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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行政奖励)

来源:县农业局     发布时间:2019-12-31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行政奖励(8项)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条 国家扶持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选育、生产、更新、推广使用良种,鼓励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相结合,奖励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责任主体

大英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审核。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规定表彰。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条 国家扶持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选育、生产、更新、推广使用良种,鼓励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相结合,奖励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7820512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举报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奖励

实施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举报电话;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举报的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责任主体

大英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建立对举报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规行为奖励的制度。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请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程序报批后给予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7820512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实施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七条: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一)在植物检疫对象和危险性病、虫、杂草普查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二)在植物检疫对象的封锁、控制、消灭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三)积极宣传和模范执行植物检疫法律、法规,与违法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四)在检疫技术研究和应用上有重大贡献的;

责任主体

大英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单位和个人,并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请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批后,以省人民政府或省农业农村厅名义表彰、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七条: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一)在植物检疫对象和危险性病、虫、杂草普查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二)在植物检疫对象的封锁、控制、消灭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三)积极宣传和模范执行植物检疫法律、法规,与违法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四)在检疫技术研究和应用上有重大贡献的;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7820512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一条  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责任主体

大英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单位和个人,并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请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批后,以省人民政府或省农业农村厅名义表彰、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一条  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7820512

 

序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在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发现违反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有功的;在查处破坏水生野生动物资源案件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在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责任主体

大英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单位和个人,并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请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批后,以省人民政府或省农业农村厅名义表彰、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发现违反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有功的;在查处破坏水生野生动物资源案件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在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7820512

 

序号

6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检举、揭发拆船单位隐瞒不报或者谎报渔业污染损害事故,以及采取措施制止或者减轻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实施依据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对检举、揭发拆船单位隐瞒不报或者谎报渔业污染损害事故,以及采取措施制止或者减轻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责任主体

大英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单位和个人,并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请研究审定。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批后,给予表扬和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对检举、揭发拆船单位隐瞒不报或者谎报渔业污染损害事故,以及采取措施制止或者减轻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7820512

 

序号

7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农业(农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责任主体

大英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审核。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规定表彰。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7820512

 

序号

8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蚕种生产、供应、质量管理和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的表彰或者奖励

实施依据

《四川省蚕种管理条例》第五条 在蚕种生产、供应、质量管理和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责任主体

大英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审核。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规定表彰。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四川省蚕种管理条例》第五条 在蚕种生产、供应、质量管理和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蚕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782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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