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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农资典型案例 ——大英县蓬莱镇百合花副食店经营假农药案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5-01-06 08:27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关键词】大英县蓬莱镇百合花副食店  经营假农药  农资(农药) 

【要旨】针对农资店经营假农药,农业执法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职,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消除违法经营农药隐患。

【基本案情】2024年3月25日我局接到投诉举报大英县蓬莱镇百合花副食店涉嫌经营假农药“蝇香李记蛙”。2024年3月27日大英县农业农村局法人员胡艳萍、廖虎到大英县蓬莱镇百合花副食店开展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该经营门店内有“蝇香李记蛙”产品十盒,该十盒产品已下架,未上架销售。查阅该产品外包装见:该产品制造商为四川省程皓日化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地址为遂宁市大英县工业集中区庙山街,农药登记证号为WP20090154,农药生产许可证号为农药生许(川)0024,生产日期为2023年4月15日,规格为10圈/盒。经现场比对,该十盒“蝇香李记蛙”产品外包装与举报信附件中举报人购得的“蝇香李记蛙”产品一致。执法人员现场调取当事人进货凭证,查见该商品采购自大英李记商行,进货凭证上商品名称为“苍香”,数量为十盒,进货单价为2.5元/盒,销售价5元/盒。当事人称该购货凭证上商品名称实为“蝇香李记蛙”,销售人员在记录时简写为“苍香”。执法人员查看当事人唐东芳手机美团APP订单信息,见2024年3月17日下单的单号为300988310857004413的订单信息与举报信附件中举报人购买“蝇香李记蛙”产品的订单信息一致。执法人员在中国农药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pesticide.org.cn/)查询得知:登记证号为WP20090154的农药名称为蚊香,剂型为蚊香,总含量为0.3%,该登记证有效期至2029年3月3日,登记证持有人为四川省程皓日化有限责任公司。未查见“蝇香李记蛙”或“李记蛙蝇香”农药登记证信息。2024年3月29日执法人员到位于大英县工业集中区庙山街的四川省程皓日化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查见该公司生产的蚊香产品与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询的产品一致,未查见该厂生产销售“蝇香李记蛙”产品。而举报人购买的“蝇香李记蛙”产品外包装名称为蝇香,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之规定,该“蝇香李记蛙”产品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按照假农药处理。当事人涉嫌经营假农药的行为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

【调查办理过程】2024年3月25日我局接到投诉举报大英县蓬莱镇百合花副食店涉嫌经营假农药“蝇香李记蛙”。2024年3月27日大英县农业农村局法人员胡艳萍、廖虎对大英县蓬莱镇百合花副食店开展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该经营门店内有“蝇香李记蛙”产品十盒,该十盒产品已下架,未上架销售。查阅该产品外包装见:该产品制造商为四川省程皓日化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地址为遂宁市大英县工业集中区庙山街,农药登记证号为WP20090154,农药生产许可证号为农药生许(川)0024,生产日期为2023年4月15日,规格为10圈/盒。经现场比对,该十盒“蝇香李记蛙”产品外包装与举报信附件中举报人购得的“蝇香李记蛙”产品一致。执法人员现场调取当事人进货凭证,查见该商品采购至大英李记商行,进货凭证上写明商品名称为“苍香”,数量为十盒,进货单价为2.5元/盒,销售价5元/盒。当事人称该购货凭证上商品名称实为“蝇香李记蛙”,销售人员在记录时简写为“苍香”。执法人员查看当事人唐东芳手机美团APP订单信息见,2024年3月17日下单的单号300988310857004413的订单信息与举报信附件中举报人购买“蝇香李记蛙”产品的订单信息一致。执法人员在中国农药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pesticide.org.cn/)查询得知:登记证号为WP20090154的农药名称为蚊香,剂型为蚊香,总含量为0.3%,该登记证有效期至2029年3月3日,登记证持有人为四川省程皓日化有限责任公司。未查见“蝇香李记蛙”或“李记蛙蝇香”农药登记证信息。执法人员随即对该农药经营档案进行了复印保存、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照相取证。当事人在现场勘验笔录上签字,予以确认。

2024年3月29日执法人员到位于大英县工业集中区庙山街的四川省程皓日化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查见该公司生产的“李记蛙蚊香”与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询的产品一致,未查见该厂生产销售“蝇香李记蛙”产品。而举报人购买的“蝇香李记蛙”产品外包装名称为蝇香。

当事人涉嫌经营假农药。2024年3月29日,经县农业行政执法负责人批准,同意对此案立案调查,同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当事人经营假农药的行为,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及当事人居民身份证照片一份共2页。证明事实:当事人的法定资质;现场检查记录一份共2页、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大英李记商行销货凭证照片一份共1页、当事人手机美团APP订单页面照片一份共1页、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一份共3页、执法人员在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询信息截图一份共4页。证明事实:当事人涉嫌经营假农药及违法所得数额。4月28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5月7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94元,没收违法经营的假农药10盒。5月9日当事人完成3.94元罚没款缴纳,5月18日结案。

【典型意义】及时查处农资违法案件,对于维护正常的农资市场秩序、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本案货值金额虽不大,但农业农村部门坚持违法必究,严格办案,对涉案农药的经营、处理开展全面调查取证,查明了当事人经营假农药的违法事实,对违法农药数量、货值和违法所得及危害后果等进行了准确认定,并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此外,本案中农业农村部门在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后,还专门开展“回头看”,对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检查核实,确保了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的实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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