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英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
权 责 清 单
(2022年本)
序号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问责依据
| 追责情形
及免责情形
| 监督
方式
| ||
1
| 行政许可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技术改造类)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
| 产业投资股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和应提交材料、办理程序,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资源利用、准入标准等规定,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等方面,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项目涉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职责的,或者需要征求项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意见的,应当商请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需要评估的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委托评估。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构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
4.事后监管责任:会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部门,建立项目核准监管机制,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四川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7823082
| 技术改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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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许可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 《四川省技术改造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
| 产业投资股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和应提交材料、办理程序,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专家评审,按照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节约能源相关要求及标准等,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项目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本地区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等方面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并提出是否通过节能审查的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落实节能措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7823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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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节约能源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条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四十条
| 产业投资股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节能法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7823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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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
《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四十八条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一条
| 企业股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7878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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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处罚
| 对非食盐定点企业生产或批发食盐的行政处罚
| 《食盐专营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
| 企业股
| 1.立案责任:发现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
|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食盐专营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7878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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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生产或批发食盐、非食用盐的行政处罚
| 《食盐专营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 企业股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规定生产或批发食盐、非食用盐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食盐专营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7878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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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购进食盐的行政处罚
| 《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 企业股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规定购进食盐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食盐专营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7878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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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作出食盐或非食用盐标识的行政处罚
| 《食盐专营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
| 企业股
|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照相关规定作出食盐或非食用盐标识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食盐专营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7878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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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处罚
| 对食盐定点企业违反规定聘用禁业限制人员的行政处罚
| 《食盐专营办法》第三十一条
| 企业股
| 1.立案责任:发现食盐定点企业违反规定聘用禁业限制人员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食盐专营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7878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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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生产企业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行政处罚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二款
| 产业投资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处罚,或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7823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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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以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项目核准、备案的行政处罚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 产业投资股
| 1.立案责任:对企业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项目核准、备案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四川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四川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7823082
| 技术改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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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 产业投资股
| 1.立案责任:对企业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行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四川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四川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7823082
| 技术改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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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未依法将备案制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行政处罚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 产业投资股
| 1.立案责任:对企业未依法将备案制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四川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四川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7823082
| 技术改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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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行政处罚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 产业投资股
| 1.立案责任:对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四川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四川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7823082
| 技术改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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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处罚
| 对在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奖励活动中弄虚作假,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七条
《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七十六条
| 科技和信息化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奖励活动中弄虚作假,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78067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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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处罚
| 对科技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故意提供虚假的信息、 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八条
《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七十三条
| 科技和信息化股
|
1.立案责任:发现科技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的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78067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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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处罚
|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对报废新能源汽车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或者其他类型储能设施进行拆卸、收集、贮存、运输及回收利用的,或者未将报废新能源汽车车辆识别代号及动力蓄电池编码、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录入有关平台的行政处罚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 产业投资股
| 1.立案责任:发现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涉嫌作特许人的违法行为(或者通过接收举报投诉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商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商务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行政诉讼的,按法律规定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法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7823082
| 配合商务经合局共同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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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涉嫌盐业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或查封场所
| 《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三条
| 企业股
| 1.催告责任:实施本项措施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理由、依据进行记录并当场复核,并制作现场笔录。
2.决定责任:当事人无法定理由的,作出查封或者扣押决定,并交付查封或者扣押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或者扣押的决定。
3.执行责任:查封或者扣押的物品,行政处罚决定没收的,及时变折价处理。移送公安机关的,随案移送。不构成违法行为或行政处罚决定不予没收的,解除查封、扣押。
4.事后监督责任:检查执行措施落实情况。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食盐专营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7878157
|
|
19
| 行政检查
| 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十四条
| 企业股
| 1.检查责任:对监控化学品生产和使用企业,检查生产使用原始记录、原料出入库记录、记录保存期限及完整性、年度数据宣布等。
2.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7878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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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行政检查
| 对涉盐生产经营有关单位、个人开展监督检查
| 《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三条
| 企业股
| 1.检查责任:根据监管需要,对食盐生产、批发、零售经营场所及有关合同、票据、账簿、购销记录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食盐专营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78781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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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行政检查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
| 经济运行股
| 1.检查责任: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2.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7807777
|
|
22
| 行政检查
| 民爆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
《四川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第三条
| 经济运行股
| 1.检查责任: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2.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7807777
|
|
23
| 行政
奖励
| 对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和反窃电行为的奖励
|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七条第二款
《四川省反窃电管理办法》第七条
《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第八条
| 企业股
| 1.制定方案责任:根据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工作成效情况,决定是否开展年度表彰奖励。制定评选、表彰、奖励活动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开展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经批准后予以公示。评审实行回避制度。
4.表彰责任: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7878157
|
|
24
| 行政
奖励
| 四川民爆行业安全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第七十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
| 经济运行股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相关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请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县级有关部门或县政府研究决定,以县政府名义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78077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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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其他行政权力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条
| 产业投资股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和应提交材料、办理程序,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准入标准等规定,对项目备案信息进行审查 。项目备案信息不完整的,在收到备案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在线平台提醒和指导项目单位补正,项目单位未按要求补正的,撤销该项目的项目代码。发现项目属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依法应实行核准管理,以及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应实施审批管理、不属于本备案机关权限等情形的,应当在收到备案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在线平台告知项目单位予以纠正或依法另行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已备案、已取得项目代码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应当撤销备案。
3.事后监管责任:会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部门,建立项目监管机制,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四川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7823082
| 技术改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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