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件 名 称
未按照医师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的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大卫医罚〔2023〕3号
行政
处罚
当事人
基本
情况
违法单位
(自然人)
杨堂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码)
510921********937X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违 法 事 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十四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依据
第五十七条
行政处罚内容
警告、罚款18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11月10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
大英县卫生健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