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英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卓筒井镇卫生院迁建项目执行环境标准的函
卓筒井镇卫生院:
根据我县环境功能区划分及卓筒井镇卫生院迁建项目的特点,经研究,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以下环境标准:
一、环境质量标准
1、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规定的二级标准。
2、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规定的2类标准。
3、地表水环境质量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的Ⅲ类标准。
4、地下水环境质量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规定的Ⅲ类标准。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
1、废水排放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中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污水处理设施废气: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3中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标准。
3、施工期间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运营期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三、污染控制标准
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及国家对医疗废物管理的其它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不得形成二次污染。医疗机构污泥按《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4“医疗机构污泥控制标准”相应要求执行。
此函。
大英县环境保护局
2014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