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大英县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暂行办法)
第七条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征收耕地补偿标准: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统一年产值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前3年每亩平均年产值6倍计算。
(二)征收集体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征收补助费标准按征收耕地的标准减半。
第八条 征用土地范围内的青苗、林木等地上附着物按大府函〔2013〕18号文件规定一次性兑现给被征收人。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依法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进行两公告一登记(征收公告、安置公告、附着物登记)。
第十条 按照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对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期限内交付土地,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四章 房屋征收补偿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室内外设施征收补偿标准、其他建构筑物征收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大府函〔2013〕18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被征收户自找过渡房,政府补助过渡费,过渡费标准:一年内每月按1.5元/平方米计算,逾期一年每月按3元/平方米计算。每户补助搬家费600元,在协议时间内拆除房屋的,给于搬家奖励200元。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根据实际情况实行货币补偿、统规统建、统规联建、新农村建设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安置。
第十四条 被征收房屋安置人口为享受了土地征收补偿收益分配人口。
第十五条 被征收房屋的面积以建筑面积规范标准认定。简易房、彩钢棚、临时建筑、违章搭建不计入建筑面积。
第十六条 安置房分配方法:被安置对象人均安置住房面积30平方米,回购价:底楼和顶楼700元/平方米,其余楼层720元/平方米。在此基础上一次性优惠10平方米/人,优惠面积回购价860元/平方米;以户型为单位再超10平方米及以内的按1500元/平方米回购;其他超面积部分按市场价回购;车库(车位)按市场价购买。
第十七条 商业房面积回购价按照不低于成本价购买。
第十八条 回购房款在被征收户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时,根据应安置房户型、面积,被征收户须预付安置房金额的80%。
第十九条 安置房选房序号按照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间,房屋征收完毕时间(以房屋征收验收合格证编号为顺序号),交款时间排号,3个顺序号之和为总顺序号。总顺序号按自然数排列,由小到大依次选房。
第二十条 安置户在购房款交付结算完成后方可入住。安置房完工后,分配日的下个月起全部停发过渡安置费。
第二十一条 征收人负责为被征收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商业房的土地出让使用年限40年,住宅房的土地出让使用年限7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