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被征收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以及中、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县城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坚持依法征收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兼顾政府、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在项目指挥部的具体指导下,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配合做好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和社会保障工作。
第二章 征收程序
第五条 县发展改革局、县规划局等部门根据县委、县政府的安排,提前规划需征收房屋的具体征收范围、时间及安置地点等,制定长期、中期、年度土地房屋征收工作计划。
第六条县征收办按照年度土地房屋征收工作计划,组织县发展改革局、县规划局、县国土资源局等部门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进行审查。
第七条县人民政府委托有关单位为房屋征收实施主体,并组织县征收办、征收实施单位等相关部门在正式实施征收前二个月对拟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及附属物进行调查锁定,建立信息台帐,并将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八条县征收办组织征收实施单位根据调查情况,制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九条县人民政府对房屋征收部门上报的征收补偿方案,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对补偿方案是否公平等内容进行论证,并形成论证结论。
第十条县人民政府将经过论证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拟征收房屋范围内进行公布,征求被征收人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并将征求意见及根据意见修改的有关情况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因旧城区改造需要征收房屋,拟征收范围内超过50%(不含本数)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征收主体单位组织召开由被征收人和社会各界有关人士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征收补偿实施单位会同县征收办、县维稳办等相关部门摸清征收情况,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做好应对预案。对评估存在重大不稳定因素的项目,在未有效化解或者未落实可行的化解措施前,不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十三条县征收办拟定房屋征收决定,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审定。涉及被征收户数超过50户的房屋征收决定,须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5日内在新闻媒体及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公告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县征收办书面通知相关部门1年内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改扩建房屋和改变用途等手续。
第三章 房屋评估
第十六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及相关规定评估确定。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七条房屋征收部门公布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名称、资质等级、法人代表等事项;被征收人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5日内自行协商选定评估机构;若被征收人在此期限内无法通过协商方式选定评估机构的,则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选定评估机构;若被征收人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则在上述期限后3日内,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公开抽号、抽签等方式随机选定。
第十八条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确定评估结果,按照规定出具分户初评结果并公示,及时出具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做出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四章房屋征收补偿
第二十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四)房屋装修、房屋附属物的补偿。
违法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征收时不予补偿;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其重置价结合其新旧程度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一条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按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
第二十二条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实行“拆一还一”原则。
第二十三条搬迁补助费: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计户。每户发放600元搬迁费。
第二十四条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协议时间内完成搬迁任务的,每户给予1000元奖励。
第二十五条过度安置费:选择产权调换的,以房屋产权证面积为准,住房一年内的按每月1.5元/平方米计发,逾期一年的按每月3元/平方米计发。营业房过渡费另行计发。
第二十六条安置房选房序号按照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间,房屋征收完毕时间(以房屋征收验收合格证编号为顺序号),交款时间排号,3个顺序号之和为总顺序号。总顺序号按自然数排列,由小到大依次选房。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
第二十八条 在本办法适用范围内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各个项目,需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