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查(17项)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
责任主体 | 大英县农业农村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5-7820512 |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的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或登记证书持有人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农业部注销其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并对外公告。 |
责任主体 | 大英县农业农村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或登记证书持有人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农业部注销其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并对外公告。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5-7820512 |
序号 | 3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辖区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大英县农业农村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依规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辖区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5-7820512 |
序号 | 4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农作物种子(含草种)生产、经营、质量监督抽查 |
实施依据 |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种子管理机构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农作物种子进行扦样、检验,并按规定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第五条:被抽查企业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抽查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监督抽查。 |
责任主体 | 大英县农业农村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依法组织对生产、销售的农作物种子进行扦样、检验,并按规定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2.处置责任:依法对违法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种子管理机构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农作物种子进行扦样、检验,并按规定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第五条:被抽查企业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抽查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监督抽查。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5-7820512 |
序号 | 5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 |
责任主体 | 大英县农业农村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根据全省肥料产品登记情况,对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登记肥料产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5-7820512 |
序号 | 6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进行检查及对农药实施抽查 |
实施依据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三)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四)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农药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第三十九条:对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大英县农业农村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依法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进行检查及对农药实施抽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农药行政执法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能时,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挠,农药行政执法人员执行监督管理职务时可以依法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和仓贮场所进行检查,查阅、复制、拍摄、摘录与农药有关的资料,询问当事人和有关证人,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先行登记保存和异地封存的措施。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农药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第三十九条:对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农药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5-7820512 |
序号 | 7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
责任主体 | 大英县农业农村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根据饲料行业的实际,对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5-7820512 |
序号 | 8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动物防疫的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八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
责任主体 | 大英县农业农村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八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5-7820512 |
序号 | 9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对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责任主体 | 大英县农业农村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根据生猪屠宰行业的实际,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对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5-7820512 |
序号 | 10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被检查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单位和个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资料;(二)查阅或者复制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有关档案、账册和资料等;(三)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问题作出说明;(四)责令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五)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
责任主体 | 大英县农业农村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依法加强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依法对违法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被检查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单位和个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资料;(二)查阅或者复制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有关档案、账册和资料等;(三)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问题作出说明;(四)责令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五)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5-7820512 |
序号 | 11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大英县农业农村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依法加强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依法对违法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5-7820512 |
序号 | 12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培训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部门规章】《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当依照职权调查处理。需由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报请决定。 |
责任主体 | 大英县农业农村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培训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部门规章】《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当依照职权调查处理。需由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报请决定。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5-7820512 |
序号 | 13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兽药的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 |
责任主体 | 大英县农业农村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兽药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5-7820512 |
序号 | 14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渔业及渔业船舶的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七条 渔政检查人员有权对各种渔业船舶的证件、渔船、渔具、渔获物和捕捞方法,进行检查。 |
责任主体 | 大英县农业农村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渔业及渔业船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七条 渔政检查人员有权对各种渔业船舶的证件、渔船、渔具、渔获物和捕捞方法,进行检查。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5-7820512 |
序号 | 15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对在本行政区域内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批准捕捉的部门报告监督检查结果。第十九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
责任主体 | 大英县农业农村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对在本行政区域内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批准捕捉的部门报告监督检查结果。第十九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5-7820512 |
序号 | 16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植物检疫检查 |
实施依据 | 《植物检疫条例》第五条第三款 在发生疫情的地区,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的道路联合检查站或者木材检查站;发生特大疫情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植物检疫工作。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五条第一至三款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在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检疫任务时,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车站、机场、港口、码头、集贸市场、仓库等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存放场所和生产基地,实施检疫检验和检疫监督,并依照规定采取样品;(二)查阅、复制、摘录与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有关的货运单、发票、检疫单证等;(三)询问与植物检疫有关的人员。 |
责任主体 | 大英县农业农村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植物检疫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植物检疫条例》第五条第三款 在发生疫情的地区,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的道路联合检查站或者木材检查站;发生特大疫情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植物检疫工作。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五条第一至三款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在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检疫任务时,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车站、机场、港口、码头、集贸市场、仓库等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存放场所和生产基地,实施检疫检验和检疫监督,并依照规定采取样品;(二)查阅、复制、摘录与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有关的货运单、发票、检疫单证等;(三)询问与植物检疫有关的人员。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5-7820512 |
序号 | 17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 |
责任主体 | 大英县农业农村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农村宅基地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5-782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