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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安监局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来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04-22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行政处罚206项

  序号

  编码

  行政权力名称

  权力类型

  实施主体

  1

  740008286-B-001000

  对职业病防治管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

  740008286-B-002000

  对职业病危害项目、监测和告知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

  740008286-B-003000

  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5

  740008286-B-004000

  对职业病危害预防、治理等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6

  740008286-B-005000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7

  740008286-B-006000

  对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8

  740008286-B-007000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谎报、瞒报事故或伪造、破坏事故现场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9

  740008286-B-008000

  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0

  740008286-B-009000

  对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1

  740008286-B-010000

  对违反操作规程或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2

  740008286-B-011000

  对未按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3

  740008286-B-012000

  对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单位或个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4

  740008286-B-013000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5

  740008286-B-014000

  对安全警示标志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6

  740008286-B-015000

  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7

  740008286-B-016000

  对明知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8

  740008286-B-017000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9

  740008286-B-018000

  对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

  740008286-B-019000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培训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1

  740008286-B-020000

  对生产经营单位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或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2

  740008286-B-021000

  对不按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资金投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3

  740008286-B-022000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4

  740008286-B-023000

  对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5

  740008286-B-024000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6

  740008286-B-025000

  对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7

  740008286-B-026000

  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8

  740008286-B-027000

  对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9

  740008286-B-028000

  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0

  740008286-B-029000

  对未对上岗作业的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1

  740008286-B-030000

  对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2

  740008286-B-031000

  对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3

  740008286-B-032000

  对非煤矿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4

  740008286-B-033000

  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未定期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检查、维修和建立技术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5

  740008286-B-034000

  对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6

  740008286-B-035000

  对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7

  740008286-B-036000

  对非煤矿矿山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8

  740008286-B-037000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上岗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9

  740008286-B-038000

  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40

  740008286-B-039000

  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41

  740008286-B-040000

  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42

  740008286-B-041000

  对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43

  740008286-B-042000

  对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44

  740008286-B-043000

  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45

  740008286-B-044000

  对生产经营单位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46

  740008286-B-045000

  对生产经营单位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47

  740008286-B-046000

  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应急预案未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48

  740008286-B-047000

  对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49

  740008286-B-048000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按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50

  740008286-B-049000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51

  740008286-B-050000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52

  740008286-B-051000

  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53

  740008286-B-052000

  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54

  740008286-B-053000

  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55

  740008286-B-054000

  对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56

  740008286-B-055000

  对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57

  740008286-B-056000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58

  740008286-B-057000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59

  740008286-B-058000

  对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60

  740008286-B-059000

  对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审查批准部门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61

  740008286-B-060000

  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62

  740008286-B-061000

  对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63

  740008286-B-062000

  对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64

  740008286-B-063000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65

  740008286-B-064000

  对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66

  740008286-B-065000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67

  740008286-B-066000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68

  740008286-B-067000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69

  740008286-B-068000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70

  740008286-B-069000

  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71

  740008286-B-070000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72

  740008286-B-071000

  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73

  740008286-B-072000

  对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74

  740008286-B-073000

  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75

  740008286-B-074000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76

  740008286-B-075000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77

  740008286-B-076000

  对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78

  740008286-B-077000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79

  740008286-B-078000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80

  740008286-B-079000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81

  740008286-B-080000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82

  740008286-B-081000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83

  740008286-B-082000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84

  740008286-B-083000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85

  740008286-B-084000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86

  740008286-B-085000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87

  740008286-B-086000

  对未按照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88

  740008286-B-087000

  对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89

  740008286-B-088000

  对未按照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90

  740008286-B-089000

  对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91

  740008286-B-090000

  对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92

  740008286-B-091000

  对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93

  740008286-B-092000

  对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94

  740008286-B-093000

  对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95

  740008286-B-094000

  对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96

  740008286-B-095000

  对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97

  740008286-B-096000

  对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98

  740008286-B-097000

  对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99

  740008286-B-098000

  对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00

  740008286-B-099000

  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发生变化后,未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以及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01

  740008286-B-100000

  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02

  740008286-B-101000

  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改变或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未经变更设计审查或者变更设计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03

  740008286-B-102000

  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未根据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04

  740008286-B-103000

  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05

  740008286-B-104000

  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06

  740008286-B-105000

  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07

  740008286-B-106000

  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08

  740008286-B-107000

  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09

  740008286-B-108000

  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未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10

  740008286-B-109000

  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11

  740008286-B-110000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12

  740008286-B-111000

  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13

  740008286-B-112000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14

  740008286-B-113000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15

  740008286-B-114000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16

  740008286-B-115000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17

  740008286-B-116000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18

  740008286-B-117000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19

  740008286-B-118000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20

  740008286-B-119000

  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21

  740008286-B-120000

  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22

  740008286-B-121000

  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23

  740008286-B-122000

  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24

  740008286-B-123000

  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25

  740008286-B-124000

  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26

  740008286-B-125000

  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27

  740008286-B-126000

  对安全评价机构对烟花爆竹企业出具虚假评价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28

  740008286-B-127000

  对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29

  740008286-B-128000

  对批发企业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30

  740008286-B-129000

  对零售经营者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31

  740008286-B-130000

  对烟花爆竹仓库和零售网点违规存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32

  740008286-B-131000

  对批发企业未建立并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的,或者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未按规定将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33

  740008286-B-132000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或者仓储设施地址、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34

  740008286-B-133000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未按本实施细则办理变更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35

  740008286-B-134000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36

  740008286-B-135000

  对将易制毒化学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37

  740008286-B-136000

  对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38

  740008286-B-137000

  对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39

  740008286-B-138000

  对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40

  740008286-B-139000

  对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41

  740008286-B-140000

  对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42

  740008286-B-141000

  对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43

  740008286-B-142000

  对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44

  740008286-B-143000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45

  740008286-B-144000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46

  740008286-B-145000

  对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47

  740008286-B-146000

  对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48

  740008286-B-147000

  对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49

  740008286-B-148000

  对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50

  740008286-B-149000

  对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51

  740008286-B-150000

  对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52

  740008286-B-151000

  对未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未提交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审核开工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53

  740008286-B-152000

  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54

  740008286-B-153000

  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防护设施设计未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55

  740008286-B-154000

  对未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56

  740008286-B-155000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存档、上报、公布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57

  740008286-B-156000

  对未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58

  740008286-B-157000

  对未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59

  740008286-B-158000

  对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60

  740008286-B-159000

  对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61

  740008286-B-160000

  对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62

  740008286-B-161000

  对未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63

  740008286-B-162000

  对未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64

  740008286-B-163000

  对未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65

  740008286-B-164000

  对国内首次使用或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报送毒性鉴定资料及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66

  740008286-B-165000

  对未向安监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67

  740008286-B-166000

  对未实施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以上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68

  740008286-B-167000

  对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69

  740008286-B-168000

  对未按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70

  740008286-B-169000

  对未向离开用人单位的劳动者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71

  740008286-B-170000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72

  740008286-B-171000

  对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73

  740008286-B-172000

  对未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74

  740008286-B-173000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75

  740008286-B-174000

  对未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治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76

  740008286-B-175000

  对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及时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77

  740008286-B-176000

  对未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78

  740008286-B-177000

  对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79

  740008286-B-178000

  对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80

  740008286-B-179000

  对未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81

  740008286-B-180000

  对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82

  740008286-B-181000

  对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83

  740008286-B-182000

  对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84

  740008286-B-183000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85

  740008286-B-184000

  对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86

  740008286-B-185000

  对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87

  740008286-B-186000

  对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88

  740008286-B-187000

  对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89

  740008286-B-188000

  对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90

  740008286-B-189000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健康培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91

  740008286-B-190000

  对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未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92

  740008286-B-191000

  对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93

  740008286-B-192000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94

  740008286-B-193000

  对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95

  740008286-B-194000

  对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评价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96

  740008286-B-195000

  对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报经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97

  740008286-B-196000

  对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98

  740008286-B-197000

  对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99

  740008286-B-198000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

  740008286-B-199000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

  740008286-B-200000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2

  740008286-B-201000

  对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3

  740008286-B-202000

  对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4

  740008286-B-203000

  对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5

  740008286-B-204000

  对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向安监部门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6

  740008286-B-205000

  对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6

  740008286-B-206000

  对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情况未向安监部门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9 —


  

  

  

  

  序  号

  2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001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职业病防治管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力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政务中心大楼6楼

  联系电话

  18080728716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3

  行政权力

  编号

  740008286-B-002000

  行政权力

  名称

  对职业病危害项目、监测和告知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力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

  (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4

  行政权力

  编号

  740008286-B-003000

  行政权力

  名称

  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规定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力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九)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十)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十一)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作业

  自由裁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5

  行政权力

  编号

  740008286-B-004000

  行政权力

  名称

  对职业病危害预防、治理等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储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止作业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6

  行政权力

  编号

  740008286-B-005000

  行政权力

  名称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力

  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项“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7

  行政权力

  编号

  740008286-B-006000

  行政权力

  名称

  对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力

  依据

  行政法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8

  行政权力

  编号

  740008286-B-007000

  行政权力

  名称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谎报、瞒报事故或伪造、破坏事故现场等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力

  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1)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上述违法行为,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谎报、瞒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2)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3)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9

  行政权力

  编号

  740008286-B-008000

  行政权力

  名称

  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力

  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10

  行政权力

  编号

  740008286-B-009000

  行政权力

  名称

  对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力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实施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种类

  暂扣或者吊销证照、暂停或撤销资格证书、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自由裁     量标准

  (1)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2)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或重要责任的有关人员,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对其他责任人员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实施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11

  行政权力

  编号

  740008286-B-010000

  行政权力

  名称

  对违反操作规程或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力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项“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12

  行政权力

  编号

  740008286-B-011000

  行政权力

  名称

  对未按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力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七)项“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有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一)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二)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三)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四)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

  (七)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其他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行为。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自由裁量标准

  有上述违法行为的,限10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13

  行政权力

  编号

  740008286-B-012000

  行政权力

  名称

  对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单位或个人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力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自由裁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14

  行政权力

  编号

  740008286-B-013000

  行政权力

  名称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处罚种类

  责令停产停业

  自由裁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15

  行政权力

  编号

  740008286-B-014000

  行政权力

  名称

  对安全警示标志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力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四)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自由裁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16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015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力依据

  (一)法律规定:《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标准: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法规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有上述违法行为的,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20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17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016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明知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有上述违法行为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18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017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力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实施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处罚种类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自由裁量标准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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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825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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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19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018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力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一)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第八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协议中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自由裁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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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825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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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20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019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培训有关规定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力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二)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21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020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生产经营单位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或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力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项“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第(二)项“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吊销证书

  自由裁     量标准

  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22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021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不按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资金投入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力依据

  (一)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第二款“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部门规章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

  (二)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自由裁量标准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23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022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据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24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023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种类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自由裁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25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024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法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26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025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法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四)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27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026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28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027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

  处罚种类

  责令停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29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028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力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品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下列规定罚款:(一)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二)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未按期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30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029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未对上岗作业的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从业人员上岗作业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前,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31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030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32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031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二)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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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825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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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33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032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非煤矿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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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825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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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34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033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未定期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检查、维修和建立技术档案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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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35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034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有下列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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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825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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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36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035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有下列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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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37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036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非煤矿矿山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38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037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上岗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39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038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40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039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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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41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040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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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42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041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43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042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

  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44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043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45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044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生产经营单位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吊销证书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46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045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生产经营单位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吊销证书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47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046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应急预案未备案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48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047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49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048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按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50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049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处罚种类

  罚款、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51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050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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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52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051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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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53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052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54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053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55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054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56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055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57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056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九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58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057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59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058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60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059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审查批准部门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36号)第三十四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     量标准

  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61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060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62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061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产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63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062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64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063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65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064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66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065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67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066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68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067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69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068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70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069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71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070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72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071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73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072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74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073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75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074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76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075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77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076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78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077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79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078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80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079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81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080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82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081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83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082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84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083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85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084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86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085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87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086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未按照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88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087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89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088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未按照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90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089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91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090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92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091000

  行政权力名称

  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93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092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94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093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95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094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96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095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97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096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98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097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99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098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100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099000

  行政权力名称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项目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变化后,未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以及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101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100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条款给予处罚:(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102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101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改变或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未经变更设计审查或者变更设计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条款给予处罚:(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经变更设计审查或者变更设计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第二十一条 已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一)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二)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103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102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未根据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条款给予处罚:(三)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根据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104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103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条款给予处罚:(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105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104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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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106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105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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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825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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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107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106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

  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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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108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107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

  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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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109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108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未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试生产(使用)方案未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110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109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不予受理或者审查不予通过,给予警告,并自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审查。

  处罚种类

  警告、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审查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111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110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 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112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111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113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112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114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113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115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114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

  责令停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116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115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责令限期申请,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117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116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

  责令停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118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117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种类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119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118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川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种类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120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119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121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120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122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121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123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122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124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123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125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124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126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125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127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126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安全评价机构对烟花爆竹企业出具虚假评价报告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评价报告的,撤销其相应资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川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评价报告的,撤销其相应资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质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128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127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条件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条件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四川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再具备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安全条件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处罚种类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129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128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批发企业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批发企业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四川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批发企业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吊销许可证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130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129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零售经营者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零售经营者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四川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零售经营者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吊销许可证。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131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130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烟花爆竹仓库和零售网点违规存储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烟花爆竹仓库和零售网点违规存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四川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烟花爆竹仓库和零售网点违规存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处罚种类

  罚款、吊销许可证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132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131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批发企业未建立并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的,或者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未按规定将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批发企业未建立并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的,或者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未按规定将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四川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批发企业未建立并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的,或者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未按规定将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处罚种类

  罚款、吊销许可证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133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132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或者仓储设施地址、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或者仓储设施地址、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四川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或者仓储设施地址、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作业、罚款、吊销许可证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134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133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未按本实施细则办理变更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四川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未按本实施细则办理变更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限期办理变更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作业、吊销许可证。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

  序  号

  135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134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136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135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将易制毒化学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137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136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138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137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五)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139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138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140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139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六)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141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140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要求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142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141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143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142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144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143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七款“未对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种类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自由裁     量标准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145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144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第三款“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二十三号)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第三款“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维护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职业维护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并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作业

  自由裁     量标准

  处5万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146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145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二)不按规定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种类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自由裁     量标准

  五万元以下罚款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147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146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三) 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防护用品的。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种类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自由裁     量标准

  五万元以下罚款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148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147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四) 配发不合格劳动防护用品的。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种类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自由裁     量标准

  五万元以下罚款。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149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148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五) 配发超过使用期限劳动防护用品的。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种类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自由裁     量标准

  五万元以下罚款。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150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149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六)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种类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自由裁     量标准

  五万元以下罚款。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151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150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七款“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第二十六条生产或者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或者单位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七)(八)项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     量标准

  三万元以下罚款。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152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151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未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未提交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审核开工建设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第一款“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监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作业

  自由裁     量标准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153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152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第二款“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作业

  自由裁     量标准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154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153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防护设施设计未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第三款“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监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作业

  自由裁     量标准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155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154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未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第四款“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监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作业

  自由裁     量标准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156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155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存档、上报、公布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自由裁     量标准

  十万元以下罚款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157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156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未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一)用人单位应当采取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负责工作。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款未采取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自由裁     量标准

  十万元以下罚款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158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157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未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款未采取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自由裁     量标准

  十万元以下罚款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159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158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款未采取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自由裁     量标准

  十万元以下罚款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160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159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档案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款未采取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自由裁     量标准

  十万元以下罚款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161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160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款未采取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自由裁     量标准

  十万元以下罚款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162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161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未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款未采取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自由裁     量标准

  十万元以下罚款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163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162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自由裁     量标准

  十万元以下罚款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164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163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自由裁     量标准

  十万元以下罚款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165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164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国内首次使用或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报送毒性鉴定资料及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文件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自由裁     量标准

  十万元以下罚款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166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165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自由裁     量标准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167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166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用人单位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以上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用人单位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以上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自由裁     量标准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168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167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用人单位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用人单位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自由裁     量标准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169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168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自由裁     量标准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170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169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用人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款“用人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自由裁     量标准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171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170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作业

  自由裁     量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提请县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172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171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用人单位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二)用人单位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作业

  自由裁     量标准

  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173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172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四)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作业

  自由裁     量标准

  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174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173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五)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作业

  自由裁     量标准

  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175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174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六)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作业

  自由裁     量标准

  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176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175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用人单位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措施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用人单位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措施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作业

  自由裁     量标准

  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177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176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八)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作业

  自由裁     量标准

  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178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177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用人单位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九)用人单位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作业

  自由裁     量标准

  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179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178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用人单位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十)用人单位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作业

  自由裁     量标准

   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180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179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十一)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作业

  自由裁     量标准

   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181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180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自由裁     量标准

  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182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181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止作业

  自由裁     量标准

  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183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182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止作业

  自由裁     量标准

   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184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183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备现场急救药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性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止作业

  自由裁     量标准

  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185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184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止作业

  自由裁     量标准

   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186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185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止作业

  自由裁     量标准

  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187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186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六) 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止作业

  自由裁     量标准

  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188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187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止作业

  自由裁     量标准

  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189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188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止作业

  自由裁     量标准

  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190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189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健康培训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接受职业健康培训。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自由裁     量标准

  2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191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190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未备案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作业现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监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备案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自由裁     量标准

  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192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191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36号)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对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自由裁     量标准

  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193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192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36号)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对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自由裁     量标准

  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194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193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36号)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对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自由裁     量标准

  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195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194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36号)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四)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对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自由裁     量标准

  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196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195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报经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36号)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

  处罚种类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自由裁     量标准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197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196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36号)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款“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处罚种类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自由裁     量标准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198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197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36号)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款“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

  处罚种类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自由裁     量标准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199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198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36号)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款“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

  处罚种类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自由裁     量标准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200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199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36号)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款“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处罚种类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自由裁     量标准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201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200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36号)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款“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

  处罚种类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自由裁     量标准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202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201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36号)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款“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

  处罚种类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自由裁     量标准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203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202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36号)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款“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处罚种类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自由裁     量标准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204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203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36号)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款“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

  处罚种类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自由裁     量标准

  五万元的罚款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205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204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向安监部门备案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36号)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款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自由裁     量标准

  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206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205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36号)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款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自由裁     量标准

  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序  号

  207

  行政权力编号

  740008286-B-206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情况未向安监部门备案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     力依据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36号)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款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情况未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自由裁     量标准

   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联系电话

  7825579

  监督电话

  78723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

  

  案件来源

  执法检查

  举报受理

  上级交办

  部门移送

  

  其他

  事故调查

  简易程序

  当场处罚

  报县安监局备案

  一般程序

  立案审批表

  调查取证

  案件调查报告

  签订意见书

  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抽样取证凭证

  勘验检查笔录

  询问笔录

  现场检查记录

  

  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

  违法事实成立,

  依法作出处罚

  除按简易程序处罚以外的案件由案审委或局务会集体研究。

  听证会通知书

  听证会笔录

  听证会报告书

  逾期不执行

  结案审批

  处罚送达回执

  报备

  存档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争取法院强制执行


  

  

  

  

  

  

  

  

  

  

  

  

  

  

  

  

  

  

  

  

  

  

  

  

  

  

  

  

  

  

  

  

  

  

  

  

  

  

    三、其他行政权力类                        共 1 项

  序号

  208

  行政权力

  编码

  740008286-Z-001000

  行政权力

  名称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

  行政权力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依照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36号)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组织制定、完善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二)指导、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具体实施安全生产综合目标管理和考核工作;
   (三)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四)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查手续。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办理行政许可,不得开工建设;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四川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施监督管理,并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相关行政许可。

  办理主体

  大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受理条件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查手续。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办理行政许可,不得开工建设;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收费依据标准

  不收费

  办理部门

  大英县安监局—安监股

  办理地点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六楼

  服务表格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申请表;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2.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

  

  

  

  

  

  

  

  

  

  

  

  

  

  

  

  

  

  

  

  

  

  

  

  

  

  

  

  

  

  

              接件初审

  在20个工作日内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合格(或不合格)意见书

  

  在20个工作日内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查, 并出具审查合格(或不合格)意见书

  材料不齐,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不符合相关要求条件不予受理

  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建设项目立项文件;

     2、安全设立审查意见书

     3、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及设计报告;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在20个工作日内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查, 并出具审查合格(或不合格)意见书

  

  接件审查

  材料不齐,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不符合相关要求条件不予受理


  1. 试运行(使用)验收(1、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查表;2、试运行(使

                          用)方案;3、试运行(使用)审查表;4、其他资料)

  四、竣工验收。申请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1、安全设施试运行自查报告;2、安

                                             全验收评价报告;3、法律、法规和

                                             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接件审查

  材料不齐,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不符合相关要求条件不予受理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合格的书面决定

  

  一、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

     2、建设项目选址确认书;

     3、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4、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经过验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不合格的决定:

  1、安全设施未达到设计要求的;

     2、违反本办法,经整改仍未合格的;

     3、验收申请材料提交不全的;

     4、验收申请材料中有一项否定结论的;

     5、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建立项目安全设施审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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