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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教育局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来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04-21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大英县教育局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序号

  编码

  行政权力名称

  权力类型

  实施主体

  0001

  008492193-B-001001

  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教育局    

  0002

  008492193-B-001002

  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教育局

  0005

  008492193-B-001005

  对擅自招收幼儿,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要求,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教育局

  0006

  008492193-B-001006

  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教玩具有毒有害、克扣或挪用幼儿园经费、侵占、破坏园舍设备、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或有污染或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教育局

  0007

  008492193-B-001007

  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共8项)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教育局

  0008

  008492193-B-001008

  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处罚(共5项)

  行政处罚

  大英县教育局

  0009

  008492193-B-001009

  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1条规定的处罚(共6项)

  行政处罚

  大英县教育局

  0010

  008492193-B-001010

  对民办学校未依照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教育局

  0011

  008492193-B-001011

  违反《四川省〈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第34条规定情形的处罚(共3项)

  行政处罚

  大英县教育局  大英县发改局

  0012

  008492193-B-001012

  违反《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情形的处罚(共12项)

  行政处罚

  大英县教育局

  0013

  008492193-B-001013

  对社会组织与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英县教育局

  

  

  

  

  

  

  

  

  

  

  

  

  

  行政权力事项及其流程图

  一、行政处罚类                                  共 13 项

  序  号

  0001

  行政权力编码

  008492193-B-001001

  行政权力名称

  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教育局

  行政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75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2条

  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种类

  1. 撤销   2.没收违法所得

  自由裁量标准

  有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撤销;有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撤销,没收违法所得。

  受理条件(选填)

  (申请办理该事项的必备条件)

  办理部门(选填)

  教育局行政许可股

  办理地点(选填)

  大英县教育局办公楼四楼

  联系电话(选填)

  0825—7821987

  服务表格(选填)

  

  常见问题解答(选填)

  

  监督电话(选填)

  0825—7821043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遂宁市教育局行政复议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注:1.标注“选填”的为选择性填写项,未标注的为必填项。

  2.标题字体为2号方正小标宋_GBK,其余为4号黑体和仿宋_GB2312。

  

  序  号

  0002

  行政权力编码

  008492193-B-001002

  行政权力名称

  违反教育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教育局

  行政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80条

  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7条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其他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标准

  1.情节较轻,无违法所得,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情节较重,有违法所得,或者予以没收;2.有违法所得的,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没收,并没收违法所得;3.违法颁发证书在10人以上,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没收,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受理条件(选填)

  (申请办理该事项的必备条件)

  办理部门(选填)

  教育局行政许可股

  办理地点(选填)

  大英县教育局办公楼四楼

  联系电话(选填)

  0825—7821987

  服务表格(选填)

  

  常见问题解答(选填)

  

  监督电话(选填)

  0825—7821043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遂宁市教育局行政复议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注:1.标注“选填”的为选择性填写项,未标注的为必填项。

  2.标题字体为2号方正小标宋_GBK,其余为4号黑体和仿宋_GB2312。                            

  序  号

  0005

  行政权力编码

  008492193-B-001005

  行政权力名称

  对擅自招收幼儿,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要求,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教育局

  行政权力依据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0条

      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

  (一)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27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处罚种类

  其他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标准

  1. 对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幼儿园,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停止办园的处罚。2.对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的幼儿园,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逾期整顿不到位的,予以停止招生。3. 对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幼儿园,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限期整改,予以停止招生。

  受理条件(选填)

  (申请办理该事项的必备条件)

  办理部门(选填)

  行政许可股,小学教育办公室,教育局监察股

  办理地点(选填)

  大英县教育局办公楼四楼、三楼

  联系电话(选填)

  7821987,7821260

  服务表格(选填)

  

  常见问题解答(选填)

  

  监督电话(选填)

  0825—7821043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遂宁市教育局行政复议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注:1.标注“选填”的为选择性填写项,未标注的为必填项。

  2.标题字体为2号方正小标宋_GBK,其余为4号黑体和仿宋_GB2312。

  序  号

  0006

  行政权力编码

  008492193-B-001-006

  行政权力名称

  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教玩具有毒有害、克扣或挪用幼儿园经费、侵占、破坏园舍设备、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或有污染或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教育局

  行政权力依据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0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28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种类

  1.警告;2. 给予500元以下的罚款;3.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1. 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幼儿园直接责任人;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单位和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处罚;

  2. 对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单位和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500元以下的罚款;

  3.对连续两年具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行为;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不纠正的单位和个人,由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受理条件(选填)

  (申请办理该事项的必备条件)

  办理部门(选填)

  教育局小学教育办公室、行政许可股股

  办理地点(选填)

  大英县教育局办公楼三楼、四楼

  联系电话(选填)

  7821260、7821987

  服务表格(选填)

  

  常见问题解答(选填)

  

  监督电话(选填)

  0825—7821043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遂宁市教育局行政复议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注:1.标注“选填”的为选择性填写项,未标注的为必填项。

  2.标题字体为2号方正小标宋_GBK,其余为4号黑体和仿宋_GB2312。


  序  号

  0007

  行政权力编码

  008492193-B-001007

  行政权力名称

  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共8项)规定情形的处罚

  对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教育局

  行政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2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额两倍以下、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第16条: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限期整顿,并可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经整顿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处罚种类

  1.警告; 2. 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停止招生;3.吊销办学许可证

  自由裁量标准

  1. 无违法所得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2. 在规定期限内(15日)不改正,有违法所得,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3.拒不改正,影响恶劣,有违法所得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

  4.恶意终止办学、举办者虚假出资、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在规定期限内(15日)不改正,有违法所得,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额1倍以下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

  5.恶意终止办学、举办者虚假出资、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拒不改正,影响恶劣,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吊销办学许可证,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额2倍以下 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

  受理条件(选填)

  (申请办理该事项的必备条件)

  办理部门(选填)

  大英县教育局行政许可股

  办理地点(选填)

  大英县教育局办公楼四楼

  联系电话(选填)

  7821987

  服务表格(选填)

  

  常见问题解答(选填)

  

  监督电话(选填)

  7821043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遂宁市教育局行政复议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注:1.标注“选填”的为选择性填写项,未标注的为必填项。

  2.标题字体为2号方正小标宋_GBK,其余为4号黑体和仿宋_GB2312。

  

  序  号

  0008

  行政权力编码

  008492193-B-001008

  行政权力名称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处罚

  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处罚;违反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影响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教育局

  行政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4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47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

  (一)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

  (二)擅自增加收取费用的项目、提高收取费用的标准,情节严重的;

  (三)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四)骗取办学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五)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六)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七)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八)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出资人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不得取得回报。

  处罚种类

  其他行政处罚;吊销办学许可证

  自由裁量标准

  1.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但没有产生社会影响,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2. 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了一定社会影响,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

  3. 民办学校出资人具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或者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并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吊销办学许可证。                  

  受理条件(选填)

  (申请办理该事项的必备条件)

  办理部门(选填)

  教育局行政许可股

  办理地点(选填)

  大英县教育局办公楼四楼

  联系电话(选填)

  7821987

  服务表格(选填)

  

  常见问题解答(选填)

  

  监督电话(选填)

  7821043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遂宁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教育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遂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投诉。

  4. 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注:1.标注“选填”的为选择性填写项,未标注的为必填项。

  2.标题字体为2号方正小标宋_GBK,其余为4号黑体和仿宋_GB2312。

  

  序  号

  0009

  行政权力编码

  008492193-B-001009

  行政权力名称

  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1条规定的处罚(共6项)

  对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教学条件差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校舍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依照《会计法》和国家会计制度进行核算且财务和资产管理混乱、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并恶劣社会影响、违反国家规定聘任或解聘教师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教育局

  行政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1条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 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 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处罚种类

  1.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2.责令停止招生。3吊销办学许可证。

  自由裁量标准

  1.民办学校具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2. 民办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

  3. 民办学校具有在规定时间内拒不采取措施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并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吊销办学许可证。

  受理条件(选填)

  (申请办理该事项的必备条件)

  办理部门(选填)

  大英县教育局行政许可股、安全办、计财股

  办理地点(选填)

  大英县教育局办公楼三楼、四楼

  联系电话(选填)

  7821987,13882534334,7821891

  服务表格(选填)

  

  常见问题解答(选填)

  

  监督电话(选填)

  0825—7821043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遂宁市教育局行政复议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注:1.标注“选填”的为选择性填写项,未标注的为必填项。

  2.标题字体为2号方正小标宋_GBK,其余为4号黑体和仿宋_GB2312

  

  序  号

  0010

  行政权力编码

  008492193-B-001010

  行政权力名称

  对民办学校未依照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教育局

  行政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0条

      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处罚种类

  1. 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2.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1. 吊销办学许可证。

  自由裁量标准

  1. 民办学校没有向审批机关备案或备案材料不真实,无违法所得,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2. 民办学校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出资人取得回报的比例不符合规定,有违法所得,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15日)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3. 民办学校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虚假,有较大违法所得,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

  4. 民办学校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蓄意造假,违法所得巨大,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办学许可证。

  受理条件(选填)

  (申请办理该事项的必备条件)

  办理部门(选填)

  大英县教育局计财股、行政许可股、监察股

  办理地点(选填)

  大英县教育局办公楼四楼

  联系电话(选填)

  7821891,7821987

  服务表格(选填)

  

  常见问题解答(选填)

  

  监督电话(选填)

  0825—7821043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遂宁市教育局行政复议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注:1.标注“选填”的为选择性填写项,未标注的为必填项。

  2.标题字体为2号方正小标宋_GBK,其余为4号黑体和仿宋_GB2312。

 

  

  序  号

  0011

  行政权力编码

  008492193-B-001011

  行政权力名称

  违反《四川省〈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第34条规定情形的处罚(共3项)

  批准筹设的民办学校,在筹设期间招生;民办学校制定或者调整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未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公示;民办学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示后擅自变更的;跨学年预收费用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教育局  大英县发改局

  行政权力依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

  第9条  第三款:批准筹设的民办学校,在筹设期间不得招生。  

  第22条  民办学校制定或者调整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公示。

  第23条  实施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以月或者学期为单位收取费用;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以学期或者学年为单位收取费用;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以学期或者学年为单位收取费用,不足一学期的,以培训周期为单位收取费用。民办学校不得跨学年预收费用。

  第34条  民办学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民办学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处罚种类

  1.责令改正,予以警告。2. 退还预收费用,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停止招生。

  自由裁量标准

  1.批准筹设的民办学校,在筹设期间招生;民办学校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未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备案、公示;擅自变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跨学年预收费用,且无违法所得,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2. 批准筹设的民办学校,在筹设期间招生;民办学校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未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备案、公示;擅自变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跨学年预收费用,有违法所得,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退还预收费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

  受理条件(选填)

  (申请办理该事项的必备条件)

  办理部门(选填)

  大英县教育局行政许可股,大英县发改局价格检查局

  办理地点(选填)

  大英县教育局办公楼四楼,大英县政府办公楼二楼

  联系电话(选填)

  7821987,7820582

  服务表格(选填)

  

  常见问题解答(选填)

  

  监督电话(选填)

  7821043,7825556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遂宁市教育局行政复议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注:1.标注“选填”的为选择性填写项,未标注的为必填项。

  2.标题字体为2号方正小标宋_GBK,其余为4号黑体和仿宋_GB2312

  

  序  号

  0012

  行政权力编码

  008492193-B-001012

  行政权力名称

  违反《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情形的处罚(共12项)

  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办教育网站和网校;教育网站和网校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的、违反国家民族、宗教与教育政策的、宣扬封建迷信、邪教、黄色淫秽制品、违反社会公德以及赌博和教唆犯罪等、煽动暴力、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鼓动聚众滋事、暴露个人隐私和攻击他人与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制作发布计算机病毒;有偿发布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面向社会公开的公益信息;  未经教育部批准,教育网站和网校冠以"中国"字样;冠以政府职能部门名称的教育网站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教育局

  行政权力依据

  《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

  第18条  教育网站和网校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在网络上制作、发布、传播下列信息内容:

  (一)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的;

  (二)违反国家民族、宗教与教育政策的;

  (三)宣扬封建迷信、邪教、黄色淫秽制品、违反社会公德以及赌博和教唆犯罪等;

  (四)煽动暴力;

  (五)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鼓动聚众滋事;

  (六)暴露个人隐私和攻击他人与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计算机病毒;

  (九)法律和法规禁止的其他有害信息。

  如发现上述有害信息内容,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其扩散。

  

  第21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取消教育网站和网校开办资格等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处罚种类

  1.警告;2.其他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标准

  1.对于在网络上制作、发布、传播泄露国家秘密;违反国家民族、宗教与教育政策;宣扬封建迷信、违反社会公德,暴露个人隐私,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2. 对于在网络上制作、发布、传播黄色淫秽制品、赌博和教唆犯罪;散布谣言、攻击他人与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3. 对于在网络上制作、发布、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宣扬邪教;煽动暴力;扰乱社会秩序、鼓动聚众滋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计算机病毒的教育网站,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取消教育网站和网校开办资格。                

  受理条件(选填)

  (申请办理该事项的必备条件)

  办理部门(选填)

  大英县教育局教仪站

  办理地点(选填)

  大英县教育局办公楼四楼

  联系电话(选填)

  13982533616

  服务表格(选填)

  

  常见问题解答(选填)

  

  监督电话(选填)

  7821043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遂宁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教育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遂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投诉。

  4. 其他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注:1.标注“选填”的为选择性填写项,未标注的为必填项。

  2.标题字体为2号方正小标宋_GBK,其余为4号黑体和仿宋_GB2312。

   

  序  号

  0013

  行政权力编码

  008492193-B-001013

  行政权力名称

  对社会组织与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大英县教育局

  行政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4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处罚种类

  其他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标准

  1. 对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符合当地教育发展需要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15日)改正并停止招生,责成举办者提出办学许可申请。

  2. 对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具备基本办学条件,符合当地教育发展需要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停止招生;在规定的筹设期内达到设置标准的,责成举办者提出办学筹设许可申请。

  3. 对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具备基本办学条件,符合当地教育发展需要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受理条件(选填)

  (申请办理该事项的必备条件)

  办理部门(选填)

  大英县教育局行政许可股

  办理地点(选填)

  大英县教育局办公楼四楼

  联系电话(选填)

  7821987

  服务表格(选填)

  

  常见问题解答(选填)

  

  监督电话(选填)

  0825—7821043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遂宁市教育局行政复议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注:1.标注“选填”的为选择性填写项,未标注的为必填项。

  2.标题字体为2号方正小标宋_GBK,其余为4号黑体和仿宋_GB2312。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

  

  

  案件来源

  上级交办

  有关部门移送

  举报、投诉

  新闻媒体曝光

  巡查发现

  初查审核

  立 案

  不予立案

  移送有关部门

  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

  检查(勘察)

  到有关部门取证

  询 问

  其 他

  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

  核  审

  告  知

  告知陈述、申辩权

  告知听证权

  听 证

  受 理

  申 请

  决  定

  作出处罚决定

  不予处罚

  告知相对人

  送  达

  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结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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