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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英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 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大英县政府门户网 发布时间:2021-07-29 10:58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大府办函〔202171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英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盐井街道办事处,县直相关部门:

《大英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经县政府五届81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0

 

 

 

 

 

大英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要求

(一)即征即保、分类参保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应当坚持依法保障、分类参保,实施征地补偿、参加社保、享受生活补贴等政策衔接,与促进就业、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结合,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由县政府落实,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协调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

(三) 主动履职、协同配合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编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经办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人员名单和征地补偿方案;社保机构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经办工作。

二、保障对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是指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参与了该合作社分配活动,户籍在被征地所属村(社)年满16周岁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按被征地政策应纳入社保安置的人员。

需纳入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名单,按人地对应原则,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社员(代表)大会商定后,报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定,报县政府审定。

三、养老保障办法

(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以批准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方案时间为节点。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劳动年龄段(16周岁至男60周岁、女50周岁)和养老年龄段(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根据被征地农民的实际年龄及征地时的养老保险参保情况,分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征地后随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由政府支付被征地农民本人一定年限的养老保险缴费补贴(以下简称缴费补贴);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由政府代缴一定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代缴费)。支付缴费补贴年限、代缴年限按从16周岁至实际年龄,每增加2周岁补偿1年,最多不超过15年的补偿年限确定(以下简称核定年限)。对征地时选择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将其养老保险补偿费的40%划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一次性划入部分)。

1.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

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从事非全日制工作或灵活就业的,可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未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可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1征地时男不满46周岁女不满3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在核定年限内原则上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期间,按上年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20%的比例,政府逐年为其代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随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期间,可按年凭缴费凭据申领缴费补贴,申领额按代缴费额确定。支付缴费补贴年限和代缴年限合计不得超过核定年限。

2征地时男满46周岁至60周岁、女满36周岁至5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以下简称大龄人员),经测算逐年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至法定退休年龄时不能够缴足15年的,原则上应纳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逐年缴费至符合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在达到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时,其缴费年限不足规定年限的,个人应按规定补缴居民养老保险费。

此类人员征地前已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征地后新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政府不予代缴费,也不予支付缴费补贴。在达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时,应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至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至符合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自愿申请续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应将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至符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3)大龄人员经测算逐年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至法定退休年龄时能够缴足15年的,原则上均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在核定年限内按规定为其支付缴费补贴或代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

4)在代缴费期间,个人自愿按照高于代缴基数缴费的,由被征地农民个人按年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差额部分。符合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条件的,在计算社保补贴额时,代缴部分不作为计算基数。

2.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

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养老金划分为基础养老金、个人缴费计算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一次性划入或转入部分计算的个人账户养老金。

1)已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在继续领取原待遇的基础上,从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方案批准的次月起,参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的规定,计发一次性划入部分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并享受生活补贴。

2)已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继续享受。

3)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按以下办法参保:

年满60周岁未参加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应参加居民养老保险,按规定补足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后,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和生活补贴;曾参加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征地时自愿申请续缴费的,在核定年限内可按规定为其支付缴费补贴或代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直至符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年满50周岁至60周岁的女性被征地农民参保办法按上款执行。其中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应逐年缴费至符合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方可参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规定,计发一次性划入部分的个人账户养老金。

(二)发放生活补贴

1.按照川办发〔201859号文件规定,享受生活补贴的对象为:征地时已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和征地时大龄人员中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逐年缴费至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

2.生活补贴按居民养老保险相关待遇(含基础养老金、一次性划入或转入部分计算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不含个人缴费计算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与按原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费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算的养老金之间的差额确定,随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调整而增加,随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调增而等额抵减。

3.年满50周岁的女性被征地农民领取生活补贴期间,应继续逐年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至符合待遇领取。

4.生活补贴发放、调整、暂停、终止或不予支付等情形,参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发放遗属丧抚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领取生活补贴、大龄人员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按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与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间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差额,支付其遗属丧抚费补贴。遗属丧抚费补贴支付的条件参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自愿申请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补偿费

1.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自愿申请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补偿费,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已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

2)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已满15

3)在校学生;

4)患重大疾病等其他需一次性领取的情形(参照省、市重症特殊疾病病种)。

2.对自愿申请一次性领取养老补偿费的,应经本人或法定监护人签字(章)确认后,一次性支付。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必须由本人签字,不得由其他亲属代签。

3.被征地农民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补偿费后,政府不为其代缴费,不支付缴费补贴,不发放生活补贴和遗属丧抚费补贴。

(五)养老保险补偿费结余处理

1.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至符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个人养老保险补偿费记账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2.被征地农民在领取缴费补贴或代缴期间死亡的,个人养老保险补偿费记账余额可依法继承,一次性支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四、资金的筹集

(一)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资金包括征地时筹集的养老保险补偿费以及实际代缴养老保险费(含缴费补贴,下同)缺口补助资金、发放生活补贴(含丧抚费补贴,下同)缺口补助资金。

(二)老保险补偿费由负责实施征地安置的部门和单位以批准征地时上一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比例,根据批准征地时被征地农民的实际年龄,从16周岁至实际年龄,每增加2周岁补偿1年、最多不超过15年的标准一次性筹集。所需资金从批准的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统一安排,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按城镇批次实施土地征收的由县人民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城镇规划区外按建设项目办理土地征收的列入划拨和出让土地成本。养老保险补偿费未足额筹集到位的不得批准征地。

(三)实际代缴养老保险费及发放生活补贴的缺口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局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不留缺口的原则筹集,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优先安排。

五、资金管理

(一)资金归集

1.养老保险补偿费。养老保险补偿费实行先预存后清算的制度。征地报批前,实施征地的部门或单位应当按人均13年的养老补偿费筹集资金,并足额缴入县财政部门开设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或代管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保障资金专户)。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根据最终测算金额,对养老保障补偿费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2.实际代缴养老保险费及生活补贴缺口补助资金。县财政局每年6月底前,将纳入当年预算安排的代缴养老保险费及生活补贴缺口补助资金划入保障资金专户。

(二)资金拨付

县社保机构开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专用预存款账户,按月制定代缴费、缴费补贴、生活补贴等保障资金用款计划,经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将资金从保障资金专户拨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专用预存款账户后,由县社保机构将代缴费、一次性划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资金拨入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相应的基金收入账户,将发放给个人的保障资金划入个人的社会保障卡账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参照社保基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不得采取现金方式支付各项费用,不得用于本方案规定以外的任何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完整。

(三)支付范围

1.发放缴费补贴或代缴养老保险费。

2.划拨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3.发放生活补贴。

4.一次性支付养老保险补偿费

5.一次性支付养老保险补偿费记账余额。

6.丧抚费补贴。

六、经办管理

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保安置工作,负责组织辖区内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严格审核各村(社区)上报的被征地养老保障人员名单,比对汇总农民基本信息;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审核基层汇总上报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人员名单,确保参保对象准确。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及时将纳入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基本信息交换至县社保经办机构;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核实征地时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身份确认情况,配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对养老保障人员名单;

县公安局负责核实户籍信息和迁移情况,配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对养老保障人员名单,办理被征地人员农转非手续;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编制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指导社保经办机构做好养老保障经办工作,审核县社保经办机构制定的保障资金用款计划;

县财政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筹集和日常管理。根据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的保障资金用款计划,按月向县社保经办机构拨付资金;

县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基本信息,向县财政局提交每宗地养老保险补偿费清算数据,并协助相关部门办理清算事宜。通过业务信息系统管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本信息和被征地农民个人养老保障补偿费收支信息,核定代缴费和缴费补贴,模拟计算享受生活补贴人员的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差,核定、调整生活补贴和丧抚费补贴,按月生成支付信息,制定用款计划,支付各项保障资金,办理领取生活补贴人员资格认证等业务。并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次年代缴费和发放生活补贴等缺口资金需求,经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县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纳入次年预算安排。

20181218日以后如有上述情况,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已有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本方案执行。今后国家有统一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实施方案由大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大英县财政局、大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各自职能职责负责解释。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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