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序号 |
编码 |
行政权力名称 |
权力类型 |
实施主体 |
1 |
782253220-B -001000 |
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 |
行政处罚 |
大英县经济 和信息化局 |
2 |
782253220-B- 002000 |
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 |
行政处罚 |
大英县经济 和信息化局 |
3 |
782253220-B- 003000 |
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 |
行政处罚 |
大英县经济 和信息化局 |
4 |
782253220-B- 004000 |
违反国家规定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的 |
行政处罚 |
大英县经济 和信息化局 |
5 |
782253220-B- 005000 |
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 |
行政处罚 |
大英县经济 和信息化局 |
6 |
782253220-B- 006000 |
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 |
行政处罚 |
大英县经济 和信息化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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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一、行政处罚类 共六项
第一项
序 号 |
1 |
行政权力编码 |
782253220-B-001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
行政权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电力产业政策。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
处罚种类 |
责令停止建设 |
自由裁量标准 |
5万元以下 |
受理条件 |
有违法行为的 |
办理部门 |
大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
办理地点 |
大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信息化股 |
联系电话 |
0825-7823026 |
常见问题解答 |
略 |
监督电话 |
0825-7823026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遂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或大英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 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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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项
序 号 |
2 |
行政权力编码 |
782253220-B-002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
行政权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主席令60号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电力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施和技术。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罚种类 |
1.罚款2. 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 |
自由裁量标准 |
5万元以下 |
受理条件 |
有违法行为的 |
办理部门 |
大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
办理地点 |
大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信息化股 |
联系电话 |
0825-7823026 |
常见问题解答 |
略 |
监督电话 |
0825-7823026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遂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或大英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 按照信访条例, 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 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
第三项
序 号 |
3 |
行政权力编码 |
782253220-B-003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
行政权力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2.《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196号 第八条: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二)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的。
第二十四条:违反《电力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伸入或跨越其它供电企业营业区供电者,电力管理部门应以书面形式责令其拆除伸入或跨越的供电设施,作出书面检查,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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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 |
自由裁量标准 |
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
受理条件 |
有违法行为的 |
办理部门 |
大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
办理地点 |
大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信息化股 |
联系电话 |
0825-7823026 |
常见问题解答 |
略 |
监督电话 |
0825-7823026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遂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或大英县人民政府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 4. 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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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项
序 号 |
4 |
行政权力编码 |
782253220-B-004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违反国家规定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
行政权力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 第二十九条: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2.《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196号 第二十八条: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供电企业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因故需要停止供电的,应当按照要求事先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 3.《供电营业规则》电力工业部令8号 第六十六条:在发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供电企业应连续向用户供应电力,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批准方可中止供电; 第六十七条:除因故中止供电外,供电企业需对用户停止供电时,应按程序输停电待续; 第六十八条:因故需要中止供电,供电企业应按要求事先通知用户或进行公告。 |
处罚种类 |
警告 |
自由裁量标准 |
警告;行政处分 |
受理条件 |
有违法行为的 |
办理部门 |
大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
办理地点 |
大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信息化股 |
联系电话 |
0825-7823026 |
常见问题解答 |
略 |
监督电话 |
0825-7823026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遂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或大英县人民政府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 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
第五项
序 号 |
5 |
行政权力编码 |
782253220-B-005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
行政权力 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用户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电力工业部令4号 第二十八条:电力管理部门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除协助供电企业追缴电费外,应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1)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再次发生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按私增容量每千瓦(或每千伏安)100元,累计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 (3)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用电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按超用电力、电量分别处以每千瓦每次五元和每千瓦时十倍电度电价,累计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 (4)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的,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启用电力设备危及电网安全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每次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5)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且不构成窃电和超指标用电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他人损害的,还应责令其赔偿;危及电网安全,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6)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力或者自备电源并网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罚种类 |
1.警告2.罚款 |
自由裁量标准 |
五万元以下 |
受理条件 |
有违法行为的 |
办理部门 |
大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
办理地点 |
大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信息化股 |
联系电话 |
0825-7823026 |
常见问题解答 |
略 |
监督电话 |
0825-7823026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遂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或大英县人民政府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 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
第六项
序 号 |
6 |
行政权力编码 |
782253220-B-006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
行政权力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2.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239号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进行爆破或其他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烧窑、烧荒、抛锚、拖锚、炸鱼、挖沙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3.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公安部令8号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周围500米(水平距离)内进行爆破作业。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时,应当按国家颁发的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并征得当地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报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在规定范围外进行的爆破作业必须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的范围内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的活动。 4.《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140号 第二十条: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周围500米(水平距离)内进行爆破作业。 因生产建设的要求确需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安全措施,征得电力设施所有者、管理者的书面同意,并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进行。 在上述范围外进行爆破作业,也应当采取安全措施,保证电力设施安全。 第二十一条:未经电力企业或电力设施所有者、管理者同意,不得在专用电力电缆沟内埋设其他管道。 上述管道确需交叉通过时,有关单位应当协商,并采取安全措施,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二条:未经电力企业或电力设施所有者、管理者同意,不得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及发电设施附属的输水、输油、输煤、排灰、供热、送汽等专用管道保护区内取土、使用机械掘土、堆放杂物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第二十三条:未经电力企业或电力设施所有者、管理者同意,不得同杆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电视接收线、安装广播喇叭或悬挂广告牌。 第三十六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危害电力设施或电力设施建设的,县级以上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属非经营行为,对公民可处2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行为的,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规定,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使用机械掘土,或在发电设施附属的输水、输油、输煤、排灰、供热、送汽管道保护区内取土、使用机械掘土、堆放杂物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或在电线杆上架设电视接收线或悬挂广告牌; (二)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
处罚种类 |
1.责令停止作业2.罚款 |
自由裁量标准 |
1万元以下 |
受理条件 |
有违法行为的 |
办理部门 |
大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
办理地点 |
大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信息化股 |
联系电话 |
0825-7823026 |
常见问题解答 |
略 |
监督电话 |
0825-7823026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遂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或大英县人民政府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 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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