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四川大英郪江省级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为持续加强四川大英郪江省级湿地公园和大英县生态保护红线的保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四川省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已失效的《四川大英郪江省级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有效期:2022年3月1日—2024年2月29日)进行修订,编制形成了《四川大英郪江省级湿地公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2024年12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启动《管理办法》起草工作,形成征求意见稿,向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等11个责任单位征求了修改意见,收到2个单位反馈意见3条,均予以采纳。2024年12月31日—2025年1月30日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2025年2月6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再次向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等11个责任单位征求修改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2月21日,魏博副县长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专题研讨会议,对《管理办法》进行讨论和修改完善。3月12日,县司法局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3月24日,县政府六届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有十八条,主要包括以下九个方面的内容:
(一)《管理办法》制定的政策依据。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和《四川省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
(二)《管理办法》适用对象。在湿地公园内,从事一切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三)湿地公园管理机构设置。“四川大英县湿地公园管理委员会”负责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由县政府主管,分管林业副县长任主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利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大英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发展改革局、县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国网大英供电公司等相关单位,以及湿地公园所在的蓬莱镇、盐井街道等为成员,下辖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管理的县郪江湿地公园管护中心。
(四)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县郪江湿地公园管护中心,负责整个湿地公园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利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大英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发展改革局、县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国网大英县供电公司等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湿地公园建设资金使用。主要用于湿地公园开展湿地保护、恢复、生物多样性监测、科普宣教等工作。
(六)湿地公园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应当服从湿地公园总体规划,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
(七)占用湿地的管理规定。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湿地,无法避让的应当尽量减少占用,并采取必要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选线审批或者核准时,涉及湿地的,应当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经省林草局审批同意。建设项目确需临时占用湿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湿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占用湿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湿地面积和生态条件。
(八)湿地公园许可和禁止行为的管理规定。湿地公园许可行为:保护、监测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旅游等活动;科学研究、教学实习、采集标本及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为主的宣传教育等活动;管理、经营、接待和服务等活动。
湿地公园禁止行为: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擅自填埋自然湿地,擅自采砂、采矿、取土;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湿地的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过度放牧或者滥采野生植物,过度捕捞或者灭绝式捕捞,过度施肥、投药、投放饵料等污染湿地的种植养殖行为;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破坏野生动植物的原生地、栖息地和迁徙通道;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等七种行为。
(九)违反《管理办法》的处罚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