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处罚类 共82项
| 序 号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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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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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名称 |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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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主体 |
大英县畜牧食品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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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 (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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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种类 |
1.责令改正2.给予警告3.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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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标准 |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拒不改正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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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次以上违法的 |
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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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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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拒不改正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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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次以上违法的 |
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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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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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拒不改正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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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次以上违法的 |
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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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电话 |
0825-78208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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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或市畜牧食品局提出行政复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县监察局投诉。 |
| 序 号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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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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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名称 |
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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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主体 |
大英县畜牧食品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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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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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种类 |
1 .责令无害化处理2.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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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由裁量标准 |
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对违法单位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三百元以下罚款 |
| 二次以上违法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对违法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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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对违法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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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次以上违法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对违法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三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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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对违法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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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次以上违法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对违法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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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电话 |
0825-78208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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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或市畜牧食品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县监察局投诉。 |
| 序 号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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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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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名称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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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主体 |
大英县畜牧食品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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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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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种类 |
1.责令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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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标准 |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的动物产品系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的动物产品染疫或疑似染疫的,或者系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 二次以上违法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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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的动物产品系疫区内易感染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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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次以上违法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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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的动物产品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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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以上违法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上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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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的动物产品检疫不合格的,或者系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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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次以上违法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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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电话 |
0825-78208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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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或市畜牧食品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县监察局投诉。 |
| 序 号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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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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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名称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一)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二)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三)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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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主体 |
大英县畜牧食品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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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二)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三)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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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种类 |
1.责令改正2.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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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标准 |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拒不改正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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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发、传播一类动物疫病或重大动物疫情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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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兴办隔离场所、兴办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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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拒不改正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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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发、传播一类动物疫病或重大动物疫情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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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市场鲜销为主的乡镇定点屠宰点兴办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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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拒不改正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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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发、传播一类动物疫病或重大动物疫情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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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生产冷藏、冷冻外销产品为主的大中型屠宰加工企业兴办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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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拒不改正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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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电话 |
0825-78208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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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或市畜牧食品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县监察局投诉。 |
| 序 号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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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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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名称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一)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二)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三)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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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主体 |
大英县畜牧食品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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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二)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三)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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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种类 |
1.责令改正2.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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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标准 |
引发、传播一类动物疫病或重大动物疫情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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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节严重,造成疫病传播面大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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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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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次以上违法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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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遗传材料染有一类动物疫病、人畜共患传染病、新发病、省内没有的动物疫病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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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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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拒不改正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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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未发生过或已消灭的动物疫病引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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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次以上违法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四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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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节特别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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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电话 |
0825-78208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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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或市畜牧食品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县监察局投诉。 |
| 序 号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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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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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名称 |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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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主体 |
大英县畜牧食品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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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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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种类 |
1.责令改正2.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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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标准 |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 |
| 二次以上违法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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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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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次以上违法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运输费用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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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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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次以上违法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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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电话 |
0825-78208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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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或市畜牧食品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县监察局投诉。 |
| 序 号 |
7 |
|
| 行政权力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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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名称 |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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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主体 |
大英县畜牧食品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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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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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种类 |
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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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由裁量标准 |
转让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二次以上违法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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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伪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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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次以上违法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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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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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次以上违法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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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电话 |
0825-78208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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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或市畜牧食品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县监察局投诉。 |
| 序 号 |
8 |
|
| 行政权力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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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名称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规定:(一)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二)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三)发布动物疫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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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主体 |
大英县畜牧食品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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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 (二)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三)发布动物疫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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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种类 |
1.责令改正2.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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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由裁量标准 |
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二次以上违法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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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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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次以上违法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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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动物疫情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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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次违法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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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电话 |
0825-78208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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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或市畜牧食品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县监察局投诉。 |
| 序 号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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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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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名称 |
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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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主体 |
大英县畜牧食品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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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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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种类 |
1.责令停止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4.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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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标准 |
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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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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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造成三类动物疫病扩散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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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造成二类动物疫病扩散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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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造成一类动物疫病扩散或重大动物疫情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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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电话 |
0825-78208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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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或市畜牧食品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县监察局投诉。 |
| 序 号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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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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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名称 |
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及执业兽医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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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主体 |
大英县畜牧食品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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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一)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 (三)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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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种类 |
1.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2.没收违法所得3.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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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标准 |
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二次以上违法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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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业兽医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动物诊疗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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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
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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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业兽医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动物诊疗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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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次以上违法的 |
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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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业兽医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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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紧急免疫接种、消毒、扑杀等活动的 |
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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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电话 |
0825-78208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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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或市畜牧食品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县监察局投诉。 |
| 序 号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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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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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名称 |
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一)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三)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四)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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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主体 |
大英县畜牧食品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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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三)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四)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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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种类 |
1.责令改正2.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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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由裁量标准 |
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或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 |
| 拒不改正的 |
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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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或者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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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拒不改正的 |
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三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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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次拒绝或在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或重大动物疫情时拒绝的 |
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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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电话 |
0825-78208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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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或市畜牧食品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县监察局投诉。 |
| 序 号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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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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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名称 |
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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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主体 |
大英县畜牧食品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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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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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种类 |
1.责令改正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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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标准 |
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下,并是初犯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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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所得累计在五万元以上并不接受教育的 |
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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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电话 |
0825-78208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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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或市畜牧食品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县监察局投诉。 |
| 序 号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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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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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名称 |
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或者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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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主体 |
大英县畜牧食品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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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或者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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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种类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4.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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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标准 |
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畜禽,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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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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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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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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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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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次以上违法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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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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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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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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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次以上违法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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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电话 |
0825-782085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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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或市畜牧食品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县监察局投诉。 |
| 序 号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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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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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名称 |
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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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主体 |
大英县畜牧食品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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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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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种类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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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标准 |
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三千元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在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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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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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电话 |
0825-7820859 |
|
|
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或市畜牧食品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县监察局投诉。 |
| 序 号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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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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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名称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条规定,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或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或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或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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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主体 |
大英县畜牧食品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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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五条: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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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种类 |
1.责令停止销售2.罚款3.没收违法销售和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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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标准 |
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的,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的,或者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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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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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次以上违法或造成重大损失的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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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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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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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
| 二次以上违法或造成重大损失的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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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电话 |
0825-78208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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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或市畜牧食品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县监察局投诉。 |
| 序 号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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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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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名称 |
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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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主体 |
大英县畜牧食品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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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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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种类 |
1.责令限期改正2.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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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标准 |
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逾期未改的 |
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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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畜禽养殖场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 逾期未改的 |
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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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电话 |
0825-7820859 |
|
|
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或市畜牧食品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县监察局投诉。 |
| 序 号 |
17 |
|
| 行政权力编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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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名称 |
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或者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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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主体 |
大英县畜牧食品局 |
|
|
行政权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六十八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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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种类 |
1.责令改正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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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标准 |
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检疫合格证明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二次以上违法的或拒不改正的 |
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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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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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次以上违法的 |
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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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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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次以上违法的或拒不改正的 |
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 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 |
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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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次违法的 |
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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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电话 |
0825-7820859 |
|
|
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或市畜牧食品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县监察局投诉。 |
| 序 号 |
18 |
|
| 行政权力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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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名称 |
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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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主体 |
大英县畜牧食品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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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九条: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
| 处罚种类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3.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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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由裁量标准 |
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 |
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
| 二次以上违法的 |
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
| 监督电话 |
0825-7820859 |
|
|
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或市畜牧食品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县监察局投诉。 |
| 序 号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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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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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权力名称 |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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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主体 |
大英县畜牧食品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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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处罚种类 |
1.责令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4.撤销其检测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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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由裁量标准 |
未造成损害或造成轻微损害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罚款。 |
| 造成较大损害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八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罚款,撤销其检测资格。 |
|
| 造成重大损害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罚款,撤销其检测资格。 |
|
| 监督电话 |
0825-7820859 |
|
|
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或市畜牧食品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县监察局投诉。 |
| 序 号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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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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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名称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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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主体 |
大英县畜牧食品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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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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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种类 |
1.责令改正2.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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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由裁量标准 |
未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千元罚款 |
| 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百元罚款 |
|
| 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二千元罚款 |
|
| 监督电话 |
0825-7820859 |
|
|
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或市畜牧食品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县监察局投诉。 |
| 序 号 |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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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编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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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名称 |
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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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主体 |
大英县畜牧食品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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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
| 处罚种类 |
1.责令改正2.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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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由裁量标准 |
包装物或标识上未标明产品内容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千元罚款 |
| 未标明添加剂名称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二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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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电话 |
0825-78208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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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或市畜牧食品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县监察局投诉。 |
| 序 号 |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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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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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名称 |
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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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主体 |
大英县畜牧食品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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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依据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第四十九条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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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种类 |
1.责令停止销售2.无害化处理3.没收违法所得4.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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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由裁量标准 |
保鲜剂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
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罚款; |
| 防腐剂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
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罚款; |
|
| 添加剂处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
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罚款。 |
|
| 监督电话 |
0825-7820859 |
|
|
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或市畜牧食品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县监察局投诉。 |
| 序 号 |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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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编码 |
|
|
| 行政权力名称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违法销售农产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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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主体 |
大英县畜牧食品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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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依据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1.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2.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3.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5.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第五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业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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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种类 |
1.责令停止销售2.无害化处理或予以监督销毁3.没收违法所得4.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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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由裁量标准 |
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或者其它化学物质的 |
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处两万元罚款 |
| 销售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
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处两万元罚款 |
|
| 销售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物质不符合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
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产品,对违法销售的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罚款 |
|
| 销售的产品有其它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
责令停业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产品;对违法销售的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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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电话 |
0825-78208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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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或市畜牧食品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县监察局投诉。 |
| 序 号 |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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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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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名称 |
批发市场未按要求设立或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未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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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主体 |
大英县畜牧食品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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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依据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五十条第四款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处罚种类 |
1.责令停止销售2.责令改正3.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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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由裁量标准 |
未按要求设立或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罚款;逾期不改的处二万元罚款。 |
| 未按要求设立或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未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罚款;逾期不改的处二万元罚款。 |
|
| 设立或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未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罚款;一年内有两次以上所述行为的处二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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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电话 |
0825-782085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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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或市畜牧食品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县监察局投诉。 |
| 序 号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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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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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名称 |
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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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主体 |
大英县畜牧食品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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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依据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二条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禁止冒用前款规定的农产品质量标志。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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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种类 |
1.责令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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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由裁量标准 |
首次违法,无违法所得的 |
责令改正,监督销毁冒用质量标志,并处二千元罚款 |
| 二次以上违法的 |
责令改正,监督销毁冒用质量标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罚款 |
|
| 监督电话 |
0825-7820859 |
|
|
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或市畜牧食品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县监察局投诉。 |
| 序 号 |
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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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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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名称 |
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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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主体 |
大英县畜牧食品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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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依据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损毁标识。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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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种类 |
1.责令改正2.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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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由裁量标准 |
首次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罚款。 |
| 二次以上违法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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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电话 |
0825-7820859 |
|
|
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或市畜牧食品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县监察局投诉。 |
| 序 号 |
27 |
|
| 行政权力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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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名称 |
擅自变更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定证书的产地名称、面积、范围、生产种类和未取得产地认定证书或者违反该证书的内容设立产地认定标示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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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主体 |
大英县畜牧食品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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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依据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快推进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鼓励、支持农产品生产者申请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经认定合格,应当在基地设置相应的标示牌。取得认定证书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不得擅自变更其名称、面积、范围、生产种类。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1、擅自变更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定证书的产地名称、面积、范围、生产种类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2、未取得产地认定证书或者违反该证书的内容设立产地认定标示牌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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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种类 |
1.责令改正2.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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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由裁量标准 |
擅自变更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定证书的产地名称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罚款; |
| 擅自变更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定证书的产地范围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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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自变更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定证书的产地种类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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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取得产地认定证书或者违反该证书的内容设立产地认定标示牌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监督销毁标示牌,并处1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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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电话 |
0825-78208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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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或市畜牧食品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县监察局投诉。 |
| 序 号 |
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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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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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名称 |
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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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主体 |
大英县畜牧食品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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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依据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1、使用国家禁止的农业投入品;2、超量超范围使用国家限制的农业投入品;3、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处理农产品;4、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5、收获、捕捞、屠宰未达到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的农产品;6、在禁止生产区内,生产禁止生产种类的农产品;7、使用苯肼等化合物用于活畜引流胆汁;8、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监督其对生产的农产品作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重大危害或者隐患的,依法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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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种类 |
1.责令改正2.罚款3.无害化处理4.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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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标准 |
使用国家禁止的农业投入品 |
监督畜产品作无害化或销毁,并处3万元罚款,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
| 超量、超范围使用国家限制的农业投入品 |
监督畜产品作无害化或销毁,并处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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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处理畜产品 |
监督畜产品作无害化或销毁,并处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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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
按照《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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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屠宰未达到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的畜产品 |
监督畜产品作无害化或销毁,并处3万元罚款; |
|
| 在禁止生产区内,生产禁止生产种类的畜产品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逾期不改,监督畜产品作无害化或销毁,并处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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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苯肼等化合物用于活畜引流胆汁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逾期不改,监督活畜屠宰销毁,处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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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逾期不改的,监督畜产品作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并处3万元罚款。 |
|
| 监督电话 |
0825-7820859 |
|
|
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或市畜牧食品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县监察局投诉。 |
| 序 号 |
29 |
|
| 行政权力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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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名称 |
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和动物防疫条件的;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运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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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主体 |
大英县畜牧食品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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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依据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农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植物检疫和动物防疫条件,不得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运输。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监督其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 处罚种类 |
1.责令改正2.无害化处理3.监督销毁4.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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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由裁量标准 |
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 |
首次处5000元罚款,第二次处1万元罚款,三次以上处2万元罚款 |
| 监督电话 |
0825-7820859 |
|
|
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或市畜牧食品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县监察局投诉。 |
| 序 号 |
30 |
|
| 行政权力编码 |
|
|
| 行政权力名称 |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专卖店、配送中心的开办者,发现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隐瞒不报并继续允许销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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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主体 |
大英县畜牧食品局 |
|
|
行政权力依据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专卖店、配送中心的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与进场的农产品销售者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质量安全责任;(二)查验进场销售的农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三)保证经营场所清洁卫生,对场地及使用器械、器具定期消毒;(四)发现市场内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时,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农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现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隐瞒不报并继续允许销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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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种类 |
1.责令停止销售2.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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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由裁量标准 |
隐瞒不报,停止销售的 |
处5000元罚款; |
| 隐瞒不报,继续允许销售的 |
首次,责令停止销售,并处1万元罚款; |
|
|
|
三次以上处3万元罚款。 |
|
| 监督电话 |
0825-7820859 |
|
|
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或市畜牧食品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县监察局投诉。 |
| 序 号 |
31 |
|
| 行政权力编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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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名称 |
在集中交易场所销售自产农产品的生产企业,未建立销售记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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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主体 |
大英县畜牧食品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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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依据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从事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者以及在集中交易场所销售自产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如实记载批发或者销售的农产品品名、产地、数量、流向等内容。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其中,对从事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者的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
|
| 处罚种类 |
1.责令改正2.罚款 |
|
| 自由裁量标准 |
未建立销售记录的 |
首次,责令改正,并处500元罚款; |
| 第二次,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 |
||
| 三次以上,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罚款。 |
||
| 监督电话 |
0825-7820859 |
|
|
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或市畜牧食品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县监察局投诉。 |
| 序 号 |
32 |
|
| 行政权力编码 |
|
|
| 行政权力名称 |
拒绝接受监督抽查检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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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主体 |
大英县畜牧食品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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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依据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时,被抽查人不得拒绝。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拒绝接受监督抽查检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 处罚种类 |
1.责令改正2.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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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由裁量标准 |
被抽查人,拒绝接受监督抽查检测的 |
首次,责令改正,并处200元罚款; |
| 第二次,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 |
||
| 三次以上,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罚款。 |
||
| 监督电话 |
0825-7820859 |
|
|
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或市畜牧食品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县监察局投诉。 |
| 序 号 |
33 |
|
| 行政权力编码 |
|
|
| 行政权力名称 |
转移、损毁、隐匿行政机关已经依法查封、扣押的农产品、农业投入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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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主体 |
大英县畜牧食品局 |
|
|
行政权力依据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转移、损毁、隐匿行政机关已经依法查封、扣押的农产品、农业投入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处罚种类 |
1.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2.追究刑事责任 |
|
| 自由裁量标准 |
转移、损毁、隐匿行政机关已经依法查封、扣押的农产品、农业投入品的 |
移交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
| 监督电话 |
0825-7820859 |
|
|
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或市畜牧食品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县监察局投诉。 |
| 序 号 |
34 |
|
| 行政权力编码 |
|
|
| 行政权力名称 |
生鲜乳收购者在生鲜乳收购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
|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畜牧食品局 |
|
|
行政权力依据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禁止在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禁止在乳制品生产过程中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第五十四条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乳品,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
|
| 处罚种类 |
1.追究刑事责任2.吊销许可证照3.没收违法所得4.罚款 |
|
| 自由裁量标准 |
尚不构成犯罪,涉及生鲜乳数量不超过1吨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乳品,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5倍罚款,吊销许可证照 |
| 尚不构成犯罪,涉及生鲜乳数量1-5吨之间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乳品,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25倍罚款,吊销许可证照 |
|
| 尚不构成犯罪,涉及生鲜乳数量5吨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乳品,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30倍罚款,吊销许可证照 |
|
| 监督电话 |
0825-7820859 |
|
|
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或市畜牧食品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县监察局投诉。 |
| 序 号 |
35 |
|
| 行政权力编码 |
|
|
| 行政权力名称 |
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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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主体 |
大英县畜牧食品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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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依据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生鲜乳和乳制品应当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根据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结果及时组织修订。第五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
|
| 处罚种类 |
1.追究刑事责任2.吊销许可证照3.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4.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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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由裁量标准 |
尚不构成犯罪,涉及生鲜乳数量不超过1吨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0倍罚款,吊销许可证照; |
| 尚不构成犯罪,涉及生鲜乳数量1吨以上不超过5吨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5倍罚款,吊销许可证照; |
|
| 尚不构成犯罪,涉及生鲜乳数量5吨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20倍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
|
| 监督电话 |
0825-7820859 |
|
|
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或市畜牧食品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县监察局投诉。 |
| 序 号 |
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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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编码 |
|
|
| 行政权力名称 |
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毁灭有关证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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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主体 |
大英县畜牧食品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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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依据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报告、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第五十九条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由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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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种类 |
6.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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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由裁量标准 |
未报告、处置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毁灭有关证据,对事故的查处未造成明显影响,在事故调查中能主动配合说明情况的 |
处1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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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毁灭有关证据,对事故的查处造成较大影响,但不影响事故定性且尚不构成犯罪的 |
处以1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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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毁灭有关证据,致使事故调查终止的 |
吊销许可证照,并处20万元罚款; |
|
|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监督电话 |
0825-7820859 |
|
|
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或市畜牧食品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县监察局投诉。 |
| 序 号 |
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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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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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名称 |
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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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主体 |
大英县畜牧食品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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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依据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一)符合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布局;(二)有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的收购场所;(三)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四)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五)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六)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2年;生鲜乳收购站不再办理工商登记。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开办生鲜乳收购站。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收购生鲜乳。国家对生鲜乳收购站给予扶持和补贴,提高其机械化挤奶和生鲜乳冷藏运输能力。第二十四条禁止收购下列生鲜乳:(一)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或者未经检疫合格的奶畜产的;(二)奶畜产犊7日内的初乳,但以初乳为原料从事乳制品生产的除外;(三)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四)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对前款规定的生鲜乳,经检测无误后,应当予以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无害化处理措施。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有许可证照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1、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2、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3、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 |
|
| 处罚种类 |
1.没收违法所得及相关设备、设施2.罚款3.吊销许可证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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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标准 |
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 |
收购生鲜乳数量不超过1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以违法乳品货值金额5倍罚款; |
| 收购生鲜乳数量1吨以上不超过5吨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以违法乳品货值金额7倍罚款; |
||
| 收购生鲜乳数量5吨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以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0倍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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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 |
收购生鲜乳数量不超过1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以违法乳品货值金额5倍罚款,未吊销许可证照的,吊销许可证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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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购生鲜乳数量1吨以上不超过5吨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以违法乳品货值金额7倍罚款,未吊销许可证照的,吊销许可证照; |
||
| 收购生鲜乳数量5吨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以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0倍罚款,未吊销许可证照的,吊销许可证照。 |
||
| 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 |
收购生鲜乳数量不超过1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以违法乳品货值金额5倍罚款,吊销许可证照; |
|
| 收购生鲜乳数量1吨以上不超过5吨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以违法乳品货值金额7倍罚款,吊销许可证照; |
||
| 收购生鲜乳数量5吨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以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0倍罚款,吊销许可证照。 |
||
| 监督电话 |
0825-7820859 |
|
|
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或市畜牧食品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县监察局投诉。 |
| 序 号 |
38 |
||
| 行政权力编码 |
|
||
| 行政权力名称 |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 同上 同上 |
||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畜牧食品局 |
||
|
行政权力依据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
||
| 处罚种类 |
|
||
| 自由裁量标准 |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的
|
生产兽药的行为轻微,数额核实清楚的 |
责令其停止生产,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的兽药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情节较轻,影响较小的 |
责令其停止生产,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并处10万元罚款, |
||
| 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情节重大,危害较大的 |
责令其停止生产,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并处15万元罚款, |
||
| 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情节重大,危害特别严重,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 |
责令其停止生产,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处20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特别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违法生产的兽药货值达10万元或造成重大损失的 |
责令其停止生产,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的兽药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收其生产设备。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特别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活动。 |
||
|
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假兽药的 |
生产假兽药的行为轻微,数额核实清楚的 |
责令其停止生产,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 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情节较轻,影响较小的 |
责令其停止生产,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处10万元罚款 |
||
| 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情节重大,危害较大的 |
责令其停止生产,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处15万元罚款 |
||
| 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情节重大,危害特别严重,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
责令其停止生产,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处20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特别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
||
| 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劣兽药的 |
生产劣兽药的行为轻微,数额核实清楚的 |
责令其停止生产,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 生产劣兽药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情节较轻,影响较小的 |
责令其停止生产,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处10万元罚款 |
||
| 生产劣兽药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情节重大,危害较大的 |
责令其停止生产,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处15万元罚款 |
||
|
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 |
无许可证经营兽药行为轻,数额核实清楚的 |
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用于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 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情节较轻,影响较小的 |
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用于经营的兽药,并处10万元罚款 |
||
| 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情节较大,危害较大的 |
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用于经营的兽药,并处15万元罚款 |
||
| 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情节重大,危害特别重大的 |
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用于经营的兽药,并处20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特别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经营活动。 |
||
| 虽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劣兽药的 |
经营假、劣兽药的行为轻,数额核实清楚的 |
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用于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 经营假、劣兽药的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情节较大,危害较重的 |
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用于经营的兽药,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
||
| 经营假、劣兽药的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情节大,危害特别重的 |
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用于经营的兽药,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特别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经营活动。 |
||
| 二次以上违法经营或造成重大损失的 |
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用于经营的兽药,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经营活动,特别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 |
行为轻,数额核实清楚的 |
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人用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人用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 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情节较轻,影响较小的 |
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人用药品,处10万元罚款 |
||
| 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情节重大,危害较大的 |
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人用药品,处15万元罚款 |
||
| 二次以上违法或造成重大损失的 |
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人用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经营活动 |
||
| 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 |
行为轻,数额核实清楚的 |
责令其停止生产,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的兽药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 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情节较轻,影响较小的 |
责令其停止生产,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并处10万元罚款, |
||
| 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情节重大,危害较大的 |
责令其停止生产,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并处20万元罚款, |
||
| 违法生产的兽用生物制品货值10万元以上或造成重大损失的 |
责令其停止生产,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的兽药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收其生产设备,;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特别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
||
|
|
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 |
收购生鲜乳数量不超过1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以违法乳品货值金额5倍罚款,吊销许可证照; |
|
| 收购生鲜乳数量1吨以上不超过5吨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以违法乳品货值金额7倍罚款,吊销许可证照; |
|||
| 收购生鲜乳数量5吨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以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0倍罚款,吊销许可证照。 |
|||
| 监督电话 |
0825-7820859 |
||
|
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或市畜牧食品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县监察局投诉。 |
| 序 号 |
39 |
|
| 行政权力编码 |
|
|
| 行政权力名称 |
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
|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畜牧食品局 |
|
|
行政权力依据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 |
|
| 处罚种类 |
1.吊销许可证2.罚款 |
|
| 自由裁量标准 |
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的 |
由发证机关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 |
| 提供虚假的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 |
由发证机关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 |
|
| 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 |
由批准机关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 |
|
| 监督电话 |
0825-7820859 |
|
|
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或市畜牧食品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县监察局投诉。 |
| 序 号 |
40 |
|
| 行政权力编码 |
|
|
| 行政权力名称 |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
|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畜牧食品局 |
|
|
行政权力依据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处罚种类 |
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3.吊销许可证4.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自由裁量标准 |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经营许可证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罚款 |
|
|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二次以上发生上述违法的 |
由发证机关或批准机关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监督电话 |
0825-7820859 |
|
|
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或市畜牧食品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县监察局投诉。 |
| 序 号 |
41 |
|
| 行政权力编码 |
|
|
| 行政权力名称 |
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或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 |
|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畜牧食品局 |
|
|
行政权力依据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处罚种类 |
|
|
| 自由裁量标准 |
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管理规范的 |
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 |
| 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活动,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 兽药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 |
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 |
|
| 兽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停止兽药生产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兽药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 |
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 |
|
| 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停止兽药经营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2万以下罚款 |
|
| 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属二次违法的 |
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 |
|
| 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 |
责令其停止实验,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造成重大损失的 |
责令其停止实验,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管理规范的 |
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 |
|
| 监督电话 |
0825-7820859 |
|
|
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或市畜牧食品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县监察局投诉。 |
| 序 号 |
42 |
|
| 行政权力编码 |
|
|
| 行政权力名称 |
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及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 |
|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畜牧食品局 |
|
|
行政权力依据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
| 处罚种类 |
1.责令其限期改正2.处罚3.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
|
| 自由裁量标准 |
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 |
| 逾期不改正的 |
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 |
|
| 二次以上违法的 |
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
|
| 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 |
|
| 逾期不改正的 |
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 |
|
| 二次以上违法的 |
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
|
| 监督电话 |
0825-7820859 |
|
|
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或市畜牧食品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县监察局投诉。 |
| 序 号 |
43 |
|
| 行政权力编码 |
|
|
| 行政权力名称 |
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 |
|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畜牧食品局 |
|
|
行政权力依据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处罚种类 |
1.责令其限期改正2.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3.罚款4.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 |
|
| 自由裁量标准 |
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二次以上违法或造成重大损失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监督电话 |
0825-7820859 |
|
|
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或市畜牧食品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县监察局投诉。 |
| 序 号 |
44 |
|
| 行政权力编码 |
|
|
| 行政权力名称 |
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
|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畜牧食品局 |
|
|
行政权力依据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处罚种类 |
|
|
|
自由裁量标准 |
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 |
责令其立即改正,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 |
责令其立即改正,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 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 |
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 |
责令其立即改正,对违法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监督电话 |
0825-7820859 |
|
|
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或市畜牧食品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县监察局投诉。 |
| 序 号 |
45 |
|
| 行政权力编码 |
|
|
| 行政权力名称 |
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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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主体 |
大英县畜牧食品局 |
|
|
行政权力依据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处罚种类 |
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3.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自由裁量标准 |
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 |
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监督电话 |
0825-7820859 |
|
|
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或市畜牧食品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县监察局投诉。 |
| 序 号 |
46 |
|
| 行政权力编码 |
|
|
| 行政权力名称 |
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 |
|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畜牧食品局 |
|
|
行政权力依据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 处罚种类 |
1.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得2.给予警告3.罚款 |
|
| 自由裁量标准 |
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 |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情节严重的 |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 监督电话 |
0825-7820859 |
|
|
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或市畜牧食品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县监察局投诉。 |
| 序 号 |
47 |
|
| 行政权力编码 |
|
|
| 行政权力名称 |
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或者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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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主体 |
大英县畜牧食品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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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依据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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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种类 |
1.给予警告2.罚款3.责令其限期改正4.撤销该新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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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由裁量标准 |
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 |
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 |
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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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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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撤销该新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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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电话 |
0825-78208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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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或市畜牧食品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县监察局投诉。 |
| 序 号 |
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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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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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名称 |
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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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主体 |
大英县畜牧食品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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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依据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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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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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由裁量标准 |
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未经兽医开具处方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 监督电话 |
0825-7820859 |
|
|
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或市畜牧食品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县监察局投诉。 |
| 序 号 |
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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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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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名称 |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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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主体 |
大英县畜牧食品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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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依据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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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种类 |
1.责令其限期改正2.给予警告3.没收违法所得4.罚款5.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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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由裁量标准 |
兽药生产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 |
首次发生或情节轻微的 |
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二次以上违法或情节严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 |
||
| 兽药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拆零销售原料药的 |
首次发生或情节轻微的 |
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 二次以上违法或情节严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 |
||
| 监督电话 |
0825-7820859 |
||
|
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或市畜牧食品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县监察局投诉。 |
| 序 号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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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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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名称 |
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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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主体 |
大英县畜牧食品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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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依据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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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种类 |
1.责令立即改正2.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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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由裁量标准 |
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 |
首次发生或情节轻微的 |
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二次以上违法或造成重大损失的 |
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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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电话 |
0825-7820859 |
||
|
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或市畜牧食品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县监察局投诉。 |
| 序 号 |
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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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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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名称 |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或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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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主体 |
大英县畜牧食品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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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依据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标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原料,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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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种类 |
1.责令停止生产2.没收违法所得、生产的新产品、原料3.罚款4.限期改正5.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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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标准 |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
首次发生或情节轻微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原料,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二次以上违法或造成重大损失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原料,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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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
首次发生或情节轻微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原料,并处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
|
| 二次以上违法或造成重大损失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原料,并处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
||
|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首次发生或情节轻微的 |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逾期不改正,继续违法行为的 |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
||
|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标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
首次发生或情节轻微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原料,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至2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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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逾期不改正,继续违法行为的或情节严重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原料,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2倍至3倍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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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电话 |
0825-78208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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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或市畜牧食品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县监察局投诉。 |
| 序 号 |
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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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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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名称 |
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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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主体 |
大英县畜牧食品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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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依据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 (二)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 (三)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
| 处罚种类 |
1.责令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生产的产品和原料3.罚款4.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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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由裁量标准 |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不足1万元 |
首次发生或情节轻微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原料,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逾期不改正,继续违法行为的或情节严重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原料,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1万元以上 |
首次发生或情节轻微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原料,并处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
|
| 逾期不改正,继续违法行为的;或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原料,并处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监督电话 |
0825-7820859 |
||
|
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或市畜牧食品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县监察局投诉。 |
| 序 号 |
53 |
|
| 行政权力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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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名称 |
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 |
|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畜牧食品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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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依据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一)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二)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三)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 |
|
| 处罚种类 |
1.责令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生产的产品和原料3.罚款4.责令停止生产5.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
|
| 自由裁量标准 |
出现上述行为之一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轻微,危害程度低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原料,并处5万元至7万元罚款 |
|
| 拒不改正的 |
情节轻微,危害程度低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原料,并处5万元至7万元罚款 |
| 监督电话 |
0825-7820859 |
|
|
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或市畜牧食品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县监察局投诉。 |
| 序 号 |
54 |
|
| 行政权力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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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权力名称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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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主体 |
大英县畜牧食品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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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依据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原料,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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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种类 |
1.责令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生产的产品和原料3.罚款5.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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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由裁量标准 |
出现上述情况之一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拒不改正的 |
再次出现上述情况之一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原料,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
| 出现上述情况之二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原料,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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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电话 |
0825-7820859 |
|
|
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或市畜牧食品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县监察局投诉。 |
| 序 号 |
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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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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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名称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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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主体 |
大英县畜牧食品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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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依据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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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种类 |
1.责令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生产的产品和原料3.罚款5.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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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由裁量标准 |
初次出现上述情况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
| 情节较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10%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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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节特别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20——30%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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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电话 |
0825-78208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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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或市畜牧食品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县监察局投诉。 |
| 序 号 |
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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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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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名称 |
不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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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主体 |
大英县畜牧食品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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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依据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不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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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种类 |
1.责令限期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3.责令停止经营5.吊销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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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由裁量标准 |
出现上述行为 |
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 逾期不改正的,且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不足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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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逾期不改正的,且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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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节严重的 |
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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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电话 |
0825-78208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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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或市畜牧食品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县监察局投诉。 |
| 序 号 |
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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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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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名称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的;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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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主体 |
大英县畜牧食品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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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依据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二)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三)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四)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的;(五)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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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种类 |
1.责令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3.罚款4.责令停止经营5.吊销营业执照6.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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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由裁量标准 |
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不足1万元的 |
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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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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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电话 |
0825-7820859 |
|
|
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或市畜牧食品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县监察局投诉。 |
| 序 号 |
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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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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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名称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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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主体 |
大英县畜牧食品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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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依据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 (二)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 (三)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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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种类 |
1.责令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3.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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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由裁量标准 |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 |
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监督电话 |
0825-7820859 |
|
|
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或市畜牧食品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县监察局投诉。 |
| 序 号 |
59 |
|
| 行政权力编码 |
|
|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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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主体 |
大英县畜牧食品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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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依据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召回,并监督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应召回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不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代为销毁,所需费用由生产企业承担 |
|
| 处罚种类 |
1.责令召回2.无害化处理或销毁3.没收违法所得过4.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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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由裁量标准 |
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召回,并监督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
| 情节严重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应召回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
|
| 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不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的 |
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代为销毁,所需费用由生产企业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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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电话 |
0825-7820859 |
|
|
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或市畜牧食品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县监察局投诉。 |
| 序 号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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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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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名称 |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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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主体 |
大英县畜牧食品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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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依据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二)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三)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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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种类 |
1.责令停止生产、经营2.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3.罚款4.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自由裁量标准 |
有上述行为,且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
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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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
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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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
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
| 监督电话 |
0825-7820859 |
|
|
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或市畜牧食品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县监察局投诉。 |
| 序 号 |
61 |
||
| 行政权力编码 |
|
||
| 行政权力名称 |
养殖者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使用自行配料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的;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 |
||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畜牧食品局 |
||
|
行政权力依据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养殖者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二)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三)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四)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五)使用自行配料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的;(六)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七)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 |
||
| 处罚种类 |
1.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2.罚款3.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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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由裁量标准 |
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 |
使用有毒有害物质 |
责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使用潜在危害物质的 |
责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使用禁用物质的 |
责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监督电话 |
0825-7820859 |
||
|
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或市畜牧食品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县监察局投诉。 |
| 序 号 |
62 |
|
| 行政权力编码 |
|
|
| 行政权力名称 |
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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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主体 |
大英县畜牧食品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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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依据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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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种类 |
1.责令改正2.罚款 |
|
| 自由裁量标准 |
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 |
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监督电话 |
0825-7820859 |
|
|
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或市畜牧食品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县监察局投诉。 |
| 序 号 |
63 |
|
| 行政权力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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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权力名称 |
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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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主体 |
大英县畜牧食品局 |
|
|
行政权力依据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处罚种类 |
1.给予警告2.罚款3.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自由裁量标准 |
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的 |
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 |
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 监督电话 |
0825-7820859 |
|
|
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或市畜牧食品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县监察局投诉。 |
| 序 号 |
64 |
|
| 行政权力编码 |
|
|
| 行政权力名称 |
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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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主体 |
大英县畜牧食品局 |
|
|
行政权力依据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处罚种类 |
1.给予警告2.罚款3.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自由裁量标准 |
擅自采集的重大动物疫病病料供国内科研、教学、生产等机构使用的 |
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
| 擅自采集的重大动物疫病病料供国外科研、教学、生产等机构使用的 |
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 |
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监督电话 |
0825-7820859 |
|
|
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或市畜牧食品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县监察局投诉。 |
| 序 号 |
65 |
|
| 行政权力编码 |
|
|
| 行政权力名称 |
转基因种畜禽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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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主体 |
大英县畜牧食品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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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依据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处罚种类 |
1.责令改正2.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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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标准 |
未按照规定制作生产、经营档案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未按规定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监督电话 |
0825-7820859 |
|
|
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或市畜牧食品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县监察局投诉。 |
| 序 号 |
66 |
|
| 行政权力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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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权力名称 |
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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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主体 |
大英县畜牧食品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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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依据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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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种类 |
1.责令限期改正2.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3.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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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标准 |
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逾期不改正的 |
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 监督电话 |
0825-7820859 |
|
|
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或市畜牧食品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县监察局投诉。 |
| 序 号 |
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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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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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名称 |
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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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主体 |
大英县畜牧食品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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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依据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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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种类 |
1.收缴证明文书2.罚款3.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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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标准 |
假冒、伪造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 监督电话 |
0825-7820859 |
|
|
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或市畜牧食品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县监察局投诉。 |
| 序 号 |
68 |
|
| 行政权力编码 |
|
|
| 行政权力名称 |
违反《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规定,保藏或者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 |
|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畜牧食品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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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依据 |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规定,保藏或者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责令其将菌(毒)种或者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拒不销毁或者送交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 处罚种类 |
1.销毁或送交2.罚款 |
|
|
自由裁量标准 |
违反《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规定,保管菌(毒)种或者样本的 |
责令其将菌(毒)种或者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 |
| 拒不销毁或者送交的 |
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 违反《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规定,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 |
责令其将菌(毒)种或者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 |
|
| 拒不销毁或者送交的 |
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 监督电话 |
0825-7820859 |
|
|
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或市畜牧食品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县监察局投诉。 |
| 序 号 |
69 |
|
| 行政权力编码 |
|
|
| 行政权力名称 |
违反《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规定,未及时向保藏机构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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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主体 |
大英县畜牧食品局 |
|
|
行政权力依据 |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规定,未及时向保藏机构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 处罚种类 |
1.责令改正2.罚款 |
|
|
自由裁量标准 |
违反《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规定,未及时向保藏机构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 |
责令改正 |
| 拒不改正的 |
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 监督电话 |
0825-7820859 |
|
|
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或市畜牧食品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县监察局投诉。 |
| 序 号 |
70 |
|
| 行政权力编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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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名称 |
违反《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规定,未经农业部批准,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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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主体 |
大英县畜牧食品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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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依据 |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规定,未经农业部批准,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责令其将菌(毒)种 或者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 处罚种类 |
1.销毁或送交2.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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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由裁量标准 |
违反《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规定,未经农业部批准,从国外引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 |
责令其将菌(毒)种或者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违反《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规定,未经农业部批准,向国外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 |
责令其将菌(毒)种或者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 监督电话 |
0825-7820859 |
|
|
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或市畜牧食品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县监察局投诉。 |
| 序 号 |
71 |
|
| 行政权力编码 |
|
|
| 行政权力名称 |
违反《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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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主体 |
大英县畜牧食品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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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依据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报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一)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二)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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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种类 |
1.处罚2.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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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标准 |
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二次以上违法的 |
并报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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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 二次以上违法的 |
并报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
|
| 监督电话 |
0825-7820859 |
|
|
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或市畜牧食品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县监察局投诉。 |
| 序 号 |
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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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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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权力名称 |
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出让、出租、出借动物诊疗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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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主体 |
大英县畜牧食品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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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依据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收缴,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出让、出租、出借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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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种类 |
1.处罚2.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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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标准 |
使用伪造、变造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使用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出让、出租、出借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
原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
|
| 监督电话 |
0825-7820859 |
|
|
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或市畜牧食品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县监察局投诉。 |
| 序 号 |
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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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编码 |
|
|
| 行政权力名称 |
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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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主体 |
大英县畜牧食品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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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依据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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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种类 |
1.警告2.责令限期改正3.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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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标准 |
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 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 |
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
|
| 监督电话 |
0825-7820859 |
|
|
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或市畜牧食品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县监察局投诉。 |
| 序 号 |
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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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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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名称 |
动物诊疗机构连续停业两年以上或者连续两年未向发证机关报告动物诊疗活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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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主体 |
大英县畜牧食品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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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依据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动物诊疗机构连续停业两年以上的,或者连续两年未向发证机关报告动物诊疗活动情况,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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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种类 |
1.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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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标准 |
动物诊疗机构连续停业两年以上的 |
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
| 连续两年未向发证机关报告动物诊疗活动情况的 |
由原发证机关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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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拒不改正的 |
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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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电话 |
0825-78208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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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或市畜牧食品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县监察局投诉。 |
| 序 号 |
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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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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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名称 |
违反《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或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或不使用病历,或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或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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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主体 |
大英县畜牧食品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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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依据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二)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三)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四)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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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种类 |
1给予警告2.责令限期改正3.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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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标准 |
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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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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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以三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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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电话 |
0825-78208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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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或市畜牧食品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县监察局投诉。 |
| 序 号 |
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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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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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名称 |
乡村兽医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或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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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主体 |
大英县畜牧食品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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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依据 |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乡村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机关收回、注销乡村兽医登记证:(一)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的;(二)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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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种类 |
1给予警告2.责令暂停诊疗3.收回、注销乡村兽医登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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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标准 |
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 |
| 二次以上违法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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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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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电话 |
0825-78208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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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或市畜牧食品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县监察局投诉。 |
| 序 号 |
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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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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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名称 |
违反《执业兽医管理办法》规定,执业兽医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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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主体 |
大英县畜牧食品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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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依据 |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报原注册机关收回、注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一)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二)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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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种类 |
1.处罚2.收回、注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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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标准 |
执业兽医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二次以上违法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报原注册机关收回、注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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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业兽医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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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次以上违法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报原注册机关收回、注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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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电话 |
0825-78208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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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或市畜牧食品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县监察局投诉。 |
| 序 号 |
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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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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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名称 |
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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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主体 |
大英县畜牧食品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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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依据 |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收缴,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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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种类 |
1.收缴2.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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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标准 |
使用伪造、变造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 |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收缴,并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使用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 |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收缴,并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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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电话 |
0825-78208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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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或市畜牧食品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县监察局投诉。 |
| 序 号 |
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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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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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名称 |
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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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主体 |
大英县畜牧食品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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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依据 |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二)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三)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四)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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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种类 |
1.给予警告2.责令限期改正3.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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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由裁量标准 |
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三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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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三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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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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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电话 |
0825-78208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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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或市畜牧食品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县监察局投诉。 |
| 序 号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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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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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名称 |
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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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主体 |
大英县畜牧食品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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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依据 |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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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种类 |
1.责令停止2.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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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由裁量标准 |
伪造、冒用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没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其停止,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有违法所得的 |
并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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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没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其停止,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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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违法所得的 |
并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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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电话 |
0825-78208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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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或市畜牧食品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县监察局投诉。 |
| 序 号 |
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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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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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名称 |
违反《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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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主体 |
大英县畜牧食品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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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依据 |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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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种类 |
1.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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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由裁量标准 |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
| 监督电话 |
0825-78208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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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或市畜牧食品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县监察局投诉。 |
| 序 号 |
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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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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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名称 |
违反《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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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主体 |
大英县畜牧食品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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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依据 |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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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种类 |
1.责令改正2.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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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由裁量标准 |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二次以上违法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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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电话 |
0825-78208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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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或市畜牧食品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县监察局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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