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8日,大英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材料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厂区内另有两家企业在生产作业。执法人员随即询问并查看了企业资料,发现该材料有限公司与厂区内的两家企业仅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均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大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人民币0.5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