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府办规〔2025〕1号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四川大英郪江省级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盐井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四川大英郪江省级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六届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8日
四川大英郪江省级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大英郪江省级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和《四川省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大英郪江省级湿地公园(以下简称“湿地公园”)是经省林草局批准设立,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省级湿地公园。
湿地公园建设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志愿参与保护和建设工作。
第三条 在湿地公园范围内,从事一切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四川大英县湿地公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湿地公园管委会”)负责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由县政府主管,分管林业副县长任主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利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大英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发展改革局、县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国网大英县供电公司等相关单位,以及湿地公园所在的蓬莱镇、盐井街道等为成员单位,下辖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管理的县郪江湿地公园管护中心。
县湿地公园管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湿地公园建设资金争取和使用管理、规划编制、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工作,协助做好违建查处,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做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二)县水利局负责湿地公园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保护管理工作;
(三)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湿地公园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四)大英生态环境局负责湿地公园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湿地公园内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五)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湿地公园水域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工作;
(六)县综合执法局负责湿地公园日常清扫保洁工作;
(七)县发展改革局、县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国网大英县供电公司等部门结合职能职责做好湿地公园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八)蓬莱镇、盐井街道协助做好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郪江湿地公园管护中心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有关湿地资源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
(二)组织实施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
(三)制定和实施湿地公园具体保护和管理制度;
(四)负责湿地资源的调查、评估和建档工作;
(五)负责湿地公园内有关事务的协调工作;
(六)负责湿地公园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事项的管理工作;
(七)配合县湿地公园管委会成员单位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湿地公园建设资金主要用于湿地公园开展湿地保护、恢复、生物多样性监测、科普宣教等工作。
第七条 湿地公园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应当服从湿地公园总体规划,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
湿地公园和郪江黄颡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重合区域,分别按照本办法和《四川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政策管理。
第八条 湿地公园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湿地公园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城镇规划相衔接。总体规划期满后应及时组织开展修编工作。
编制湿地公园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
第九条 湿地公园分为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合理利用区(管理服务区、宣教展示区),实行分区管理、分区经营。在湿地公园内从事相关活动,应当向县郪江湿地公园管护中心提出申请,并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意。
湿地保育区除从事保护、监测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不得从事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管理无关的活动;恢复重建区只能从事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合理利用区可以从事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旅游等活动,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采集标本及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为主的宣传教育等活动,从事管理、经营、接待和服务等活动。
第十条 湿地公园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和宣传栏,建立和完善游览导视解说系统,宣传湿地功能和价值,提高公众的湿地保护意识。
第十一条 湿地公园应当根据批准实施的规划,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向公众提供文明、健康、有益的生态旅游服务。根据湿地公园的生态承载能力,合理组织旅游活动。
湿地公园内设置的游览、娱乐和交通等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指标。在游览区域内应当设置防火、安全、环保等设施和警示标志,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保障游览安全和经营秩序。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占用湿地。禁止占用国家重要湿地,国家重大项目、防灾减灾项目、重要水利及保护设施项目、湿地保护项目等除外。
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湿地,无法避让的应当尽量减少占用,并采取必要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选线审批或者核准时,涉及湿地的,应当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经省林草局审批同意。
建设项目确需临时占用湿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湿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占用湿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湿地面积和生态条件。
第十三条 禁止下列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一)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
(二)擅自填埋自然湿地,擅自采砂、采矿、取土;
(三)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湿地的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四)过度放牧或者滥采野生植物,过度捕捞或者灭绝式捕捞,过度施肥、投药、投放饵料等污染湿地的种植养殖行为;
(五)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破坏野生动植物的原生地、栖息地和迁徙通道;
(六)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七)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以依法委托县郪江湿地公园管护中心在其管辖范围内对破坏湿地的行为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县郪江湿地公园管护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发现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不依法查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满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工作形势的需要评估确定后续政策。2022年1月20日印发的《四川大英郪江省级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大府办函〔2022〕12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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