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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违章建筑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大英县隆盛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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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项
序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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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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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名称 |
治理违章建筑的行政强制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隆盛镇人民政府(授权) |
行政权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40条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
行政强制种类 |
拆除 |
受理条件(选填) |
(申请办理该事项的必备条件) |
办理部门(选填) |
大英县隆盛镇村建所 |
办理地点(选填) |
大英县隆盛镇村建所 |
联系电话(选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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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表格(选填) |
(事项申请材料的电子表格,相对人可在政府网站下载) |
常见问题解答(选填) |
…… |
监督电话(选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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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 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