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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责清单(2024年)

来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5-03-05 10:25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中共遂宁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序号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问责依据

追责情形

及免责情形

监督

方式


1

行政许可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2.《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五条;
3.《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七条;
4.《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三条。

劳动监察与调解仲裁股

1.受理责任:对申办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规范完整真实有效的,及时受理;对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收到补正材料后再受理。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进行审查,对需要进行核实的申请材料由两人以上到现场调查核实。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决定或提出不予许可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许可决定作出后,按规定要求企业严格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规定,开展监督检查,发现不按照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执行的,责令整改或撤销许可。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7823060


2

行政许可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
3.《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

劳动监察与调解仲裁股

1.受理责任:对申办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规范完整真实有效的,及时受理;对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收到补正材料后再受理。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进行审查,对需要进行核实的申请材料由两人以上到现场调查核实。
3.决定责任:作出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决定或提出不符合经营许可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决定作出后,按规定要求企业进行年度审查,开展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资质的,责令整改或撤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7823060


3

行政处罚

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3.《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4.《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二条。

劳动监察与调解仲裁股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7823060

与医保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4

行政处罚

对缴费单位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或者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行政处罚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

劳动监察与调解仲裁股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7823060

与医保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5

行政处罚

对缴费单位伪造、变造、故意毁灭社会保险缴费等财务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行政处罚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三条。

劳动监察与调解仲裁股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7823060

与医保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6

行政处罚

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或者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3.《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
4.《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

5.《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6.《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

劳动监察与调解仲裁股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7823060


7

行政处罚

对单位未按规定告知失业人员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失业人员名单、档案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劳动监察与调解仲裁股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7823060


8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2.《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

劳动监察与调解仲裁股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7823060

与医保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9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行政处罚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劳动监察与调解仲裁股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7823060


10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国家规定须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特种作业工种,向求职者或被录用人员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和资格证等证件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十二条。

劳动监察与调解仲裁股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7823060


11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行政处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六十三条。

劳动监察与调解仲裁股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7823060


12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

3.《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三条。

劳动监察与调解仲裁股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7823060


13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行政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五条。

劳动监察与调解仲裁股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7823060


14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劳动监察与调解仲裁股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7823060


15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和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

劳动监察与调解仲裁股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7823060


16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行政处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

劳动监察与调解仲裁股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7823060


17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拒绝或拖延签订集体合同、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所需资料、劳动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抵触、集体合同不按时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及其他违反集体合同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三十八条。

劳动监察与调解仲裁股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7823060


18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

劳动监察与调解仲裁股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7823060


19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侵害集体协商代表的特殊保护权益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劳动监察与调解仲裁股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7823060


20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违规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3.《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第四十条。

劳动监察与调解仲裁股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7823060


21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拒绝补发最低工资差额和拒绝支付赔偿金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第十三条。

劳动监察与调解仲裁股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7823060


22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向应聘人员收取费用或以招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政处罚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

劳动监察与调解仲裁股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7823060


23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行政处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第九条。

劳动监察与调解仲裁股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7823060


24

行政处罚

对侵害女职工、未成年工劳动保障权益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五条;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三条;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4.《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第四十条。

劳动监察与调解仲裁股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7823060


25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行政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

劳动监察与调解仲裁股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7823060


26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歧视性内容行为的行政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四条。

劳动监察与调解仲裁股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7823060


27

行政处罚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采取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以及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介绍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违法活动的行政处罚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

劳动监察与调解仲裁股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7823060


28

行政处罚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现场招聘会未制定组织实施办法、应急预案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未核实参加招聘会的招聘单位及其招聘简章的真实性、合法性,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招聘会信息并对招聘会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管理,以及举办大型现场招聘会不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

劳动监察与调解仲裁股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7823060


29

行政处罚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建立健全人力资源供求信息发布审查和投诉处理机制,发布的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泄露或者违法使用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行政处罚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

劳动监察与调解仲裁股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7823060


30

行政处罚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互联网提供人力资源服务,违反《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网络安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

劳动监察与调解仲裁股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7823060


31

行政处罚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外包时改变用人单位与个人的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串通侵害个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处罚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

劳动监察与调解仲裁股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7823060


32

行政处罚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条;
3.《四川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

劳动监察与调解仲裁股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四川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7823060


33

行政处罚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设立分支机构及办理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四条。

劳动监察与调解仲裁股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7823060


34

行政处罚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行政处罚

1.《四川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一条;
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二条。

劳动监察与调解仲裁股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四川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7823060


35

行政处罚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

劳动监察与调解仲裁股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7823060


36

行政处罚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劳动监察与调解仲裁股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7823060


37

行政处罚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行政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劳动监察与调解仲裁股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7823060


38

行政处罚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经许可从事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为没有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人员申报职业资格证书行为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

劳动监察与调解仲裁股

1.立案责任:发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经许可从事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为没有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人员申报职业资格证书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7823060


39

行政处罚

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未依法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

劳动监察与调解仲裁股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7823060


40

行政处罚

对职业技能鉴定站(所)不遵守劳动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未从国家规定的试题库提取职业技能鉴定试题、拒不受理符合申报条件和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不严格执行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和乱收费的行政处罚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

劳动监察与调解仲裁股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7823060


41

行政处罚

对滥发、伪造、仿制职业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

1.《工人考核条例》第二十七条;
2.《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第二十七条。

劳动监察与调解仲裁股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7823060


42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劳动监察与调解仲裁股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7823060


43

行政处罚

对劳务派遣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以及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行为的行政处罚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劳动监察与调解仲裁股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7823060


44

行政处罚

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劳动监察与调解仲裁股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7823060


45

行政处罚

对用工单位违反辅助性岗位确定程序规定的行政处罚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

劳动监察与调解仲裁股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7823060


46

行政处罚

对民办学校违规办学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劳动监察与调解仲裁股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7823060


47

行政处罚

对继续教育机构未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建立教学档案,根据考试考核结果如实出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证明的行政处罚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

劳动监察与调解仲裁股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7823060


48

行政处罚

对禁止吸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个人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九条。

劳动监察与调解仲裁股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7823060


49

行政处罚

对企业违反企业年金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1.《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2.《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

劳动监察与调解仲裁股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7823060


50

行政处罚

对外国人或者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行政处罚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劳动监察与调解仲裁股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7823060


51

行政处罚

对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处罚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

劳动监察与调解仲裁股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7823060


52

行政处罚

对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的行政处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724号)第五十四条。

劳动监察与调解仲裁股

1.立案责任:发现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7823060


53

行政处罚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或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行政处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724号)第五十五条。

劳动监察与调解仲裁股

1.立案责任:发现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或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7823060

与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行使

54

行政处罚

对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或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或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的行政处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第五十六条。

劳动监察与调解仲裁股

1.立案责任:发现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或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或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7823060

与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行使

55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第五十七条。

劳动监察与调解仲裁股

1.立案责任:发现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7823060

与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行使

56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在工伤认定中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

劳动监察与调解仲裁股

1.立案责任:对发现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在工伤认定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7823060


57

行政处罚

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未履行查询义务,或者招用、继续聘用具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

劳动监察与调解仲裁股

1.立案责任:对发现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在工伤认定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7823060


58

行政处罚

对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民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劳动监察与调解仲裁股

1.立案责任:对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民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7823060

与教体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59

行政处罚

对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危害学校稳定和安全、侵犯学校法人权利或者损害教职工、受教育者权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劳动监察与调解仲裁股

1.立案责任:对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危害学校稳定和安全、侵犯学校法人权利或者损害教职工、受教育者权益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7823060

与教体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60

行政处罚

对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民办学校疏于管理,造成恶劣影响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劳动监察与调解仲裁股

1.立案责任:对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民办学校疏于管理,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7823060

与教体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61

行政处罚

对社会组织和个人违反规定举办、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在民办学校筹设期内招生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五条。

劳动监察与调解仲裁股

1.立案责任:对社会组织和个人违反规定举办、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在民办学校筹设期内招生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7823060

与教体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62

行政处罚

对组织或个人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五条;

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九条。

3.《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劳动监察与调解仲裁股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7823060


63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网络招聘信息违法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开展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依法履行信息审查义务的行政处罚。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劳动监察与调解仲裁股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7823060


64

行政处罚

对以网络招聘服务平台方式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履行核验、登记义务、不履行招聘信息、服务信息保存义务的行政处罚。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劳动监察与调解仲裁股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7823060


65

行政处罚

对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违规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六十六条


劳动监察与调解仲裁股

1.立案责任:发现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违规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六十七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六十七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7823060

与教育行政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66

行政处罚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违规组织、安排、管理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学生实习实训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六十六条


劳动监察与调解仲裁股

1.立案责任:发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违规组织、安排、管理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学生实习实训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六十七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六十七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7823060


67

行政处罚

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拒绝监督检查或者谎报、瞒报有关情况的行政处罚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五十七条








劳动监察与调解仲裁股


1.立案责任:发现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拒绝监督检查或者谎报、瞒报有关情况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五十八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五十八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7823060

与医保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68

行政处罚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受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劳动监察与调解仲裁股

1.立案责任:发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7823060


69

行政强制

对未按规定缴纳或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加收滞纳金、划拨社会保险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条;
4.《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股

1.催告责任: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查明欠缴事实,并按规定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规定限限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处理。

2.决定责任: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划拨社会保险费。
3.执行责任:依法自用人单位欠缴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内控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7823461

与医保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70

行政强制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社保基金资料予以封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股

1.催告责任:催告用人单位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缺失的社保基金资料进行及时处理。

2.决定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有关资料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予以封存,以达到保全证据资料的目的。
3.执行责任:依法对被检查对象提供的检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相关资料通过录音、录像、照相、复印等多种手段进行记录和复制。
4.事后监管责任:对于转移、隐匿或者灭失资料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7823030


71

行政检查

劳动保障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条;
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条;
5.《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二条;
6.《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第二十四条。
7.《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监察与调解仲裁股

1.检查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进行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进行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事后管理责任:制定全市日常监管工作制度,并对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7823060

与医保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72

行政检查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督检查

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
3.《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4.《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第五章第三十四条。

劳动监察与调解仲裁股

1.检查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发现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停办,并处罚款。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事后管理责任:制定全市日常监管工作制度,并对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7823060


73

行政检查

社会保险核查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十二条

社会保险股





1.立案责任:对县本级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和待遇享受等情况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现被核查对象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查处。被核查对象拒绝核查或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查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支付并责令其退还,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查处。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五十八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五十八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7823461

与医保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74

行政检查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1.《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二十六条;2.《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7〕894号),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纳入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安排部署。

劳动监察与调解仲裁股

1.检查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用人单位、继续教育机构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用人单位、继续教育机构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进行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事后管理责任:依法依规督促被检查对象对问题的整改。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7823060


75

其他行政权力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第五条。

劳动监察与调解仲裁股

1.立项责任:考务人员发现违纪违规行为应试人员,提供应试人员违纪违规相应证据材料。

2.审查责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定性准确。
3.决定公布责任:考试主管部门或考试机构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对应试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并将结果告知违纪违规应试人员。
4.解释备案责任:考试主管部门或考试机构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作解释并上报上级考试机构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7823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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