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5年12月01日
遂宁市大英县人民政府网
来信时间
2024-03-17
来信标题
合法权益如何有效保障
来信内容

尊敬的县委胡书记:      您好!      我是大英县盐井街道办宝石岩村2社村民洪代军(洪瑞谦法定代理人),2021年宝石岩村2社被征地拆迁了,廖红梅、洪粒、洪瑞谦三人因读书原因,将户口从宝石岩村2社迁出。2022年12月18日在制定宝石岩村2社征地补偿款时,以上述三人户口不在宝石岩村2社由,不分配本次征地补偿款给上述三人。上述三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经过一审、二审两次庭审。2023年12月28日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上述三人享受宝石岩村2社本次征地补偿费分配资格。     从2024年1月4日起就开始与盐井街道办领导、宝石岩村村委会、宝石岩村2社代表以及部分民村协商沟通过,关于及时支付上述三人的征地补偿费用的事宜。但是截止今日(2024年3月17日)都没有得任何实质性的答复和执行方案。      盐井街道办在2023年7月28日一审判决都没有出来之前将宝石岩村2社本次征地补偿费全部分发完(包括上述三人申请了财产保全的,并且大英县人民法院出具了保全的民事裁定书);征地补偿款是专款专用。现在盐井街道办要求宝石岩村村委会召开社员大会,同时也要求村委会向村民阐明,村民同意分配给上述三人,就要求村民退还之前多分配的土地补偿费用。这个无形中给上述三人合法权益保障带来了难度。如果盐井街道办之前没有将上述三人已经申请了财产保全的那部分征地补偿费发下去,现在处理此事就比较容易了。 在大英县人民法院已经出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的情况下,盐井街道办还将保全部分的征地补偿费用发下去,这个是明显的违规和违法的。还请县委领导们核实。      2024年1月16日召开了第一次村民会议,到会人数约40人,按户为单位表决,到场的16户均签字同意,按299人的分配人数100%的标准分配给上述三人。后盐井街道办以人数不标为由不同意该会议决议。      2024年1月26日再次召开第二次民村会议,仅到会8户人。会议没有按期召开。     后与部分村民以及负责拆迁事宜的民村代表们沟通,结果是: 1、之前的征地补偿款是盐井街道办打下来的,大家是不会退款的。 2、分配方案之前已经做完了,现在不在做任何配方方案,上述三人官司胜诉了,你们也是进行了财产保全的,直接盐井街道办支付钱。 3、让盐井街道办领导去找村民以及村民代表沟通。     征地拆迁的总的原则是不降低失地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长远生计有保障。现在官司胜诉了,土地被征收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迟迟未得到落实。我坚信盐井街道办和大英县人民政府应该是积极为老百姓办理,及时解决民生问题。   征地拆迁时上述三人积极配合盐井街道办的拆迁工作。但是现在时间过去3年了,征地补偿款缺没有得到解决。  作为普通的老百姓,个人能力和精力有限。还请县委胡书记,为老百姓做主,安排人员督办此事。      恳请给予书面回复。      此致

办理情况
  • 网友,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经盐井街道调查处理,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核实,2021年宝石岩村2社进行征地拆迁。原是宝石岩村2社户籍。廖某梅与您于2003年3月17日登记结婚,2003年2月8日生育子洪某、2012年9月30日生育女洪某谦。2015年8月21日,廖某梅购买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红坡85-2-5-1号住房一套。2018年8月3日,廖某梅、洪某、洪某谦将户口由宝石岩村2组77号迁入重庆市九龙坡区红育坡85号附2号5-1,洪某、洪某谦户口迁入重庆市后就读于重庆市中小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2022年12月18日,宝石岩村村委组织2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召开社员大会,经参会社员共同商讨确定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作出了宝石岩村2社征地拆迁土地款分配方案,即按2021年5月6日封户的户籍人口进行分配。因您家封户时非宝石岩村户籍人口,未分配土地补偿费。

    经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3 )川09民终1272号,确认廖某梅、洪某、洪某谦享有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盐井街道宝石岩村2社此次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权益;驳回廖某梅、洪某、洪某谦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4年1月16日,宝石岩村通知宝石岩2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召开社员大会,2社社员应到70余户,实到17户,16户举手同意廖某梅享受土地补偿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和第二十八条:“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该次会议人员未达到要求。2月26日,盐井街道组织宝石岩村再次通知2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召开社员大会,到场人员8人,未达到会议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盐井街道将组织宝石岩村积极联系2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召开社员大会,由2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商讨表决您家享受具体分配方案。待具体方案确定后,盐井街道将依法保护您家合法权益。

       祝您工作顺利,生活愉快!感谢您的留言!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