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5年12月01日
遂宁市大英县人民政府网
来信时间
2025-07-21
来信标题
关于公司社保购买事宜
来信内容
尊敬的领导,您好!本人在大英某工厂就职,7月为第三月,现试用期打算离职,按政策及制度可提前三天申请,本人于7月19日申请离职,7月22日为最后一个工作日,现工厂综合部门要求本人承担公司支出的22号以后的保险费用,据本人对相关政策的了解,当月15号以后离职,公司不能将保险费用转嫁给劳动者个人。因综合部通知需以公司制度为准,特向政府部门咨询,此事是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敬请回复!
办理情况
  • 网友,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经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调查处理,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之规定,您申请离职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和第六十条的规定,公司有法定义务为其员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应承担的部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单位缴费)是公司的法定责任,不能转嫁给员工。员工个人需要承担社会保险费中的个人部分(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个人缴费)费用可以由公司从员工的工资中依法代扣代缴。

        7月21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通过电话联系您并告知您公司应承担的部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单位缴费)是公司的法定责任,不能转嫁给员工。

        感谢您的留言!


    大英县热线中心   2025-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