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信时间 |
2025-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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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信标题 | 关于公司社保购买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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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信内容 |
尊敬的领导,您好!本人在大英某工厂就职,7月为第三月,现试用期打算离职,按政策及制度可提前三天申请,本人于7月19日申请离职,7月22日为最后一个工作日,现工厂综合部门要求本人承担公司支出的22号以后的保险费用,据本人对相关政策的了解,当月15号以后离职,公司不能将保险费用转嫁给劳动者个人。因综合部通知需以公司制度为准,特向政府部门咨询,此事是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敬请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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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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