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英县应急管理局
关于征求《大英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盐井街道办事处,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根据《四川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关于印发〈四川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的通知》(川森防指〔2020〕22号)、《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的通知》(遂府办函〔2022〕4号)文件,县应急管理局拟定了《大英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征求贵单位意见,请于5月17日12时00分前将修改意见书面反馈至我局,无意见也请反馈。感谢支持!
联系人:曾露,联系电话:7996119,电子邮箱:593149336@qq.com
大英县应急管理局
2022年5月12日
大英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
(征求意见稿)
1 总 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灾害分级
2 主要任务
2.1 转移安置人员
2.2 组织灭火行动
2.3 保护重要目标
2.4 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3.2 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3.3 扑救指挥
3.4 专家组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4.2 力量调动
5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预警
5.2 火灾动态监测
5.3 火场预测预警
5.4 信息报告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6.2 响应措施
6.3 县级层面应对工作
7 综合保障
7.1 输送保障
7.2 队伍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化保障
7.4 交通保障
7.5 气象保障
7.6 物资保障
7.7 资金保障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8.2 火因火案查处
8.3 约谈整改
8.4 责任追究
8.5 工作总结
8.6 表彰奖励
9 附则
9.1 预案演练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9.3 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9.4 预案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指导思想
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森林火灾,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四川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遂宁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大英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大英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大英县应急委员会的通知》(大府函〔2019〕52号)、《大英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森林防灭火工作体制机制的通知》(大府办函〔2020〕134号)要求,特制定本预案。
1.3 森林火灾风险
全县现有森林面积31.566万亩,森林覆盖率30.02%,无连片森林;林区主要植物是含油脂类柏树,其余为油桐、桉树等以及林区周边大量的茅草;我县气候类型为亚热带季风气候,春冬易干旱,枯草枯叶遇火源易引发局部林区火灾。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大英县境内的森林火灾应对处置。
1.5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级响应、属地为主的原则,落实应急处置工作。相关部门依照本预案确定的任务,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快速反应、形成合力、积极应对。
科学处置、安全第一。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首先转移受威胁人员,注重扑火人员安全,严格落实“火情不明先侦察、气象不利先等待、地形不利先规避,未经训练的非专业人员不打火、高温大风等不利气象条件不打火、可视度差的夜间等不利时段不打火、悬崖陡坡沟深谷窄等不利地形不打火”的“三先四不打”要求,坚决禁止多头指挥、盲目蛮干。
以专为主、专群结合。坚持“专业人干专业事”原则,严禁未经专业培训的人员直接参与火灾扑救工作。扑救一般森林火灾以县消防救援大队、乡镇半专业扑火力量、政府专职消防力量、民兵应急分队等扑火力量为主,武警大英中队等支援力量为辅,村社义务扑火队、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扑救较大及以上森林火灾以市级统筹支援救援队伍、县消防救援大队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武警大英中队、政府专职消防力量、民兵应急分队、乡镇半专业扑火力量等支援力量为辅,村(社)义务扑火队、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机关干部、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不得动员未经专业训练以及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等不适宜参加扑救的人员。
1.6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火灾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4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2 主要任务
2.1 转移安置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人员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2 组织灭火行动
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3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转运、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由县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工作的副县长、县应急局局长担任。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由县委宣传部、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派员组成,防火期全脱产集中办公,实战化运行,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县委宣传部、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气象局分管负责同志和县消防救援大队站长助理兼任。必要时,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名义部署相关防火工作。
各镇、街道根据需要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本辖区森林防灭火工作。
3.2 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县应急局协助县委、县政府组织一般及以上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统筹救援力量建设,指导森林火灾处置工作;组织、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森林防灭火工作;组织编制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开展实施有关工作;协调、指导林区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生活救助等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承担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和信息综合组具体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履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负责森林火险火情监测预警、火灾预防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隐患排查整治、野外违规用火行政案件查处、宣传教育、灾损评估等工作;组织指导开展林区输配电设施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组织指导开展火情早期处理工作;指导、推动林业行业森林防火基础设施、防火装备和乡镇半专业扑火队伍建设;组织、指导国有林区开展防灭火相关工作;落实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标准并指导实施;必要时,可以按程序提请以指挥部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牵头指挥部火灾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组、林区输配电设施隐患排查整治组和小火打早打了组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做好森林火灾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违规用火处罚工作;开展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等工作;组织对森林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研判,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处置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牵头指挥部火案查处组工作。
县经科局协助指导开展林区输配电设施隐患排查整治相关工作;落实免收森林防灭火抢险救灾专用无线电台频率占用费等政策;支持县级森林防灭火信息化建设,指导督促各级各有关部门为森林防灭火信息化建设提供技术保障;负责协调森林火灾扑救中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支持森林防灭火野外视频监控项目建设,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按规定向公众发送森林防火信息、预警信息、科普宣传等信息,指导加强林区通信设备设施检修维护,防止引发森林火灾;协调指导森林火灾有关抢险救援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的经营与生产;组织落实医药储备的紧急调用;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县人武部负责协调驻大英部队(含预备役部队),组织所属部队和民兵开展扑火技能训练和参与处置森林火灾;协调办理兵力调动及使用军用航空器相关事宜,协调做好应急救援航空器飞行管制工作;申请和协调大英任务部队遂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强化部门联动,做到高效协同,增强工作合力。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承担的具体防灭火任务按部门“三定”规定和《大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工作规则(试行)》执行。
3.3 扑救指挥
坚持“属地指挥、分级指挥、统一指挥、专业指挥”原则。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属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跨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共同的上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相应地方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在统一指挥下承担各自行政区内的指挥工作。跨镇界的森林火灾,在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协调指挥下,预判为一般森林火灾,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跨县界的森林火灾,在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协调指挥下,预判为一般森林火灾,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预判为较大森林火灾,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预判为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由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按照行政指挥与专业指挥相结合的原则,由党政领导担任指挥长,负责火场全面指挥工作;合理配置工作组,重视发挥专家作用;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灭火的,由其最高指挥员担任副指挥长,主要负责制定扑火方案、部署扑火力量和现场组织灭火。参加扑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听从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指挥部应划定火场警戒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现场指挥部同意不得进入火场警戒区。
3.4 专家组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对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火灾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乡镇半专业扑火力量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预备役部队、武警部队、民兵应急分队等支援力量为辅,村社义务扑火队、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干部、机关干部、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
4.2 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火灾应对需要,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县级行政区域内乡镇半专业扑火力量由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直接调动,跨镇、街道调动乡镇半专业扑火队伍增援扑火时,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协调,拟调出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实施,拟调入镇、街道负责对接及相关保障。需要市级力量增援的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提出增援申请,根据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增援调动命令,做好对接及相关保障,统筹使用救援力量;需要省级力量调动增援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向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提出增援申请,根据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增援调动命令,做好对接及相关保障,全面统筹使用救援力量;需要调用应急航空救援飞机时,由县应急局向市应急局请示,再由市应急局向省应急厅请示,由省应急厅协调办理。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时,接受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执行跨县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时,由火场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或根据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明确的指挥关系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部实施垂直指挥。
军队和民兵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时,依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由军队根据现场指挥部制定的扑救方案负责指挥具体行动。
森林火灾扑救过程中,应制定应急避险预案,明确撤离路线和示警信号,一旦遭遇险情,及时启动应急避险预案,迅速、高效、安全实施紧急避险和营救行动。当现场扑火人员生命安全受到或可能受到严重威胁时,必须实行安全熔断机制,现场指挥部和扑火队伍指挥员应坚决果断停止行动,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防止造成人员伤亡。
需要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扑火时,按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5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预警
5.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指标、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划分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4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1.2 预警发布
防火期内,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县气象局、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加强与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和业务部门对接联系,及时、准确接收省、市发布的预警信息。接到省、市预警信息后,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应急、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和气象等部门进行会商,联合制作森林火险等级预报,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短信、微信公众号、应急广播等方式,向涉险区域和社会公众发布。
接到预警信息的地方政府要适时发布禁火令,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实时对预警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电话抽查和督导检查,提出针对性落实要求。
5.1.3 预警响应
接到省、市发布的预警信息后,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会同应急、自然资源、公安和气象等部门进行会商,在做好细化和发布的同时,立即启动以下响应措施。
5.1.3.1 蓝色预警响应措施
(1)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进入森林防火期常态化工作,实行领导带班,24小时值班值守,保持通讯联络畅通。
(2)全县所有消防救援力量进入备勤状态。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牵头,会同县委绩效办、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备勤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启动防火检查卡点,加大火源管控力度,加强护林巡护和瞭望监测工作。
(3)由县委宣传部牵头,统筹用好电视、网络、标语、横幅等手段,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工作。
(4)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加强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执法处罚工作。
5.1.3.2 黄色预警响应措施
在蓝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下列响应措施:
(1)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执行领导带班、指挥长和值班人员在岗在位,24小时值班值守,保持通讯联络畅通。
(2)开展督导检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对各镇、街道响应情况、森林防灭火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3)县委宣传部加大森林防灭火宣传力度。
(4)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加强森林火灾隐患排查力度,对发现的问题立即限时整改,加大执法处罚力度。
5.1.3.3 橙色预警响应措施
在黄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下列响应措施:
(1)由县级领导带队开展督导检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会同成员单位开展常态化暗访督查,对存在问题进行曝光。
(2)县内扑火力量进入待命状态。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实际需要落实县消防救援力量靠前驻防。
(3)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严格野外用火审批。增派人员,加大巡查力度和森林火情监测频次,对重点地区、重点林场(区)严管死守。
(4)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保持隐患排查整改、执法处罚高压态势。
(5)县委宣传部持续加大森林防灭火宣传力度,加大森林火情预警信息宣传和播报频次。
(6)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加强值班值守,保持通讯24小时畅通,做好扑救各项准备工作。
(7)督促镇(街道)包村、村包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到联系点带队开展督导检查。
5.1.3.4 红色预警响应措施
在橙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下列响应措施:
(1)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原则上至少1人在家值班,每周对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安排部署1次,亲自带队对各级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2)分管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县领导,原则上不得离开辖区,每天抽查县级有关部门、各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和值班人员在岗在位情况,随时掌握各种突发情况。
(3)执行最严的火源管控措施,外来车辆和人员需要进入或通过重要林区,县交通运输部门依据实际,确定放行时间,进行集中放行(国省干线除外)。本地村民进山入林的必须向所在村组干部进行报备,未按规定报备进山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4)县级领导带队到联系镇(街道)开展督导检查。
(5)县委宣传部加大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宣传和播报频次。
(6)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加大巡查力度和森林火情监测频次,所有护林员全部在岗在位开展巡查工作,重点地区、重点林场(区)临时增派力量,强化严管死守。
(7)停止各级防火区内除丧葬用火外的一切生产生活用火审批,丧葬用火由县级政府调度有关扑火力量现场监管,确保安全。
(8)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做好应对响应准备工作。
(9)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县消防救援大队到重要林场(区)、高危部位进行靠前驻防。
5.1.4 预警落实督促、报告、解除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筹安排对各镇、街道和县级有关部门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导。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镇、街道和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每天向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响应措施落实情况;红色预警期间,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每天汇总督导情况并向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报告。
5.2 火灾动态监测
利用西南卫星林火监测分中心、省气象灾害防御中心提供的卫星热点监测图像及监测报告,通过辖区无人机侦察、地面瞭望、人员巡护、视频监控及其他形式密切监视火场动态,形成立体森林火灾监测网络。
5.3 火场预测预警
根据扑救工作需要和自然资源部门高火险警报,由气象部门对接西南卫星林火监测分中心、省气象灾害防御中心对重点火场提供火场天气实况和应急监测、预报、服务工作,实施跟踪监测预报服务,及时为扑火指挥机构提供决策气象服务信息。针对高危火险区域或重点火场,县气象局根据天气情况,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为尽快扑灭森林火灾和有效降低火险等级创造有利条件。
5.4 信息报告
全县境内的森林人工瞭望台、防火巡查巡护人员及其他公民,一旦发现森林火情,要立即向当地政府(管委会)报告,政府(管委会)要第一时间将火情信息通过电话上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0825-7997119)、12119或119、110报警。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值班室卫星热点监测报告后,应立即核查并反馈信息。
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二条和《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九条规定,当发生森林火灾后,按规定时限和程序逐级上报。森林火灾信息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归口管理。
根据国家、省、市和县有关火灾信息报告规定和“有火必报”原则,各镇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及时、准确、规范逐级上报森林火灾信息。以下森林火灾信息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向县政府、县应急委报告:
(1)一般及以上森林火灾;
(2)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
(3)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4)受害面积在1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5)发生在县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6)发生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及其他重点林区的森林火灾;
(7)超过1个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8)需要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9)经研判需报告的其他重要森林火灾。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和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本级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情发生后,按任务分工组织进行早期处置。预判可能发生一般、较大森林火灾,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为主组织处置;预判可能发生重大森林火灾,申请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预判可能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申请由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必要时,应及时提高响应级别。
6.2 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等情况,科学组织扑救。
6.2.1 扑救火灾
6.2.1.1 属地初期火灾处置
森林火灾发生后,火灾发生地镇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立即启动当地应对处置办法(手册)进行响应,就近组织和协调当地消防救援队伍、乡镇半专业扑火力量赶赴现场,综合研判,科学制定扑火方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依方案进行处置。村社义务扑火队配合做好群众撤离、火情侦查、技术指导、信息收集上报等工作。
6.2.1.2 镇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初期响应
接到火情报告后,镇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在组织审定扑火方案时,就近调派扑火力量赶赴现场,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当地开展森林火灾的前期处置工作,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当火灾达到镇级响应的最低条件时,镇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当火灾达到县级响应的最低条件时,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及其办公室主任共同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6.2.1.3 处置工作要求
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保持通信畅通,设置火情观察哨,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及时预警,确保扑火人员安全。
6.2.2 转移安置人员
森林火灾发生后,按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群众转移安置工作,确保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医疗救治。当居民点等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将人员疏散到安全地方,采取有效阻火措施,防止火灾蔓延。
6.2.3 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人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况,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6.2.4 保护重要目标
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电力、通信设施、学校、村庄、居民区等重要目标物或重大危险源要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当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按照预案疏散受威胁的群众并调集相应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通过以水灭火、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6.2.5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火场周边交通秩序管控,保障救援力量和物资运输的通道。
6.2.6 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信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灾情和应对处置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等。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
6.2.7 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防止复燃和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由火灾发生地组织足够的消防救援队、乡镇半专业化扑火队、民兵应急分队、村社义务扑火队等人员看守火场,严防死灰复燃。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并报现场指挥员批准后,看守人员方可撤离。
6.2.8 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2.9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6.3 县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县级层面应对工作设Ⅳ级、Ⅲ级、Ⅱ级、Ⅰ级4个响应等级,并通知相关镇、街道根据响应等级落实相应措施。
6.3.1 Ⅳ级响应
6.3.1.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10公顷以上、5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2)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重伤,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且2小时或其他时段、其他地区4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4)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要求启动响应的森林火灾;
(5)同时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及其办公室主任共同研究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6.3.1.2 响应措施
(1)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立即向指挥长、副指挥长报告火情,加强火灾监测,及时连线调度火灾信息,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
(2)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或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视情,组织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3)根据镇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需要,就近协调扑火力量、物资及装备等参加火灾扑救,视情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提出就近协调扑火力量、物资及装备等参加火灾扑救请求;
(4)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县消防救援大队指挥当地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指挥所属消防救援队伍做好增援准备,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预告相邻镇半专业扑火队伍做好增援准备;
(5)气象部门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6)根据需要,提出申请市级支援力量和调派应急航空救援飞机的建议;
(7)根据火场周边环境,指导做好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8)视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9)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做好报道。
6.3.2 Ⅲ级响应
6.3.2.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5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2)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且3小时或其他时段、其他地区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4)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要求启动响应的森林火灾;
(5)同时发生3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组织研究,由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6.3.2.2 响应措施
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度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常务副指挥长召集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组织火场连线,视频会商调度和分析研判,同时派出由1名副指挥长组成的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镇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请求,就近协调扑火力量、物资及装备等参加火灾扑救,视情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提出就近协调扑火力量、物资及装备等参加火灾扑救请求;
(3)县消防救援大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扑救火灾,指导政府专职消防队做好跨区增援准备;
(4)气象部门加强火场气象条件研判,根据灭火需要,县人影办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指导做好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6)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做好报道。
6.3.3 Ⅱ级响应
6.3.3.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100公顷以上、15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4小时或者其他时段、其他地区8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4)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要求启动响应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按照《大英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大英县应急委员会的通知》(大府函〔2019〕52号)规定,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出,报县应急委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6.3.3.2 响应措施
在县应急委统一指挥下,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依托县应急局指挥中心全要素运行,由指挥长或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指挥调度;指挥长根据需要率工作组赴一线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根据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专家意见,制定扑火方案、部署扑火力量和现场组织灭火;
(2)请求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跨区域增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应急航空救援飞机等扑火力量、装备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3)根据镇人民政府、街道管委会或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请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实施受威胁群众转移安置工作,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提出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的请求;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5)进一步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6)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紧抓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7)建立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定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做好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
(8)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6.3.4 Ⅰ级响应
6.3.4.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150公顷以上、20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2)死亡10人以上或者重伤30人以上的森林火灾;
(3)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受到严重影响,有关行业遭受重创,经济损失特别巨大;
(4)发生森林火灾的县人民政府已举全力仍未得到有效控制。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报请指挥长同意,按照《大英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大英县应急委员会的通知》(大府函〔2019〕52号)规定,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县应急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县应急委报县委、县政府启动Ⅰ级响应。
6.3.4.2 响应措施
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和指挥下,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依托县应急局指挥中心全要素运行,由指挥长或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指挥调度;指挥长根据需要率工作组赴一线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根据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专家意见,制定扑火方案、部署扑火力量和现场组织灭火;
(2)请求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跨区域增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应急航空救援飞机等扑火力量、装备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3)根据镇人民政府、街道管委会或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请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实施受威胁群众转移安置工作,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提出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的请求,统筹做好物资和队伍;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5)进一步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6)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紧抓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7)建立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定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做好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
(8)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6.3.5 超过Ⅰ级响应启动条件时,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在做好森林火灾先期处置的同时,由县委、县政府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申请启动《遂宁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市级层面应对工作,并在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派出工作组的协调、指导下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6.3.6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地区、时间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可酌情调整启动县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标准。
6.3.7 响应终止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镇、街道。
7 综合保障
7.1 输送保障
县级增援扑火力量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公路输送方式为主。市级增援扑火力量及携行装备的运输根据《遂宁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运输方式进行,省级增援扑火力量及携行装备的运输根据《四川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运输方式进行。
7.2 队伍保障
以1支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5支政府专职消防队和10支乡镇半专业扑火队伍力量为主,预备役部队、武警部队、民兵应急分队等力量为辅,村社义务扑火队、社会救援队为补充的扑救队伍保障。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干部、机关干部、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
7.3 通信和信息化保障
依托全县13部天通一号卫星电话、对讲机等通讯设备组建火场通信和信息化网络,建立灾害现场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与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中心,以及其他指挥机构之间的通信联络。
7.4 交通保障
依托全县209辆营运客车保障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运抵火场。
7.5 气象保障
县气象局对接西南卫星林火监测分中心、省气象灾害防御中心对重点火场提供火场天气实况和应急监测、预报、服务工作,实施跟踪监测预报服务,及时为扑火指挥机构提供决策气象服务信息。针对高危火险区域或重点火场,县人影办根据天气情况,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为尽快扑灭森林火灾和有效降低火险等级创造有利条件。
7.6 物资保障
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研究建立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战时应急,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森林防灭火应急物资保障体系。科学调整县级防灭火物资储备规模结构,合理确定灭火、防护、侦通、野外生存和大型机械等常规储备规模,适当增加高技术灭火装备、特种装备器材储备。镇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本地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装备和物资。发生一般森林火灾时,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给予必要的物资增援;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时,市、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给予必要的物资增援;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时,省、市、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给予必要的物资增援。
7.7 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灭火所需支出。按照《四川省自然灾害应急救灾经费保障机制》有关规定做好经费保障。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必要时,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将下发督办函,督导落实或直接开展调查和评估
8.2 火因火案查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8.3 约谈整改
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地区,由县人民政府及时约谈所在辖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8.4 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压实压紧各级各方面责任,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8.5 工作总结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要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省委和省政府领导同志、市委和市政府领导同志或县委和县政府领导同志有重要指示批示的森林火灾和一般及以上森林火灾,以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产生严重影响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火灾发生地政府(管委会)向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县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8.6 表彰奖励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9 附则
9.1 预案演练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每年组织演练。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学习、宣传和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镇级应急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管委会)批准,并报县应急局备案,形成上下衔接、横向协同的预案体系。
9.3 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火场现场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2.救援力量的组成及调动
附件1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火场现场指挥部
组成及任务分工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火场现场指挥部,下设相应的工作组。
一、综合协调组
牵头机构: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组成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气象局、县人武部、武警大英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
主要职责:传达党中央、国务院指示;传达落实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指示、部署;密切跟踪汇总森林火灾情况和扑救进展,及时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县委、县政府和县应急委报告,向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通报。
二、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局
组成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气象局、县人武部、武警大英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等
主要职责:指导火灾发生地政府、管委会制定扑火力量配置方案;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协调调派部队、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民间救援队、乡镇半专业扑火队、村社义务扑火队及民兵、预备役等跨区域增援火灾扑救工作;请求调派空中消防力量。
三、医疗救治组
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
组成单位: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等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灾区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统筹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支援灾区;组织指导灾区转运救治伤员、做好伤亡统计;指导灾区、安置点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暴发流行。
四、火灾监测组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组成单位:县应急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
主要职责:组织火灾风险监测,指导次生衍生灾害防范;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发展;指导灾害防御和灾害隐患监测预警。
五、通信保障组
牵头单位:县经科局
组成单位: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委网信办、移动大英分公司、联动大英分公司、电信大英分公司等
主要职责:协调做好指挥机构在灾区时的通信和信息化组网工作;建立灾害现场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与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中心,以及其他指挥机构之间的通信联络;指导修复受损通信设施,恢复灾区通信。
六、交通保障组
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组成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公安局、县应急局、县人武部等
主要职责:统筹协调做好应急救援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交通保障工作;指导灾区道路抢通抢修;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保障。
七、电力保障组
牵头单位:县经科局
组成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网大英县供电公司等
主要职责:统筹协调森林火灾突发事件电力应急保障工作,督促电力企业做好火场视频监控、指挥调度、扑火设施等电力保障工作。
八、专家支持组
由气象、自然资源、消防、环境、应急等方面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现场灾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地方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九、灾情评估组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组成单位:县应急局等
主要职责: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时跟踪评估,为抢险救灾决策提供信息支持;参与制定救援救灾方案。
十、群众生活保障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局
组成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商务经合局、县水利局等
主要职责: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接收并统筹省、市救灾款物发放;下拨并指导县级救灾款物发放;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指导灾区水、电、气、油等重要基础设施抢修;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及遗体处理等工作。
十一、社会治安组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
组成单位:武警大英中队等
主要职责:做好森林火灾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指导协助灾区加强现场管控和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做好火场现场指挥部在灾区时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二、宣传报道组
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
组成单位:县委网信办、县融媒体中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应急局等
主要职责:统筹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做好现场发布会和新闻媒体服务管理;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加强舆情管控;指导做好科普宣传;协调做好上级领导同志和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在现场指导处置工作的新闻报道。
附件2
救援力量的组成及调动
一、支援力量
(一)省级力量
甘孜、阿坝、凉山、攀枝花森林消防支队,省森林消防总队特勤大队、专业扑火队伍。
(二)市级力量
市消防救援支队、驻遂部队、预备役、专业救援队、民间救援队等。
(三)县级力量
县消防救援大队,民兵连队等。
(四)乡级力量
乡镇半专业扑火力量、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民兵应急分队、村社义务扑火队等。
二、支援力量调动办法
(一)省级力量调动
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向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提出申请,由省应急厅、省森林消防总队按照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工作要求和应急部救援力量调动审批规定下达增援调动命令。军队力量调动由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商请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四川省总队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分配省级增援力量。
(二)市级力量调动
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提出申请,由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按照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工作要求和省消防救援力量调动审批有关规定下达增援调动命令。各专业救援队、民间救援队的调动由市应急局下达增援调动命令。乡镇半专业扑火队、村社义务扑火队伍的调动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调出县(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下达增援调动命令。驻遂部队调动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商请遂宁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遂宁市支队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三)县级力量调动
由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管委会)向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提出申请,由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按照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工作指令和市消防救援力量调动审批有关规定下达增援调动命令。民兵、预备役调动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商请县人武部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四)增援力量梯队配置
根据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请求和灭火救援需要,发生一般森林火灾时,乡镇半专业扑火队作为第一梯队,县消防救援大队作为第二梯队。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时,经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请求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同意后,由县消防救援大队、乡镇半专业扑火队作为第一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作为第二梯队。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时,经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请求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同意后,由省森林消防总队特勤大队为第一梯队;攀枝花、阿坝、甘孜、凉山支队为第二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区)消防救援大队、乡镇半专业扑火队为第三梯队。
大英县森林火灾应急响应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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