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府办规〔2023〕2号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英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盐井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大英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六届县委常委会第63次会议和县政府六届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14日
大英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推进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和完善全县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大英县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需要,经依法批准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和房屋搬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市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等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安置,指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依法依规按程序报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行为,并依法给予拟征收土地和房屋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作为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的主体,负责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为县集体土地征收的业务主管部门下称“县土地征收主管部门”,组织县内集体土地的征收工作,负责征收范围、土地性质的确定,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土地报征、安置房规划选址、被征地农民参保人数计算等工作。
由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搬迁业务主管部门下称“县房屋搬迁主管部门”,负责县内集体土地上房屋下称“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政策制定、监督管理、过程审核;对参与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等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盐井街道办事处等作为征收土地、房屋的实施主体下称“征地搬迁实施主体”,承担征收土地、房屋搬迁补偿安置相关具体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社保资金测算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的编制、审核、实施。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国资金融、纪检监察、审计、经科、教育体育、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经合、统计、文化广电旅游、税务、公安、退役军人、民政、农业农村、司法行政、信访、综合执法、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保障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条 征地搬迁补偿安置等成本费用,纳入县级财政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所需工作经费,根据征地搬迁工作量的大小、难易程度、工作时限要求及工作实效,按征地项目核定金额,纳入成本费用预算。
第六条 拟征收土地和房屋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配合县人民政府依法征收土地和房屋搬迁工作,依法履行登记手续,及时领取补偿、补助,接受安置,按时腾退土地和房屋。
第二章 土地征收
第七条 启动条件。根据公共利益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集体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规划建设项目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八条 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县人民政府在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所在镇(街道)、村、村民小组内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预公告内容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九条 征收范围停止办理事项。自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有下列行为的,对违反规定部分不予补偿。
(一)在土地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三)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县土地征收主管部门和县房屋搬迁主管部门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对涉及搬迁户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自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有下列行为的,不增加补偿。
(一)对拟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房屋,进行流转、分割、赠与;
(二)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三)违规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四)其他为增加补偿费用实施的不当行为。
第十条 现状调查登记
(一)土地现状调查。县土地征收主管部门对拟征收的土地进行现状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调查结果应当由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确认。
(二)房屋现状调查。征地搬迁实施主体对拟搬迁房屋进行现状调查。调查内容包括:房屋的产权、建筑结构、面积、用途等情况,并登记房屋垮塌户宅基地面积。
现状调查时,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被征收人对现状调查工作不予配合或无法确认房屋建筑面积的,可以按照土地和房屋登记档案或者现场勘测结果进行登记。
现状调查登记工作结束后,调查结果应当由拟搬迁房屋的所有权人予以签字确认。
对调查登记结果有异议的,由拟征收土地、房屋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向征地搬迁实施主体以书面方式提出核实申请。征地搬迁实施主体在受理申请后15日内予以核实并告知申请人。
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房屋等设定有流转、租赁等情况的,由拟征收土地、房屋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负责解除。
第十一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搬迁实施主体按照《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明确风险等级,提出化解风险的具体措施,出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和公告。县土地征收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农业农村、社会保障等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方案内容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内容。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在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期限,异议反馈渠道、期限等内容。
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县人民政府应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和听证会情况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修订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按原途径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日。
第十三条 征地搬迁补偿登记。拟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规定期限内,持户主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土地权属证明、房屋所有权证等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搬迁补偿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登记的,被搬迁建(构)筑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等相关信息按照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确定,由征地搬迁实施主体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补偿费提存手续。
第十四条 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县土地征收主管部门指导征地搬迁实施主体负责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五条 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制定。县房屋搬迁主管部门会同征地搬迁实施主体拟定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后,提交县人民政府审定。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应在被征收土地所在村民小组范围内予以公布,公布时间不得少于7日。
第十六条 资金测算。县房屋搬迁主管部门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组织测算并按规定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的补偿费以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等。
第十七条 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门户网站和被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安置方式以及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第十八条 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县房屋搬迁主管部门指导征地搬迁实施主体与拟搬迁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九条 强制执行。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并实施补偿、安置后,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搬迁人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腾退土地和房屋的义务,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由县人民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要求履行协议,并依法送达。被搬迁人在该书面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腾退土地和房屋,也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搬迁人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腾退土地和房屋,也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未履行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条 土地补偿。征收土地面积按实测(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土地类别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进行分类。土地补偿费按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计算到第二轮土地承包时的村民小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符合参保条件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
第二十一条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房屋、其他构筑物、附属设施、青苗的补偿标准按遂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相关设施设备损失补偿
(一)水、电、气补偿。选择实物安置的,原有水、电、气设施不另作补偿,在安置房中按原有户头类别、数量恢复,费用由征地搬迁实施主体承担;超出原有户头数一套的,安装费用按优惠价收取;超出一套以上的按市场价收取,费用由被安置人承担。
(二)其他设施设备补偿。被搬迁人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由相关部门批准单独安装的水、电、气等专用设施,按搬迁时相关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予以货币补偿。
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经依法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上兴办企业、从事经营活动,涉及企业设施设备等补偿项目,按照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
第二十三条 搬迁及临时安置补偿
(一)搬迁费。搬迁住宅房屋时,在规定时间内腾空被搬迁房屋并移交给征地搬迁实施主体的,按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补助2元/平方米的搬迁费。
每个产权户单次计发金额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计发。选择货币安置的,只补助一次搬迁费;选择实物安置的,补助两次搬迁费。
涉及特殊设施设备搬迁情况,可按实际评估搬迁费用给予补偿。
(二)提前搬迁奖。根据项目情况,可设置提前搬迁奖励。被搬迁人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完毕,经验收合格后,按照搬迁不同时间节点给予不同金额的奖励,超出规定时间不予奖励。
(三)临时安置过渡补偿。临时安置过渡期是指选择实物安置的被搬迁人从腾空并移交被搬迁房屋之日起至本集体经济组织安置房集中分配之日止的期间。
选择实物安置的,征地搬迁实施主体为被搬迁人提供了周转房的,不计发临时安置过渡补偿费。统规统建的临时安置过渡补偿费按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补助标准以县人民政府规定执行。统规联建、划地自建的临时安置过渡费按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补助标准以县人民政府规定执行,补助发放终止时间为划定宅基地后6个月止。
第四章 人员安置
第二十四条 安置对象与人数的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依法被全部或大部分征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养老保障安置对象。
土地被部分征收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被征收土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该村社(组)人均占地面积计算确定被征地安置人数。
第二十五条 安置人员的确定。征收集体土地时,按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相关规定,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社员大会民主讨论,经具有表决权的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人员,确定为安置对象,予以安置。
第二十六条 养老保障。坚持即征即保、分类参保的原则,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编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提出纳入基本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的人员名单,报征地搬迁实施主体对名单进行审核、公示后,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公安等主管部门核定并报县人民政府审定。社保机构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经办工作。
参保对象的确定、养老保障办法、资金筹集、资金管理、办理流程等具体内容按照《大英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农转非。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人口因征收土地转为非农业人口的,纳入所在地社区按城镇居民管理,享有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第五章 房屋安置
第二十八条 安置方式。房屋安置实行住宅房实物安置与货币安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实物安置。实物安置包括:统规统建、统规联建、划地自建三种方式。根据具体征地搬迁项目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安置。
(一)统规统建
1.安置原则。安置房以村民小组为单位,采取统一划地、统一规划、统一建设模式,按照被搬迁房屋与安置房建筑面积“拆一还一”原则,对房屋安置对象进行住房安置。
2.统规统建供地。安置房建设用地由各镇人民政府、盐井街道办事处作为申报主体。
3.统规统建建设标准。用于实物安置的安置房为清水房。
4.安置及结算办法。还房安置的面积为建筑面积。按所分配安置房屋结构、面积及其他情况,分类实施安置房结算。
(1)安置房屋结构补差。新建安置房结构为框架或砖混结构。根据被搬迁房屋结构不同,被搬迁人在规定应安置面积内的部分,抵扣被搬迁房屋重置价后,需补房屋结构差价给征地搬迁实施主体。
(2)增减面积安置及结算办法。按照核定建筑面积实行“拆一还一”同等面积安置,以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所注明的房屋户型选安置房,每套安置房增减面积不超过正负5%。
结算时,所分配安置房与被搬迁房屋同等面积部分,抵扣被搬迁房屋重置价后,只补房屋结构差价给征地搬迁实施主体;当所分配安置房建筑面积增加5%以内的,被搬迁人按照安置房评估单价50%结算给征地搬迁实施主体;超过5%的房屋面积不视为安置面积,被搬迁人按照搬迁当年相关主管部门提供的网签商品房市场平均价结算给征地搬迁实施主体。当所分配安置房建筑面积小于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时,小于面积部分按照安置房评估单价结算给被搬迁人。
(3)无房户安置及结算办法。在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已确定为人员安置对象的农户中,因原有房屋垮塌等原因,导致搬迁时无法确认房屋建筑面积或档案无法查实的,安置面积按该户具有该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人均安置30平方米,每户不能超过150平方米。
选房时,以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所注明的房屋户型选安置房,每套安置房增减面积不超过正负5%。
结算时,人均安置面积在30平方米以内的,被搬迁人按照安置房评估价的50%结算给征地搬迁实施主体;当所分配安置房建筑面积增加5%以内的,被搬迁人按照安置房评估单价结算给征地搬迁实施主体;超过5%的房屋面积不视为安置面积,被搬迁人按照搬迁当年相关主管部门提供的网签商品房市场平均价结算给征地搬迁实施主体。
5.安置房分配。由县政府指定单位或征地搬迁实施主体指导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代表制定安置房分配方案。
选房顺序按照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时间、房屋搬迁完毕时间(以房屋搬迁验收合格证编号为顺序号)、安置房预决算交款时间,3个顺序号之和为安置房选房序号。安置房选房序号按自然数排列,由小到大依次选房。
6.地下车位购买办法。安置房修建的地下车位属于建设业主所有。每套安置房最多购买一个地下车位,售完为止。
7.安置小区管理。安置房分配结束后,将安置小区整体移交辖区社区管理。
(二)统规联建和划地自建
1.划地面积。坚持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统规联建和划地自建宅基地划分标准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2.基础配套。统规联建和划地自建的安置用地、统规联建的基础配套设施由征地搬迁实施主体负责。
3.宅基地土地补偿费使用。被搬迁人安置房宅基地由村或村民小组集中供地的,其原宅基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村或村民小组安排使用。被搬迁人自行落实安置房宅基地的,应划给新建宅基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安排给该户使用。
4.宅基地选址顺序。实行统规联建和集中划地自建的,宅基地选址序号按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时间、房屋搬迁完毕时间(以房屋搬迁验收合格证编号为顺序号)、补偿安置资金结算时间,3个顺序号之和为宅基地选址序号。按自然数排列,在规划地块内由小到大依次选定宅基地位置。
(三)安置房产权证办理。统规统建安置房不动产登记证由征地搬迁实施主体负责办理。统规联建和划地自建安置房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由征地搬迁实施主体负责办理。安置面积以内部分的办证费用由征收人承担,安置面积以外部分的办证税费由被搬迁人承担。
第三十条 货币安置
(一)货币安置原则。选择货币安置的被搬迁人,必须提供经家庭成员中所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字的申请书。
符合集中供养或已在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可选择货币补偿。
(二)货币安置标准
1.被搬迁房屋的评价标准。实行统规统建房屋安置的,按安置房评估价上浮不高于30%结算给被搬迁人。统规联建或划地自建房安置的,按被搬迁房屋主体结构的重置价补偿单价上浮不高于30%结算给被搬迁人。
2.应分配宅基地的补偿。统规联建或划地自建的,按照被搬迁人家庭中房屋安置对象的人数计算新建宅基地面积,应划给的新建宅基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一次性结算给被搬迁人。享受货币安置的被搬迁人,原旧房交由征地搬迁实施主体统一拆除,原宅基地退回村民小组集体,今后不再进行房屋安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在征地搬迁过程中,当事人不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骗取征地补偿补助安置资金的;
(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阻挠国家建设的;
(三)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三十二条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相关费用,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逐级拨(支)付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平调、挤占、挪用和截留。
第三十三条 县土地征收主管部门、县房屋搬迁主管部门、征地搬迁实施主体加强对征收与补偿资料的收集归档管理。专人负责,一项目一档案。因个人原因造成资料损毁、遗失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纪律、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征地搬迁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挤占征地各项补偿费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纪律、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国家和四川省、遂宁市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4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本办法施行前,征地补偿安置、社会保障方案已批准的项目发生的征地搬迁补偿安置事宜,仍按原办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