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民发〔2023〕26号
大英县民政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盐井街道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和特殊困难群体关爱服务等民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充分保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全面提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管理水平,现就进一步做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管理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特困人员救助保障工作。近年来,特困人员认定更加规范,标准制定更加合理,救助供养水平稳步提升。在物质保障得到显著加强的同时,特困人员照料服务问题逐步凸显,尤其是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服务需求越来越迫切。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是聚焦特殊群体,以完善“物质类救助+服务类救助”的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方式为方向,以满足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需求为目标,以落实委托照料服务为重点,解决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平日无人照顾、生病无人看护”的问题,对于进一步增强特困供养人员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二、明确服务责任主体
(一)监管主体。监管主体为县民政局,主要负责对委托照料服务的监管,规范委托人照料服务行为,统一制定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文本;协调县财政局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照料护理费用以及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组织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和复核评估;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建立探视巡访制度,确定照料服务人,落实委托照料服务事项;对全县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工作进行监督;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连接社会服务资源提供关爱服务等。
(二)实施主体。实施主体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与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及其照料人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签订四方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相关职责;开展特困人员自理能力评估;建立定期探视巡访制度,做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居所安全管理和委托照料服务等工作;督促照料服务人员认真履行委托照料服务协议,定期对照料服务人员开展考核评价。不定期组织排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生活状况,动员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入住养老机构。
(三)照料主体。照料人是照料服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生活照料、生病看护以及需求转介等服务,协助做好居所安全隐患排查,并及时向村(居)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四)协助主体。协助主体为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本村(居)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管理相关工作;督促探视责任人(村、社区包片干部)开展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探视巡访服务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动态掌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健康状况、精神状态和基本生活保障情况等;督促指导照料服务人(机构)落实照料服务责任,对发现的问题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合理诉求,及时与照料服务人(机构)沟通并督促改进,发现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及时上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规范照料服务管理
(一)鼓励入住养老机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村(居)民委员会协助,积极鼓励失能半失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入住养老机构集中供养。
(二)精准选定照料人员。确属个人意愿不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为其选定合适的照料服务人员。确定照料服务人员时,应在充分尊重本人意见的基础上,优先就近选择关系密切的亲友、邻居或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或有责任心的村干部,并适当考虑性别、年龄、照料服务对象数量等因素,且不得长期在村外务工。照料服务人员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全面签订照料协议。照料服务协议文本由县民政局统一制定。照料服务协议为四方协议,在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本人自愿的前提下,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本人及其照料服务人员、村(居)民委员会共同签订。对于无法准确表达自己意愿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应当征求其监护人、亲友的意见后再签订。
(四)明确照料护理内容。对于完全和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人员要帮助解决吃、喝、穿、洗、医、用等方面困难,要每天帮助其做饭、饮水、排便,收拾卫生,保持生活环境整洁,要每周帮助其换洗衣服、被褥等,防止发生褥疮等并发症。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必须与照料服务人员共同居住,达不到条件的,应积极鼓励其入住养老服务机构;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与照料服务人员不是共同居住的,照料服务人应每天至少上门照料服务1次;对于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人员要坚持每周至少上门服务2次并至少通1次电话,帮助解决吃、喝、穿、医、用等基本生活困难,确保有良好的生活状态。特困人员需要就诊或住院的,协助将其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提供必要的看护服务。
(五)落实定期探访制度。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巡查探访,从监护情况、基本生活保障情况、生活照料保障情况、住房保障情况以及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状况等五方面巡查探访,认真填写《大英县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巡查探访检查表》(见附件2);对于人户分离的特困人员,通过与委托照料人视频连线的方式进行探访,并按规定做好记录存档。村(居)民委员会每月开展探视巡访。对于自理情况较好的每月至少电话或上门探访1次;对于自理能力弱,照料护理人履职能力差的必须每周至少电话探访2次和上门探访1次。探访时要保留影像资料,认真填写《大英县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探视巡访记录表》(见附件3),以便及时了解掌握特困人员的生活状况,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
(六)规范照料成效评估。对照料服务人员的照料成效开展日常评估和抽查评估。日常评估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村(居)民委员会配合,以定期探访“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工作指标是否达标”内容完成情况为基础,邻里走访满意度为参考。评估等次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根据日常评估结果发放照料护理补贴,合格等次的正常发放照料护理补贴,不合格等次的限期整改,整改验收合格后再发放照料护理补贴。累计2次评估为不合格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更换照料护理人。抽查评估由县民政局组织实施,发现照料服务人员不能履行职责时要及时反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整改,县民政局进行回访。若回访依然不合格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更换照料护理人。县民政局负责督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解除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更换照料服务人员,同时不定期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协议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督促立即整改到位。
四、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一)成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成立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工作。
(二)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小组。以村(居)民委员会为单位成立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小组,负责本辖区内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应急处置工作。
(三)突发事件处置程序。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发生突发安全事故后,村(居)民委员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小组第一时间要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报告,并根据需要向公安、应急、卫生、消防等相关部门报案请求援助。村(居)民委员会应急处置小组要本着“先控制、后处理、减少损失”的原则,果断处理、积极抢救,协助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离开危险地区,维护现场秩序,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工作,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接到突发安全事件报告后,第一时间电话报告县民政局。县民政局根据情况赶赴现场核实,会同辖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坚持边报告、边核实、边补充,按照紧急突发事件事实,统一口径后上报县委、县政府,同时及时组织抢救和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具体应急处置措施按照相关部门应急处置预案规定执行。
(四)安全防护措施
1.照料服务人员要切实履行委托照料服务责任,照顾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日常生活起居,发现异常事件及时报告村(居)民委员会。
2.探视责任人(村、居包片干部)要定期探访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了解他们的身体状况、居住条件、饮食状况等实际情况,做好火灾、食品等安全隐患排查,尽力从源头上阻止突发事件发生,保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3.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本人要增强自身安全防范意识,外出走亲访友等要向村(居)民委员会报备,以便村(居)民委员会实时掌握其动态轨迹。
4.如遇特殊极端天气或突发公共事件,照料服务人员应每天至少上门服务1次或至少通1次电话,探视责任人(村、居包片干部)要加大走访频次,随时关注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生产生活状况,及时解决其面临的突发问题或困难,村级不能解决的,第一时间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加强监督指导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考评不合格的照料服务人员进行约谈,并要求限期整改。若照料服务人员累计2次考评不合格被约谈,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解除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更换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人。对不履行委托照料服务协议内容或者履行不到位,长期掌控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供养金和照料护理补贴,经多次约谈不予整改,且不同意更换监护照料权利的照料服务人,可协商解除协议,协商不成的由协议一方当事人起诉解除协议。照料服务人职责未履行到位导致发生重大影响事件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解除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县民政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分散供养人员管护工作,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力、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1.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协议
2.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巡查探访表
3.大英县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探视巡访记录表
4.大英县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评估表
大英县民政局
2023年2月27日
附件1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协议
甲方: 镇(街道)法定代表人:
乙方: (照料服务人或机构)
身份证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地址:
丙方: (特困人员)身份证号:
地址:
丁方 (村、居民委员会)法人代表:
根据《民政部关于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通知》(民发〔2019〕124号)、《四川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程》(川民规〔2022〕1号),为认真做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经甲、乙、丙、丁四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经县民政局审核确认,确定丙方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本认定等级标准以本阶段认定为准)。
甲方对丙方救助供养负有主体责任,现委托乙方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向丙方提供照料护理服务,由县民政局每月按规定标准支付乙方照料护理费用 元,由丁方负责日常联系并监督。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权要求和监督乙方按照本协议提供服务。
(二)甲方应做好丙方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工作,将评估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报县民政局复核,并将评估结果及时通报乙方和丙方。
(三)甲方发现乙方不履行、不依约履行或不能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情形,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追回已发放的未履行协议期间的照料服务费。若发现乙方存在虐待丙方等违法情形,有权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四)甲方应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政策,协助县民政局,每月向丙方发放基本生活费用。
(五)甲方应协助县民政局,按政策规定及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照料护理费用。
(六)如遇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照料护理费未及时支付的情况,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向县民政局反映,要求及时支付相关费用。
(七)甲方有跟踪关注乙方对丙方实施照料服务效果并进行评估,每季度(月)安排专人探访丙方不少于 1 次,了解照料服务落实情况,对于发现的问题做好相应记录。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应熟知本地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具备为丙方提供照料护理服务的便利条件。
(二)乙方为个人的,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履约能力,无犯罪记录。
(三)丙方是未成年人的,乙方应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四)乙方协助丙方保持居住环境和个人卫生干净整洁。
(五)乙方应照顾丙方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等不能独立完成的生活起居事宜。
(六)乙方应做好丙方就医陪诊等相关事宜,健康情况及时向甲方、丁方报告。
(七)乙方应考虑并回应丙方就照料护理方面提出的合理建议。
(八)乙方应密切关注丙方的思想状况和身体状况,如遇重大事情要及时向甲方报告。
(九)丙方若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服务或影响他人正常生活行为的,乙方有权对其劝诫教育,若经三次劝诫仍未改正或因此造成不良后果的,乙方有权向甲方报告,协商处理意见。
(十)乙方应接受甲方、乙方和有关上级部门的指导、监督,提高照料护理服务质量。
(十一)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协调县民政局按协议约定支付服务费用。如遇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照料护理费未及时支付的情况,乙方应先与甲方和县民政局联系并要求支付,如费用超过1个月未支付,乙方有权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反映。在此期间,乙方应确保丙方基本生活保持稳定,不得中断对丙方的照料护理服务。
(十二)若因乙方过错造成丙方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丙方与乙方共同居住,乙方应履行对丙方的临时监护职责,注意健康和人身安全,遇事要及时向甲方、丁方报告。
(十三)乙方如欲解除服务协议,需提前10天征求甲方意见,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后,通知丙方、丁方。不得擅自终止服务,否则将追究违约责任。
若乙方为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法人机构,还需做到:
(十四)乙方应做好服务记录,并保护好丙方个人隐私。
(十五)乙方应为丙方提供心理辅导、情感关怀等服务。
三、丙方权利和义务
(一)丙方按照政策规定及本协议约定,享受照料护理服务。
(二)丙方自觉遵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的相关规定,配合乙方照料护理工作。
(三)丙方有权向乙方提出与服务内容相关的需求和合理化建议。
(四)丙方应注意健康和人身安全,遇事及时向甲、乙、丁方报告。
(五)丙方有权自主变更供养方式,乙方无权干涉,如丙方选择到相应机构集中供养,则本协议自丙方到机构集中供养的次月起自动解除。
四、丁方权利和义务
(一)丁方协助甲方、丙方对乙方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如乙方未达到服务标准要求的,可及时上报甲方终止协议。
(二)丁方应定期入户巡访、询问了解掌握照料护理服务情况并做好记录。
(三)丁方要主动关爱丙方,有条件的可从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资金或者提供人力、物资、改善丙方生活。
五、服务质量评估
照料服务工作实行评估制,由甲方或丁方在日常监督和充分征求服务对象意见的基础上做出服务质量评估。服务质量评估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对合格的,按标准支付照料费;不合格的,当月予以提醒并警告,暂缓支付当月的照料服务费,在下月整改合格后再予以支付;仍然不合格的解除照料协议,并不再支付任何照料护理金。
六、协议的生效和解除
(一)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应由甲方组织各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特困人员供养方式及照料护理等级发生变化,特困人员死亡或不再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情形,此协议自行终止。
(三)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丁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未尽事项由四方商定另附。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签字): 丁方(盖章):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附件2
大英县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巡查探访评估检查表
特困人员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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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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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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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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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理能力
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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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防方式
| 1、上门巡防 2、电话巡防 3、邻里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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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
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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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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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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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结果
| 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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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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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访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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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巡访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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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料护理人/服务机构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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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记录表定期整理归档,以防丢失。
附件3
大英县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村(居)探视巡访记录表
特困人员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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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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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理能力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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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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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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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访人员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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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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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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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巡访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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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方 式
| 探访情况
| 解决问题情况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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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电话□ 上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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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电话□ 上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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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电话□ 上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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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电话□ 上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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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电话□ 上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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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电话□ 上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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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电话□ 上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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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电话□ 上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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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电话□ 上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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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电话□ 上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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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电话□ 上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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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电话□ 上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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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电话□ 上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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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记录表定期整理归档,以防丢失。
附件4
大英县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评估表
照料服务人: 住址: 电话: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住址: 自理等级:
评估方式
| 评估内容
| 评估得分
| 评估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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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满意度
| 对照料服务进行总体评估(总分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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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邻里评价
| 随机选择2-3户亲属、邻居,对照料人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进行总体评价(总分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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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干部定期探视巡访评估检查
| 结合日常了解和上门巡访评估护理服务质量,主要评估特困人员家庭卫生、本人卫生状况和生活质量(总分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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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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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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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道)审核
| 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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