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安委发〔2022〕2号
大英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印发《大英县城镇燃气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盐井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
《大英县城镇燃气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大英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2年3月4日
大英县城镇燃气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
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落实李克强总理等领导同志批示要求,切实做好全县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根据《全国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安委〔2021〕9号)、《四川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川安委〔2021〕20号)、《遂宁市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遂安委〔2022〕2号)精神,结合《大英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大安委发〔2020〕8号)要求和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排查整治燃气行业各领域安全风险隐患,实施老旧燃气管网和设施改造,加强燃气企业违规违法行为惩治,进一步提升我县燃气安全生产保障水平,坚决遏制重大事故发生,不断健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精准管控安全风险,为筑“三城”兴“三都”、加速升腾“成渝之星”、建设“大美大英”提供安全稳定环境。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排查整治燃气经营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推动燃气经营企业安全隐患排查,重点整治燃气经营企业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人员队伍建设不规范、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
1.燃气经营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从业人员无证上岗。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配备不符合《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建城规〔2019〕2号)相关要求。(整改时限:2022年6月底前;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应急局、盐井街道、各镇、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逗号前为牵头单位)
2.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未定期开展执行情况考核。(整改时限:2022年5月底前;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3.燃气经营企业未按照国家相关标准配备安全检测和管网监测设备,未定期开展维护检测,设施设备使用不正常。(整改时限:2022年4月底前;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4.燃气经营企业未按照《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和《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等相关规定开展燃气设施检查维护。(整改时限:2022年6月底前;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5.燃气经营企业未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规定开展重大危险源识别,重大危险源不按规定进行备案,未采取防控措施,未制定并落实针对性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开展技术检测和安全评估。(整改时限:2022年6月底前;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应急局)
6.燃气经营企业未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时限:2022年4月底前;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应急局)
7.燃气经营企业未及时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未将从业人员违规行为纳入安全生产奖惩的内容。(整改时限:2022年4月底前;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应急局)
8.燃气经营企业未严格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要求,使用不具备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车辆运输燃气。(整改时限:2022年4月底前;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应急局)
9.企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不具备有效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应急演练流于形式。(整改时限:2022年4月底前;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应急局)
10.燃气经营企业向用户提供的燃气质量不符合《天然气》GB17820等国家相关规范标准要求,民用天然气未添加四氢塞分加臭剂以及违规向液化石油气中添加二甲醚等影响燃气使用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整改时限:2022年6月底前;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
11.燃气市场准入不严格,未持续开展燃气经营许可管理问题排查整治,对燃气企业无经营许可或超经营许可范围或经营条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开展经营活动执法力度“宽松软”,未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整改后仍不符合相关条件的,依法清理出燃气经营市场,没有加快淘汰基础差、安全管理水平低的企业。(整改时限:2022年10月底前;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综合执法局)
12.燃气气瓶充装单位违规设置充装点,违规充装、未按要求开展特种设备法定检验等风险隐患,无充装许可证或许可证超过有效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充装前后检查制度执行不到位、使用非自有钢瓶、充装记录不完善等情况;未严格执行“一瓶一码”“一扫一充”,未严格落实液化气钢瓶全链条溯源管理,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合格气瓶、安全附件缺失、非法改装、翻新以及报废“黑气瓶”。(整改时限:2022年10月底前;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
(二)全面排查整治餐饮等公共场所燃气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对使用管道燃气或瓶装液化气的餐饮经营场所、农贸市场、医院、学校、宾馆、酒店、商住(商超)混合体、文化旅游场所、工业企业、养老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进行全面排查整治。
1.燃气设施被建构筑物等违规圈占。
2.燃气管道穿越密闭空间未采取有效安全技术措施。
3.管道燃气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风不良的场所时,不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等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
4.液化石油气气瓶间违规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风不良的场所,气瓶组违规与燃烧器具布置在同一房间。
5.气瓶违规设置在公共用餐区域、大中型商店建筑内厨房。
6.使用不合格气瓶、灶具、热水器、连接软管和减压阀,私接“三通”。
7.不按规定安装、维护和检测、更换燃气泄漏报警和切断等安全装置。
8.用气场所存在使用两种以上的燃气行为。(以上问题整改时限:2022年10月底前;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商务经合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县经科局、县民政局、盐井街道、各园区、各镇)
(三)全面排查整治老旧小区、城乡结合部燃气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对老旧小区、城乡结合部等燃气管道、调压站、燃气引入管、立管以及管道穿越楼板部位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整治。
1.非法储存瓶装气。
2.用户擅自安装、拆除、迁移、改造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3.使用不合格气瓶、灶具、热水器、连接软管、减压阀或设置不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规范。
4.公共燃气设施和室内管道严重锈蚀等隐患问题。
5.在车库、地下半地下室、群租房等不具备通风条件场所违规使用燃气等隐患问题。
6.在同一场所同时使用管道燃气、液化石油气等安全隐患。
7.使用的燃气具熄火保护装置失效或燃气具超期使用的。
8.热水器无排烟道或排烟道未有效伸出室外。
9.燃气管道与燃气具之间用软管连接时,其长度超过2米,或有接口。(以上问题整改时限:2022年10月底前;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市场监管局、盐井街道、各镇)
(四)全面排查整治燃气工程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对在建燃气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整治。
1.未按规定将燃气工程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未依法进行特种设备施工前告知和安装检验等。(整改时限:2022年6月底前;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执法局)
2.在建燃气工程项目存在使用不合格材料、未规范开展主要管材质量检验,燃气管线未按规范设置,不按方案施工,不按相关要求和技术标准开展管道焊接质量检验,未验收先通气、未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等。(整改时限:2022年6月底前;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综合执法局)
3.燃气设施建设单位不按规定进行建设档案资料备案。(整改时限:2022年6月底前;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综合执法局)
4.新改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存在的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资质不符等行为。对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违法主体未依法予以查处。(整改时限:2022年10月底前;责任单位:县综合执法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5.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施工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未与燃气企业共同制定落实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第三方施工期间未落实专人监护,严厉打击施工破坏燃气管道等违法违规行为。(整改时限:2022年10月底前;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公安局、县综合执法局)
6.未按《城乡规划法》和《建筑法》规定取得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建设燃气设施的。(整改时限:2022年10月底前;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综合执法局)
7.未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范》等燃气规范标准组织燃气工程设计和施工验收的。(整改时限:2022年10月底前;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综合执法局)
8.在建燃气工程项目相关负责人不到岗履职,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等问题。(整改时限:2022年6月底前;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综合执法局)
(五)全面排查整治燃气具等源头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对现有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等产品生产企业和流通销售渠道点进行全面排查整治。
1.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及配件和无熄火保护装置等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燃气具、提供虚假认证等情况。
2.电商平台、小商品市场未切实履行对经营者的管理责任,明知经营者利用其销售平台、场所销售不符合要求的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及配件等产品,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3.未严查重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及配件和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燃气具等违法违规行为。(以上问题整改时限:2022年10月底前;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六)全面排查整治燃气管道设施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对现有燃气场站设施、燃气管道进行全面排查整治,并严厉打击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1.未开展燃气管网设施地理信息测绘,燃气管网地理信息系统未建立完善,对燃气管网与市政设施相交相遇等情况不清,燃气管网设施建设年代、产权归属、管道材质、安全状况等基础信息不全。(整改时限:2022年10月底前;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未对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情况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建立清单。未对2000年前建设的燃气管道设施进行全方位安全评估并提出更新改造实施计划,未纳入“十四五”重点项目系统推进。(整改时限:2022年3月底前完成改造实施计划制定,并按年度计划有序推进;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发展改革局)
3.燃气设施被违章占压,未依法查处占压燃气设施违法违规行为,督促落实整改措施不到位。(整改时限:2022年10月底前;责任单位:县综合执法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4.输配气场站、CNG站、LNG站、液化石油气充装站等重点部位存在的带病运行、安全间距不符合要求、防雷防静电设施、消防设施设备不符合要求等突出问题隐患。(整改时限:2022年10月底前;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
5.未依法申报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检验检测,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违法违规行为。(整改时限:2022年10月底前;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七)全面排查整治用气安全制度未建立、宣传不到位、入户安检制度不落实等可能引起的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全面排查整治有关部门、燃气经营企业、街道、社区等燃气安全制度不健全、宣传工作不到位和入户安检不落实引起燃气用户安全隐患等问题。
1.未建立有效的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燃气管理、公安、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和街道、社区、物业服务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未建立燃气安全事故隐患接报制度,未及时组织督促消除事故隐患。
2.未制定宣传教育方案动员基层组织和社会媒体、运用广播电视、网络媒介、挂图等方式方法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街道、社区等未通过社区网格化管理等工作机制,定期组织开展燃气安全宣传教育进社区、进公共场所、进家庭等“七进”活动。
3.燃气经营企业未通过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在小区和餐饮等公共场所张贴安全用气常识、在公共媒体推送安全用气宣传片、定期发送安全用气提示短信等方式对燃气用户进行安全用气宣传,未对餐饮等公共场所和租赁户等重点群体加强安全用气知识宣传。
4.燃气经营企业未按照《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要求定期开展入户安全检查,书面告知用户存在的用气安全隐患,并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未合理安排入户安检时间或入户安检“到访不遇”未采取提升入户安检率的措施。
5.燃气经营企业未按要求倡导新用户安装燃气检测装置,未全面提升民用燃气用户居家安全性。(以上问题整改时限:2022年10月底前;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八)加快推进燃气安全智能化监控能力建设。加大燃气安全智能化建设投入,加快推进燃气安全智能化监控能力建设,切实提升燃气安全管理水平。
1.督促气瓶充装单位加快建设气瓶追溯系统。(整改时限:2022年6月底前;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2.有序推进燃气安全技防措施,督促燃气企业持续完善输配气场站紧急自动切断系统和主干燃气管网应急关断与放散系统;除按国家法律法规等要求必须采取的技防措施外,大力推广带内控阀的物联网气表、带欠压和过流自动切断功能的安全自闭阀、波纹管等长寿命软管、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厨房动火离人报警系统等技防措施,提升用气安全管理水平。(整改时限:持续推进;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九)加快推进非居民燃气用户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全面摸排企业供气区域内使用燃气的餐饮等生产经营单位底数,督促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1.组织对使用燃气的大型商业综合体、餐饮经营场所、学校、医院、农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对拒不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或安装的产品不符合国家认证要求、安装位置不正确、适用气种不符或功能过期失效等问题隐患,严格依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参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城市安全风险综合监测预警平台建设指南(试行)》要求,探索建立燃气报警系统在线监测管理平台,实现报警装置实时监测。(以上问题整改时限:2022年6月底前;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经科局、县商务经合局、县市场监管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大英县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负责专项整治工作整体部署和综合协调。专委会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日常整治工作及各项任务督办落实。县发展改革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经合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执法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县经科局、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各镇、园区和盐井街道等作为专委会成员部门落实好行业、属地监管责任,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及时协调解决整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督促燃气企业切实加强燃气安全风险管控,确保安全风险管控到位、问题隐患整改到位。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责任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和燃气企业要制定宣传引导方案,要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动员,提高全社会对燃气安全生产排查整治活动的认识,形成“人人知晓、人人参与”的浓厚氛围,凝聚强大工作合力。
(三)加强执法检查。县级负有燃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各镇(街道)、园区要坚持“严细实”的工作作风,采取“四不两直”“三带三查”方式,深入燃气企业一线开展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倒逼企业守法生产经营。要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检查执法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落实部门无管辖权案件移交工作制度,提升监管执法实效。要严格事故调查处理,依法依规追究事故责任,切实推动生产安全事故按期结案和评估。
(四)加强应急处置。各责任部门、属地政府和燃气企业要认真学习贯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进一步完善城镇燃气事故、处突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抢险和处突队伍建设,落实应急演练,全面提升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燃气生产安全事故。
(五)加强考核问责。县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委会办公室要将工作推进落实情况纳入2022年度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工作目标绩效考核,对工作推进不力、风险辨识管控不到位、隐患整治不彻底的单位,依规考核属地政府和县级责任部门,视情况开展问责问效。
各牵头单位、责任部门、辖区、燃气企业要切实履行安全责任,高效推进大英县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大英县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要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督导检查,确保此次排查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在本方案印发之日起3日内相关部门填报督导检查人员信息表(附件7)报大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联系人:杨小明;电话:13982559203、0825-7822997;邮箱:3074003474@qq.com)。
附件:1.大英县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信息统计表
2.大英县燃气经营企业调查表(管道燃气)
3.大英县燃气经营企业调查表(液化石油气)
4.大英县燃气经营企业调查表(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
5.大英县违章占压燃气管道台账
6.大英县城镇燃气隐患管理台账(除违章占压外)
7.大英县燃气安全排查整治联合督导检查组成员统计表
附件1
大英县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信息统计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 经营企业情况 |
管道燃气经营 企业数量(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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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从业人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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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瓶装液化气经营 企业数量(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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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 从业人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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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网情况 |
现有2000年前建设的燃气管道长度(公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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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章占压管道数量(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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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燃气隐患排查情况 |
排查出的一般 隐患数量(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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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完成的一般 隐患数量(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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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查出的重大 隐患数量(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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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完成的重大 隐患数量(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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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检查情况 |
燃气安全执法 检查次数(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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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安全执法检查 处罚次数(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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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缔非法燃气 企业数量(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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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燃气经营 许可证企业数量(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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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检查处罚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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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警器安装情况 |
使用燃气的餐饮企业数量(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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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燃气报警器 餐饮企业数量(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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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燃气的居民 户数(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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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燃气报警器 居民户数(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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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大英县燃气经营企业调查表(管道燃气)
| 序号 |
大 英 县 |
企业 名称 |
地址 |
企业成立时间 |
企业性质 |
是否取得特许经营权 |
燃气经营许可证号 |
供气区域 |
用户数(户) |
2021年销气量 (万立方米) |
2021年销气价格 (元/立方米) |
燃气管道总长度 (公里) |
燃气经营企业 从业人员情况(人) |
重大危险源数量(个)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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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数 |
其中: 居民 |
其中: 非居民 |
总量 |
其中: 居民气量 |
其中: 非居气量 |
居民 |
商业 |
工业 |
地埋管 |
立管 |
从业人数 |
应取得燃气从业人员资格证人数 |
实际取得燃气从业人员资格证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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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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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县 |
**公司 |
**区*** |
**年*月 |
国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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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县 |
**公司 |
**区*** |
**年*月 |
民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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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企业性质根据控股股东性质从下拉菜单选择国有、民营或其他。
附件3
大英县燃气经营企业调查表(液化石油气)
| 序号 |
大英县 |
企业 名称 |
地址 |
企业成立时间 |
企业性质 |
经营许可证号 |
经营范围 |
燃气经营企业 从业人员情况(人) |
储气罐总数(个) |
储存能力总量(吨) |
自有钢瓶数量(个) |
钢瓶是否采用电子标签技术 |
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数量(台) |
重大危险源数量 (个)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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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业人数 |
应取得燃气从业人员资格证人数 |
实际取得燃气从业人员资格证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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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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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县 |
**公司 |
**区*** |
**年*月 |
民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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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县 |
**公司 |
**区*** |
**年*月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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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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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企业性质根据控股股东性质从下拉菜单选择国有、民营或其他。
附件4
大英县燃气经营企业调查表(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
| 序号 |
大英县 |
企业 名称 |
地址 |
企业成立时间 |
企业 性质 |
经营许可证号 |
经营 范围 |
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情况(人) |
储气罐(井)总数(个) |
储存能力 总量(104Nm3) |
日充装设计能力 (104Nm3) |
日平均充装量 (104Nm3) |
重大危险源数量(个)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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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业 人数 |
应取得燃气从业人员资格证人数 |
实际取得燃气从业人员资格证人数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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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县 |
**公司 |
**区*** |
**年*月 |
民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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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县 |
**公司 |
**区*** |
**年*月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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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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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企业性质根据控股股东性质从下拉菜单选择国有、民营或其他。
附件5
大英县违章占压燃气管道台账
| 编号 |
大英县 |
详细 地址 |
管道权属 单位 |
压力级别 |
管材 |
管径 |
占压物类型(功能) |
占压物 权属单位 |
占压长度(米) |
计划整改完成时间 |
牵头整改单位 |
整改完成时间 |
备注 |
| 1 |
**县 |
**区*** |
**公司 |
中压 |
钢管 |
DN** |
|
|
|
**年*月 |
|
**年*月 |
|
| 2 |
**县 |
**区*** |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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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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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管道压力级别从下拉菜单选择高压/次高压、中压、低压。
2.管材从下拉菜单选择钢管、PE管或其他。
3.管径填写管道公称直径DN***。
4.占压物类型根据占压物功能填写如:厂房、住宅、铺面等;
5.占压物权属单位根据占压物主体性质填写:个人名称、企业名称、单位名称等。
附件6
大英县城镇燃气隐患管理台账(除违章占压外)
| 编号 |
大英县 |
燃气企业名称 |
隐患地址 |
隐患情况描述 |
隐患 分级 |
计划整改措施 |
计划整改完成时间 |
牵头整治单位 |
是否已 整改 |
整改完成 时间 |
备注 |
| 1 |
**县 |
**公司 |
**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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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想 |
**公司 |
**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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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隐患地址填写,针对用户端存在的私拉乱接、使用不合格燃气具等隐患,以情况突出的社区或小区为单位统计。
2.隐患分级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3.牵头整治单位填县一级主管部门。
附件7
大英县燃气安全排查整治联合督导检查组成员统计表
| 部门 |
分管领导 |
联系电话 |
业务人员 |
联系电话 |
备注 |
| 县应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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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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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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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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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商务经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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