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省、市校园及周边环境整治文件及会议精神,市局决定开展儿童食品和校园及其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
全市中小学校校园及周边200米范围的食堂、餐馆、食品经营超市、小卖部、小食杂店和生产加工小作坊。
二、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即日起至4月30日)。深入细致地开展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排查工作,进一步找准学校及周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安全隐患,结合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
(二)集中整治阶段(5月1日至9月30日)。各县区局、分局对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针对薄弱环节、重点区域开展全面、深入、细致的集中整治。
(三)巩固净化阶段(10月1日至11月30日)。建立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整治工作的长效机制,巩固和扩大整治成果。
(四)总结验收阶段(12月)。认真总结整治成效和经验,及时上报相关信息。
三、整治措施
(一)进行拉网式排查
对校园及其周边食品生产经营者逐户进行执法检查,全面核查食品主体证照、生产经营行为和条件,坚决查处取缔无证无照食品经营户,清理规范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条件标准和相关要求的食品经营者,做到不留死角、不存盲区。
(二)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
要抓住春秋季学校开学关键时段,按照《四川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食药监食〔2010〕160号)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食〔2012〕160号)等文件要求,认真开展学校食堂专项整治,督促辖区内学校认真开展自查,自觉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全面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学校食堂不规范生产经营和违法犯罪行为。
(三)强化儿童食品经营者和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日常监管。
1、强化对儿童食品经营者和校园及其周边食品销售日常监管。一是严格食品经营许可。对申请从事儿童食品销售,或选址于校园及其周边的食品生产经营申请人要严格审查,对经营环境和经营条件不符合相关要求和标准的,一律不得予以许可。二是严格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增加巡查频次,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履行法定义务,保障食品安全。三是严格食品经营行为监管。要监督和引导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并全面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广告宣传等食品经营行为。对不能持续保持经营条件的食品经营者,要依法及时进行查处、清理或规范。
2、强化对校园及其周边餐饮服务单位的日常监管。以校园周边餐饮服务单位为重点,全面实施量化分级监管,强化日常监督巡查,督促餐饮服务单位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严把人员健康关、食品进货关、加工制作关,严防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局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确保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对不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要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一票否决,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市局将适时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四不两直”的方法,进行督促检查。
(二)健全投诉举报机制。要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发挥“12331”投诉举报热线作用,鼓励群众投诉举报食品违法行为,对消费者有关儿童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要及时调查核实,依法处置。
(三)做好宣传指导工作。各局要通过各种有效方式方法,进一步加大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经营者的法律道德意识和守法自觉性。加强对中小学生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普及,引导广大中小学生树立科学消费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和过期、变质及“三无”食品。
(四)坚持巯堵结合。在打击违法经营的同时,要积极引导支持鼓励经营条件较好食品生产批发企业、大型商场、超市到乡镇(村)及城乡接合部中小学校园及周边设立分支机构、发展食品物流配送、开展连锁经营,不断提升农村食品经营单位档次,改善中小学生消费环境。
(五)加强协作配合。要强化与教育、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城管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充分发挥基层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的作用,并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全面排查治理儿童食品和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整顿规范食品加工小作坊、食品经营小摊贩、流动摊贩食品经营行为,坚决查处取缔无合法经营证明的非法流动摊贩,严厉打击食品违法犯罪行为,形成监管整体合力,有效保障食品安全。
(六)及时反馈信息。各局要做好信息收集及反馈工作,每季度向食品流通科报送1篇工作总结,12月10日前报年度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