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大英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英县家庭农场辅导员管理细则》和《大英县家庭农场培育示范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农领办20208

 

 

中共大英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英县家庭农场辅导员管理细则》大英县家庭农场培育示范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盐井街道办事处,县级相关单位:

现将大英县家庭农场辅导员管理细则》大英县家庭农场培育示范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大英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0月31日
大英县家庭农场辅导员管理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四川省农业农村厅现代农户家庭农场培育行动方案 2019-2022年)》和《大英县现代农户家庭农场发展行动方案 2019-2022年)》的有关要求,为打造一支“一懂两爱”的家庭农场辅导员队伍,助推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家庭农场是按照《大英县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标准和程序,纳入农业农村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管理的家庭农场,包括在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部门登记注册的家庭农场和符合条件的种养大户、专业大户。

第三条  辅导家庭农场应立足家庭经营的基础地位,坚持“适度规模、集约经营、管理规范、效益明显”的发展方向,把家庭农场建设成为发展现代农业的新型经营主体,成为大英推进农业现代化的主要经营形式。

第四条  委、政府领导下,委农办、农业农村局具体承担家庭农场辅导员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第五条  家庭农场辅导员分为政策辅导员和技术辅导员两类。

第六条  政策辅导员一般由(街道)两级党政领导领衔,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任命的包村干部担任所负责行政村内家庭农场的政策辅导员。政策辅导员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三农政策宣传;

二)在家庭农场自身发展规划、土地经营权流转、生产技术规程、经营管理和财务收支记录、标识标牌、数据库和金融保险等方面,督促指导家庭农场开展规范化建设;

三)协调解决家庭农场面临的政策落实问题,重点是土地经营权、设施农业用地、农业加工用电、金融保险、实施政 府扶持项目等;

四)协助农业农村局做好家庭农场的有关管理服务工 作。

第七条  技术辅导员一般由农业农村局外聘的高级专家领衔,农业系统技术专家、农技员、农业技术巡回服务小组成员和示范家庭农场主匹配到相应产业的家庭农场担任技术辅导员。在自愿原则下,支持技术辅导员依据市场规则提供有偿服务或业务合作。技术辅导员的职责包括:

一)接受家庭农场的技术咨询;

二)指导家庭农场按照生产技术规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三)指导家庭农场强化农产品质量管理;

四)指导家庭农场参加技术培训活动。

第八条  农业农村局的授权下,家庭农场协会负责家庭农场的市场信息、品牌经营、项目申报、示范创建、培训组织等具体服务工作。

第九条  家庭农场辅导员应积极开展工作,主动履职尽责,利用技术培训、上门指导、电话微信答疑相结合的工作方式及时为家庭农场提供辅导服务。原则上,辅导员至少每季度入户指导服务1次以上,至少每年为家庭农场办好1件实事。

第十条  辅导员应及时解决家庭农场遇到的问题,对不能解决的要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做到发现一件解决一件。

第十一条  家庭农场辅导工作应坚持家庭农场的主体地位,遵循“引导 不 主导、支持不包办、服务不干预”的原则。

第三章    

第十二条  农业农村局根据全家庭农场发展数量及区域布局、产业布局,全面统筹家庭农场辅导员队伍组建,建设好辅导员库。

第十三条  原则上对家庭农场实施“组团式”辅导,即根据家庭农场的主要产业所在地,配置一位政策辅导员;根据家庭农场的主要产业类别,配置一位技术辅导员。家庭农场明白卡应注明辅导员姓名及联系电话。

第十四条  根据实施家庭农场培育工程的需要,优先对家庭农场培育场配置辅导员。根据大英县省级家庭农场示范县创建实施方案2020-2022年)》需要,优先对各镇(街道)重点规划发展的家庭农场配置辅导员。逐步向全所有家庭农场配置辅导员。

第十五条  农业农村局不定期举办家庭农场辅导员培训,努力提高辅导员政策素养和服务能力。

第十六条  每年末,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家庭农场辅导员服务评价。评价内容包括:工作开展情况、辅导对象满意度、辅导对象发展情况等。考评优秀的,报委、政府表彰,优先作为所在单位年终考核评优对象;考聘不合格的,进行调整, 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十七条  各镇(街道)要结合《大英县省级家庭农场示范县创建实施方案( 2020-2022)需要,将政策辅导员的辅导工作和实绩作为干部工作考评的重要依据。农业农村局将技术辅导员的辅导工作和实绩作为农业技术人员工作考评、农业专家推优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委农办、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大英县家庭农场培育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施家庭农场培育示范工程是推进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为进一步做好家庭农场培育示范项目管理,促进全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市相关要求并结合大英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家庭农场培育示范项目分为培育工程和示范工程两类,严格实行项目制管理。

第三条  家庭农场培育示范项目由农业农村局牵头管理,具体负责项目的审核把关、项目总方案的编制上报、业务培训与指导、新农直报系统的相关项目补贴录入、组织项目验收及资料整理归档等工作;

协调财政局做好培育示范项目补助资金拨付,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协调驻农业农村局纪检组对项目遴选、建设、验收等进行全程监督;

支持镇乡做好情况核实、主体公示、指导编制分户方案、督促工作进度、参与项目验收、监督问题整改等工作;

鼓励家庭农场协会配合农业农村局的工作要求,承接有关具体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  

第四条  培育工程(新增)项目储备条件包括:

一)符合《大英县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录入条件,且已进入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的非 示 范 类家庭农场

二)已从事农业适度规模经营1年以上

三)自申报当年起,具有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四)未获得家庭农场财政同类资金扶持

五)优先在纳入全家庭农场年度工作计划的空白镇(街道) 行政村和村民小组中依次遴选;优先在没有家庭农场培育场和示范场的镇(街道)、行政村和村民小组中依次遴选。

第五条  示范工程项目储备条件包括:

一)已被评为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或典型示范场

二)符合《大英县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录入条件,且已进入家庭农场名录系统

三)自申报当年起,具有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四)未获得家庭农场财政同类资金扶持

第六条  培育工程项目的支持内容为适度扩大规模,引进良种,完善基础设施,购置生产性装备,建设农业废弃物处理设施。

示范工程项目的支持内容为:引进新技术新装备,改良提升产品品质,发展农产品初加工(冷链物流),促进农业一二三产融合,延长产业链、价值链。

第七条  培育工程项目自筹资金均不得低于财政扶持资金的2倍,示范工程项目自筹资金均不得低于财政扶持资金的1财政扶持资金额度以当年扶持政策为准。项目均为申报当年的新建项目,不得用以前的建设内容冲抵,不得用财政资金支持的其他项目冲抵,不得用其他主体实施的项目冲抵,不得将家庭农场的经营管理成本计入项目投入范围。

第八条  储备程序

一)自愿申请。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应结合自身发展规划,认真计划好年度建设内容和投资概算,在每年3月10日前自愿填写《四川省现代农户家庭农场项目储备表》,向经营所在地镇乡提出申请,并对资料真实性负责。

二)资料核实。相关镇乡负责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核实情况在镇乡公示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于3月25日前汇总名单报送农业农村局。

三)审核确定。农业农村局组织局相关业务股室按照第九条指标分值打分排序,分别纳入当年度家庭农场培育工程项目储备库和范工程项目储备库。

四)优化建库。上年度已实施家庭农场培育工程(新增) 项目且已在3月25日前通过项目验收的,经自愿申报,符合本章条件的可优先纳入当年家庭农场培育工程项目储备库,优先作为示范场培育对象。

第九条  指标分值

符合七大主导产业发展战略,得25分。

符合现代农业园区规划,得25分。

农场主年龄在25 (含)岁以下,得20分;25-35 (含) 岁,得25分;35-45 (含)岁,得25分;45—55 (含)岁,得 25分;55-65 (含)岁,得20分;65岁以上,得15分。

农场主属于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得10分;属于初中文 化程度,得20分;属于高中(中专)文化程度,得25分;属于大专文化程度,得25分;属于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得30 分。

农场主获得农科类中专文凭,加5分;获得农科类大专文 凭,加10分;获得农科类大学文凭,加15分;获得农科类研究生及以上文凭,加20分(取最高得分,不重复加分)。

农场主拥有农业类初级职业资格,加5分;拥有农业类中 级职业资格,加10分;拥有农业类高级职业资格,加15分(取 最高得分,不重复加分)。

在纳入全家庭农场年度工作计划的前提下,凡位于家庭 农场空白行政村、村民小组的拟培育对象,分别加10分、5分; 凡位于没有培育场和示范场的行政村、村民小组的拟培育对象,分别加10分、5分(可重复加分)。

第十条 上年度实施家庭农场培育工程(新增)项目出现以下情况之一,不再纳入培育工程项目储备库。

(一)自愿退出培育

(二)违背项目实施方案,或出现本章第七条所列情况

三)未在3月25日前通过项目验收的;

四)出现不符合《大英县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有关录入条件

其中,发生第(二)(三)(四)情形,财政扶持资金按有 关政策处理。示范工程项目发生第(二)(三)(四)情形的, 财政扶持资金按有关政策处理,且三年内不再纳入示范工程项目储备库。

第三章    

第十一条  农业农村局按照当年的扶持政策要求,从储备库排序靠前中选取,形成拟推荐名单,编制项目总体实施方案。经政府研究同意后,上报市省项目主管部门核定。农业农村局按照上级核定项目名单,通知各镇(街道)组织培育示范工程项目申报主体(家庭农场)编制分户实施方案,签订项目实施承诺书。分户实施方案由所在镇(街道)核实,农业农村局指导审核,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十二条  分户实施方案的内容应包括:家庭农场的三年期发展规划、项目建设的具体内容、单项规格与数量、投入概算、资金来源、时间进度等。

第十三条 分户实施方案一经备案,不得随意更改。如遇特殊情况,项目实施主体(家庭农场)须书面提交更改申请,经镇(街道)书面同意,报农业农村局备案后,方可按照新内容建设,并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原则上应在当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主体(家庭农场)一旦确定原则上不得更换。遇不可抗因素自愿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实施主体(家庭农场)应签订自愿放弃承诺书。替补对象由各镇(街道)的项目储备遴选名单中分值靠前的自动替补,所在镇(街道)研究同意后书面报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主体(家庭农场)要严格按照分户实施方案实施项目建设,留存建设前、中、后同点位、同角度的对比照片和建设相关资料(如发票、收据、转账证明、人工费用记录等)。

财政资金扶持建设内容需开具正式的税务发票,人工除外; 自筹资金建设内容可以为税务发票、收据、转账证明,收据和转账证明需要标明用途;人工费用记录必须包括用工台账和工资发放表,人工费用总额不得超过项目建设总额的30%。人工费用指项目建设中产生的直接人工工资,不是农场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所需要的工人工资。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主体(家庭农场)要按照《大英县家庭农场内部规范管理办法》,从自身发展规划、土地经营权 流转、生产技术规程、经营管理和财务收支记录、标识标牌等方面推进“1334”规范化管理。内部规范管理一并纳入项目建设内容。

第十七条  各镇(街道)要对照分户实施方案开展监督检查,及时掌握进度。农业农村局不定期抽查,督促项目实施进度和质量。项目实施全过程接受社会监督,监督举报电话:0825-7820859

第四章 验收及资金拨付

第十八条  项目实行先建后补,专款专用,县级报账制。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主体(家庭农场)在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后,在自验合格的前提下,准备好全部验收资料后,书面向县项目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第二十条  县农业农村局在收到项目实施主体(家庭农场)验收申请和资料后,组织县财政局、所在镇(街道)组成联合验收组,对照分户实施方案和规范管理要求,在每月20日前集中对申请验收的项目实施主体(家庭农场)进行验收。

第二十  验收中发现的问题,由项目实施主体(家庭农场)在10日内完成整改,并上报相关整改资料。县农业农村局复核确认整改内容完成后,视作验收合格。

第二十  验收合格,资金符合资金投入要求的,一次性拨付财政补助资金。

第二十  县农业农村局对验收合格的项目要做好资料整理归档,纳入家庭农场项目实施库,明确项目主体、实施年份、项目名称、项目内容、扶持金额等。相关信息按要求录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

第二十  项目实施主体(家庭农场)要加强对项目财政资金扶持所形成资产的管理,三年内不得转让、出租。除重特大原因报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同意、县农业农村局备案外,一旦发现转让、出租行为,将取消项目实施主体(家庭农场)法人代表及其家庭成员今后纳入农业项目实施对象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与国家、省、市、规定有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  本办法由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