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府办函〔2022〕163号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英县县属国有企业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盐井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大英县县属国有企业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六届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30日
大英县县属国有企业融资及借款和担保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属国有公司融资及借款和担保行为,建立管理有序、决策科学、风险可控、助推发展的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管理机制,确保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英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金融工作局(以下简称“县国资金融局”)代表大英县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和监管职责的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和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国有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主要指公司依法合规对外筹集资金的行为;借款指公司作为债权人将自有资金借予其他公司的行为;担保指公司以自身信用或特定财产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县属国有公司以外的其他国有公司指与大英县国有公司无股权关系的其他国有公司;非国有公司指国有资本不具有控股地位的公司。
第四条 政府及其部门不得为公司融资、担保及借款出具承诺函、担保函,不得以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
第五条 公司合规融资、担保及借款时,应当在相关合同及信息披露文件中明确标示地方政府不承担偿债责任。公司举债融资行为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第二章 融资管理
第六条 公司的融资行为应遵循审慎原则,充分考虑实施可行性、偿付能力、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等因素,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加强融资管理,保证公司资产负债率在合理水平。
第七条 公司应在每年12月底前,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及资金需求等情况编制次年融资(含发行债券融资)计划并报县国资金融局审批,审批同意后,由县国资金融局汇总并向县政府报告。经审批同意的融资计划,由公司依法组织实施并定期向县国资金融局报告。公司发行债券融资时,融资方案需按程序逐级报县政府审定,发行期间利率高于原审定方案的,发行前另行报批。
第八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新增年度融资计划外的融资。确需新增的,按“一事一议”的原则,提前30个工作日,根据以下授权额度按程序报批。
(一)单笔融资金额3000万元以下(含)的,向县国资金融局备案(相关机构认为需要取得县国资金融局、县政府审批的除外);
(二)单笔融资金额3000万元以上的,报县国资金融局审批。
第九条 公司报送的融资计划,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一)融资项目申请批准文件(含融资方式、融资对象,融资金额、期限、成本及其具体构成,资金用途和投向,还款来源和还款计划,融资担保情况,公司财务状况说明,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风险控制机制和流程,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应对方案等);
(二)公司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的有关文件;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四)县国资金融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公司应综合分析融资成本、审批条件等因素,择优确定融资机构和融资方式,保持合理的负债期限比例,进一步优化债务结构。县国资金融局要加强对公司融资成本动态管控,定期向县政府报告,将融资成本管控纳入对公司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一条 公司应于每年6月、12月底前,向县国资金融局报送融资进度和情况分析。县国资金融局应及时掌握公司财务状况和资金使用调拨情况,加强融资统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范债务风险。
第三章 借款和担保
第十二条 公司不得为非国有公司、自然人提供借款。公司原则上不为县属国有公司以外的其他国有公司提供借款,确需借款的,经县国资金融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提供借款的利率,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由公司自主确定。
第十四条 县属一级国有公司(遂宁市顺泰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自主决定县属国有公司之间的担保事项。公司对县属国有公司以外的其他国有公司提供担保(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按照规范流程依法开展担保业务),应报县国资金融局审批,由县国资金融局定期向县政府报告。经审批同意的担保,到期如需续担,需落实风控措施,由县属一级国有公司自主决定,同步报县国资金融局备案。
第十五条 公司因对外融资,向为其提供担保的公司提供反担保的,应报县国资金融局备案。
第十六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为非国有公司、自然人提供担保。因特殊原因确需为非国有公司、自然人提供担保,担保对象须满足实缴注册资本金达到1000万元,资产总额超过3000万元,年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四项基本条件,同时落实风控措施,按程序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公司提供担保时,需对担保对象的融资成本及风险进行充分论证,县国资金融局将公司提供担保的风险管控情况纳入对公司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八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担保费用按以下标准收取:
(一)县属国有公司之间提供担保的费用,由县属一级国有公司决定。
(二)对本县外国有公司提供担保,担保费根据实际融资担保额度(放款额及时间),按以下标准执行:单笔5亿元(含)以下的,按年担保费率5‰收取;单笔5亿元以上的,按年担保费率3‰收取。
(三)公司对县属国有公司以外的其他国有公司提供反担保,担保费用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四)公司对非国有公司、自然人提供担保和反担保,担保费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由公司自主确定,原则上不得低于对本县外国有公司提供担保的担保费标准。
第十九条 公司向县属国有企业以外的其他公司提供借款和担保时,包含但不限于报送以下材料:
(一)公司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的有关文件;
(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三)县国资金融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公司不得对县属国有公司以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营状况非正常公司提供借款和担保。
(一)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亏损、扭亏无望和资不抵债的;
(二)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经济案件对其偿债能力具有实质不利影响的;
(三)已经进入破产清算、重整程序的;
(四)与本公司有未清偿债务、未按期支付借款本息或担保费、借款续(展)期超过3年、发生过借款及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
(五)有其他非正常经营行为的。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履行融资及借款和担保主体责任,应建立健全规范融资及借款和担保行为的各项制度,切实加强对所属各级公司融资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国资金融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公司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纳入对公司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综合考核评价。
第二十三条 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承担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的可行性论证、审计、评估、法律意见等业务的中介机构监管,对于严重失实的机构,应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涉及的备案事项原则上为事前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国资金融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