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英县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和《大英县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园区社区管委会,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 <关于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的指导意见> 的通知 》(川安委〔2015〕10号及《遂宁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的通知》(遂市安办 2014〕101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大英县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大英县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件:1.大英县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

         2.大英县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大英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61116

附件1

大英县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落实到操作层面,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 <关于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的指导意见> 的通知 》(川安委〔2015〕10号和《遂宁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的通知》(遂市安办 2014〕101号要求,结合我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是指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存在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整改不力以及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名单,在一定期限内对其部分生产经营建设活动依法给予限制性措施,并公开发布其违法信息,实施社会综合监管,督促企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管理,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与行业指导相结合、行政制约与经济制约相结合、执法检查和舆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中、省驻大英生产经营单位及在我县开展业务工作的各类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中介机构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卫生违反三同时规定,且未按有关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求按时改正的;

(二)存在重大生产安全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且未在规定期限或未按生产经营单位承诺进行整改又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

(三)发生暴力抗法行为,或者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下达的行政执法指令的

(四)年度内发生死亡1人或累计重伤3人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或者转移、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或者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六)企业存在证照不全或者超生产经营建设范围等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

(七)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严重超标,经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指出或者责令限期整改后,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行为的。

(十)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认定有必要纳入“黑名单”的其他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实施“黑名单”管理的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通过执法检查、事故调查、群众举报核查等途径,对符合纳入“黑名单”条件的企业进行核实、取证,准确记录拟纳入“黑名单”的企业基础信息和纳入理由,并做好相关证据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全工作。

1.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信息应包括企业名称、工商注册号、注册地址、事故时间、事故等级、事故简况、死亡人数、重伤人数、轻伤人数、经济损失,行政处罚、处罚依据、执法单位等要素。

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信息应包括企业名称、工商注册号、注册地址、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处罚依据、执法单位、处罚文号等要素。

2.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分级管理、强化审核、逐级上报”的原则,加强对相关信息审核把关,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

3.对发现有误的企业安全生产相关信息,由采集该信息的相关部门负责及时修正。

(二)信息告知。对拟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前书面告知,并听取生产经营单位申辩意见。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要予以采纳。生产经营单位无申辩意见或者申辩意见不成立的,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决定将该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黑名单”管理,应及时将本单位决定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资料提交县安委办。

(三)讨论审定。对拟列入黑名单的单位,由审定。

(四)信息公布。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在市县媒体上公布,并发改经信县总工会、人社国土规划住建工质县金融办、保险公司等主管(监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五)信息解除。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时,可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交书面解除申请,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其组织验收,并向提交报告。对已整改且并未再发生本制度第条所规定情形的,由将其从黑名单中解除,并在原公告媒体上予以公布。

 安全生产黑名单期限为一年。列入黑名单和从黑名单除的日期以公布日期为准。如生产经营单位提前完成整改任务,可申请提前从黑名单除,但距公布日期时间不得少于半年。若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要求整改到位或发现有本制度第四条所规定其他情形的,被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将顺延半年或一年,直至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除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严格处罚外,同时实施以下监管监察措施:

(一)由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工作约谈,促使其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每月向县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每季度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二)县行业主管部门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时追踪整改情况,直至达到整改要求。

(三)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县级相关部门从严控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用地、证券融资、贷款等,各类评先评优实行一票否决;对被列入黑名单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安全培训机构、中介机构,本地建设项目招投标、安全培训和中介活动应对其严格限制。

 安全生产黑名单实行分级分行业管理。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或行业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2

大英县安全生产“黑”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根据大英县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要求,为切实做好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的重大问题,制定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职能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全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的具体方案。

   (二)对存在严重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及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失信行为严重、事实清楚、造成较大社会危害,且具有一定典型性和代表性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列入“黑名单”进行研究。

(三)负责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信息建立台帐,并向社会进行公布。

(四)相关成员单位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的执行情况分别作出说明。

   (五)对解除“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向成员单位进行通报。

  二、联席会议单位

   联席会议单位由安委办、县安监局、发改经信总工会、县金融办招商局人社局、国土局、规划局、住建局、工质局、县工业集中发展区、县文化产业园区、回马工业园区、保险公司组成,各单位负责人任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安委办(县安监局),负责日常工作。

   三、工作规则和工作要求

   (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例会。根据需要或按领导指示,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二)联席会议例会的主要内容要形成纪要,经与各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部门(单位)贯彻落实。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部门职能,分工负责,具体落实。

   (三)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参加联席会议,相互配合,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大英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61116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