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府办规〔20231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盐井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大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已经六届县委常委会第63次会议和县政府六届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614日       

  

  

  

  

大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遂宁市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大英县行政区域,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方案科学、决策民主、程序合法、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作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主体,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由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主管部门下称房屋征收主管部门负责县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政策制定、监督管理、过程审核对参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等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盐井街道办事处作为房屋征收实施主体下称房屋征收实施主体承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相关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财政、国资金融、纪检监察、审计经科、教育体育、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经合、统计、文化广电旅游、税务、公安、退役军人、民政、司法行政、访、综合执法、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等成本费用,纳入县级财政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所需工作经费,根据征收工作量的大小、难易程度、工作时限要求及工作实效,按征收项目核定金额,纳入项目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六条  征收启动条件。根据公共利益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功能不全、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七条  征收范围的确定。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县房屋征收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拟征收房屋范围,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征收范围应予以公布。  

第八条  征收范围内暂停办理事项。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以下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部分,不予补偿  

(一)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不得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对涉及被征收人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补偿。  

(一)房屋转让、分割、赠与;  

(二)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三)迁入户口或分户;  

(四)其他为增加补偿费用实施的不当行为。  

第九条  被征收人认定原则。被征收人是指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产权人,即产权户。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土地使用证登记或建设审批手续的业主为被征收人。征收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的产权房屋认定为一个产权  

第十条  被征收房屋调查登记。房屋征收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权情况、户数等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被征收人对摸底调查工作不予配合的,房屋征收实施主体可以按照房屋权属登记档案或者现场勘测结果进行登记。  

调查登记工作结束后,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房屋征收实施主体以书面方式提出核实申请,房屋征收实施主体应当在受理申请后15内予以核实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设定有查封、抵押等限制性登记的,房屋征收实施主体应告知查封单位和抵押权人。  

    第十一条  被征收房屋的认定。拟征收已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拟征收未登记房屋,由县房屋征收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未经登记的建筑认定和处理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当事人对认定和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县房屋征收主管部门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核实,作出认定和处理的部门应当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十二条  征收经费测算。在被征收房屋调查登记完成后,县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应当对征收补偿费用进行测算。  

第十三条  征收方案制定。县房屋征收主管部门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提交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审核论证,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征收目的;  

(二)房屋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  

(三)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  

(四)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和交付时间;  

(五)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六)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期限;  

(七)搬迁期限和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  

(八)补助和奖励标准;  

(九)其他事项。  

对征收补偿方案有意见的,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县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收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意见修改后的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人民政府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四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实施主体按照《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明确风险等级,提出化解风险的具体措施,出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  征收补偿费用保障。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统筹保障。被征收人选择采用房屋产权调换方式的,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应当计入征收补偿费总额。  

第十六条  征收决定的作出。县人民政府根据确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征收补偿费用到位等情况出房屋征收决定。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户数达到10户及以上的,应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户数未达到10户的,应由房屋征收主管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决定。  

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于3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实施主体、征收补偿方案、签约期限、被征收人不服征收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以及禁止在征收范围内实施的行为等事项。  

第十七条  旧城区改建征收形式。实施旧城区改建应尊重房屋所有权人意愿。应按模拟征收工作方式实施房屋征收,即房屋征收实施主体组织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模拟征收补偿协议。在约定期限内,签订模拟征收补偿协议的户数达到总户数的95%以上,作出征收决定未达到95%以上的,终止征收程序。  

     

第三章      

第十八条  评估范围。本办法所称房屋征收评估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用于产权调换安置房屋价值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费用、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评估  

第十九条  评估依据。被征收房屋价值用于产权调换安置房屋价值的评估,根据房屋的区位、登记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及占地面积等影响房屋价值的因素,参照周边同类房屋的交易价格,对被征收房屋用于产权调换安置房屋的房地产公开市场价格进行评定估算,评估方法的选用应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相关规定。  

被征收房屋内装饰装修价值、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费用、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房屋征收实施主体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房屋价值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二十条  评估机构的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15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征收实施主体组织被征收人通过投票确定投票不能确定的,公证机构现场公证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方式确定。评估机构选定后,由征收实施主体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评估委托合同。  

第二十一条  被评估房屋用途的确定。房屋用途的划分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准,未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用途为准。  

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评估。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建筑造价、剩余年限、建筑成本等因素进行评估。  

第二十二条  评估时点的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用于产权调换安置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县人民政府征收决定公告日为评估时点。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确定评估结果,按照规定出具分户初评结果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应按评估时点出具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  

第二十三条  评估异议解决方法。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实施主体对评估报告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内,向出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评估机构的注册评估师应当在公示期间现场说明解释。确有错漏,应及时修改、补充、完善,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被征收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内,申请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经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第四章  征收补偿  

第二十四条  征收补偿范围及标准。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室内外设施征收补偿标准、其他建筑物征收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评估价执行。  

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内的装饰装修由房屋征收实施主体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已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二十五条  补偿方式。采取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安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因规划等原因,住房、办公、生产、仓储等用房无法实行产权调换的,实行货币补偿  

征收企业房屋,实行货币补偿  

第二十六条  货币补偿办法。选择货币补偿的,以被征收房屋评估价为基数,住宅房上浮不超过30%、非住宅房上浮不超过15%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货币奖励补偿  

第二十七条  产权调换办法。产权调换安置的,按照建筑面积拆一还一原则,对住宅房、商业用房实行就近地段的房屋产权调换因规划等原因,无法就近地段产权调换的,实行异地房屋产权调换。  

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为清水房。  

(一)安置房屋补差  

1.结构补差。所建安置房结构为砖混或框架结构,被征收房屋结构与安置房结构有差异的,被征收人要按产权调换面积补缴房屋结构差价。  

2.地段补差。异地房屋产权调换的,实行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屋双向评估、等值调换原则,补房屋地段差价。  

(二)增减面积结算方式按照核定建筑面积实行拆一还一同等面积安置,以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所注明的房屋户型选择安置房,每套安置房增减面积不超过正负5%  

结算时,所分配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同等面积部分,只补房屋结构差价给房屋征收实施主体;当所分配安置房建筑面积增加5%以内的,被征收人按照安置房评估单价50%结算给房屋征收实施主体;超过5%房屋面积不视为安置面积,被征收人按照征收当年相关主管部门提供的网签商品房市场平均价结算给房屋征收实施主体。当所分配安置房建筑面积小于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时,小于面积部分按照安置房评估单价结算给被征收人。非住宅用房产权调换参照执行。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他处无住房且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按照50平方米进行安置50平方米以内的面积被征收人支付结构差价,不支付房屋超面积部分回购款。超过50平方米面积不视为安置面积,被征收人按照征收当年相关主管部门提供的网签商品房市场平均价结算给房屋征收实施主体。  

安置房分配。由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或房屋征收实施主体制定安置房分配办法。选房序号按照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间、房屋搬迁完毕时间(以房屋征收验收合格证编号为顺序号)、安置房预决算时间,3个顺序号之和为安置房选房序号。安置房选房序号按自然数排列,由小到大依次选房。非住宅用房选房顺序可参照执行。  

地下车位购买办法。安置房修建的地下车位属于建设业主所有。每套安置房最多购买一个地下车位,售完为止。  

(五)安置房办证。房屋征收实施主体负责为被征收人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证安置面积以内部分的办证费用由房屋征收实施主体承担,安置面积以外部分的办证税费由被征收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相关设施设备损失补偿。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的,原有水、电、气设施费用计入被征收房屋评估价不另作补偿。  

选择产权调换的,原有水、电、气设施不另作补偿,在安置房中按原有户头类别、数量恢复,费用由房屋征收实施主体承担;超出原有户头数一套的,安装费用按优惠价收取;超出一套以上的按市场价收取,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被征收人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由相关部门批准单独安装的水、气等专用设施,按征收时相关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予以补偿。  

第二十九条  搬迁及临时安置补偿  

搬迁费。在规定时间内腾空被征收房屋并移交房屋征收实施主体的,搬迁费按以下标准补偿:  

征收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补助4/平方米搬迁费。  

征收经营服务类的房屋,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平方米计发;生产、库房类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平方米计发  

每个产权户计发金额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只补助一次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的,补助两次搬迁费。  

涉及特殊设施设备搬迁情况,可按实际评估搬迁费用给予补偿。  

提前搬迁奖。根据项目情况,可设置提前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完成,经验收合格后,按照搬迁不同时间节点给予不同金额的搬迁奖励。超出规定时间不予奖励。  

)临时安置过渡补偿。临时安置过渡期是指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从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至安置房屋集中分配之日止的期间。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为新建多层建筑的,临时安置过渡期不超过24个月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为新建高层建筑的,临时安置过渡期不超过36个月。  

临时安置过渡期内,被征收人自找过渡房的,房屋征收实施主体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临时安置过渡补偿费。补偿标准以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执行。  

)超期安置过渡补偿。超过临时安置过渡期的,房屋征收实施主体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应给予超期安置过渡补偿。  

征收住宅房屋逾期不足6个月的,逾期时间内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规定标准的1.5倍计发;逾期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本逾期时间内按2倍计发;逾期1年及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按3倍计发。  

超期安置过渡补偿费发放终止时间为安置房集中分配之日。  

第三十条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金额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第三十一条  补偿决定的作出。房屋征收实施主体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无法确定的,由房屋征收实施主体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条  强制执行。被征收人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不腾退房屋,也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房屋征收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执法等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四条  房屋征收实施主体及时向社会公开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未按规定公布的,不得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县信访、房屋征收主管部门、辖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有利于预防和解决征收与补偿纠纷的工作机制,运用协商、调解等方法,依法、合理、及时处理被征收人反映的诉求。  

第三十六条  县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县审计部门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第三十七条  房屋征收主管部门房屋征收实施主体加强对征收与补偿资料的收集归档管理。专人负责,一项目一档案。因个人原因造成资料损毁、遗失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三十八条  被征收人不得采取暴力发布不实信息组织煽动他人以阻碍交通扰乱办公秩序等行为胁迫房屋征收相关部门接受征收补偿条件或者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依法向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第六章    

第四十条  房屋征收主管部门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对征收补偿的具体标准可不定期作出调整,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国家和四川省、遂宁市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3714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办法施行前,县人民政府已作出征收决定的征收项目的补偿安置事宜,仍按原办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