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英县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盐井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大英县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0日
大英县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023年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论述,坚持底线思维,规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和响应程序,控制、消除生态环境隐患,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四川省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试行)》《遂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以及发生在本县行政区域外且本县受到影响或可能受到影响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本预案所称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等因素,导致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环境污染事件,或造成生态环境结构和功能发生改变,对生态环境本身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的生态破坏事件,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平战结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加强生态环境事件风险源监测、监控和监督管理,建立生态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充分做好应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物资装备和技术准备,加强培训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应急状态下实行特事特办、急事先办。
(2)统一领导,属地为主。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强化部门沟通协作,充分发挥各部门专业优势,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组织做好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和处置工作,提高联防联控和快速反应能力。坚持属地为主,发挥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职能作用,形成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逐级响应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处置体系。
(3)加强联动,信息共享。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加强协同配合,完善环境应急监测网络,充分发挥部门、行业优势和专业救援力量的作用,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4)科学规范,处置有效。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中的参谋作用,采用先进的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处置提供技术支持,确保一旦有事能快速反应、科学处置。
1.5 事件分级
根据可能发生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处置等级,应急响应由高到低依次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参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执行,详见附录1)。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发展态势及处置工作需要,由县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决定应急响应启动等级。
2.1 县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指 挥 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
大英生态环境局局长
县应急局局长
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县纪委监委机关、县委宣传部、县人武部、县发展改革局、县经科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大英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电信大英分公司、移动大英分公司、联通大英分公司、国网大英县供电公司、大英燃气公司等相关单位。
指挥部职责:负责我县特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类别等情况提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原则要求;组织协调有关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有关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有关部门提供应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物资保障、救助支援;及时研究处理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重大事项,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市生态环境局报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派出工作组到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有关信息的发布。
2.2 县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县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大英生态环境局,由大英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大英生态环境局、县应急局各1名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办公室职责:
(1)贯彻县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积极主动为指挥部当好参谋助手。
(2)负责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相关信息收集、核实、报送、分析和研判工作,做好信息的上传下达;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展趋势,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援方案及工作措施建议;及时发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预警信息。
(3)针对因污染物排放造成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开展应急监测、组织排查污染源,查明事件原因,提出现场污染处置方案,并部署相关应急措施。
(4)针对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自然灾害等导致的生态环境污染,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跟踪污染动态,提出控制或消除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建议。
(5)针对发生在本县行政区域外且本县受到影响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做好动态跟踪监测,开展预警预测和分析,提出应对建议。
(6)协调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县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督促落实。
(7)负责联系上级环境应急专家组,为处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8)落实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县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纪委监委机关: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对事件调查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对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处理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及相关信息的发布、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组织、指导新闻单位做好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相关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县人武部:根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规定,协调组织武警部队参与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建设项目的审核立项;负责储备和调拨应急处置中需要的粮油和应急物资。
县经科局: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及事故性质,负责综合协调成品油、电力、通信等应急处置和救援物资、设备的紧急调用;参与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后的恢复工作。
县公安局:参与、协助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危险化学品、危险废弃物、辐射等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负责应急响应时的治安、保卫、交通管制和其他措施的落实;组织、协助、指导有关镇、园区、街道派出所做好应急准备;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造谣、传谣行为的查处;负责事件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和逃逸人员的追捕;负责对涉嫌破坏环境资源罪的立案侦查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中受灾群众应急期和过渡期救助后基本生活困难且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实施临时救助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地质灾害、滥采滥挖矿产资源等造成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技术保障工作;负责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预警以及较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后的林业恢复重建工作;协助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开展地质环境治理工作。
大英生态环境局:负责制定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处置技术方案,组织开展应急监测,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负责环境应急物资的管理和协调调运;负责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司法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协调建筑工程、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中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营运车辆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其管辖水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及有关作业所引发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其他处置、抢险、救援、撤离人员等提供运输船舶;负责协调通往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现场公路、水路的畅通工作,协调运力,优先保障救援队伍、救援物资和伤病员的运输。
县水利局:参与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提供相关水文、水电站、堤坝、人工渠资料,协调河流、湖、库、渠的调水、配水;负责对水资源、水土保持等生态环境损害问题的调查。
县农业农村局:参与涉及食品原产地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对农业环境污染、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农业外来有害物种入侵和农作物病虫害等突发生态环境事件进行监测和统筹处置;负责渔业水域鱼类等水生生物死亡事件的调查处置;负责畜禽养殖业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引起的动物疫情监测、调查、控制及扑灭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储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医疗机构按《大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工作。
县应急局: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和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加强对各类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定期开展应急演练,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第一时间将可能导致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通报大英生态环境局。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调集应急救援所需药物、医疗器械等物资,支援现场救治和防疫工作。
县气象局:根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需要,负责提供相关的气象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必要时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区域开展气象加密自动监测和现场临时监测,提供现场监测和预报信息,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县消防救援大队:组织、协调污染物泄露、爆炸、燃烧等造成或可能造成众多人员中毒或较大社会危害的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为受污染影响的群众运送生活用水。
国网大英县供电公司:负责事故现场电力的供、断控制工作。
大英燃气公司:负责事故现场燃气的供、断控制及压力管道和压力容器的安全处置工作。
事发地所在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及时上报相关信息;根据县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工作要求,组织开展人员疏散、污染控制等具体措施落实;组织实施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和生态修复工程;做好相关应急保障工作,妥善应对处置本辖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未列入本预案的部门(单位),按照县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命令履行职责,不得推诿。
2.4 县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工作组及职责
发生一般及以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后,县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设立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疗救护、应急保障、社会维稳、新闻舆情、专家咨询、综合协调、调查评估组等9个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2.4.1 污染处置组
大英生态环境局、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排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迅速集结救援力量,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按指挥部指令赶赴事发现场,针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具体情况,采取人员疏散撤离、受灾人员抢救、现场警戒控制、污染源查找定位、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或控制污染物的泄漏、扩散,防止污染事态恶化。
2.4.2 应急监测组
大英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负责根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环境敏感点、气象、水文、地貌等实际情况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确定相应的监测方法及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及时准确开展大气、水体、土壤等监测,研判污染物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2.4.3 医疗救护组
县卫生健康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协调卫生部门开展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等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引发的动物疫情进行监测、调查、控制及扑灭。防控受到环境污染的食品和饮用水造成中毒。
2.4.4 应急保障组
县应急局、县发展改革局、大英生态环境局、县经科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民政局:负责应急处置和救援过程中的通讯、交通、物资、能源等保障工作,确保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能源等的有效供应和人员、物资、设备等的运输。保障应急指挥和救援通讯畅通,负责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电力需要和转移安置点群众的临时供电,对受灾群众进行基本生活救助,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食宿等基本生活保障。
2.4.5 社会维稳组
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事发地周边安全警戒,疏散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区域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负责受影响地区治安管理,打击传播谣言等违法行为,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
2.4.6 新闻舆情组
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融媒体中心:按照指挥部的指令和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充分发挥主流媒体作用,做好舆情监测、舆论引导和宣传工作。
2.4.7 专家咨询组
大英生态环境局、县应急局、县经科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农业农村局,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召集环境应急专家,制定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确定污染程度、范围、污染扩散趋势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提供技术支持。
2.4.8 综合协调组
大英生态环境局、县应急局,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涉及部门可调整):负责与上级部门沟通联系,全面协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承办指挥部运行的重要指挥文件,收集、分析、整理有关数据、信息,并及时向指挥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提供决策建议。
2.4.9 调查评估组
大英生态环境局、县纪委监委机关,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深入调查事件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负责追究造成突发生态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调查处理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关违规违纪行为。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与监控
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及县级相关部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加强县内(外)生态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和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收集、分析和研判,并重点对以下目标进行监控:饮用水水源地、居民集聚区、医院、学校等环境敏感区域;生态红线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化工园区和涉及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重金属等企事业单位。
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消防救援、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将可能导致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信息及时通报大英生态环境局和县应急局。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立即报告大英生态环境局。
3.2 预警分级及发布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按照其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波及的范围,预警行动对应事件划分一级(特别严重)、二级(严重)、三级(较重)、四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预警信息由市政府上报省政府,由省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较大(Ⅲ级)和跨县(市、区)、园区行政区域的一般(Ⅳ级)预警信息由市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其他一般(Ⅳ级)预警信息由县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
大英生态环境局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时,应及时向县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县政府通过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方式向辖区内公众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预警信息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3 预警行动
进入预警后,涉事企事业单位、事发地镇、街道办事处、园区和县级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人员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指令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环境监测机构组织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发展情况;针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及时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落实;做好启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准备。
(4)舆论引导。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事件信息,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舆情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关注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县人民政府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调整预警级别;当查实不会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5信息报告及通报
3.5.1 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镇、各园区、街道和县级部门(单位)是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报送的责任主体。县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职责,负责向县委、县政府和县应急委报送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
3.5.2 信息报告程序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必须立即采取应对措施控制事态,并立即向所在镇、园区、街道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由安全生产、交通运输事故等引发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在报告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消防等部门的同时应报告大英生态环境局。县应急局等有关部门应第一时间将可能导致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通报大英生态环境局。大英生态环境局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接到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后,事发地镇、园区、街道、涉事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大英生态环境局和县应急局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要在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同时向县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地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向县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的同时,及时向县内毗邻和可能波及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通报情况。可能波及县外的,由县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局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局。
3.5.3 信息报告时限
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事发地镇、园区、街道和相关部门(单位)必须坚持“边处置边报告、边核实边报告”原则,严格落实“突发事件发生后,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坚决杜绝迟报、漏报、瞒报。
县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收到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后,迅速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和评估,确定响应等级,同时严格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相关规定,上报事件信息。发生超出本预案响应范围的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后,在组织开展先期处置的同时,及时报请启动上一级预案。
3.5.4 报告分类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
初报主要内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伤亡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主要内容:在初报的基础上,详细报告处置进展情况。
终报主要内容: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初报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终报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处置完毕后上报。
3.5.5 事件通报
县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县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通报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情况;根据需要,由县政府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县政府通报有关情况。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中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的,由县委外事办负责通报。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原则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以县人民政府为主,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向上级人民政府请求增援。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启动Ⅲ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启动Ⅳ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由县政府负责应对工作。
4.2 响应流程
突发环境事件响应流程详见附件2
4.3 分级响应
4.3.1 Ⅰ、Ⅱ、Ⅲ级响应
Ⅰ级、Ⅱ级、Ⅲ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镇、园区街道办事处和涉事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先期处置的基础上,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县级预案,县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现场组织、协调、指挥开展应急处置,控制事态,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同时按照“边响应,边报告”的原则,按信息报告程序向上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上级预案启动后,在上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分工积极做好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4.3.2 Ⅳ级响应
Ⅳ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后,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和涉事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先期处置,控制事态,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并立即启动县级预案,由县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现场组织、协调、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市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级相关部门提供技术、物资、设备、人员等支援和指导。
4.4 应急监测
重大、特大及跨省(区、县)行政区域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由生态环境厅负总责。较大及跨县(县、区)行政区域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由遂宁市生态环境局负总责,大英生态环境局配合。一般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由大英生态环境局负总责。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辐射等环境要素的应急监测工作。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时,根据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分级启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事件发生初期,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污染物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迅速制定应急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根据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及时调整监测方案。生态环境部门组织专家组根据应急监测数据综合分析,查明污染物种类、污染程度、范围以及污染发展趋势,提出处理建议,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4.5 污染处置
4.5.1 水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处置
水体污染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后,由涉事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迅速查明和切断污染源,根据气象、水文、地理环境以及不同类型的水污染事件特点等,开展水体污染扩散趋势分析,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对已外溢的污染物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方式,防止水体污染的扩大;采取中和、沉淀、分解、吸附、打捞、微生物降解、调水稀释等方式,消除水体污染,并防止应急处置废水引发二次污染。重点确保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安全。涉及饮用水污染的,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及事发地所在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要积极做好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保障群众必要的生活用水。相关部门做好群众宣传解释工作,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直至解除应急状态。
4.5.2 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处置
大气污染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后,由涉事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迅速查明和切断污染源,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划定警戒区域,迅速查找定位并尽可能消除污染源,并根据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以及不同类型的大气污染事件特点等,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明确是否应疏散周边群众,制定科学、有效的污染消除措施,直至事发地大气环境质量恢复正常水平,解除应急状态。
4.5.3 土壤污染处置措施
土壤污染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后,由涉事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迅速查明和切断污染源,并根据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等部门提供的土地信息,开展土壤污染扩散趋势分析,确定污染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采取隔离、吸附、去污洗消、临时收储、转移异地处置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措施开展有效处置工作,消除环境影响。
4.5.4 危险化学品泄露突发环境事件处置
危险化学品泄露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后,由危险化学品行业主管部门、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划定警戒区域,迅速查找定位泄漏源,并根据危险化学品化学性质、反应特性和危害信息以及事发地的气象、水文、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确定危害范围、程度和人员疏散方式,明确现场处置注意事项,如严禁烟火、防毒防爆、进入现场方式等。应迅速采取关闭有关阀门、停止作业、修补和堵塞泄露容器等措施,制止或延缓化学品持续泄露。采取覆盖、收容、稀释、化学处理等措施对已泄露的化学品进行安全处置,严防引发二次污染。将收集到的泄露化学品、被污染水、覆盖物及其他处置物资,统一运送到危废处理厂进行处置后,解除应急状态。
4.5.5 生态破坏处置措施
生态破坏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单位)立即开展原因调查、损害调查和评估工作,提出生态修复方案,并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4.5.6 辐射污染事件处置
辐射污染事件发生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划定警戒区域,对事故现场进行严密监控,迅速开展应急监测工作,根据事件的性质、特点和事发地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确定污染范围、程度和人员疏散方式,并及时开展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直至放射源得到全面控制,环境辐射恢复正常水平,事故所造成的灾害被彻底消除,解除应急状态。具体专业应急处置参照大英县辐射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执行。
4.6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和重点防护区域,并设立警示标志。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4.7 医疗救护
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并以多种方式告知相关单位和个人,视情况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8 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和范围。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根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范围和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9 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映,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4.10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县委宣传部统筹、组织和指导舆论引导工作,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和生态环境等部门负责收集事件基本信息,起草新闻通稿和报道口径,提供事件处置进展信息,根据授权接受媒体采访、发布相关信息,做好相关舆论工作。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新闻信息的发布按照《大英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相关要求进行。
4.11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12 应急终止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后,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经县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并宣布解除应急状态,应急结束。
4.12.1 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终止: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12.2 应急终止程序
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相关责任主体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按程序宣布应急终止。必要时,应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终止消息。应急终止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继续进行一定频次的环境监测。
5 后期工作
5.1 损害评估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损害评估报告参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损害评估推荐方法》编制。
5.2 事件调查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性质,提出处理建议,落实整改措施,总结经验教训,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相关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和部门应将调查评估报告报县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5.3 善后处置
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造成伤亡的人员应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给予抚恤,对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做好学生复课工作;有关部门应及时下达救助资金和物资,做好疫病防治、环境污染清除、生态恢复等工作;事件责任企业应协助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承担相应的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工作;保险监管部门督促各保险企业依据“重合同、守信用、应赔尽赔”的原则,积极开展理赔工作,按保险合同及时理赔。
6 应急保障
6.1 预案保障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环境风险源企事业单位应组织制定、完善本部门(单位)、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和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到责任落实、组织落实、方案落实、保障落实。
6.2 经费保障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经费和应急物资保障费用等应急机动保障资金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保障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置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6.3 装备物资保障
加强大英县生态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对环境应急物资的管理、储存、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等进行动态管理。督促重点风险源单位根据自身环境风险特点,配齐应急物资并加强管理,保障应急处置使用。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增加自身防护装备、物资储备,提高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应急监测和动态监控能力。
6.4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渠道畅通。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公路、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6.5 人力保障
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生态环境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化工、石化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建设,形成环境应急联动网络。
6.6 技术保障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与遂宁市突发生态环境应急专家库联系,积极推荐县内环境保护专业等领域的专家加入,利用市突发生态环境应急专家库获得技术支持。
6.7 值守保障
完善日常值班与应急值守相结合的接报、应急响应机制,并严格组织实施;充分做好值守状态时人员、设备、车辆、通讯及物资准备工作。提升应急科技应用水平,确保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顺畅,做到常态管理与非常态管理全面、有效衔接。
6.8 机制保障
根据区域、流域环境风险防范需要,加强与邻近地区的沟通交流,健全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与应急、交通运输、水利、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气象等部门的联动,协同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6.9 责任保险
建立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保险机制,有针对性地对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加强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广和应用,防范化解投保企业风险,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6.10 应急演练
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单位)、企业要定期针对预案进行演练,加强协调配合,提高整体联动能力;针对预案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本预案每2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6.11 宣传和培训
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有关部门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7 责任与奖惩
7.1 奖励
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成绩显著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2 责任追究
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正确履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而引发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挤占、挪用、贪污、盗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8 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针对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的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由大英生态环境局牵头修订和完善本预案,并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联系方式动态更新。预案原则上每3年修订1次,指挥部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每年更新1次。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遂宁市大英生态环境局(大英县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大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大府办函〔2020〕66号)同时废止。
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响应流程图
3.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系方式
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县级以上城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镇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县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响应流程图
附件3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系方式
序号
| 单位
| 姓名
| 职务
| 备注
|
1
| 县纪委监委机关
| 易虹君
| 县纪委常委
|
|
2
| 县委宣传部
| 唐小云
| 县网络舆情中心主任
|
|
3
| 县人武部
| 尹长虹
| 保障科科长
|
|
4
| 县发展改革局
| 陈红梅
| 县新型城镇化建设
服务中心副主任
|
|
5
| 县经科局
| 张 静
| 党组成员、副局长
|
|
6
| 县公安局
| 徐佳友
| 党组副书记、政委
|
|
7
| 县民政局
| 唐 建
| 党组成员、
机关党委书记
|
|
8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魏 鑫
| 县土地储备供应
中心副主任
|
|
9
| 大英生态环境局
| 熊 伟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副大队长
|
|
10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陈支荣
| 党组成员、
县人防办主任
|
|
11
| 县交通运输局
| 陈俊安
| 安全总监
|
|
12
| 县水利局
| 徐 同
| 副局长
|
|
13
| 县农业农村局
| 荣学飞
| 副局长
|
|
14
| 县卫生健康局
| 李 汀
| 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
|
15
| 县应急局
| 熊安勇
| 党委委员
|
|
16
| 县市场监管局
| 黄书炎
| 党组成员、副局长
|
|
17
| 县气象局
| 陈守勇
| 副局长
|
|
18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魏新波
| 队长
|
|
19
| 电信大英分公司
| 鞠 路
| 总经理
|
|
20
| 移动大英分公司
| 李丰余
| 办公室主任
|
|
21
| 联通大英分公司
| 李军火
| 总经理
|
|
22
| 国网大英县供电公司
| 李 川
| 副总经理
|
|
23
| 大英燃气公司
| 杨信勇
| 副经理、纪委书记、
工会主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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