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府办函〔2018〕141号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英县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
运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园区、社区管委会,县级各相关部门:
《大英县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五届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能职责,抓好贯彻落实。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6日
大英县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工作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充分发挥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应用功能,确保我县数字化城管系统高效、规范、有序运行,全面提高我县城市管理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及中、省、市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立足大英、注重实效、资源整合、综合管理”原则,建立健全运转高效、权责明晰、处置及时、考评科学的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运行监督考评体系,推动城市管理规范化、精细化、常态化,不断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和效率,服务全县经济社会发展。
二、运行原则
数字化城市管理遵循发现问题及时、派遣问题及时、处置问题及时的运行原则。
三、实施范围及管理对象
地域范围:包括新、老城区及文旅产业园、工业集中发展区,共约29平方公里。
管理对象:即城市管理的部件和事件。部件指城市中具有明确产权人或管理维护单位的公共设施、道路交通、市容环卫、园林绿化、房屋土地和其他纳入城市管理的相关设施。事件指人为或自然因素导致城市管理部件发生改变或者破坏而引起的城市管理现象,主要涉及市容环境、宣传广告、施工管理、突发事件、街面秩序和其他城市管理事件。
四、运行模式及工作流程
运行模式:由县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以下简称监督指挥中心,设在县执法局)统一受理、分别派遣,同时对问题处置进度进行监督,对处置结果进行综合评价。
工作流程: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流程分七个环节。
(一)信息受理。信息来源主要包括信息采集监督员上报、社会公众举报、新闻媒体曝光和领导批示等。
(二)案卷建立。监督指挥中心将接收到的信息即时登记,根据事件、部件属性进行甄别,并分类立案。
(三)任务派遣。监督指挥中心根据城市管理事件、部件处置标准和时限,直接向各对应的问题处置责任单位(详见附件2)派遣。对因职责不清等原因无法直接派遣的,予以协调解决。
(四)任务处理。各问题处置责任单位应根据监督指挥中心的指令,按标准在规定期限内对部件进行维护或对事件进行处置。
(五)任务反馈。各问题处置责任单位完成工作任务后,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完成工作任务和复核请求信息并反馈给监督指挥中心,监督指挥中心及时对反馈案件进行核查核实。
(六)核查结案。监督指挥中心接到处置责任单位上报的任务完成和复核请求信息后,发送指令给信息采集员,由信息采集员及时对工作任务处置办理情况进行现场核实,并把核实信息报送到监督指挥中心,由监督指挥中心完成归档、销案等工作任务,符合结案标准则完成系统流程进行结案。不符合结案标准的,重新进入系统流程进行二次派遣。
(七)综合评价。监督指挥中心根据评价系统自动生成的评价,并参考社会公众对各责任部门的评价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五、组织架构及工作职责
为保障数字城管工作顺利推进,根据国家住建部和四川省数字城管管理体系建设标准“应建立独立的城市管理监督考核和综合协调部门”验收要求,成立大英县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委分管领导兼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分管负责人兼任,各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县数字城管工作,研究解决数字城管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执法局,由县执法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数字化城管的日常管理、督促指导、检查考核等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数字城管是加强和创新城市管理的重要举措,是整合城市管理资源的重要载体。各责任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定专门的数字城管工作分管领导和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数字城管案件的处理工作;县财政局要把数字城管信息系统管理运行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全额拨款,确保数字城管系统正常运行。
(二)狠抓责任落实,规范系统运行。县数字城管办要研究制定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流程规范,建立健全综合监督考核评价体系,扎实开展人员培训,确保数字城管系统规范运行。各责任单位要建立健全相应工作制度,推进数字化城市管理规范化和标准化,发挥数字城管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的最大效益。
(三)强化考评监督,逗硬督查考核。县数字城管办会同县纪委监委、县政府督查室、县效能办、县城管办等部门,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综合考评、效能监察和督查考核,及时发现指出问题,督促整改落实。数字城管信息系统运行工作考核结果纳入全县城市管理工作目标考核体系统一考核。
附件:1.大英县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2.大英县数字城管监管案件立案、处置与结案标准及
处置责任分解表
3.大英县数字化城市管理案件处置流程规范(试行)
4.大英县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绩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附件1
大英县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人员名单
组 长:宋建军 县委常委、县委政法委书记
副组长:邓兰英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 员: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分管负责人;县政府督查室、县城管办、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执法局、县委编办、城东社区、城西社区等单位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执法局,由县执法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附件2大英县数字城管监管案件立案、处置与结案标准及处置责任分解表(部件)
| 大类代码 | 大类名称 | 小类代码 | 小类名称 | 说 明 | 细类名称 | 信息收集立案派遣阶段 | 任务处理阶段 | 核查结案阶段 | 主管单位(责任主体) | ||
| 管理标准 | 立案条件 | 处理时限 | 核实核查时限 | 结案条件 | |||||||
| 1 1 1 1 1 1 1 1 1 1 1 | 公共设施 公共设施 公共设施 公共设施 公共设施 公共设施 公共设施 公共设施 公共设施 公共设施 公共设施 | 1 | 上水井盖 | 标有水、供水、给水、水闸、水门、水表、消防等字样的地下给水管道的井盖 | 无破损 | 破损、开裂 | 6工作时 | 1.5工作时 | 更换或修复 | 县住建局川投水务集团大英有限公司 | |
| 无缺失 | 缺失 | 3紧急工作时 | 1.5工作时 | 恢复 | |||||||
| 无沉降、无突起 | 井盖与其相邻路面1.5米内出现沉降或突起超过2cm | 7工作日 | 1.5工作时 | 修复 | |||||||
| 无弹跳 | 弹跳产生声响 | 2工作日 | 1.5工作时 | 恢复 | |||||||
| 保持清洁完好,不影响道路整齐美观人车通行 | 影响道路整齐美观及行人车辆通行 | 2工作日 | 1.5工作时 | 恢复 | |||||||
| 2 | 污水井盖 | 标有排水、污水、污等字样的地下污水管道的井盖 | 无破损 | 破损、开裂 | 6工作时 | 1.5工作时 | 更换或修复 | 县公用事业局 | |||
| 无缺失 | 缺失 | 3紧急工作时 | 1.5工作时 | 恢复 | |||||||
| 无沉降、无突起 | 井盖与其相邻路面1.5米内出现沉降或突起超过2cm | 7工作日 | 1.5工作时 | 修复 | |||||||
| 无弹跳 | 弹跳产生声响 | 2工作日 | 1.5工作时 | 恢复 | |||||||
| 保持清洁完好,不影响道路整齐美观人车通行 | 影响道路整齐美观及行人车辆通行 | 2工作日 | 1.5工作时 | 恢复 | |||||||
| 3 | 雨水井盖 | 标有排水、雨水、雨等字样的地下雨水管道的井盖 | 无破损 | 破损、开裂 | 6工作时 | 1.5工作时 | 更换或修复 | 县公用事业局 | |||
| 无缺失 | 缺失 | 3紧急工作时 | 1.5工作时 | 恢复 | |||||||
| 无沉降、无突起 | 井盖与其相邻路面1.5米内出现沉降或突起超过2cm | 7工作日 | 1.5工作时 | 修复 | |||||||
| 无弹跳 | 弹跳产生声响 | 2工作日 | 1.5工作时 | 恢复 | |||||||
| 保持清洁完好,不影响道路整齐美观人车通行 | 影响道路整齐美观及行人车辆通行 | 2工作日 | 1.5工作时 | 恢复 | |||||||
| 4 | 雨水箅子 | 雨水下水道口用于遮盖和排水的专用设施。一般在道路两侧 | 无破损 | 破损、开裂 | 6工作时 | 1.5工作时 | 更换或修复 | 县公用事业局 | |||
| 无缺失 | 缺失 | 3紧急工作时 | 1.5工作时 | 恢复 | |||||||
| 无沉降、无突起 | 井盖与其相邻路面1.5米内出现沉降或突起超过2cm | 7工作日 | 1.5工作时 | 修复 | |||||||
| 无弹跳 | 弹跳产生声响 | 2工作日 | 1.5工作时 | 恢复 | |||||||
| 保持清洁完好,不影响道路整齐美观人车通行 | 影响道路整齐美观及行人车辆通行 | 2工作日 | 1.5工作时 | 恢复 | |||||||
| 5 | 电力井盖 | 标有电、电力等字样的电力设备地下专用管道的井盖 | 无破损 | 破损、开裂 | 6工作时 | 1.5工作时 | 更换或修复 | 县经信局国网大英供电公司 | |||
| 无缺失 | 缺失 | 3紧急工作时 | 1.5工作时 | 恢复 | |||||||
| 无沉降、无突起 | 井盖与其相邻路面1.5米内出现沉降或突起超过2cm | 7工作日 | 1.5工作时 | 修复 | |||||||
| 无弹跳 | 弹跳产生声响 | 2工作日 | 1.5工作时 | 恢复 | |||||||
| 保持清洁完好,不影响道路整齐美观人车通行 | 影响道路整齐美观及行人车辆通行 | 2工作日 | 1.5工作时 | 恢复 | |||||||
| 6 | 路灯井盖 | 标有路灯等字样的路灯地下专用管线的井盖 | 无破损 | 破损、开裂 | 6工作时 | 1.5工作时 | 更换或修复 | 县公用事业局 | |||
| 无缺失 | 缺失 | 3紧急工作时 | 1.5工作时 | 恢复 | |||||||
| 无沉降、无突起 | 井盖与其相邻路面1.5米内出现沉降或突起超过2cm | 7工作日 | 1.5工作时 | 修复 | |||||||
| 无弹跳 | 弹跳产生声响 | 2工作日 | 1.5工作时 | 恢复 | |||||||
| 7 | 通讯井盖 | 通信运营商所设置的通信井盖 | 保持清洁完好,不影响道路整齐美观人车通行 | 影响道路整齐美观及行人车辆通行 | 2工作日 | 1.5工作时 | 恢复 | 县经信局电信、移动、联通、广电网络大英分公司 | |||
| 8 | 电视井盖 | 有线电视地下专用管线的井盖 | 无破损 | 破损、开裂 | 6工作时 | 1.5工作时 | 更换或修复 | 县经信局广电网络大英分公司 | |||
| 无缺失 | 缺失 | 3紧急工作时 | 1.5工作时 | 恢复 | |||||||
| 无沉降、无突起 | 井盖与其相邻路面1.5米内出现沉降或突起超过2cm | 7工作日 | 1.5工作时 | 修复 | |||||||
| 无弹跳 | 弹跳产生声响 | 2工作日 | 1.5工作时 | 恢复 | |||||||
| 9 | 网络井盖 | 标有网络信息、网络通讯、网络、信息等字样的网络地下管线的井盖 | 无破损 | 破损、开裂 | 6工作时 | 1.5工作时 | 更换或修复 | 县经信局电信、移动、联通、广电网络大英分公司 | |||
| 无缺失 | 缺失 | 3紧急工作时 | 1.5工作时 | 恢复 | |||||||
| 无沉降、无突起 | 井盖与其相邻路面1.5米内出现沉降或突起超过2cm | 7工作日 | 1.5工作时 | 修复 | |||||||
| 无弹跳 | 弹跳产生声响 | 2工作日 | 1.5时 | 恢复 | |||||||
| 保持清洁完好,不影响道路整齐美观人车通行 | 影响道路整齐美观及行人车辆通行 | 2工作日 | 1.5工作时 | 恢复 | |||||||
| 10 | 热力井盖 | 标有热力、热、暖等字样的地下供热管道的井盖 | / | / | / | / | / | / | |||
| 11 | 燃气井盖 | 标有煤、煤气、燃、天等字样的地下燃气管道的井盖 | 无破损 | 破损、开裂 | 6工作时 | 1.5工作时 | 更换或修复 | 县住建局中石油大英燃气公司 | |||
| 无缺失 | 缺失 | 3紧急工作时 | 1.5工作时 | 恢复 | |||||||
| 无沉降、无突起 | 井盖与其相邻路面1.5米内出现沉降或突起超过2cm | 7工作日 | 1.5工作时 | 修复 | |||||||
| 无弹跳 | 弹跳产生声响 | 2工作日 | 1.5工作时 | 恢复 | |||||||
| 保持清洁完好,不影响道路整齐美观人车通行 | 影响道路整齐美观及行人车辆通行 | 2工作日 | 1.5工作时 | 恢复 | |||||||
| 12 | 公安井盖 | 标有公安、公安交管等字样的地下管线的井盖 | / | / | / | / | / | / | |||
| 13 | 消防设施 | 消防和扑救火灾的专用设备。含消火栓、消防龙头(一般为红色,用于消防取水) | 无缺失 | 缺失 | 2工作日 | 1.5工作时 | 修复 | 县公用事业局 | |||
| 无破损、无漏水 | 明显破损、漏(渗)水、设施缺件影响正常使用 | 2工作日 | 1.5工作时 | 恢复 | |||||||
| 14 | 园林井盖 | 设置在绿地范围内用于绿地养护的井盖 | 无破损 | 破损、开裂 | 6工作时 | 1.5工作时 | 更换或修复 | 县公用事业局 | |||
| 无缺失 | 缺失 | 3紧急工作时 | 1.5工作时 | 恢复 | |||||||
| 无沉降、无突起 | 井盖与其相邻路面1.5米内出现沉降或突起超过2cm | 7工作日 | 1.5工作时 | 修复 | |||||||
| 无弹跳 | 弹跳产生声响 | 2工作日 | 1.5工作时 | 恢复 | |||||||
| 保持清洁完好,不影响道路整齐美观人车通行 | 影响道路整齐美观及行人车辆通行 | 2工作日 | 1.5工作时 | 恢复 | |||||||
| 15 | 信号灯电源井盖 | 各种交通设施井盖,包含信号灯电源、道路交通监控探头、交通传感器等的井盖 | 无破损 | 破损、开裂 | 6工作时 | 1.5工作时 | 更换或修复 | 县公安局县公安交警大队 | |||
| 无缺失 | 缺失 | 3紧急工作时 | 1.5工作时 | 恢复 | |||||||
| 无沉降、无突起 | 井盖与其相邻路面1.5米内出现沉降或突起超过2cm | 7工作日 | 1.5工作时 | 修复 | |||||||
| 无弹跳 | 弹跳产生声响 | 2工作日 | 1.5工作时 | 恢复 | |||||||
| 保持清洁完好,不影响道路整齐美观人车通行 | 影响道路整齐美观及行人车辆通行 | 2工作日 | 1.5工作时 | 恢复 | |||||||
| 16 | 邮政井盖 | 标有邮政等字样的井盖 | 无破损 | 破损、开裂 | 6工作时 | 1.5工作时 | 更换或修复 | 邮政大英分公司 | |||
| 无缺失 | 缺失 | 3紧急工作时 | 1.5工作时 | 恢复 | |||||||
| 无沉降、无突起 | 井盖与其相邻路面1.5米内出现沉降或突起超过2cm | 7工作日 | 1.5工作时 | 修复 | |||||||
| 无弹跳 | 弹跳产生声响 | 2工作日 | 1.5工作时 | 恢复 | |||||||
| 保持清洁完好,不影响道路整齐美观人车通行 | 影响道路整齐美观及行人车辆通行 | 2工作日 | 1.5工作时 | 恢复 | |||||||
| 17 | 电缆井盖 | 标有电缆、电缆井等字样的井盖(含电缆沟盖) | 无破损 | 破损、开裂 | 6工作时 | 1.5工作时 | 更换或修复 | 县经信局国网大英供电公司 | |||
| 无缺失 | 缺失 | 3紧急工作时 | 1.5工作时 | 恢复 | |||||||
| 无沉降、无突起 | 井盖与其相邻路面1.5米内出现沉降或突起超过2cm | 7工作日 | 1.5工作时 | 修复 | |||||||
| 无弹跳 | 弹跳产生声响 | 2工作日 | 1.5工作时 | 恢复 | |||||||
| 保持清洁完好,不影响道路整齐美观人车通行 | 影响道路整齐美观及行人车辆通行 | 2工作日 | 1.5工作时 | 恢复 | |||||||
| 18 | 化粪池井盖 | 化粪池上的井盖 | 无破损 | 破损、开裂 | 6工作时 | 1.5工作时 | 更换或修复 | 各社区、园区管委会各业主单位 | |||
| 无缺失 | 缺失 | 3紧急工作时 | 1.5工作时 | 恢复 | |||||||
| 无沉降、无突起 | 井盖与其相邻路面1.5米内出现沉降或突起超过2cm | 7工作日 | 1.5工作时 | 修复 | |||||||
| 无弹跳 | 弹跳产生声响 | 2工作日 | 1.5工作时 | 恢复 | |||||||
| 保持清洁完好,不影响道路整齐美观人车通行 | 影响道路整齐美观及行人车辆通行 | 2工作日 | 1.5工作时 | 恢复 | |||||||
| 19 | 中水井盖 | 标有中水、再生水等字样的地下管线的井盖 | / | / | / | / | / | / | |||
| 20 | 公交井盖 | 标有公交、无轨电车等字样的井盖 | / | / | / | / | / | / | |||
| 21 | 输油气井盖 | 标有输油、输气等字样的井盖 | 无破损 | 破损、开裂 | 6工作时 | 1.5工作时 | 更换或修复 | 县经信局各石油公司 县住建局中石油大英燃气分公司 | |||
| 无缺失 | 缺失 | 3紧急工作时 | 1.5工作时 | 恢复 | |||||||
| 无沉降、无突起 | 井盖与其相邻路面1.5米内出现沉降或突起超过2cm | 7工作日 | 1.5工作时 | 修复 | |||||||
| 无弹跳 | 弹跳产生声响 | 2工作日 | 1.5工作时 | 恢复 | |||||||
| 保持清洁完好,不影响道路整齐美观人车通行 | 影响道路整齐美观及行人车辆通行 | 2工作日 | 1.5工作时 | 恢复 | |||||||
| 22 | 特殊井盖 | 其他专业部门设置的井盖或多种设施共用管沟的井盖 | / | / | / | / | / | / | |||
| 23 | 不明井盖 | 现场调查无法判明类型或权属的井盖 | / | / | / | / | / | / | |||
| 24 | 水井 | 在公共场所供居民给取生活用水的设施 | 无破损、无缺失 | 破损、缺失 | 7工作日 | 1.5工作时 | 修复 | 各社区、园区管委会 | |||
| 25 | 供水器 | 饮用和绿化的供水设备,含洒水车供水器和园林绿化供水器、取水点等 | 无破损、无缺失 | 破损、缺失 | 7工作日 | 1.5工作时 | 修复 | 县公用事业局 | |||
| 26 | 沟槽厕所盖板 | 供大型聚会时使用的沟槽式厕所的盖板 | 无破损、无缺失 | 破损、缺失 | 7工作日 | 1.5工作时 | 修复 | 主办单位 | |||
| 27 | 通讯交接箱 | 通信运营商所设置的交接箱(间),以及有线、广电通信交接箱和通信交接间 | 电信交接箱 | 无破损、无明显锈迹 | 破损、明显锈迹 | 7工作日 | 1.5工作时 | 修复、清除 | 县经信局电信、移动、联通大英分公司 | ||
| 整洁 | 不洁 | 2工作日 | 1.5工作时 | 清除 | |||||||
| 移动交接箱 | 无破损、无明显锈迹 | 破损、明显锈迹 | 7工作日 | 1.5工作时 | 修复、清除 | ||||||
| 整洁 | 不洁 | 2工作日 | 1.5工作时 | 清除 | |||||||
| 联通交接箱 | 无破损、无明显锈迹 | 破损、明显锈迹 | 7工作日 | 1.5工作时 | 修复、清除 | ||||||
| 整洁 | 不洁 | 2工作日 | 1.5工作时 | 清除 | |||||||
| 28 | 电力设施 | 用于供电的附属设施。含派接箱、电闸箱、开闭器等 | 无破损、无缺失、无明显锈蚀,完好整洁,无积尘 | 破损、缺失、积尘、箱体锈蚀明显,影响正常使用 | 10工作日 | 1.5工作时 | 修复 | 县经信局国网大英供电公司 | |||
| 29 | 电力设施警示牌 | 用于标识电力设施位置,起警示作用的指示牌 | 无缺失、无破损 | 缺失、破损 | 3工作日 | 1.5工作时 | 修复 | 县经信局国网大英供电公司 | |||
| 30 | 电力立杆 | 用于架设电力线、固定电力设施的立杆 | 无倾斜 | 倾斜 | 1工作日 | 1.5工作时 | 修复 | 县经信局国网大英供电公司 | |||
| 无破损、整洁 | 破损、不洁 | 2工作日 | 1.5工作时 | 修复、清除 | |||||||
| 31 | 通讯立杆 | 用于架设通信线、固定通讯设施的立杆 | 无倾斜 | 倾斜 | 1工作日 | 1.5工作时 | 修复 | 县经信局电信、移动、联通大英分公司 | |||
| 无破损、整洁 | 破损、不洁 | 2工作日 | 1.5工作时 | 修复、清除 | |||||||
| 32 | 公交立杆 | 用于公交设施的立杆,含电车立杆 | 无倾斜 | 倾斜 | 1工作日 | 1.5工作时 | 修复 | 县住建局县公共汽车管理站 | |||
| 无破损、整洁 | 破损、不洁 | 2工作日 | 1.5工作时 | 修复、清除 | |||||||
| 33 | 特殊立杆 | 其他专业部门设置的立杆 | / | / | / | / | / | / | |||
| 34 | 不明立杆 | 现场调查无法判明类型或权属的立杆 | / | / | / | / | / | / | |||
| 35 | 旗杆 | 用于悬挂旗帜的立(斜)杆,包括基座 | 无倾斜 | 倾斜 | 1工作日 | 1.5工作时 | 修复 | 业主单位 | |||
| 无破损、整洁 | 破损、不洁 | 2工作日 | 1.5工作时 | 修复、清除 | |||||||
| 36 | 输油(气)标志 | 含输油(气)标志桩、标石 | 无缺失、无破损 | 缺失、破损 | 2工作日 | 1.5工作时 | 修复 | 县经信局各石油公司 县住建局中石油大英燃气公司 | |||
| 37 | 路灯 | 安装在公共场所设置的路灯立杆或照明灯 | 无倾斜、无缺亮、无破损 | 破损、倾斜、缺亮、底盖缺失 | 3紧急工作日 | 1.5工作时 | 修复 | 县公用事业局 | |||
| 无缺失,功能完好 | 缺失,影响正常使用 | 7紧急工作日 | 1.5工作时 | 恢复 | |||||||
| 38 | 地灯 | 埋设在地面的照明灯 | 无倾斜、无缺亮、无破损 | 破损、缺亮 | 4紧急工作日 | 1.5工作时 | 修复 | 县公用事业局 | |||
| 无缺失,功能完好 | 缺失,影响正常使用 | 7紧急工作日 | 1.5工作时 | 恢复 | |||||||
| 39 | 景观灯 | 用于美化,装饰建筑物、桥梁、树木等的灯 | 无倾斜、无缺亮、无破损 | 破损、缺亮 | 7紧急工作日 | 1.5工作时 | 修复 | 县公用事业局 | |||
| 无缺失,功能完好 | 缺失,影响正常使用 | 7紧急工作日 | 1.5工作时 | 恢复 | |||||||
| 40 | 报刊亭 | 出售报刊杂志的公共设施 | 无破损 | 破损 | 2工作日 | 1.5工作时 | 修复 | 邮政大英分公司 | |||
| 41 | 电话亭 | 提供电话服务的公共设施 | 无乱张贴、无乱书写广告标语等 | 乱张贴、乱书写广告标语等 | 2工作日 | 1.5工作时 | 清除 | 县经信局电信大英分公司 | |||
| 无破损 | 设施破损或辅助设施破损 | 3工作日 | 1.5工作时 | 修复 | |||||||
| 无缺失 | 缺失 | 3工作日 | 1.5工作时 | 恢复 | |||||||
| 功能完好,能正常使用 | 影响正常使用 | 3工作日 | 1.5工作时 | 恢复 | |||||||
| 42 | 邮筒 | 提供邮政服务的公共设施 | 无破损 | 破损 | 4工作日 | 1.5工作时 | 修复 | 邮政大英分公司 | |||
| 无缺失 | 缺失 | 7工作日 | 1.5工作时 | 恢复 | |||||||
| 功能完好,能正常使用 | 影响正常使用 | 7工作日 | 1.5工作时 | 恢复 | |||||||
| 43 | 信息亭 | 提供多媒体信息服务的公共设施 | / | / | / | / | / | / | |||
| 44 | 售货亭 | 售卖商品的亭子。含牛奶亭、福利彩票亭、体育彩票亭、食品销售亭等 | 无破损、无明显锈迹 | 破损、明显锈迹 | 7工作日 | 1.5工作时 | 责令修复 | 县执法局县民政局 | |||
| 45 | 自动售货机 | 自助出售商品的设备 | / | / | / | / | / | / | |||
| 46 | 户外健身设施 | 设置在户外,用于健身的体育器械 | 无破损、无缺失 | 破损、缺失 | 7工作日 | 1.5工作时 | 修复 | 县文广新局 | |||
| 47 | 高压线铁塔 | 用于架设高压电线的铁塔 | 无破损无明显锈蚀警示标志无缺失 | 破损、明显锈蚀、警示标志缺失 | 6工作时 | 1.5工作时 | 恢复 | 县经信局国网大英供电公司 | |||
| 48 | 变压器 | 电力变压设施 | 无破损明无显锈蚀警示标志无缺失 | 破损、明显锈蚀、警示标志缺失 | 6工作时 | 1.5工作时 | 恢复 | 县经信局国网大英供电公司 | |||
| 49 | 燃气调压站(箱) | 用于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等非腐蚀性气体压力调节、稳压、控制计量、远程监测的设备。含燃气调压器、燃气调压箱、燃气调压柜、燃气调压站 | 无损坏 | 破损、明显锈蚀、警示标志缺失 | 5工作日 | 1.5工作时 | 修复 | 县住建局中石油大英燃气分公司 | |||
| 无漏气 | 漏气 | 4紧急工作时 | 1.5工作时 | 修复 | |||||||
| 50 | 监控电子眼 | 安装在公共场所的电子监控设备 | 无破损无倾斜无明显锈迹无缺失 | 破损倾斜明显锈迹缺失 | 15工作日 | 1.5工作时 | 恢复 | 县公安局 | |||
| 51 | 执法岗亭 | 执法局设立的岗亭 | 无破损 | 设施破损或辅助设施破损 | 7工作日 | 1.5工作时 | 修复 | 县执法局 | |||
| 公安岗亭 | 公安部门设立的岗亭 | 无缺失 | 缺失 | 10工作日 | 1.5工作时 | 恢复 | 县公安局 | ||||
| 52 | 休息亭 | 供休息或避雨的亭子 | 无破损 | 设施破损或辅助设施破损 | 7工作日 | 1.5工作时 | 修复 | 县公用事业局 | |||
| 53 | 自助缴费机 | 公共场所设置的自助交费或查询信息的设备 | / | / | / | / | / | / | |||
| 54 | 充电桩 | 用于车辆充电的固定设备 | / | / | / | / | / | / | |||
| 55 | 防蚊闸 | 在排水口设置防蚊的设备 | / | / | / | / | / | / | |||
| 56 | 跨河管道 | 跨越沟渠、河道的各类架空管道 | 跨越沟渠、河道、航道的输水管道 | 无破损、无缺失 | 破损、缺失 | 10工作日 | 1.5工作时 | 修复 | 县住建局川投水务集团大英有限公司 | ||
| 跨越沟渠、河道、航道的石油、通讯、电力架空管道 | 无破损、无缺失 | 破损、缺失 | 10工作日 | 1.5工作时 | 修复 | 县经信局县内各石油公司各通信公司国网大英电力公司 | |||||
| 跨越沟渠、河道、航道的燃气架空管道 | 无破损、无缺失 | 破损、缺失 | 10工作日 | 1.5工作时 | 修复 | 县住建局中石油大英燃气分公司 | |||||
| 跨越航道的各类架空管道 | 无破损、无缺失 | 破损、缺失 | 15工作日 | 1.5工作时 | 修复 | 县交运局管道所属企业 | |||||
| 57 | 露天燃气管道 | 用于输送燃气的露天管道 | 无破损、无缺失 | 破损、缺失 | 3工作日 | 1.5工作时 | 修复 | 县住建局中石油大英燃气公司 | |||
| 58 | 晒衣架 | 用于在公共场所晾晒衣物的设施 | / | / | / | / | / | / | |||
| 2 2 2 2 | 道路交通 道路交通 道路交通 道路交通 | 1 | 停车场 | 经许可停放车辆的场所,包括:地面停车场,桥孔,路边等 | 路边经营性停车场场地及设备设施完好、无破损无坑洼 | 路边经营性停车场场地及设备设施、明显破损坑洼 | 7工作日 | 1.5工作时 | 县公用事业局业主单位 | ||
| 2 | 立体车库 | 在公共场所设置的立体停车场所和设施 | / | / | / | / | / | / | |||
| 3 | 停车咪表 | 道路旁停车计费设备 | / | / | / | / | / | / | |||
| 4 | 公交站亭 | 供乘客上下车而设置的固定停车点。含公交调度亭、公交(轻轨、铁路)站、亭、场、牌及其附属设施 | 无破损 | 站、亭、场及其附属设施破损及缺失;地面破损、不平整超过0.3平方米 | 4工作日 | 1.5工作时 | 修复 | 县住建局县公共汽车管理站 | |||
| 5 | 出租车站牌 | 标有出租车停靠点等字样的标识牌 | 无破损 | 破损 | 3工作日 | 1.5工作时 | 修复 | 县公安局县公安交警大队 | |||
| 无倾斜 | 倾斜 | 2工作日 | 1.5工作时 | 修复 | |||||||
| 无缺失 | 缺失 | 4工作日 | 1.5工作时 | 恢复 | |||||||
| 6 | 过街天桥 | 跨道路的人行天桥 | 桥面无明显坑洼、积水 | 桥面明显坑洼、积水 | 7工作日 | 1.5工作时 | 修复 | 县公用事业局业主单位 | |||
| 7 | 地下通道 | 在城市地面下修建的供人行走的通道 | 无破损、无明显积水 | 地面、墙面及附属设施破损、明显积水 | 7工作日 | 1.5工作时 | 修复 | 县公用事业局 | |||
| 8 | 立交桥 | 实现立体交通的桥梁 | 桥面无明显坑洼、积水 | 桥面明显坑洼、积水 | 7工作日 | 1.5工作时 | 修复 | 县公用事业局 | |||
| 9 | 跨河桥 | 跨越河流的桥梁 | 桥面无明显坑洼、积水 | 桥面明显坑洼、积水 | 5工作日 | 1.5工作时 | 修复 | 县公用事业局 | |||
| 10 | 交通标志牌 | 起交通引导作用的指示牌,包括无障碍设施指示牌、地铁站指示牌、公安交警指示牌、交通反视镜等 | 无障碍设施指示牌 | 无倾斜、无破损、无明显锈迹、整洁 | 倾斜、破损、明显锈迹、不洁 | 5工作日 | 1.5工作时 | 恢复整改 | 县公安局县公安交警大队 | ||
| 无缺失、无存在安全隐患的破损、无违规指向信息 | 缺失、存在安全隐患的破损、违规指向信息 | 5工作日 | 1.5工作时 | 恢复整改 | |||||||
| 城市道路交通标示牌的文字规范、正确、工整 | 城市道路交通标示牌的文字不规范、错误、潦草 | 5工作日 | 1.5工作时 | 整改 | |||||||
| 按要求设置道路标志牌 | 未按要求设置道路标志牌 | 5工作日 | 1.5工作时 | 整改 | |||||||
| 公安交警指示牌 | 无倾斜、无破损、无明显锈迹、整洁 | 倾斜、破损、明显锈迹、不洁 | 7工作日 | 1.5工作时 | 恢复整改 | ||||||
| 无缺失、无存在安全隐患的破损、无违规指向信息 | 缺失、存在安全隐患的破损、违规指向信息 | 7工作日 | 1.5工作时 | 恢复整改 | |||||||
| 城市道路交通标示牌的文字规范、正确、工整 | 城市道路交通标示牌的文字不规范、错误、潦草 | 7工作日 | 1.5工作时 | 整改 | |||||||
| 按要求设置道路标志牌 | 未按要求设置道路标志牌 | 7工作日 | 1.5工作时 | 整改 | |||||||
| 道路指示牌 | 无倾斜、无破损、无明显锈迹、整洁 | 倾斜、破损、明显锈迹、不洁 | 7工作日 | 1.5工作时 | 恢复整改 | ||||||
| 无缺失、无存在安全隐患的破损、无违规指向信息 | 缺失、存在安全隐患的破损、违规指向信息 | 7工作日 | 1.5工作时 | 恢复整改 | |||||||
| 城市道路交通标示牌的文字规范、正确、工整 | 城市道路交通标示牌的文字不规范、错误、潦草 | 7工作日 | 1.5工作时 | 整改 | |||||||
| 按要求设置道路标志牌 | 未按要求设置道路标志牌 | 7工作日 | 1.5工作时 | 整改 | |||||||
| 交通反视镜 | 无倾斜、无破损、无明显锈迹、整洁 | 倾斜、破损、明显锈迹、不洁 | 5工作日 | 1.5工作时 | 恢复整改 | ||||||
| 11 | 限高架标志 | 在桥梁、涵洞等处设置的道路通行最高限额的道路警示标志 | 无缺失、无破损 | 缺失、破损 | 2工作日 | 1.5工作时 | 修复 | 县公安局县公安交警大队 | |||
| 12 | 路名牌 | 标注道路名称的标牌 | 无倾斜、破损、明显锈迹 | 破损、锈蚀、内容不符 | 5工作日 | 1.5工作时 | 恢复或修复 | 县公用事业局 | |||
| 无缺失、存在隐患的破损 | 缺失、存在安全隐患的破损 | 7工作日 | 1.5工作时 | 恢复 | |||||||
| 13 | 地名牌 | 标注地名的标牌 | 无倾斜、破损、明显锈迹 | 破损、锈蚀、内容不符 | 5工作日 | 1.5工作时 | 恢复或修复 | 县公用事业局 | |||
| 无缺失、存在隐患的破损 | 缺失、存在安全隐患的破损 | 7工作日 | 1.5工作时 | 恢复 | |||||||
| 14 | 交通信号灯 | 安装在道路两旁指挥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信号装备,也称红绿灯 | 无破损、无倾斜 | 损坏、倾斜、底座盖板缺失、红绿灯缺亮 | 2紧急工作日 | 1.5工作时 | 修复 | 县公安局县公安交警大队 | |||
| 15 | 交通信号设施 | 除交通信号灯外的其他交通信号设施,包括信号灯电源箱、信号灯机箱、交通控制箱等 | 无破损 | 损坏、设置摇动 | 7工作日 | 1.5工作时 | 修复 | 县公安局县公安交警大队 | |||
| 16 | 交通岗亭 | 用于指挥道路交通的亭子 | 无破损 | 设施破损或辅助设施破损 | 7工作日 | 1.5工作时 | 修复 | 县公安局县公安交警大队 | |||
| 无缺失 | 缺失 | 10工作日 | 1.5工作时 | 恢复 | |||||||
| 17 | 交通护栏 | 用于分隔道路功能的设施,含人行分隔设施、机动车非机动车分隔设施、路中分隔设施、交通隔离桩等 | 无缺失、无损坏 | 缺失、损坏 | 2紧急工作日 | 1.5工作时 | 恢复或修复 | 县公安局县公安交警大队 | |||
| 18 | 防撞桶 | 放置在道路的转弯、出入口、收费口及其他需要隔离或防撞的危险地段的路面上,起安全隔离、警示、预防碰撞并能在发生碰撞时起缓冲作用,吸收并降低碰撞冲击力的设施 | 无破损、无脱落、无缺失 | 破损、脱落、缺失 | 2紧急工作日 | 1.5工作时 | 修复 | 县公安局县公安交警大队) | |||
| 19 | 安全岛 | 设置在往返车道之间,供行人横穿道路临时停留的交通岛 | 无破损、无脱落、无缺失 | 破损、脱落、缺失 | 2紧急工作日 | 1.5工作时 | 修复 | 县公安局县公安交警大队 | |||
| 20 | 人行横道桩 | 设置在往返车道间,保护行人横穿道路安全的设施,含交通隔离墩 | 无破损、无脱落、无缺失 | 破损、脱落、缺失 | 2紧急工作日 | 1.5工作时 | 修复 | 县公安局县公安交警大队 | |||
| 21 | 便道桩 | 设置于便道上,防止机动车驶入便道的设施 | 无破损、无脱落、无缺失 | 破损、脱落、缺失 | 2紧急工作日 | 1.5工作时 | 修复 | 县公用事业局 | |||
| 22 | 柔性隔离体 | 设置于导流带边缘,分割车道的柔性柱状设施 | 无破损、无脱落、无缺失 | 破损、脱落、缺失 | 3工作日 | 1.5工作时 | 修复 | 县公安局县公安交警大队 | |||
| 23 | 道路信息显示屏 | 显示道路信息的设施,含电子告示牌、交通诱导屏等 | 内容正确 | 破损、断字缺亮、内容错误 | 10工作日 | 1.5工作时 | 修复 | 县公安局县公安交警大队 | |||
| 24 | 道路隔音屏 | 设于道路两边用于阻隔交通噪声的屏蔽设施 | 无破损、无缺失 | 破损、缺失 | 10工作日 | 1.5工作时 | 修复 | 县公安局县公安交警大队 | |||
| 25 | 非机动车停放点 | 用于停放非机动车的场所 | 无缺失、无存在安全隐患的破损 | 缺失、存在安全隐患的破损 | 7工作日 | 1.5工作时 | 修复 | 县执法局 | |||
| 26 | 自行车租赁点 | 设置用于公用自行车租赁的场所 | / | / | / | / | / | / | |||
| 27 | 存车支架 | 用于存放非机动车的设施 | 无破损 | 破损 | 7工作日 | 1.5工作时 | 修复 | 县执法局 | |||
| 28 | 铁道口设施 | 铁路与公路交叉口的警示设施,包括隔离桩、档杆、标志、信号灯、告示牌等 | 无破损 | 破损 | 7工作日 | 1.5工作时 | 修复 | 县重点办火车站 | |||
| 29 | 栈桥 | 设置的连接码头与陆域的排架结构物 | 无破损、无缺失、无变形、无倾斜 | 破损、缺失、变形、倾斜 | 10工作日 | 1.5工作时 | 修复 | 县水务局 | |||
| 30 | 水域显示牌 | 用于标识水域、起警示作用的标牌 | 无缺失、无破损 | 缺失、破损 | 7工作日 | 1.5工作时 | 修复 | 县水务局 | |||
| 31 | 港监设施 | 安装在航道上用于指示船运的设施 | 无缺失、无破损 | 缺失、破损 | 7工作日 | 1.5工作时 | 修复 | 县交运局县海事处 | |||
| 3 3 | 市容环境 市容环境 | 1 | 公共厕所 | 设置在公共场所的厕所,包括临时、移动厕所 | 设施无缺失、无破损 | 外立面破损、标志牌缺失、破损 | 7工作日 | 1.5工作时 | 修复 | 县公用事业局 | |
| 公共卫生干净 | 卫生脏乱差 | 2工作日 | 1.5工作时 | ||||||||
| 公厕无杂物,清洁用具摆放有序 | 有杂物,清洁用具摆放无序 | 2工作日 | 1.5工作时 | ||||||||
| 2 | 公厕指示牌 | 用于指示公厕位置的标牌 | 无缺失、无倾斜、无破损 | 缺失、破损、锈蚀、指示方向错误 | 4工作日 | 1.5工作时 | 修复 | 县公用事业局 | |||
| 3 | 化粪池 | 用于存放粪便的地下池子,含公厕及居民区化粪池 | 无污水外溢 | 污水外溢 | 3紧急工作日 | 1.5工作时 | 修复 | 各社区、园区管委会各业主单位 | |||
| 4 | 垃圾间(楼) | 用于临时存放生活垃圾的固定建构筑物,含垃圾中转站、密闭式清洁站 | 无暴露垃圾堆放、无污水外流、外墙清洁 | 垃圾乱暴露堆放、污水外流、外墙脏 | 3紧急工作日 | 1.5工作时 | 修复 | 县公用事业局 | |||
| 5 | 垃圾箱 | 安装在公共场所供人放置垃圾的容器,包括可移动的垃圾箱、果皮箱等 | 设施无缺失、无破损、无明显锈蚀 | 缺失、破损、缺盖、明显锈蚀 | 2工作日 | 1.5工作时 | 修复 | 县公用事业局 | |||
| 垃圾桶(箱)外壁不得有明显积灰和垃圾外挂 | 垃圾桶(箱)外壁有明显的积灰和垃圾外挂 | 2紧急工作日 | 1.5工作时 | 整改恢复 | |||||||
| 6 | 户外广告 | 设置在户外,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等为载体的广告设施 | 公共载体广告 | 设施完整整洁,字迹清晰正确 | 设施破损脏污,字迹残缺 | 30工作日走法律程序的按法定时限 | 1.5工作时 | 拆除 | 县执法局 | ||
| 商业卖场广告 | 设施完整整洁,字迹清晰正确 | 设施破损脏污,字迹残缺 | 30工作日走法律程序的按法定时限 | 1.5工作时 | 拆除或修复 | ||||||
| 施工围档广告 | 完整整洁,字迹清晰正确 | 设施破损脏污,字迹残缺 | 30工作日 | 1.5工作时 | 修复 | ||||||
| 灯杆道旗广告 | 无滑落 | 道旗底部与地面距离应在2.5-3.0米间 | 1紧急工作日 | 1.5工作时 | 恢复 | ||||||
| 无破损 | 画面破损 | 2紧急工作日 | 1.5工作时 | 修复 | |||||||
| 支撑框架破损 | 1紧急工作日 | 1.5工作时 | 修复 | ||||||||
| 整洁完好无褪色 | 杂乱脏污褪色 | 2紧急工作日 | 1.5工作时 | 恢复 | |||||||
| 7 | 匾牌标识 | 以灯箱、霓虹灯、展示牌等为载体显示单位名称、字号和标志的设施 | 牌匾招牌 | 设施完整整洁,字迹清晰正确 | 设施破损脏污,字迹残缺 | 20工作日走法律程序的按法定时限 | 1.5工作时 | 拆除或修复 | 县执法局 | ||
| 建筑立面组合式招牌 | 设施完整整洁,字迹清晰正确 | 设施破损脏污,字迹残缺 | 20工作日走法律程序的按法定时限 | 1.5工作时 | 拆除或修复 | ||||||
| 落地组合式招牌 | 设施完整整洁,字迹清晰正确 | 设施破损脏污,字迹残缺 | 20工作日走法律程序的按法定时限 | 1.5工作时 | 拆除或修复 | ||||||
| 8 | 宣传栏 | 用于公益宣传的设施,包括阅报栏、公共告示栏等 | 无明显积尘 | 明显积尘 | 1工作日 | 1.5工作时 | 清除 | 各社区、园区管委会业主单位 | |||
| 无缺失、无损坏 | 缺失、破损 | 7工作日 | 1.5工作时 | 修复或恢复 | |||||||
| 9 | 气象监测站 | 用于气象监测的设施 | 无缺失、无损坏 | 缺失、破损 | 7工作日 | 1.5工作时 | 修复或恢复 | 县气象局 | |||
| 10 | 环保监测站 | 用于环境保护的监测点和设施,含大气、噪音自动监测点 | 无缺失、无损坏 | 缺失、破损 | 7工作日 | 1.5工作时 | 修复或恢复 | 县环保局 | |||
| 11 | 污水口监测站 | 用于污水排放监测的站点 | 无缺失、无损坏 | 缺失、破损 | 7工作日 | 1.5工作时 | 修复或恢复 | 各业主单位 | |||
| 12 | 污水监测器 | 用于自动监测污水水质、水量的设备 | 无缺失、无损坏 | 缺失、破损 | 7工作日 | 1.5工作时 | 修复或恢复 | 各业主单位 | |||
| 13 | 噪音显示器 | 用于监测并显示噪音分贝、空气质量的设施 | 无缺失、无损坏 | 缺失、破损 | 7工作日 | 1.5工作时 | 修复或恢复 | 县执法局 | |||
| 4 | 园林绿化设施 | 1 | 古树名木 | 由主管部门认定的,属国家珍稀、具有重要历史、人文、景观、生态价值和纪念意义并挂牌的树木 | 无树池围栏残缺、无标示牌缺损、无死株、无非自然倾斜 | 树池围栏残缺、标示牌缺损、死株、非自然倾斜 | 5工作日 | 1.5工作时 | 修复 | 县公用事业局 | |
| 2 | 行树 | 栽植在道路两侧及分车带的树木 | 无缺失、无倒伏、无枯死、无树池围栏残缺 | 缺失、倒伏、枯死、树池围栏残缺 | 7工作日 | 1.5工作时 | 修复或恢复 | 县公用事业局 | |||
| 3 | 独立树 | 有良好方位意义或著名的单棵树 | 无缺失、无倒伏、无枯死、无树池围栏残缺 | 死株、缺株、倾斜、倒伏 | 7工作日 | 1.5工作时 | 修复或恢复 | 县公用事业局 | |||
| 4 | 护树设施 | 设置在树穴周围用于保护树木的设施,包括树池箅子、护树围栏等 | 无缺失、无损坏 | 缺失、损坏 | 5工作日 | 1.5工作时 | 修复或恢复 | 县公用事业局 | |||
| 5 | 花架花钵 | 用于安放花草、美化环境的设施 | 无缺失、无损坏、无倾斜、无明显锈蚀 | 缺失、损坏、倾斜、明显锈蚀 | 5工作日 | 1.5工作时 | 修复或恢复 | 县公用事业局 | |||
| 6 | 雕塑 | 街头、广场、绿地等处设立的造型艺术品,含假山石、园林建筑小品、各式盆景等 | 无损坏、无倾斜 | 损坏、倾斜 | 5工作日 | 1.5工作时 | 修复 | 县公用事业局 | |||
| 无明显积尘 | 明显积尘 | 2工作日 | 1.5工作时 | 清除 | |||||||
| 7 | 街头坐椅 | 街头、广场等处设立的供行人休息的桌椅 | 无损坏、无倾斜、无明显锈蚀 | 损坏、倾斜、明显锈蚀 | 7工作日 | 1.5工作时 | 修复 | 县公用事业局 | |||
| 无缺失 | 缺失 | 7工作日 | 1.5工作时 | 修复 | |||||||
| 无明显积尘 | 明显积尘 | 2工作日 | 1.5工作时 | 恢复 | |||||||
| 8 | 绿地护栏 | 绿地周围用于保护绿地而设置的栏杆 | 无损坏、无倾斜、无明显锈蚀 | 损坏、倾斜、明显锈蚀 | 3工作日 | 1.5工作时 | 修复 | 县公用事业局 | |||
| 无缺失 | 缺失 | 3工作日 | 1.5工作时 | 修复 | |||||||
| 保持完好,无破损、凹陷、变形 | 破损、凹陷、变形 | 3工作日 | 1.5工作时 | 修复 | |||||||
| 9 | 绿地附属设施 | 在绿地上设立的有关设施,包括绿化上水、喷灌、音响等设施 | 无损坏、无倾斜、无明显锈 | 损坏、倾斜、明显锈蚀 | 3工作日 | 1.5工作时 | 修复 | 县公用事业局 | |||
| 10 | 喷泉 | 人工修筑的喷水设施 | 无破损、池水干净 | 破损、池水脏污 | 3工作日 | 1.5工作时 | 修复 | 县公用事业局 | |||
| 5 | 其他部件 | 1 | 人防工事 | 用于掩蔽人员和物资、防空袭的战备设施 | 无明显积尘 | 明显积尘 | 2工作日 | 1.5工作时 | 清除 | 县住建局县人防办 | |
| 无损坏 | 地面及附属设施破损 | 7工作日 | 1.5工作时 | 修复 | |||||||
| 2 | 公房地下室 | 产权归公有的楼房地下空间 | 地面、墙面及附属设施完好 | 地面、墙面及附属设施破损、明显积水 | 7工作日 | 1.5工作时 | 修复 | 各业主单位 | |||
| 3 | 车辆加油(气丶电)站 | 为车辆加油、加气和充电的场所 | 加油站 | 安全无隐患 | 存在安全隐患 | 1工作日 | 1.5工作时 | 消除隐患 | 县经信局各石油公司 | ||
| 加气站 | 安全无隐患 | 存在安全隐患 | 1工作日 | 1.5工作时 | 消除隐患 | 县住建局中石油大英燃气分公司 | |||||
| 4 | 液化气站 | 煤气、液化气、天然气供应站 | 安全无隐患 | 存在安全隐患 | 1工作日 | 1.5工作时 | 消除隐患 | 县经信局液化气供应站 | |||
| 5 | 重大危险源 | 危险物质的生产、加工及使用等的直接场所,包括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等销售点 | 无明显异常气味、异常烟尘、异常响声及其他异常情况 | 明显异常气味、异常烟尘、异常响声、其他异常情况 | 3紧急工作时 | 1.5工作时 | 消除隐患 | 县经信局县安监局中石油、中石化 | |||
| 6 | 水域附属设施 | 建设在水域周边的维护附属设施,包括堤坝、防洪闸、站、倒虹闸门井、抽水泵、橡胶坝等 | 堤坝、防洪闸、站 | 保持完好,无破损、凹陷、变形 | 破损、缺失、塌陷 | 7紧急工作日 | 1.5工作时 | 修复 | 县水务局 | ||
| 污水倒虹闸门井 | 保持完好,无破损、凹陷、变形 | 破损、缺失、塌陷 | 3紧急工作日 | 1.5工作时 | 修复 | 县住建局 | |||||
| 抽水泵 | 保持完好,无破损 | 破损、缺失 | 3紧急工作日 | 1.5工作时 | 修复 | 县农业局 | |||||
| 橡胶坝 | 保持完好,无破损、凹陷、变形 | 破损、缺失、塌陷 | 3紧急工作日 | 1.5工作时 | 修复 | 县经信局 | |||||
| 7 | 水域护栏 | 安装在水域周边的隔离设施 | 保持完好,无破损、凹陷、变形 | 破损、缺失、塌陷 | 3工作日 | 1.5工作时 | 修复 | 县公用事业局 | |||
| 8 | 防汛墙 | 水域沿线用于挡水修建的墙体,包括护坡 | 保持完好,无破损、凹陷、变形 | 破损、塌陷、倾斜 | 7个工作日 | 1.5工作时 | 修复 | 县水务局 | |||
| 9 | 文物古迹 | 由主管部门认定的,属国家珍稀、具有重要历史、人文、景观、和纪念意义的建构筑物等 | 保持完好,无破损、凹陷、变形 | 破损、塌陷、倾斜 | 15个工作日 | 1.5工作时 | 修复 | 县文广新局 |
大英县数字城管监管案件立案、处置与结案标准及处置责任分解表(事件)
| 大类代码 | 大类名称 | 小类代码 | 小类名称 | 说 明 | 细类名称 | 信息收集阶段 | 任务处理阶段 | 核查结案阶段 | 主管单位(责任主体) | ||
| 管理标准 | 立案条件 | 处理时限 | 核查时限 | 结案条件 | |||||||
| 1 | 市容环境 | 1 | 私搭乱建 | 未经审批私自开凿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现象 | 已有合法建筑物上乱搭乱建 | 城市主要公共空间无违法建设 | 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进行修建 | 240紧急工作日 | 1.5工作时 | 整治、拆除 | 县执法局 |
| 无规划审批手续、审批手续不全或擅自改变规划审批要求的违法建设 | 城市主要公共空间无违法建设 | 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进行修建 | 240紧急工作日 | 1.5工作时 | 整治、拆除 | 县规划局县执法局县国土局 | |||||
| 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违法建设 | 城市主要公共空间无违法建设 | 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进行修建 | 240紧急工作日 | 1.5工作时 | 整治、拆除 | 县国土局 | |||||
| 城区河堤范围内私搭乱建 | 城市主要公共空间无违法建设 | 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进行修建 | 240紧急工作日 | 1.5工作时 | 整治、拆除 | 县水务局 | |||||
| 2 | 店面无证装修 | 未经审批擅自进行店面装修的现象 | 无未经审批店面装修 | 未经审批擅自店面装修 | 4工作时 | 1.5工作时 | 制止 | 县执法局 | |||
| 3 | 违章接坡 | 未经审批私自进行道路违章接坡的现象 | 临时接坡 | 无未经审批临时接坡 | 未经审批进行临时接坡 | 4工作时 | 1.5工作时 | 制止 | 县执法局 | ||
| 固定接坡 | 无未经审批固定接坡 | 未经审批进行固定接坡 | 4工作日 | 1.5工作时 | 拆除、恢复 | 县执法局 | |||||
| 4 | 建筑物外立面不洁 | 临街建筑立面、外墙面脱落等情况 | 临街建(构)筑物外墙面清洁 | 临街建(构)筑物外墙面陈旧破损严重的现象 | 9工作日 | 1.5工作时 | 整改 | 各业主单位 | |||
| 5 | 临街阳台脏乱差 | 沿街阳台脏乱差,包括阳台外和窗外吊挂、晾晒和摆放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超出护栏的高度等 | 主、次类道路的沿街阳台无脏乱差 | 主、次类道路的沿街阳台脏乱差 | 5工作日 | 1.5工作时 | 整改 | 各社区、园区管委会 | |||
| 1 | 市容环境 | 6 | 擅自在临街的建筑物上挂彩旗 | 未经批准,在临街建筑物上插挂彩旗、加装灯饰以及其他装饰物 | 在临街建筑物上无插挂彩旗、加装灯饰以及其他装饰物等现象 | 擅自在临街建筑物上插挂彩旗、加装灯饰以及其他装饰物等现象 | 4工作时 | 1.5工作时 | 整改 | 各社区、园区管委会县执法局 | |
| 7 | 沿街晾挂 | 在主要道路及公共场所的树木和护栏、路牌、电线、电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 | 公共场所及公共设施上无吊挂、晾晒物品 | 在公共场所及公共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 | 3紧急工作时 | 1.5工作时 | 清除 | 县执法局 | |||
| 8 | 擅自架设管线、杆线设施 | 未经审批擅自架设管线、杆线设施的行为 | 无擅自架设管线、杆线设施的行为 | 未经审批擅自架设管线、杆线设施的行为 | 4工作日 | 1.5工作时 | 整改 | 县执法局 | |||
| 9 | 空调室外机低挂 | 沿街店家或住户悬挂空调室外机低于标准高度威胁行人安全的现象 | 沿街店家或住户悬挂空调室外机无低于标准高度威胁行人安全的现象 | 沿街店家或住户悬挂空调室外机低于标准高度威胁行人安全的现象 | 5工作日 | 1.5工作时 | 整改 | 各社区、园区管委会县执法局 | |||
| 10 | 暴露垃圾 | 公共场所未倒入垃圾容器的生活垃圾 | 街道、绿地、工地及其它公共场地等处无暴露生活垃圾 | 公共场地存在0.5平方米以下少量零星生活垃圾 | 3紧急工作时 | 1.5工作时 | 清除 | 县公用事业局 | |||
| 公共场地存在0.5平方米以上2平方米以下较多暴露生活垃圾 | 4紧急工作时 | ||||||||||
| 公共场地存在2平方米以上大量暴露生活垃圾 | 2紧急工作日 | ||||||||||
| 11 | 积存垃圾渣土 | 未按规定及时清理的非生活垃圾、渣土 | 街道、绿地、工地及其它公共场地等处无暴露建筑垃圾 | 公共场地存在0.5平方米以下少量零星建筑垃圾 | 3紧急工作时 | 1.5工作时 | 清除 | 县执法局 | |||
| 公共场地存在0.5平方米以上2平方米以下较多暴露建筑垃圾 | 6紧急工作时 | ||||||||||
| 公共场地存在2平方米以上大量暴露建筑垃圾 | 3紧急工作日 | ||||||||||
| 1 | 市容环境 | 12 | 道路不洁 | 未按规定及时处理的道路保洁问题 | 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路面卫生差 | 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路面无污垢、油迹、痰迹 | 路面存在明显污垢、油迹、痰迹;积尘严重 | 6紧急工作时 | 1.5工作时 | 清除 | 县公用事业局 |
| 人行道路面不洁 | 人行道路面无污垢、油迹、痰迹 | 路面存在明显污垢、油迹、痰迹;积尘严重 | 6紧急工作时 | ||||||||
| 路沿石不洁 | 路沿石无积灰、积泥、灰带 | 积灰、积泥、灰带明显 | 2工作日 | ||||||||
| 交通护栏不洁 | 交通护栏无积灰、积泥、灰带 | 积灰、积泥、灰带明显 | 2工作日 | ||||||||
| 13 | 道路破损 | 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塌陷、坑洼等影响通行的现象 | 机动车、非机动车道路路面破损 | 机动车、非机动车道路面平整、无明显坑洼、沉陷 | 机动车、非机动车道路面破损或明显不平整,坑洼、沉陷深度超过0.02米且面积超过0.04平方米 | 5工作日 | 1.5工作时 | 修复 | 县公用事业局 | ||
| 人行道(含盲道)破损 | 人行道、盲道地面表面平整,砌块无明显松动、残缺,盲道安装正确 | 人行道、盲道、地面表面明显不平整,砌块明显松动、残缺,盲道安装不正确 | 7工作日 | ||||||||
| 路沿石、嵌边石、路平石地面破损 | 路边石、嵌边石、路平石地面保持平整,无破损 | 路沿石、嵌边石、路平石地面破损、倾斜移位、松动 | 7工作日 | ||||||||
| 14 | 道路遗撒 | 车辆运输或装卸过程中发生的遗撒现象 | 车辆运输无物料泄露;无扬尘污染 | 车辆运输物料泄露;车辆运输物料造成扬尘污染 | 6紧急工作时 | 1.5工作时 | 制止、整改、清除 | 县执法局 | |||
| 15 | 沙(河)滩不洁 | 未按规定及时处理的沙(河)滩上保洁问题 | 无垃圾杂物 | 有垃圾杂物 | 6紧急工作时 | 1.5工作时 | 清除 | 县水务局县执法局 | |||
| 16 | 交通标线不清晰 | 交通标志线自然磨损缺失、施工造成的缺失、未按标准设置缺失;废旧的标线未清除干净 | 交通标线清晰 | 交通标志线缺失、废旧的标线未清除干净 | 7工作日 | 1.5工作时 | 修复 | 县公安局县公安交警大队 | |||
| 1 | 市容环境 | 17 | 绿地脏乱 | 绿地上存在垃圾,植被缺失、枯死及砍伐的现象 | 绿地上无垃圾,植被缺失、枯死的现象 | 绿地存在垃圾,植被缺失、枯死的现象 | 6紧急工作时 | 1.5工作时 | 清除 | 县公用事业局 | |
| 18 | 绿化弃料 | 未及时清理栽培修剪树木、花草或者花卉等产生的枝叶、泥土的现象 | 无清理栽培修剪树木、花草或者花卉等产生的枝叶、泥土的现象 | 未及时清理栽培修剪树木、花草或者花卉等产生的枝叶、泥土的现象 | 6紧急工作时 | 1.5工作时 | 清除 | 县公用事业局 | |||
| 19 | 非装饰性树挂 | 擅自悬挂、捆绑于行道树、沿街灌木、线缆上的杂物等影响市容的物品 | 无擅自悬挂、捆绑在行道树、沿街灌木、线缆上等影响市容市貌的杂物 | 自悬挂、捆绑在行道树、沿街灌木、线缆上等影响市容市貌的杂物 | 6紧急工作时 | 1.5工作时 | 清除 | 各社区、园区管委会 | |||
| 20 | 焚烧垃圾、树叶 | 在公共场所焚烧垃圾、树叶等现象 | 不得在公共场所焚烧垃圾、树叶等现象 | 在公共场所焚烧垃圾、树叶等现象 | 6紧急工作时 | 1.5工作时 | 制止 | 县执法局 | |||
| 21 | 病虫害 | 发现绿植(园林树木)病虫害 | 绿植(园林树木)无病虫害 | 发现绿植(园林树木)病虫害 | 7工作日 | 1.5工作时 | 清除 | 县公用事业局 | |||
| 22 | 非法伐树 | 园林树木乱砍滥伐现象 | 无园林树木乱砍乱伐现象 | 园林树木乱砍乱伐现象 | 6紧急工作时 | 1.5工作时 | 制止 | 县执法局 | |||
| 23 | 河堤破损 | 河堤及其附属设施损坏、塌陷的现象 | 河堤及其附属设施无损坏、塌陷、倾斜的现象 | 河堤及其附属设施损坏、塌陷、倾斜的现象 | 7工作日 | 1.5工作时 | 修复 | 县水务局 | |||
| 24 | 水域秩序问题 | 在公共水域内毒鱼、炸鱼、电鱼及在非指定水域钓鱼、在公共水域露营、野炊等污染水质的旅游活动、在公共水域水面游泳及其他水上体育娱乐活动 | 水域内钓捕活动 | 不得公共水域内毒鱼、炸鱼、电鱼及在非指定水域钓鱼 | 在公共水域内毒鱼、炸鱼、电鱼及在非指定水域钓鱼 | 6紧急工作时 | 1.5工作时 | 制止 | 县农业局 | ||
| 旅游活动 | 不得在公共水域露营、野炊等污染水质的旅游活动 | 在公共水域露营、野炊等污染水质的旅游活动 | 6紧急工作时 | 县执法局 | |||||||
| 娱乐活动 | 在公共水域水面无游泳及其他水上体育娱乐活动 | 在公共水域水面游泳及其他水上体育娱乐活动 | 6紧急工作时 | 县水务局 | |||||||
| 25 | 水域不洁 | 水面明显漂浮垃圾,坡岸杂草丛生,堆放垃圾等 | 无向水域范围倾倒、排放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河道水域无大量漂浮垃圾的现象 | 向水域范围倾倒、排放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河道水域无大量漂浮垃圾的现象 | 2紧急工作日 | 1.5工作时 | 制止、清除 | 县水务局 | |||
| 1 | 市容环境 | 26 | 河道污染 | 河水发生水质恶化的现象 | 河水无水质恶化的现象 | 河水发生水质恶化的现象 | 7工作日 | 1.5工作时 | 整治 | 县水务局 | |
| 27 | 油烟污染 | 餐饮业油烟影响环境和居民生活的现象,含商业小煤炉、烟囱冒黑烟等 | 餐饮业油烟无影响环境和居民生活的现象 | 餐饮业油烟影响环境和居民生活的现象 | 3紧急工作时 | 1.5工作时 | 制止 | 县执法局 | |||
| 28 | 商业噪音 | 公共场所使用各种音响器材播音或现场加工铝合金等情况,造成声音环境污染,影响居民生活的现象 | 音响器材播音产生的噪音 | 无噪音影响市民生活 | 商业噪音音量超过国家规定,影响市民生活 | 3紧急工作时 | 1.5工作时 | 制止 | 县执法局 | ||
| 现场加工铝合金等产生的噪音 | 无噪音影响市民生活 | 商业噪音音量超过国家规定,影响市容和市民生活 | 3紧急工作时 | ||||||||
| 29 | 露天烧烤 | 未经许可在露天公共场所内烧烤食物的行为 | 未经许可,禁止在道路及公共场所烧烤食物 | 道路及公共场所有烧烤食物的现象 | 3紧急工作时 | 1.5工作时 | 制止、取缔 | 县执法局 | |||
| 30 | 乱倒乱排污水、废水 | 在公共场所乱倒乱排污水、废水的现象 | 公共场所乱无倒乱排污水、废水的现象 | 在公共场所乱倒乱排污水、废水的现象 | 3紧急工作时 | 1.5工作时 | 制止、清除 | 县执法局 | |||
| 31 | 餐厨垃圾遗撒和污染 | 回收餐厨垃圾过程中造成的遗撒和道路污染问题 | 回收餐厨垃圾过程中无遗撒和道路污染问题 | 回收餐厨垃圾过程中造成的遗撒和道路污染问题 | 6紧急工作时 | 1.5工作时 | 制止、清除 | 县执法局 | |||
| 32 | 非正规垃圾填埋场 | 未按规定建设和运行的垃圾填埋场 | 非正规建筑垃圾填埋场 | 按规定建设和运行的垃圾填埋场 | 未按规定建设和运行的垃圾填埋场 | 3工作日 | 1.5工作时 | 制止、清除 | 县执法局 | ||
| 非正规生活垃圾填埋场 | 按规定建设和运行的垃圾填埋场 | 未按规定建设和运行的垃圾填埋场 | 3工作日 | 1.5工作时 | 制止、清除 | 县公用事业局 | |||||
| 1 | 市容环境 | 33 | 乱丢弃医疗废物 | 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现象 | 在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无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现象 | 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现象 | 6紧急工作时 | 1.5工作时 | 制止、清除 | 县卫计局 | |
| 34 | 废弃车辆 | 长期占道停放无人使用的车辆 | 公共道路无较长时间停放无人使用的车辆 | 公共道路较长时间停放无人使用的车辆 | 1工作日 | 1.5工作时 | 清除 | 县公安局县公安交警大队 | |||
| 35 | 废弃家具设备 | 长期占道摆放无人使用的家具设备 | 无长期占道摆放无人使用的家具设备 | 长期占道摆放无人使用的家具设备 | 2工作日 | 1.5工作时 | 清除 | 县执法局 | |||
| 36 | 乱堆物堆料 | 未经许可在公共场所堆放物料的现象 | 无擅自占道堆物、堆料的现象 | 未经许可擅自占道堆物、堆料 | 3工作日 | 1.5工作时 | 清除 | 县执法局 | |||
| 37 | 动物尸体 | 在公共场所发现的动物尸体未能及时清理的现象 | 在公共场所无动物尸体未及时清理的现象 | 在公共场所发现的动物尸体未能及时清理的现象 | 3紧急工作时 | 1.5工作时 | 清理 | 各社区、园区管委会 | |||
| 38 | 擅自饲养家禽家畜 | 违反相关法规擅自饲养家禽家畜 | 无擅自饲养家禽家畜的现象 | 违反相关法规擅自饲养家禽家畜 | 3工作日 | 1.5工作时 | 制止 | 县执法局 | |||
| 2 | 宣传广告 | 1 | 非法小广告 | 公共场所内、公共设施上非法张贴、喷涂、手写的各类广告及乱涂乱画现象 | 无在建(构)筑物、工地围墙(板)、市政公用设施、道路交通设施标志标线、桥梁、路名牌、公交站亭(牌)、广场、树木等公共设施上乱涂写、张贴广告、标语等现象 | 在建(构)筑物、工地围墙(板)、市政公用设施、道路交通设施标志标线、桥梁、路名牌、公交站亭(牌)、广场、树木等公共设施上乱涂写、张贴广告、标语等 | 2紧急工作日 | 1.5工作时 | 清除 | 各社区、园区管委会 | |
| 2 | 街头散发广告 | 在公共场所散发广告的现象 | 公共道路、广场无散发小广告、宣传单 | 在公共道路、广场散发小广告、宣传单 | 3紧急工作时 | 1.5工作时 | 制止 | 县执法局 | |||
| 2 | 宣传广告 | 3 | 违规户外广告 | 违规设置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等为载体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 违规设置灯箱 | 无违规设置以灯箱为载体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 | 违规设置以灯箱为载体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 | 3紧急工作时 | 1.5工作时 | 清理 | 县执法局 |
| 违规设置霓虹灯 | 无违规设置以霓虹灯为载体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 | 违规设置以霓虹灯为载体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 | 拆除 | ||||||||
| 违规设置电子显示装置 | 无违规设置以电子显示器为载体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 | 违规设置以电子显示器为载体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 | 拆除 | ||||||||
| 违规设置展示牌 | 无违规设置以展示牌为载体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 | 违规设置以展示牌为载体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 | 清理 | ||||||||
| 4 | 广告语言文字 不规范 | 广告文字明显违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及其他相关规章 | 广告文字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及其他相关规章 | 广告文字明显违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及其他相关规章 | 3工作日 | 1.5工作时 | 整改 | 县执法局 | |||
| 5 | 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不合理 | 妨碍生产、生活,损害城市市貌、建筑物形象及遮挡交通标志、标牌、信号灯等现象,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使用等情况 | 无妨碍生产、生活,损害城市市貌、建筑物形象及遮挡交通标志、标牌、信号灯等现象,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使用 | 妨碍生产、生活,损害城市市貌、建筑物形象及遮挡交通标志、标牌、信号灯等现象,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使用等情况 | 3工作日 | 1.5工作时 | 整改 | 县执法局 | |||
| 6 | 违规牌匾标识 | 违规设置以灯箱、霓虹灯、展示牌等形式显示单位名称、字号和标志的设施 | 无违规设置以灯箱、霓虹灯、展示牌等形式显示单位名称、字号和标志的设施 | 违规设置以灯箱、霓虹灯、展示牌等形式显示单位名称、字号和标志的设施 | 15紧急工作日 | 1.5工作时 | 清除 | 县执法局 | |||
| 7 | 违规标语宣传品 | 擅自张贴悬挂标语、条幅、气球直幅等,包括标语宣传品损毁的现象 | 经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标语宣传品、广告牌匾 | 擅自张贴悬挂标语、条幅、气球直幅等,包括标语宣传品损毁的现象 | 15紧急工作日 | 1.5工作时 | 清除 | 县执法局 | |||
| 3 | 施工管理 | 1 | 施工扰民 | 施工产生的噪音、灯光污染等扰民现象 | 有证夜间施工扰民 | 无夜间施工噪声扰民 | 有夜间施工许可,夜间施工扰民 | 3紧急工作时 | 1.5工作时 | 制止 | 县执法局 |
| 无证夜间施工扰民 | 无夜间施工噪声扰民 | 无夜间施工许可,夜间施工扰民 | |||||||||
| 3 | 施工管理 | 2 | 施工占道 | 施工过程中未经审批擅自占用道路的现象 | 无擅自占道施工 | 未经许可在道路(道路隔离带)上占道施工、施工超期 | 5工作日 | 1.5工作时 | 拆除、延期、补办手续、补交费用 | 县执法局 | |
| 3 | 无证掘路 | 未经审批擅自挖掘道路的现象 | 无擅自挖掘道路 | 未经许可擅自挖掘道路 | 6工作日 | 1.5工作时 | 制止、恢复、补办手续、补交费用 | 县执法局 | |||
| 4 | 工地扬尘 | 施工过程中或者施工堆料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造成扬尘现象 | 无扬尘现象 | 施工过程中或者施工堆料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造成扬尘现象 | 3工作时 | 1.5工作时 | 制止整改 | 县住建局 | |||
| 5 | 施工废弃料 | 在公共场所未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现象 | 在公共场所无堆放施工废弃料 | 竣工后未及时清运的废弃料 | 2紧急工作日 | 1.5工作时 | 清除恢复 | 县执法局 | |||
| 6 | 工地物料乱堆放 | 施工工地物料堆放杂乱无序,环境脏乱差的现象 | 无施工工地物料堆放杂乱无序,环境脏乱差的现象 | 施工工地物料堆放杂乱无序,环境脏乱差的现象 | 3工作日 | 1.5工作时 | 整改 | 县住建局 | |||
| 7 | 施工工地围档问题 | 施工工地未按规定设置围档,包括围挡范围、高度不符合要求的现象 | 工地未打围 | 工地己打围 | 建筑工地、拆迁工地、市政工地等没有按规定实施打围 | 5工作日 | 1.5工作时 | 整改 | 县执法局 | ||
| 工地打围不规范、容貌差 | 按规定标准打围或设置遮挡措施 | 各类建筑、拆迁、市政工地打围不规范、容貌脏乱差 | 7紧急工作日 | 1.5工作时 | 整改 | 县住建局 | |||||
| 工地围墙或挡板容貌卫生状况良好 | 工地围墙或挡板容貌卫生状况差 | 2紧急工作日 | |||||||||
| 临街围墙按要求景观化。 | 临街围墙未按要求景观化。 | 5工作日 | |||||||||
| 施工围墙墙体上布置的标语、宣传画等内容应保持完整、美观、风格协调 | 施工围墙墙体上布置的标语、宣传画等内容破损、残缺 | 5工作日 | |||||||||
| 围墙顶端禁止违规搭设其他设施 | 围墙顶端违规搭设其他设施 | 5工作日 | 1.5工作时 | 整改拆除 | 县执法局 | ||||||
| 3 | 施工管理 | 8 | 施工工地道路未硬化 | 施工现场道路路面未按规定及时做硬化处理的现象 | 施工现场道路路面按规定及时做硬化处理 | 施工现场道路路面未按规定及时做硬化处理 | 15工作日 | 1.5工作时 | 整改 | 县住建局 | |
| 9 | 施工工地出入口 道路破损 | 施工工地出入口道路破损,影响通行的现象 | 工地出入口道路路面平整,无坑凹、沉陷 | 工地出入口道路路面破损超过0.5平方米或明显不平整,存在坑凹、沉陷深度超过0.05米 | 5工作日 | 1.5工作时 | 恢复 | 县住建局 | |||
| 10 | 施工完成后未场光地净 | 施工完成后未及时清理施工现场,现场环境脏乱差,未做到场光地净的现象 | 施工完成后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无现场环境脏乱差,做到场光地净的现象 | 施工完成后未及时清理施工现场,现场环境脏乱差,未做到场光地净的现象 | 5工作日 | 1.5工作时 | 清除 | 县住建局 | |||
| 11 | 渣土运输车辆未安装密闭装置 | 施工渣土运输车辆未按规定安装密闭装置 | 施工渣土运输车辆按规定安装密闭装置 | 施工渣土运输车辆未按规定安装密闭装置 | 6紧急工作时 | 1.5工作时 | 整改 | 县执法局 | |||
| 12 | 施工工地车轮夹带 | 施工车辆车轮夹带泥土行驶时造成路面污染 | 施工车辆车轮无夹带泥土现象 | 施工车辆车轮夹带泥土行驶时造成路面污染 | 6紧急工作时 | 1.5工作时 | 整改恢复 | 县执法局 | |||
| 4 | 街面秩序 | 1 | 无照经营游商 | 无营业执照,未经许可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从事流动性经营行为 | 无游商占道经营 | 游商占道经营 | 3紧急工作时 | 1.5工作时 | 取缔 | 县执法局 | |
| 2 | 早(夜)市管理问题 | 早(夜)市超出规定时间、规定区域经营;环境卫生脏乱污染周边环境等现象 | 未按规定时间经营 | 早(夜)市按规定时间经营 | 早(夜)市超出规定时间经营 | 3紧急工作时 | 1.5工作时 | 整改 | 县执法局 | ||
| 未按规定区域经营 | 早(夜)市按规定区域经营 | 早(夜)市超出规定区域经营 | 3紧急工作时 | ||||||||
| 环境卫生脏乱差 | 早(夜)市无环境卫生脏乱差等现象 | 早(夜)市环境卫生脏乱差等现象 | 3紧急工作时 | ||||||||
| 污染周边环境等其他问题 | 早(夜)市无污染周边环境等现象 | 早(夜)市污染周边环境等现象 | 3紧急工作时 | ||||||||
| 4 | 街面秩序 | 3 | 流浪乞讨 | 在公共场所从事卖艺、乞讨、露宿等行为 | 公共场所无乞讨人员 | 在公共场所进行乞讨或住扎的流浪人员 | 5工作日 | 6紧急工作时 | 制止救助 | 县民政局县公安局 | |
| 4 | 占道废品收购 | 未经许可在公共场所从事收购废品的占道行为 | 未经许可禁止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从事收购废品的占道行为 | 占用公共场所、道路堆放收购物品 | 3紧急工作时 | 1.5工作时 | 制止并清除 | 县执法局县商务局 | |||
| 5 | 店外经营 | 经营物品店外摆放,或有跨门占道经营行为 | 果蔬店店外经营 | 无商家(含各类亭棚)擅自跨门、出摊占道经营 | 商家(含各类亭棚)擅自跨门、出摊占道经营 | 3紧急工作时 | 1.5工作时 | 取缔 | 县执法局 | ||
| 餐饮店店外经营 | 无商家(含各类亭棚)擅自跨门、出摊占道经营 | 商家(含各类亭棚)擅自跨门、出摊占道经营 | 3紧急工作时 | 1.5工作时 | 取缔 | ||||||
| 百货店店外经营 | 无商家(含各类亭棚)擅自跨门、出摊占道经营 | 商家(含各类亭棚)擅自跨门、出摊占道经营 | 3紧急工作时 | 1.5工作时 | 取缔 | ||||||
| 汽修店、汽车美容店等店外经营 | 无商家(含各类亭棚)擅自跨门、出摊占道经营 | 商家(含各类亭棚)擅自跨门、出摊占道经营 | 3紧急工作时 | 1.5工作时 | 取缔 | ||||||
| 店外设置伸缩棚 | 无店外伸缩棚 | 擅自在店外设置伸缩棚 | 3工作日 | 1.5工作时 | 整改拆除 | ||||||
| 其他店外经营 | 无商家(含各类亭棚)擅自跨门、出摊占道经营 | 商家(含各类亭棚)擅自跨门、出摊占道经营 | 3紧急工作时 | 1.5工作时 | 取缔 | ||||||
| 4 | 街面秩序 | 6 | 占道经营 | 违法占用道路、桥梁、广场等公共场所进行买卖商品或服务的行为 | 违章占道促销、宣传 | 无占道促销、宣传 | 占道促销、宣传 | 3紧急工作时 | 1.5工作时 | 取缔 | 县执法局 |
| 占道冲洗机动车 | 无占道冲洗机动车 | 占道冲洗机动车 | 3紧急工作时 | 1.5工作时 | 整改 | ||||||
| 占道修理机动车、非机动车 | 无占道修理机动车、非机动车 | 占道修理机动车、非机动车 | 3紧急工作时 | 1.5工作时 | 整改 | ||||||
| 占道设置桌椅下棋、打牌、喝茶等 | 无占道设置桌椅下棋、打牌、喝茶 | 占道设置桌椅下棋、打牌、喝茶 | 3紧急工作时 | 1.5工作时 | 整改 | ||||||
| 其他占道经营 | 无占道经营行为 | 占道经营行为 | 3紧急工作时 | 1.5工作时 | 整改 | ||||||
| 7 | 黑车拉客 | 无客运营运证,非法从事营运拉客的行为 | 有证从事营运拉客 | 无证从事营运拉客 | 7工作日 | 1.5工作时 | 取缔 | 县交运局 | |||
| 8 | 非法出版物销售 | 销售非法音像、图书等出版物的行为 | 禁止销售非法音像、图书等出版物的行为 | 销售非法音像、图书等出版物的行为 | 3紧急工作时 | 1.5工作时 | 取缔 | 县文广新局 | |||
| 9 | 机动车乱停放 | 在未经许可、未合法设置停车泊位的地点停放机动车辆 | 无乱停放机动车 | 机动车、非机动车和人行道上未经批准占道停放机动车 | 3紧急工作时 | 1.5工作时 | 取缔 | 县公安局县公安交警大队 | |||
| 10 | 非机动车乱停放 | 在未经许可、未合法设置停车泊位的地点停放非机动车或未按序停放 | 无乱停放非机动车 | 机动车、非机动车和人行道上未经批准占道停放非机动车 | 3紧急工作时 | 1.5工作时 | 整改 | 县执法局 | |||
| 5 | 突发事件 | 1 | 供水管道破裂 | 供水管道破裂导致的跑、冒、滴、漏,路面溢水现象 | 自来水管管道无漏水 | 自来水管道破裂、漏水(施工人员未赶到,问题现场尚未围护) | 3紧急工作时 | 1.5工作时 | 现场围护 | 县水务局川投水务集团大英有限公司 | |
| 自来水管道破裂、漏水(现场己围护尚未修复) | 8紧急工作时 | 1.5工作时 | 修复 | ||||||||
| 自来水管道破裂、漏水(道路恢复畅通,路面不平整) | 5工作日 | 1.5工作时 | 恢复 | ||||||||
| 5 | 突发事件 | 2 | 燃气管道破裂 | 燃气管道破裂导致的燃气泄漏现象 | 无燃气漏气 | 燃气管道破裂漏气(施工人员未赶到,问题现场尚未围护) | 3紧急工作时 | 1.5工作时 | 现场围护 | 县住建局中石油大英燃气公司 | |
| 燃气管道破裂漏气(现场己围护尚未修复) | 2紧急工作日 | 1.5工作时 | 修复 | ||||||||
| 现场已维护尚未修复(道路恢复畅通,路面不平整) | 5工作日 | 1.5工作时 | 恢复 | ||||||||
| 3 | 排水管道堵塞 | 排水管道堵塞或破损导致的排水不畅、污水外溢等现象 | 无排水管道堵塞污水外溢 | 排水管道堵塞或破损导致排水不畅、污水外溢 | 12紧急工作日 | 1.5工作时 | 恢复 | 县公用事业局社区、园区管委会产权单位 | |||
| 4 | 热力管道破裂 | 热气、热水输送管道破损引起蒸汽或者热水外溢现象 | / | / | / | / | / | / | |||
| 5 | 路面塌陷 | 路面(边坡)出现塌陷、下沉等现象 | 路面无塌陷 | 路面塌陷严重影响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尚未围护) | 3紧急工作时 | 1.5工作时 | 围护 | 建设单位县公用事业局 | |||
| 路面塌陷严重影响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已围护尚未修复) | 6工作日 | 1.5工作时 | 基本平整 | ||||||||
| 路面塌陷严重影响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现场路面尚未恢复) | 12工作日 | 1.5工作时 | 完全恢复 | ||||||||
| 6 | 道路积水 | 道路(桥涵)大面积积水,影响通行的现象 | 道路无大面积积水、无影响通行 | 道路大面积积水、影响通行 | 5紧急工作日 | 1.5工作时 | 清除 | 建设单位县公用事业局 | |||
| 7 | 道路积雪、结冰 | 道路积雪结冰,影响通行的现象 | 道路未出现大面积积雪结冰、影响通行 | 道路大面积积雪结冰、影响通行 | 5紧急工作时 | 1.5工作时 | 清除 | 建设单位县公用事业局 | |||
| 5 | 突发事件 | 8 | 架空线缆脱落 | 在道路、小区和其他室外公共空间架空的线缆破损下坠,危害公共安全现象 | 架空线无断落、拖地、坠落 | 区域内出现架空线无断落、拖地、坠落 | 6工作时 | 1.5工作时 | 修复 | 主管部门产权单位 | |
| 9 | 火灾 | 在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 无火灾 | 在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 1紧急工作日 | 1.5工作时 | 现场扑灭、恢复秩序 | 县公安局县公安消防大队县安监局各社区、园区管委会 | |||
| 10 | 伤亡事故 | 指突然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 | 无伤亡事故 | 指突然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 | 1紧急工作日 | 1.5工作时 | 现场维护、恢复秩序 | 县公安局 | |||
| 11 | 群发性事件 | 聚众打架斗殴、非法集会等现象 | 无群发性事件 | 敏感区域内集会、群体上访等 | 1紧急工作日 | 1.5工作时 | 制止 | 县公安局 | |||
| 6 | 其他事件 | 1 | 违规高空悬吊作业 | 违规进行的高空悬吊作业情况 | 按规定进行的高空悬吊作业情况 | 违规进行的高空悬吊作业情况 | 1紧急工作日 | 1.5工作时 | 制止 | 县安监局 | |
| 2 | 临街屠宰 | 临街宰杀家禽、牲畜的行为 | 无临街宰杀家禽、牲畜的行为 | 临街宰杀家禽、牲畜的行为 | 1紧急工作日 | 1.5工作时 | 制止 | 各社区、园区管委会 | |||
| 3 | 畜力车进城 | 畜力车进入市区的行为 | 无畜力车进入市区的行为 | 畜力车进入市区的行为 | 1紧急工作日 | 1.5工作时 | 制止 | 县执法局 | |||
| 4 | 门前(三包)脏乱 | 社会单位未按照规定完成门前三包的情况 | 社会单位按照规定完成门前三包的情况 | 社会单位未按照规定完成门前三包的情况 | 1紧急工作日 | 1.5工作时 | 整改 | 各社区、园区管委会 | |||
| 5 | 无证餐饮 | 未按规定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小经营店(餐饮服务)备案证、营业执照等手续擅自经营餐饮的行为 | 按规定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小经营店(餐饮服务)备案证、营业执照等手续,经营餐饮 | 未按规定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小经营店(餐饮服务)备案证、营业执照等手续,擅自经营餐饮的行为 | 1紧急工作日 | 1.5工作时 | 责改、制止 | 县食药监局县工商质监局 |
备注:工作日:指法定休息日以外,法律规定的一昼夜内的工作小时数计为一个工作日;工作时:指按照法定工作起止时间计算的每日工作小时单位;紧急工作时:对于紧急监管案件,在工作日和法定休息日,按照24小时计算的每日工作小时单位;紧急工作日:对于紧急监管案件,在工作日和法定休息日,按照每日24小时计算的一个工作日单位。
附件3
大英县数字化城市管理案件处置流程规范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各单位城市管理部件和事件处置行为,根据国家标准《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GB/T 30428)、住建部《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监管案件立案、处置与结案》《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技术规范》和《四川省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和事件分类与立结案标准》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指案件处置是指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量化管理标准,细化管理行为,对城市管理部件、事件问题发现、处置,以及对处置情况实施监督的完整闭合管理活动。案件处置过程包括信息采集、受理立案、任务派遣、任务处置(含退回、延期办理)、任务反馈、核查结案、综合评价等七个环节。
城市管理部件,是指城市市政管理公共区域内的各项设施,包括公用设施类、道路交通类、市容环境类、园林绿化类、房屋土地类、其它类的市政工程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等。
城市管理事件,是指人为或自然因素导致城市市容环境和城市管理秩序受到影响或破坏,需要相关责任单位处理并使之恢复正常的事情和行为的统称。
第三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案件处置工作,坚持“统一标准、统一规范,属地管理、责任落实,谁主管、谁负责,注重实效与考核问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数字城管监督指挥中心具体承担县城区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和日常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城市管理信息的采集、分类和处理。
各相关责任处置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负责相应的城市管理部件、事件处置工作。
第二章 信息采集
第五条 本规范所称信息采集,是指按划定的网格区域,根据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标准,通过信息采集监督员巡查、视频抓拍和市民举报等方式发现城市管理中的部件、事件问题,并将信息传输至县数管中心大平台。
第六条 信息采集监督员采集信息,应当按照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标准及信息采集规范要求,及时采集上报,减少漏报,不得虚报、瞒报、假报。
严禁同一区域、同一类别的问题信息在处置期限内重复上报。
第七条 信息采集监督员按照信息采集要求在各自的责任区域内开展巡查。对下列轻微事件,由信息采集监督员现场劝导或处置:
(一)垃圾箱小门打开或盖子未盖;
(二)垃圾箱外的小袋装垃圾;
(三)网络通讯交接箱门打开(设施不坏);
(四)窨井盖轻微错位,在采集员能力范围内;
(五)绿地或主干道上的移动广告、店招;
(六)粘贴不实的单张小广告;
(七)机动车道、人行道上的非泊车位停车(车主正准备停车)的单个现象;
(八)其他影响市容的轻微问题。
第八条 对下列部件、事件问题信息,暂不予采集:
(一)地址相对偏远,不影响市容、未成片的垃圾及零星小广告;
(二)不影响交通、市容和安全的架空式空调外机;
(三)不影响市容的,在道路、绿地和河面上零星散落的垃圾及漂浮物;道路、绿地上季节性的非成堆自然落叶;
(四)正处于建设阶段的道路及已完工但未通过相关部门竣工验收的道路;
(五)“严管街”外其他区域同一路段可视范围内少于2摊(含)的流动摊点(车载游商除外);
(六)不符合季节性采集的绿化缺失、行道树枯死等季节性较强的部件、事件问题;
(七)超出数字城管实施范围的、有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的问题信息;
(八)其他不影响市容和安全的轻微问题信息。
第九条 对特殊类部件和事件的采集要求:
(一)采集窨井盖破损时必须近距离拍摄窨井盖上方的窨井盖类型或标识一张,把破损的状况拍摄清楚;
(二)采集窨井盖缺失时必须拍摄清楚窨井内状况,另须提供窨井盖尺寸大小,以便派遣人员判断;如窨井内设有窨井盖类型标识的,必须拍清标识内容,窨井内状况无法拍摄清楚的必须用文字补充描述;
(三)采集杆线类问题信息时,必须拍清杆线类所具有的特征,以便派遣人员判断;
(四)对照明类、道路破损、季节性较强等部事件问题,应按照规定时间段和相应季节进行集中采集;
(五)如遇突发事件或特殊部件专项采集需要延时的,信息采集监督员必须积极配合。
第三章 受理立案
第十条 受理对象。包括信息采集监督员采集、视频监控、领导指示、12319数字城管热线投诉、12345政府热线转办件及其它途径所反映的城市管理方面的问题。不在中心职责工作范围内可不予受理,但需对当事人详细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立案条件。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问题信息立案案件必须具备的要求和信息:案件地址、现场照片、案件类别、问题描述。以上几个要素是形成立案的必要条件,否则不予立案,作废卷处理。
第十二条 受理员对受理件进行甄别,对符合条件的办件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做好记录并告知。
(一)案件地址。描述要准确、详实、精炼,描述街道名称及门牌号须有明显参照物,如:XX路XX号XX商场向北10米。
(二)现场照片
1.照片拍摄宜包括全貌、局部、特写照片。
2.全貌照片应完整展示问题发生点广角全景和问题发生点较为固定的背景参照物,及可能为问题发生原因的相关场景和线索,如店牌店招、路牌、行道树、建筑物等。可以拍摄两张或两张以上照片作为一个常规案件上报。
3.局部照片应清楚明显显示问题特征,如破损大小,堆物体量,影响范围等。
4.特写照片应清晰显示问题细部,如井盖标识,灯杆编号、公厕编号、车牌号,小字条文字内容等。照片时间必须是准确北京时间。
5.系统显示的拍摄案件时间与案件照片显示的拍摄时间,相差不得超过10分钟。
6.可以作为一个案件上报的,不得分为两个或多个案件进行上报。
(三)案件类别。要正确选择案件类别,涉及多种城管问题的,以特征较为突出的类别上报。
(四)问题描述。要尽可能地详实、准确、扼要,涉及多个城管问题的,应逐一描述清楚。
第十三条 监督受理平台接到由信息采集监督员采集上报、12319数字城管热线投诉、媒体曝光、视频抓拍及有关部门转办等反映城市管理部件、事件问题后,由受理员按照信息来源的渠道,分别按不同流程进行分类登记处理。
受理员对上传问题信息的大小分类、上传照片、事发位置定位、问题描述作初步判定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及时将问题信息发送至值班长的办理栏。
值班长根据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问题信息立案案件必须具备的要求对问题信息进行复核,对符合立案要求的,立案后及时将问题信息发送至指挥派遣平台。对不符合立案要求和难以判定的疑难问题信息,由值班长报请县数管中心领导判定。
第十四条 上报的问题信息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案件正在处理期限(缓办、延期)内的,或与未处置的积案重复的;
(二)问题信息照片不齐全,照片情况与案件详细信息中的大小类不对应,分类存在错误的;
(三)问题信息事发的具体位置与描述不相符,与参照物距离有较大偏差的;
(四)对不存在安全隐患或不影响市容市貌的轻微问题;
(五)信息采集员采集问题信息超出规定的时间和规定范围的。
第四章 任务派遣
第十五条 派遣员接到经立案批转案件后,对案件信息进行甄别并及时将案件派遣至相关专业单位进行处置。派遣员发现案件存在问题的,经值班长审核后,将问题案件退回到监督受理平台。对个别疑难案件值班长难以判定的,上报数管中心领导予以判定。
(一)对于职责或产权明确的部件、事件问题,直接将案件派遣至县级责任处置部门。
(二)对界线不清、权属不明的疑难问题,实行首问责任制,根据不同问题状况,确定第一责任部门及相关协同部门,由第一责任部门牵头负责对问题的处理和信息反馈,并督促协同部门共同做好工作。
(三)如遇重大、突发性公共事件需紧急处置的,按照先解决问题、后分清责任的方式,临时指定有利于问题及时解决的责任单位,进行问题处置。
(四)处置反馈的案件经信息采集员现场核查,根据结案标准及案件核查结果信息比对分析,对处置单位没有进行处置或已处置但不符合结案标准的案件,对案件进行二次或多次派遣,直至问题得到彻底处置。
第十六条 案件退回。派遣员案件派遣错误或处置部门对派遣有异议的,处置部门接到案件1个工作日内向指挥派遣平台申请退回、说明退回理由及案件所属责任单位,经数管中心协调确认,可将案件退回进行重新改派。处置部门接到案件超过1个工作日以上的,不得回退,并由本处置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处理直至案件结案。正常回退案件不计入处置部门目标考核。
处置部门以不当理由进行回退的案件,不得回退,并由本处置部门处理直至案件结案。不当回退案件纳入处置部门目标考核。
第十七条 对涉及权属不明确的、有管辖争议的部件、事件问题,由县数字城管办组织相关专业部门现场勘验、重新确权。对历史遗留的或无法查找到责任单位的城市管理部件、事件问题,根据行业监管的原则,由行业主管部门实行监督管理。
第五章 任务处置
第十八条 各处置单位的移动终端处置通应与县级平台对接并随时保持畅通,确保信息渠道和案件办理流程畅通;同时建立健全数字城管案件管理责任制和紧急案件办理制度,明确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和处理案件的工作人员,使城市管理问题能得到及时处置。
第十九条 处置部门接到案件后,对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做出处置。如果在处置过程中出现非本部门的其他问题,应及时向县数管中心反映。
第二十条 对突发问题和紧急案件的处置,责任处置单位在接到任务派遣后,必须在30分钟内到现场设置警示标志,减小危害度或恢复现场秩序,并把初步处置信息反馈至县级大平台,然后根据部件、事件问题处置的标准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任务处置。突发问题和紧急案件的处置,采用紧急工作时,按系统运行不间断计时。
突发问题和紧急案件范围:各类窨井盖缺失;消防设施(消火栓)、环卫取水栓、绿化取水栓等设施大量漏水;杆线(电杆、路灯杆)、行道树倒伏或影响安全吊挂;污水管、化粪池满溢;突发性道路路面塌陷;自来水管、燃气管道破裂;道路(桥涵)大面积积水影响通行;道路大面积污染和抛撒;大型(巨幅)广告牌、灯箱、霓虹灯脱落(倒挂);其他需要紧急处置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对规定时限内不能解决的问题,主管部门或责任处置单位按程序和要求申请延期或缓办。
延期案件:适用于处置时间不超过规定处置时限一倍的案件。处置部门在案件处置时限到期前向县数管中心提出延期书面申请,陈述延期理由并提出延期时限,经部门分管领导签审后报县数管中心,县数管中心领导初审后报经县数字城管办领导审核批准后进入系统延期案件。延期案件不能超过本部门当月应处置案件的2%,1个案件只能延期申请1次。
缓办案件:特殊情况下不宜单独处置或经研究审批后方能处置的案件,以及处置时间超过规定处置时限一倍的案件。处置部门在案件处置时限到期前向县数管中心提出缓办书面申请,陈述缓办理由并提出缓办时限,经部门分管领导签审后报县数管中心,县数管中心领导初审后报经县数字城管办领导审核批准后进入系统缓办案件。缓办案件不能超过本部门当月应处置案件的3%,1个案件只能缓办申请1次。
有安全隐患的案件、非当日立案的案件、超过规定处置时限的案件、未按时接收办件延误期限的案件,不予办理延期和缓办。
第二十二条 对领导批办、紧急突发事件、影响公众安全的重要案件,由县数管中心进行跟踪督办;对超期案件、返工次数3次以上案件,由县数管中心通过电子监察子系统或书面函告等形式进行督办;对难以处理的疑难案件或涉及多部门的重大案件,由县数字城管办进行协调联动解决。
第六章 任务反馈
第二十三条 各处置部门处理结束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处置结果反馈到县级大平台;逾期未反馈的,系统将自动警示、扣分。重点问题派遣员应该及时跟踪处理进度,督促责任单位履行职责。
第七章 核查结案
第二十四条 县级大平台根据处置部门处理反馈情况,指令信息采集监督员在1.5个工作时内进行核查(特殊情况除外)。
信息采集监督员核查信息要与上报案件信息统一,回复内容要真实详细,如核查中出现其它情况,须详实说明;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正常核查的,需提前向派遣员说明情况。
经核查通过的案件,予以结案;核查未通过的,将问题再次派遣至处置部门。
第二十五条 结案案件必须包括核查照片、值班长判语等要素。具体要求:
(一)核查照片。所核查的照片应与立案照片内容、位置、角度相对应,所含参照物需统一,以能客观反映真实情况为准。核查照片如果一张不能反映出案件真实情况,及有特殊原因无法原角度拍摄的,需拍摄两张或两张以上照片。
(二)值班长判语。值班长根据核查照片和受理员的批转意见,按部件、事件处理标准,对案卷进行分析,决定是否结案。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结案:
(一)回复内容、核查照片与上报案件信息不一致的;
(二)信息采集监督员到现场核查时,专业部门尚在处理中的;
(三)案件处理不规范,不符合数字化城市管理结案标准的;
(四)专业部门上报反馈虚假信息的;
(五)其他不符合结案标准和要求的。
第八章 综合评价
第二十七条 县数字城管办按照城市管理部件、事件分类及处置期限的规定,分月度、季度、年度对各处置部门的案件办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计入各单位城市管理工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第二十八条 在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中,相关处置部门对交办的问题推诿、扯皮、拖延处置或因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将予以全县通报并直接扣减单位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分,同时对单位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进行效能问责。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由大英县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4
大英县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绩效
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为充分发挥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功能和作用,健全科学合理的奖惩机制,体现绩效考核的激励导向,实现对数字化城市管理(以下简称数字城管)工作过程、责任主体、工作绩效的客观评价,确保我县数字城管各项工作目标全面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评价范围
大英县城市建成区实施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的区域。
二、考核评价机构
由县政府督查室、县效能办、县纪委监委、县城管办会同县数字城管办组织实施。
三、考核评价对象
具有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监管和处置职责的工业集中发展区、文旅产业园、城东社区、城西社区和县级处置部门、各专业处置公司。
四、考核评价内容
被考核评价对象数字化城市管理组织领导及工作推进情况;市数管中心抽查发现的城市管理部件、事件问题及处置情况;县数字化城管系统平台派遣的城市管理部件、事件问题处置情况。
五、考核评价标准
依据国家标准《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GB/T 30428)、《大英县数字城管监管案件立案、处置与结案标准及处置责任分解表》和《大英县数字化城市管理案件处置流程规范(试行)》所涉及的标准和要求。
六、考核评价方式
数字城管工作绩效考核评价由县数字城管办依据数字城管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的相关数据,并参考社会公众对各责任部门的评价,分月度和年度对考核评价对象的数字城管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评价。
七、考核评价办法
(一)月度绩效考核评价办法
月考核以案件处置率、结案率、按期结案率、一次完成率、工作量为考核指标,并设扣分项。月考核总分100分,案件处置率占25分、结案率占30分、按期结案率占30分、一次完成率占10分、工作量占5分。计分方法为:
案件处置率分值25分。案件处置率为处置数占应处置数的百分比率,得分分值=处置数/应处置数×25(应处置数:立案数中,专业部门按照处置规范要求应该完成处置的案件数;处置数:立案数中,专业部门按照处置规范要求已经完成处置的案件数,包括同期按期处置数和超期处置数之和)。
结案率分值30分。结案率为结案数占应结案数的百分比率,得分分值=结案数/应结案数×30(应结案数:立案数中,在规定的结案时限内应该结案的案件数;结案数:立案数中,监督中心给予结案的案件数,包括同期按期结案数与超期结案数之和)。
按期结案率分值30分。按期结案率为按期结案数占应结案数的百分比率,得分分值=按期结案数/应结案数×30(按期结案数:应结案数中,在规定的结案时限内结案的案件数)。
一次完成率分值10分。一次完成率为(1-返工率),返工率为返工数占应处置数的百分比率,得分分值=(1-返工数/处置数)×10(返工数:因未通过监督中心核查而发回专业部门重新处置的案件数)。
工作量分值5分。工作量根据各责任单位处置数与中心总案件平均处置数的百分比率计算,得分分值=处置数/平均处置数×5,超过5分按照5分计算。
若被考评对象某月应处置案件数为零,则该月不计得分,且该月相应从年度考核计算的月数中剔除。
月考核设置工作扣分项,每月最高扣分20分。累计扣分超过20分的,按照20分扣减。扣分项如下:
1.被考评对象在数字化城管指挥中心派单后,对派遣案件拒不处置或多次催办依然未转派、承办、回复处置结果的,每件次扣2分;
2.被考评对象不按派单要求规范填写处置过程、处置结果、处置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的,每件次扣0.2分;
3.被考评对象回退的工单未准确说明理由及建议的,每件次扣0.2分;回退案件中,经核实为有效案件的,每件次扣0.5分;
4.被考评对象回复为已处置的案件,经信息采集监督员核查实为未处置或未按结案标准处置到位的,每件次扣1分;
5.被考评对象对转办案件处置不到位,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每件次扣2分;
6.案件处置不力,群众意见大,被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县效能办通报批评,形成督查督办交办件的案件,每件次扣2分;
7.县级领导签批未有效落实的每件次扣2分;
8.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案件,未及时处置或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造成事故的,每件扣10分。
月考核设置工作加分项。加分项如下:
1.处置率达到100%,且处置绩效综合指标值≥95的(处置绩效综合指标值为案件处置率、结案率、按期结案率、一次完成率及工作量分值之和),加3分;
2.处置率达到100%,其中处置任务量排名前三位,分别加5分、4分、3分。
(二)年度绩效考核评价办法
年度考核以月考核平均值、组织保障为指标,并设加分项(年度绩效考核分值=月考核平均值+组织保障分值+加分分值)。
组织保障采取倒扣分制,实行累计扣分。扣分项如下:
1.未落实专门的数字城管工作分管领导和专(兼)职受理人员负责案件接处和反馈工作,扣3分;
2.案件接处机制不完善,工作制度不健全,扣2分;
3.移动终端处置通未及时登录系统接办任务信息,扣0.5分/次;
4.不按要求参加各类数字城管工作会议和业务培训,扣0.5分/次;
5.数字城管业务工作资料不按要求上报或上报不及时,扣0.5分/次。
年度加分项目最高不超过10分。同一事项受到多级(次)表扬的,实行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加分。加分标准如下:
1.单位主要领导高度重视数字化城管工作,亲自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受到通报表扬或受到新闻媒体表扬的,每次加1分;
2.积极向县数字城管监督指挥中心报送信息,被数字化城管通报或简报采用的,每件加0.5分;
3.积极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数字化城管工作,市级新闻媒体报道每篇加0.5分,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报道每篇加1分;
4.工作经验或典型做法受到县数字化城管监督指挥中心通报表扬的,每件加0.5分,被全市推广的加1分,在省以上范围推广的加2分。
八、考核评价结果运用
1.县数字城管办结合数字城管系统自动生成的专业部门处置绩效综合评价结果,每月对各考核评价对象数字城管监管案件处置情况进行简报,并将月度考核结果报县委、县政府,抄送各考核评价对象。
2.月度考核连续二个月或一年内累计三个月排名后2名,且得分在80分以下的单位,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数字城管信息系统运行工作年度考核结果纳入全县城市管理工作目标考核体系统一考核。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