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府办规〔2023〕3号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英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盐井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大英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六届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8日
大英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以下简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工作,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城乡区域统筹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精神,结合大英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第二条 增减挂钩项目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乡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拆旧建新项目区,通过拆旧建新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优化城乡用地布局,促进耕地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大英县实施的增减挂钩项目。
第四条 全县范围内所有增减挂钩项目原则上由大英县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县属国有企业”)作为项目业主,负责项目实施。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为切实做好增减挂钩项目工作,成立大英县增减挂钩项目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县委绩效办、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发展改革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经科局、县国资金融局、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乡村振兴局、县审计局、大英生态环境局、县重点工程建设服务中心、项目区镇、项目业主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工作专班负责统筹全县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督查考核目标任务,统筹使用县域范围内的挂钩节余指标等。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相关县直部门、项目区镇政府,分解目标任务。
县委绩效办:配合工作专班按项目建设目标任务定期开展巡查,督促项目加快建设。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增减挂钩项目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增减挂钩项目区选址定点,农民集中居住区、城镇建新区规划选址,开展项目立项申报;负责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制定项目区拆旧、建新、复垦标准,指导项目实施,组织项目验收等工作;负责开展拆旧建新地块确权办证,统筹挂钩节余指标的使用、交易等工作。
县财政局:开展项目财政投资评审和结算。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增减挂钩项目区复垦耕地的质量把关和耕地质量等别验收,指导地力培肥,引导现代农业产业化经营。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增减挂钩项目区公路路网规划,指导农民集中居住区公路建设,完善交通基础设施等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增减挂钩项目区水系规划,指导项目区排灌渠系建设。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协同做好增减挂钩项目立项、涉农项目包装储备及争取资金等工作;指导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增减挂钩项目区农民集中居住区建筑施工和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管及竣工验收等工作。
县经科局:协调解决好增减挂钩项目区集中居住区电、网络、通讯等设施配套工作。
县国资金融局:负责组织县属国有企业做好增减挂钩项目资金、实施进度、人员队伍、技术力量、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协调指导项目融资工作。
县民政局:加强增减挂钩项目区拆旧困难农户最低生活保障等工作。
县公安局:协助增减挂钩项目区镇政府开展相关案件侦办。
县乡村振兴局:负责结合增减挂钩项目区规划,进一步完善全县乡村振兴建设规划;负责整合、平衡涉农项目资金,综合协调项目区乡村振兴建设工作。
县审计局:负责增减挂钩项目工程审计。
大英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增减挂钩项目区拆旧复垦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项目区所在镇政府:协助做好项目立项前期的调查摸底、宣传发动、集中居住区选址和规划编制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对挂钩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干部群众的认识,充分调动干部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协助做好拆旧区农户协议签订、农房面积丈量、附着物清点、旧房拆除等工作;负责集中居住区用地置换及权属纠纷调处工作;负责宅基地复垦后耕地的维护和耕种,确保在每年的土地变更调查中被认定为耕地。
项目业主:负责项目资金筹集和拨付,负责按程序确定项目施工单位和技术服务单位,负责拆旧区农户协议签订、农房面积丈量、附着物清点、农民建新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拆旧复垦等工作,协助开展项目验收,配合开展节余指标交易等工作。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六条 增减挂钩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程序为:
(一)项目区镇政府进行实地宣传发动、调查摸底。
(二)项目区群众自愿申请。
(三)委托技术服务单位进行实地勘测,编制项目实施规划。
(四)项目实施规划经县政府审核同意,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后,转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批立项。
(五)项目区镇政府协同项目业主实施项目建设。
(六)拆旧复垦和农户集中安置建新区竣工后,项目业主组织开展竣工测绘,编制竣工验收资料。
(七)项目区镇政府申报,县政府组织验收。
(八)省自然资源厅委托相关事业单位牵头组建核查组,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核查,认定项目节余指标。
第七条 实施方式
(一)项目区内拆旧区拆除、复垦。项目业主按“拆旧区拆除、复垦资金补助标准”按实施程序组织实施。
(二)农户集中安置建新区建设。原则上实行“统规自建”,即:项目区镇政府主导、相关部门配合,统一规划农户集中安置建新区,农户在规划的集中安置建新区内按建新区统一规划自建。
(三)农户集中安置建新区基础设施、配套工程,以及项目区复垦工程建设,项目业主按本《实施办法》确定的补助标准进行设计和预算,并组织实施。
(四)项目实施技术服务单位的确定。项目业主公开采购具有相关资质的技术服务单位,负责项目全程技术服务工作。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实施规划
(一)规范编制农户集中安置建新区规划方案。项目业主组织编制农户集中安置建新区规划方案,应当事先依法征求农民意愿、履行公开公示及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批等相关程序。
(二)优化农民集中安置建新区指标管理。农户集中安置建新区指标应按照申报的项目区拆旧复垦总规模的30%予以暂扣,统一预留用于农户集中安置建新区建设,节余部分留用于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门用于调剂“一户一宅”宅基地或用于乡村振兴、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等发展用地。在实施规划验收时,按实际拆旧复垦总规模的30%进行核算。农户集中安置建新区建设使用指标不足实际拆旧复垦总规模30%的,按30%扣减;使用指标超出30%的,据实核算并从项目总节余指标中扣除。在使用节余的预留指标以及节余指标用于农业农村发展不需要征为国有的,由镇人民政府编制建新区实施方案,明确建新具体规模和准确范围,经县政府审核同意并报市政府审核后,在30日内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建新地块要按照国家供地政策和节约集约用地需求供地和用地。
(三)农户将位于拆旧地块内的宅基地交还集体经济组织后,依法享有新占宅基地权利的,方可申请在农户集中安置建新区按照规划参与集中统一建房。
农户集中安置建新区采取统规自建,原则上不高于3层,每个建新区安置户数原则上不少于30户。新建安置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按下列标准控制:2人以下户(含2人)70m2,3人户90m2,4人户120m2,5人以上户(含5人)150m2。安置户根据各自家庭情况,需要增加住房面积的,须向当地村社提交书面申请,村社统一向业主单位申报,由业主单位送工作专班审核,每户人均增加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0m2,人均综合占地面积不超过40m2,宅基地占地面积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执行。
第九条 后期管护
(一)及时移交利用。复垦后的耕地应及时移交当地村集体经济组织管护和耕种利用,防止撂荒和违法占用。
(二)及时开展变更登记。项目验收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按照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的要求,及时对调整后的土地面积、地类、权属等进行变更登记。已拆旧复垦地块必须及时注销宅基地使用权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强化监督执法。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加强执法监管,对非法占用复垦后耕地从事非农建设的,要严格查处整改,坚决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补助标准
(一)拆旧复垦资金补助标准
拆旧复垦费按复垦耕地面积12000元/亩预算。土地复垦的工作内容包括旧宅基地、林盘地、晒坝等废弃地还耕和地块内新增配套生产路、渠系等。复垦耕地质量必须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农业农村部门验收认定合格;数量以省自然资源厅终验确认的面积为准。
(二)建新区土地权属调整、配套工程建设补助标准
1.土地权属调整费。农户集中安置建新区建设用地原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调地解决,土地权属调整费20000元/亩。
2.农户建新区基础设施配套费。农户建新区基础设施配套费原则上不高于30000元/户,具体标准以通过审查的规划设计方案为准。配套设施包括道路、管网、水、电、电视、通讯等,由县属国有企业统一规划组织实施,户内费用由农户自行承担。
(三)参与集中建新区建房农户补助标准
1.拆旧区农户旧宅基地拆除补助费:参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三分之二执行(详见附件1),其中框架结构800元/m2,砖混结构593元/m2,砖木结构453元/m2,土木、木结构333元/m2,其他结构133元/m2。
2.拆旧区复垦地上构筑物、附着物(拆旧区房屋除外)补偿费:按10000元/亩的标准补偿到农户,包括房屋之外的院坝、林盘地等所有占地面积。
3.建新补助费:农户建新区安置房按3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建新补助。
4.过渡安置补助费:到建新区建新的农户,按照100元/月/人标准给予过渡安置费,过渡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以房屋拆除时间开始计算)。
(四)货币化安置补助标准
1.拆旧区农户旧宅基地拆除补助费:参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三分之二执行(详见附件1),其中框架结构800元/m2,砖混结构593元/m2,砖木结构453元/m2,土木、木结构333元/m2,其他结构133元/m2。
2.拆旧区复垦地上构筑物、附着物(拆旧区房屋除外)补偿费:按10000元/亩的标准补偿到农户,包括房屋之外的院坝、林盘地等所有占地面积。
3.货币化安置补助费:按10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助。
(五)镇、主管部门工作经费
项目实施镇按照省自然资源厅终验的复垦面积1500元/亩用于项目开展和复垦地块管护利用等与项目管理有关的支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700元/亩用于项目开展等与项目管理有关的支出。
第十一条 支付方式
按项目进度拨付,确保资金专款专用、运作规范、提高效益、防止流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已享受大英县土坯房改造、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政策的农户,不再享受本《实施办法》的补助政策。
第十三条 拆除复垦的图斑和面积最终以省自然资源厅认定的为准。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3年10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同时《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英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大府办函〔2021〕21号)废止。
附件: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
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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