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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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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2023-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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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反馈日期:

《大英县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委、政府关于提高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的要求,我局根据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1915号)文件精神,结合原级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和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起草了《大英县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25日,接收意见方式为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

电话:0825-7878150

传真:0825-7821791

电子邮件:244830928@qq.com

通信地址:大英县卓筒大道199号县文化广电旅游局4414

 附件:大英县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大英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2315日              

              

大英县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大英县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文化和旅游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省级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规〔201915号)等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化和旅游发展资金是指由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文化旅游事业、产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县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不低于2000元,并可根据当年财政承受能力和基金收入情况上不封顶

第三条  文化和旅游发展资金由财政局、文化广电旅游局共同管理,支持对象是依法在大英县从事文化广电旅游事业、产业发展的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在大英县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大英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或从事大英文化旅游资源开发(运营、宣传)的企业以及为相关事业、产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四条  文化和旅游发展资金采取项目法与因素法相结合的分配方法,按照项目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使用

第五条  文化和旅游发展资金的使用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持、统筹兼顾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  文化和旅游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文化旅游事业、产业发展。使用范围包括:

(一)公益文化活动。主要用于全性文艺展演(展览)和群众文化活动、文化惠民活动、文化艺术和旅游节委、政府组织的重大文化旅游活动、对外文化旅游交流活动以及组织参加或承办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旅游活动等。

(二)优秀艺术作品创作。主要用于舞台艺术精品、优秀剧目、美术、文学、群众文艺作品和相关艺术门类作品的创作、展演和扶持等,鼓励支持原创作品。

(三)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用于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创新利用等

(四)古籍善本保护。主要用于古籍收藏保护单位古籍善本的保护与利用等。

(五)文化旅游公共服务设施设备。主要用于文化旅游公共服务设施设备维修改造和配置等。

(六)乡村文化振兴和旅游发展。主要用于乡村文化和旅游源挖掘、保护传承、展陈展示、品牌打造等。

(七)文化和旅游产业项目建设主要用于引导文化旅游发展产业区(基地)、重点文化和旅游产品提升、特色文化旅游项目建设提升培育扶持骨干文化旅游发展企业,培育新兴文化旅游业态。

(八)文化和旅游宣传营销。主要用于开拓内外文化和旅游市场而实施的宣传营销活动等。

(九)文化旅游行业管理。主要用于文化旅游市场执法监管、行业信息化建设管理以及规划编制、咨询评审评估等。

(十)文化和旅游人才队伍建设。主要用于文化和旅游人才培养和能力提升

(十一)品牌创建奖补引导。主要用于天府旅游名县提升建设、天府旅游名牌、3A及以上旅游景区、国、省级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示范区(基地)、全域旅游示范区、公共文化服务示范区、文旅融合发展示范区、乡村旅游重点村国家级、省级重点文化旅游品牌创建的奖补引导(有明确奖补政策标准的,按规定的标准执行)。

(十二)助企纾困补助。主要用于对我县文旅行业做出特殊重大贡献的困难企业。

(十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其他文化广电旅游事业、产业发展方面的支出。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化和旅游发展资金原则上不予支持:

(一)同一单位同一项目当年度经获得中、省、、县财政其它类专项资金支持的;

(二)根据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结果,近三年文化和旅发展资金项目存在资金使用不规范、预算执行严重滞后、项目实施未达到预定绩效目标

(三)规范程序申报申报材料不完整的。

(四)项目单位被纳入失信名单的

第三章  资金申报和分配下达

第八条  文化和旅游发展资金申报要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由项目单位按要求进行申报,经文化广电旅游局初审、提交财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通过相关会议审核后实施。

申报材料包括:项目单位申报文件及项目具体实施内容、实施方案、资金预算及具体绩效目标等;还需提交申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和项目针对材料。其中资质证明材料包括:相关法人资格证明、税务登记证、上一年度财务报表等材料。项目针对材料包括:申请项目补助的,需提供项目实施规划和相关批准立项文件;申请借款贴息的,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及付息凭证;申请奖励补助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书和相关政策性文件。项目申报时需提供相关原件和加盖印章的复印件。

品牌创建奖补根据委、政府的相关要求,按照事后奖补、一事一报原则,由项目实施或创建单位申报,业务主管部门初审,广电旅游局和财政局审核,由政府专项奖补。

  文化和旅游发展资金支持项目一经批复下达,应按计划及时组织项目实施。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日常监督管理职责;项目单位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承担管理使用责任

第十条  文化和旅游发展资金形成的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  文化和旅游发展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四章  资金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项目支出绩效管理根据求,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充分对接全过程全覆盖绩效管理总体要求。绩效指标应聚焦核心、细化量化,绩效结果应真实准确、客观公正。

第十三条  文化和旅游发展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文化和旅游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项目和资金用途的,必须按照项目申报程序逐级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十五条  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对文化和旅游发展资金补助扶持项目进行定期检查,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立即整改,并将检查情况定期上报县财政局财政局和文化广电旅游局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第十六条  文化和旅游发展资金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办理项目决算,文化和旅游发展资金结余结转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业务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单位要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自觉开展预算绩效管理。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构建全过程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开展绩效自评,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基础信息管理,确保与资金分配相关的基础数据真实准确。

第十八条  业务主管部门要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目标进行全过程跟踪和监管,组织专项资金的绩效自评和监督检查,并将绩效评价情况报财政局备案。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对项目绩效情况进行重点抽查。绩效评价或监督检查结果将作为文化和旅游发展资金预算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文化和旅游发展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依法接受审计、监察机构的监督。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专项资金以及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各种违纪违规行为,除追回专项资金外,还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违法犯罪的,按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项目出现违规违纪问题的,取消项目实施单位不少于三年文化和旅游发展资金申报资格。

第二十条  业务主管部门文化广电旅游局和财政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文化和旅游发展资金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专项资金等,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二十一  本办法由财政会同文化广电旅游负责解释。

二十二  本办法向社会公布30日后实施,有效期 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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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反馈:

2023-1-5至2023-2-5,县政府办公室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大英县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征集,征集期间总共收到2条部门修改意见,采纳了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