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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府复决〔2024〕50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大府复决〔2024〕50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杨某。

住  址:四川省岳池县。

被申请人: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  址:大英县新城区万福街69号。

负责人:查文婧,该局局长。

申请人杨某对被申请人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行为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9月14日收到申请。经审查,本机关于2024年9月23日依法受理,并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大英县某店销售“三无”月饼作出的不予立案行为。

申请人称:申请人购买到“三无”月饼,通过12315平台进行举报并附带投诉,被申请人未对投诉进行调解且对举报事项的行政处罚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4年9月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对大英县某店进行现场检查,核实申请人购买的涉案月饼未标注净含量,以散装称重方式进行销售,符合散装食品定义。在盛放月饼的容器一侧标注有“桃酥大王;产品:水果(牛肉)月饼;价格:15元/斤”及生产日期、保质期及联系电话,但未标注经营者名称和地址。被申请人责令大英县某店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核查及时,事实理由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

2024年9月5日,申请人在大英县某店购买了月饼,认为该月饼无任何标签标识,遂通过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举报内容为“该商家售卖的月饼无任何标签标识,连最基本的生产日期及保质期都没有,食品安全隐患极其严重,希望贵局依法查处,并要求商家退一赔十,不满一千按一千计算”。被申请人收到举报后,于9月5日到大英县某店进行现场检查,查明涉案月饼系大英县某店自制月饼,以散装称重方式进行销售,在盛放月饼的容器上标注有产品名称、价格、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联系电话,但未标注经营者名称和地址。9月12日,被申请人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被举报人警告行政处罚。9月14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申请人对该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本案中,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投诉举报的职责,主体适格。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规定,立案程序并非是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必经程序。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举报后,当天即对大英县某店进行现场检查,并根据查明的事实适用简易程序对大英县某店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实质上并不存在申请人申请复议的不予立案行为,本机关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予支持。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的告知内容中表述“举报事项不予立案”有所不当,本机关予以指出。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英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