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府复决〔2025〕6号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申请人:胡某。
住 址:成都市青羊区。
被申请人:大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 址:大英县新城区花园干道88号。
负责人:蒋明,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大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大综行执罚决字〔2024〕第14—1号)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行政复议终止。
大英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