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府复终〔2024〕60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胡某后。
住 所:四川省大英县。
委托代理人:胡某平,系申请人儿子。
被申请人:大英县蓬莱镇人民政府。
地 址:大英县蓬莱镇朝阳街1号。
负责人:何菊华,该镇镇长。
申请人胡某后对被申请人大英县蓬莱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日依法受理本案,并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终止行政复议。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英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