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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府复决〔2025〕15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大府复决〔2025〕15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李某军。

住  所:四川省大英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肖某霞,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英县隆盛镇人民政府。

地  址:大英县隆盛镇中心街50号。

负责人:王霞,该镇镇长。

申请人李某军对被申请人大英县隆盛镇人民政府于2025年1月20日作出的《大英县隆盛镇人民政府依申请公开信息答复书》(大隆府依复〔2025〕2号)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2月18日依法受理本案,并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送达《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20日作出的《大英县隆盛镇人民政府依申请公开信息答复书》(大隆府依复〔2025〕2号),责令被申请人公开相关信息。

申请人称:2024年12月19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四川省大英县隆盛镇席家沟村3社29号的土地所在地块的征收文件:“一、征地社保安置方案;二、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证明材料;三、征地补偿登记汇总表、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凭证等补偿款拨付情况。”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20日作出的《大英县隆盛镇人民政府依申请公开信息答复书》(大隆府依复〔2025〕2号),答复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一项政府信息,不属于其掌握;申请公开的第二项政府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不服,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申请的第一项和第二项政府信息。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主体适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四条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均指定专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大英县隆盛镇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大英县隆盛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的主体适格。

二、答复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申请人申请公开位于四川省大英县隆盛镇席家沟村3社29号的土地所在地块的“征地社保安置方案”。被申请人对相关文件进行查询,未查找到被申请人针对大英县隆盛镇席家沟村3社29号的土地所在地块制定的征地社保安置方案文件相关信息,查询到《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发〔2011〕28号)、《大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解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请示》(大人社〔2012〕51号)、《大英县人民政府关于审定〈大英县解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实施细则〉的请示》(大府〔2013〕113号)、《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大英县人民政府关于审定《大英县解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实施细则》的请示〉的批复》(遂人社函〔2013〕514号)等相关文件。上述文件的制作与发布都不属于被申请人职能及公开范畴。据被申请人初步判断,大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能掌握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法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本机关不掌握,建议申请人向大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获取,适用法律正确。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二项信息“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证明材料”进行了查询,根据文件资料显示,因大英县工业园区建设需要,大英县隆盛镇于2011年4月启动申请人所在的席家沟村3社的征地拆迁工作,按照《大英县隆盛镇席家沟村1、2、3、7组和石长村4、5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对申请人所在的组的所有土地进行统征。《实施细则》明确“土地征用后,土地补偿费全部用于失地农民进入互助保障、领取互助保障金直至终身,解决失地农民的后续生活来源”。征拆工作结束后,为确保失地农民生活有保障,根据《大英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县城市规划区内征地农转非人员互助保险的意见》(大府发〔2004〕97号,以下简称《互助保险意见》)要求,席家沟村3社社员于2011年5月全部进入互助保险管理中心名单,开始逐月领取互助保障金。按照当时互助保障政策,已将所有的征地土地补偿费和劳动安置补助费全部缴入县财政互助保险基金专户,并将失地农民全部纳入大英县互助保障中心名单,按月领取互助保险费。综上,相关款项并未到被申请人财政专户,被申请人也未设立相关财政专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适用法律正确。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三项信息“征地补偿登记汇总表、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凭证等补偿款拨付情况”进行了查询,按照上述文件,征地补偿涉及的土地补偿费和劳动安置补助费全部缴入县财政互助保险基金专户,被申请人未制作征地补偿登记汇总表,但查询到“大英县隆盛镇席家沟村征地涉及的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资金发放明细”相关支付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提供给申请人。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大英县隆盛镇人民政府依申请公开信息答复书》(大隆府依复〔2024〕2号)主体适格、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恳请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4年12月19日,申请人通过邮件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如下政府信息:“四川省大英县隆盛镇席家沟村3社29号的土地所在地块的征收文件:一、征地社保安置方案;二、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证明材料;三、征地补偿登记汇总表、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凭证等补偿款拨付情况。”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0日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5年1月20日作出《大英县隆盛镇人民政府依申请公开信息答复书》(大隆府依复〔2025〕2号),告知申请人第一项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不掌握,第二项政府信息不存在,第三项政府信息依法予以提供。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对其申请的第一项、第二项政府信息答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四条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大英县隆盛镇人民政府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其作为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主体适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0日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5年1月20日作出《大英县隆盛镇人民政府依申请公开信息答复书》(大隆府依复〔2025〕2号),程序合法。

本机关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第一项、第二项政府信息答复是否适当。

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一项政府信息“征地社保安置方案”答复是否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程序中提供的《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发〔2011〕28号)、《大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解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请示》(大人社〔2012〕51号)、《大英县人民政府关于审定〈大英县解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实施细则〉的请示》(大府〔2013〕113号)、《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大英县人民政府关于审定《大英县解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实施细则》的请示〉的批复》(遂人社函〔2013〕514号)等相关文件,上述文件制作主体不仅涉及大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申请人仅告知申请人向大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取上述相关政府信息明显不当。

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二项政府信息“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证明材料”答复是否适当。

本机关审查认为,征收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根据《大英县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大府办函〔2010〕15号)第六点第二项之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由实施征地补偿安置部门直接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土地补偿费由实施征地补偿安置部门直接支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被申请人作为涉案地块征地补偿发放实施主体,应当保存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证明材料,对此信息负有公开义务。本案中,被申请人答复称,“经检索,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资料予以佐证。综上,被申请人答复该信息不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2025年1月20日作出的《大英县隆盛镇人民政府依申请公开信息答复书》(大隆府依复〔2024〕2号)中对申请人申请的第一项、第二项信息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英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