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府复决〔2024〕47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黄某某。
住 址:四川省仪陇县。
被申请人: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 址:大英县新城区万福街69号。
负责人:查文婧,该局局长。
申请人黄某某对被申请人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大市监依复〔2024〕第12号)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9月20日收到申请。经审查,本机关于9月24日依法受理,并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大市监依复〔2024〕第12号),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内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2024年8月2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大英县某超市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一案的调查处理结果、处理依据、涉及该案的处罚文书及内容。8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大市监依复〔2024〕第12号)。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要求公开该案的调查处理结果、处理依据等信息,被申请人未进行答复。同时,申请人通过被申请人告知的途径,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未查找到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处罚决定书。申请人不服,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遂提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4年8月24日,申请人通过信件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大英县某超市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一案的调查处理结果、处理依据、涉及该案的处罚文书及内容”。被申请人收到《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天府市场智慧监管平台”进行查询,显示被申请人已于2024年6月21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全文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及结果。同时,该平台直接关联了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该系统显示被申请人已于2024年6月25日将相关信息进行公示。8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大市监依复〔2024〕第12号),告知申请人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s://www.gsxt.gov.cn/index.html)查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了书面答复,告知的相关内容并无不妥,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4年8月2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大英县某超市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一案的调查处理结果、处理依据、涉及该案的处罚文书及内容”。8月28日,被申请人收悉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于当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大市监依复〔2024〕第12号),告知申请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已于2024年6月25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可登录该系统进行查询。另查明,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栏查询结果显示“您要浏览的文件未找到”,同时,处罚依据一栏处无相关内容;行政处罚内容一栏显示“没收违法所得0.0001万元,罚款0.6000万元”。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2024年8月2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同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符合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主动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由此可见,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执法案卷信息,属于被申请人可以裁量豁免的信息范围,被申请人可以依法审查并决定是否公开,被申请人主动公开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本案中,虽然被申请人已依法主动公开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将该信息上传至“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天府市场智慧监管平台”,并关联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也告知申请人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获取该政府信息的途径,但申请人通过被申请人告知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并不能全面获取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全部政府信息,被申请人答复存在不当,未全面准确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答复。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英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