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府复决〔2024〕27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巫XX。
地 址:广西宾阳县。
被申请人: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 址:大英县新城区万福街69号。
负责人:查文婧,该局局长。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大英县XX超市加盟店(以下简称“XX超市”)销售的“三雨茉莉花茶”存在没有按执行标准添加原料、夸大宣传等问题,被申请人没有依法作出答复,申请人不服,于2024年6月1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6月20日依法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送达《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机关依法进行核实。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行为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答复。
申请人称:
2024年4月3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XX超市销售的“三雨茉莉花茶”存在没有按执行标准添加原料、夸大宣传等问题,被申请人于4月6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至今仍未答复,申请人不服,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24年4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一封申请人关于XX超市的投诉举报信,该信封内装有对XX超市所售的“格列佛游记”“宏泰记酸Q乌梅”“庆阳无漆竹筷”“幸运米娃娃汤圆粉”“元丰隆泡椒凤爪泡制料”“川味香肠”“幼小衔接快车道笔顺描红本”“碳化竹筷2405”等8种商(食)品的投诉举报材料,并随附相关商(食)品外观标识照片、购物小票等相关图片证据。4月8日,被申请人出具了《投诉受理决定书》,并于4月9日通过邮政快递方式送达申请人。5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5月8日,被申请人通过邮政快递方式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市场监管〔2024〕第06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市场监管〔2024〕第15号)。通过收发文和12315平台查询,被申请人未收到申请人对“三雨茉莉花茶”食品的投诉举报材料。综上,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职责,请求大英县人民政府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4年1月7日,申请人在XX超市购买了“幸运米娃娃汤圆粉”“三雨茉莉花茶”“碳化竹筷2405”“格列佛游记”“宏泰记酸Q乌梅”“元丰隆泡椒凤爪泡制料”“福鼎白茶私房茶”“庆阳无漆竹筷”“川味香肠”“幼小衔接快车道笔顺描红本”等10种商(食)品。4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一封申请人关于XX超市的投诉举报信。4月8日,被申请人出具《投诉受理决定书》,并于4月9日通过邮政快递方式送达申请人。5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5月8日,被申请人通过邮政快递方式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市场监管〔2024〕第06号)和《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市场监管〔2024〕第15号)。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但是被申请人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申请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除外”之规定,申请人对其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承担举证责任。对投诉举报线索进行查处属于被申请人依申请履行的法定职责,本案中,申请人提供的邮寄信件的单号、邮寄轨迹以及购买小票、商品图片,并不能证明申请人投诉举报具体内容。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申请人曾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XX超市销售的“三雨茉莉花茶”的相关问题,并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故被申请人不具有相应的法定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英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