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府复决〔2025〕19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李某。
住 所:四川省大英县。
申请人:李某顺。
住 所:四川省大英县。
被申请人:大英县隆盛镇人民政府。
地 址:大英县隆盛镇中心街50号。
负责人:王霞,该镇镇长。
申请人李某、李某顺对被申请人大英县隆盛镇人民政府于2025年1月6日作出的《大英县隆盛镇人民政府依申请公开信息答复书》(大隆府依复〔2025〕1号)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3月11日依法受理本案,并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6日作出的《大英县隆盛镇人民政府依申请公开信息答复书》(大隆府依复〔2025〕1号),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作为大英县隆盛镇石长村5社村民,为核实本村征收补偿的公平性和合法性,依据大英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依申请公开信息答复书》(大府办依复〔2024〕15号),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如下信息:“涉及石长村5社集体土地征收中,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资金情况等信息。”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6日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告知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已在2024年4月30日作出的《大英县隆盛镇人民政府依申请公开信息答复书》(大隆府依复〔2024〕1号)中予以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不予重复处理。申请人不服,认为被申请人拒绝公开政府信息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的答复。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主体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之规定,大英县隆盛镇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负责大英县隆盛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2024年12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5年1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主体适格。
二、答复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2024年4月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申请人系大英县隆盛镇石长村5社村民,在本村拥有承包地和房屋。申请人所在村集体土地被征用,为核实此次征收补偿的公平性和合法性,申请人特申请书面公开如下信息,请提供复印件并书面答复:1.涉及集体土地的征收公告;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征询意见情况及征询意见后修改情况);3.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资金情况;4.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征地调查确认表;5.所有被征收人包括申请人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被申请人于4月30日对申请人作出《大英县隆盛镇人民政府依申请公开信息答复书》(大隆府依复〔2024〕1号),申请人不服,于6月18日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大英县人民政府于8月13日作出《大英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大府复决〔2024〕30号),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30日作出的《大英县隆盛镇人民政府依申请公开信息答复书》(大隆府依复〔2024〕1号)中对申请人申请的第1项、第4项、第5项信息以及第2项信息中的“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的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答复。决定书中并未撤销对申请人请求公开“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资金情况”的答复。被申请人于9月6日重新作出《大英县隆盛镇人民政府依申请公开信息答复书》(大隆府依复〔2024〕5号),并送达申请人。12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的内容为“涉及石长村5社集体土地的征收中,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资金情况等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依法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本机关已于2024年4月30日向申请人进行答复,本次不予重复处理,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大英县隆盛镇人民政府依申请公开信息答复书》(大隆府依复〔2025〕1号)主体适格、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恳请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4年4月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1.涉及集体土地的征收公告;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征询意见情况及征询意见后修改情况);3.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资金情况;4.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征地调查确认表;5.所有被征收人包括申请人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4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大英县隆盛镇人民政府依申请公开信息答复书》(大隆府依复〔2024〕1号)。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申请的第1项、第4项、第5项信息以及第2项信息中的“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等政府信息答复不存在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8月13日作出《大英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大府复决〔2024〕30号),撤销被申请人于4月30日作出的《大英县隆盛镇人民政府依申请公开信息答复书》(大隆府依复〔2024〕1号)中对申请人申请的第1项、第4项、第5项信息以及第2项信息中的“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的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答复。12月10日,被申请人再次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涉及石长村5社集体土地征收中,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资金情况等信息。”2025年1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大英县隆盛镇人民政府依申请公开信息答复书》(大隆府依复〔2025〕1号),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申请人不服,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均指定专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大英县隆盛镇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大英县隆盛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的主体适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0日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5年1月6日作出的《大英县隆盛镇人民政府依申请公开信息答复书》(大隆府依复〔2025〕1号),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指导和释明。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为“石长村5社集体土地征收中,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资金情况等信息”,其中“等”是指哪些政府信息不明确,被申请人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要求申请人明确“等”涵盖的政府信息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之规定,判断是否属于“重复申请”信息的四个核心要素,即同一申请人、同一行政机关、同一内容,以及已有答复。本案中,申请人2024年12月9日向被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内容不明确的情况,无法判断申请人前后两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是否为相同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内容不明确,又未对申请人给予指导和释明的情况下,直接认定为重复信息不予处理明显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1.撤销被申请人2025年1月6日作出的《大英县隆盛镇人民政府依申请公开信息答复书》(大隆府依复〔2025〕1号);
2.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答复。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英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