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府复终〔2024〕42号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申请人:代某某。
住 址:四川省大英县。
被申请人: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 址:大英县新城区万福街69号。
负责人:查文婧,该局局长。
申请人代某某对被申请人大英县公安局蓬莱派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8月30日依法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终止行政复议。
大英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