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5年12月02日
遂宁市大英县人民政府网
大府复不〔2024〕46号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大府复不〔2024〕46号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申请人:上海某公司。

住  所: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上海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大英县财政局。

地  址:大英县新城区花园干道。

负责人:唐小凤,该局局长。

申请人上海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大英县财政局2024年9月13日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于9月1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受理申请人提起的投诉并依法处理相关责任人。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行政复议受理的法定条件之一。“利害关系”是指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或者行政不作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具有行政法律效果意义的实质影响,这种影响应当是直接而实际的。本案中,被申请人2024年9月13日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仅要求申请人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并未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作出结论性意见,而申请人是否提交补正材料的后果将被行政机关后续作出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予以吸收。因此,被申请人作出《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属于行政机关在处理投诉事项过程中的产生的过程性行为,该行为不具有终局性,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英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