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5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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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府复决〔2025〕7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大府复决〔2025〕7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郭某英。

住  址:四川省大英县。

被申请人:大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  址:大英县新城区天星大道政务服务中心5楼。

负责人:雷宇科,该局局长。

申请人郭某英对被申请人大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4年12月19日作出的《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1月17日依法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送达《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9日作出的《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责令被申请人核算申请人的缴费年限。

申请人称:

申请人实际缴纳社会保险284个月,但被申请人2024年12月19日作出的《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仅给申请人核算了208个月的社会保险缴纳时间,1999年7月至2005年12月期间,申请人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年限没有进行认定。申请人不服,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和《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大府复答〔2025〕7号)要求,现就申请人对其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核定结果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答复如下。

一、关于申请人提出的“实际已缴纳284个月,但是社保局按照208个月办理,差76个月。差的76个月是个人到社保办公室缴纳,从1999年7月至2005年12月未算”问题。经核实,申请人于2024年12月到县社保中心办理待遇申领手续,社保系统原记载其实际缴费月数共284个月。根据相关规定,县社保中心工作人员对其历年缴费依据进行核对时,发现1999年9月至2005年12月共76个月的缴费记录无缴费依据,申请人自诉2004年时在原社保局办公室缴纳的现金,但是未能提供社会保险基金收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参保人员或者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存在异议时,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核查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进行复核,确实存在错误的,应当改正。社保经办机构发现缴费记录错误后有权对错误缴费记录进行更正。县社保中心组织多人对此时段的社会保险基金收据进行多次翻阅,均未找到申请人此时段的收据,因此最终核定申请人实际缴费月数为208个月,对该时段共76个月的缴费记录进行了删除,并告知了申请人。

二、关于申请人提出的“差的76个月在社保局官网能查到信息,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载有社保局公章”。(一)线上查询的养老保险缴费信息可用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记录的对账核实,但涉及个人出生时间、参工时间、缴费年限、建账时间等项目应以参保人员退休条件审定时为准。(二)申请人于2004年3月办理续保业务,当时原社保局征收社保费用系缴费后人工上账,缴费流程为:1.参保人员到社保征收窗口核算应缴社保金额,领取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手册或个人缴费通知单。2.参保人到财务窗口凭缴费通知单开具银行现金缴款单到银行缴费。3.参保人凭银行缴费回单到财务窗口换取相应的社会保险基金收据。现金缴费的由财务窗口工作人员开具社会保险基金收据,收据一式两份,参保人和社保经办机构各一份。申请人提供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手册记载的原社保局公章为业务章,仅用于征收股室核定应缴金额,故只能证明申请人前来办理了养老保险续保登记,无法证明申请人实际进行了缴费。

针对申请人以上诉求,县社保中心组织人员核查了大量历史资料,一是核查了申请人自述缴费时期的所有社会保险基金收据,未找到相关资料,申请人其余自主缴纳的2006年1月至2007年12月的社保费本人均能提供对应的社会保险基金依据,县社保中心也有对应的资料存档。二是查找了和申请人同时期缴费的人员档案,均有社会保险基金收据存档。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1999年9月至2005年12月的缴费不予认可。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生于1974年9月,1993年9月被蓬溪县劳动局招录到县棉纺厂参加工作,2024年9月退休。1993年9月至1999年8月,申请人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1999年8月19日,大英县棉纺织厂作出《大英县棉纺织厂关于王光军等422名同志解除劳动合同发放一次性安置费的报告》(大棉纺〔1999〕21号),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自1999年9月起,按个体工商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2004年3月1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补缴,被申请人员工冯某强、蒲某在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载单上盖上个人印章,大英县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清欠办公室盖章确认。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核算,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9日作出《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申请人于12月24日签收,该通知单载明被申请人核定申请人实际缴费月数208个月,其中1993年核定缴费月数4个月,1994年至1998年、2006年至2007年、2016年至2023年核定缴费月数均为12个月,1999年核定缴费月数为8个月,2015年核定缴费月数7个月,2024年核定缴费月数9个月。对申请人1999年9月至2005年12月期间的缴费年限共计76个月未予以认定。申请人不服,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被申请人作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有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作出《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主体适格。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申请人是否缴纳1999年9月至2005年12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金,被申请人2024年12月19日认定的208个月缴费月数是否正确。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提供与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相关的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由此可见,被申请人具有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职责。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负责记载保存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载》《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费记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记载》中均明确记载了申请人1993年7月至2005年12月期间,申请人个人当年缴费月数和缴费金额。被申请人答复称2003年3月办理续保业务的缴费流程为“1.参保人员到社保征收窗口核算应缴社保金额,领取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手册或个人缴费通知单。2.参保人到财务窗口凭缴费通知单开具银行现金缴款单到银行缴费。3.参保人凭银行缴费回单到财务窗口换取相应的社会保险基金收据。现金缴费的由财务窗口工作人员开具社会保险基金收据,收据一式两份,参保人和社保经办机构各一份。”但被申请人并未提供2004年3月1日和10月17日向申请人出具的《个人缴费通知单》,其提供的2006年10月26日向申请人出具的《个人缴费通知单》,仅显示2006年1月至12月的缴费基数,2013年3月4日向申请人出具的《个人缴费通知单》显示,申请人应凭借此单据到基金征缴科(股)开具现金交款单,均不能证明被申请人的主张。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据业务经办原始资料及时采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本案中,被申请人具有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情况,并保存相关缴费票据的职责。《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载》《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费记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记载》属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情况记录,在没有证据证明其不具有合法性的前提下,应当依法予以认可。被申请人仅以申请人档案中未查找到1999年9月至2005年12月的缴费发票为由,对申请人1999年9月至2005年12月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月数不予认定,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1.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12月19日作出的《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2.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核算申请人的缴费年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英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