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府复决〔2024〕36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蓝XX。
住 址:广东省廉江市。
被申请人: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 址:大英县新城区万福街69号。
负责人:查文婧,该局局长。
第三人:四川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XX。
住 所:大英县蓬莱镇XX号。
申请人蓝XX对被申请人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举报处理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8月8日依法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四川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药业”)涉嫌违法作出的处理结果,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生活所需于2024年6月20日在拼多多“XX官方旗舰店”花费29.3元购买一瓶“宠物营养补充剂猫用复合维生素片”,收到货物后,发现该网店的宣传页面发布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遂通过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2024年8月2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举报处理结果。申请人不服,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4年6月25日,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XX药业在拼多多平台销售的“宠物营养补充剂猫用复合维生素片”的宣传内容中含有“护眼去除泪痕防止掉毛脱毛美毛”字样的违法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到XX药业进行现场检查,并于2024年6月26日作出立案决定,与涉及XX药业的同类举报并案处理。7月15日,被申请人对XX药业作出行政处罚。8月2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履行举报查处职责,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4年6月20日,申请人在拼多多“XX官方旗舰店”花费29.3元购买了一瓶“宠物营养补充剂猫用复合维生素片”。6月25日,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XX药业在拼多多平台销售的“宠物营养补充剂猫用复合维生素片”的宣传内容中含有“护眼去除泪痕防止掉毛脱毛美毛”字样的违法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一条规定。6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立案决定,与涉及XX药业的同类举报并案处理。7月15日,被申请人对XX药业作出《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大市监处字〔2024〕50号),罚款560元。8月2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条件之一。该规定所称“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应指涉案行政行为对申请人造成了利益侵害,其被侵害的利益属于特定行政法律规范所明确保护的合法权益,且特定行政法律规范所提供的保护属于个别性保护,而不是基于行政管理秩序的维护所产生的针对不特定公众所提供的一般性保护。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针对被举报人作出的,申请人并不是该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相对人,该行政处罚决定既未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未增设申请人的义务,不影响申请人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等其他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英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