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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府复决〔2025〕20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大府复决〔2025〕20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李某。

住  所:四川省大英县。

申请人:李某顺。

住  所:四川省大英县。

被申请人:大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地  址:大英县江西路84号。

负责人:任河,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汪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廖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李某、李某顺对被申请人大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5年1月6日作出的《大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申请公开信息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3月11日依法受理本案,并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送达《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6日作出的《大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申请公开信息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作为大英县隆盛镇石长村5社村民,为核实本村征收补偿的公平性和合法性,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如下信息:“1.涉及石长村5社集体土地征收的征地调查确认表;2.所有被征收人包括申请人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3.补偿档案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补偿款项的总额、转款账户及存储情况、补偿款的分配发放情况)。”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6日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告知申请人申请的第一项政府信息属于内部工作流程信息,不予公开;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二项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存在;对申请人申请的第三项政府信息不属于其制作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向隆盛镇人民政府申请公开。申请人不服,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1.涉及石长村5社集体土地征收的征地调查确认表;2.所有被征收人包括申请人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3.补偿档案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补偿款项的总额、转款账户及存储情况、补偿款的分配发放情况)。”被申请人经检索后,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三项政府信息分别作出答复,该答复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答复人已履行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提供信息的方式合法、适当。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大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申请公开信息答复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其提供信息的方式合法、适当。

综上,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并且提供信息的方式合法适当,申请人请求的事项与客观事实不符,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如下政府信息:“1.涉及石长村5社集体土地征收的征地调查确认表;2.所有被征收人包括申请人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3.补偿档案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补偿款项的总额、转款账户及存储情况、补偿款的分配发放情况)。”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6日作出《大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申请公开信息答复书》,告知申请人申请的第一项政府信息属于内部工作流程信息,不予公开;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二项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存在;对申请人申请的第三项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其制作的政府信息,向隆盛镇人民政府申请公开,并于1月6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均指定专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大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负责大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的主体适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0日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5年1月6日作出《大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申请公开信息答复书》,符合相关规定。

关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一项政府信息属于内部工作流程为由不予公开是否适当问题。

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征收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征收土地预公告内容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应当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应当由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确认。”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576号)及附件《自然资源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第44项之规定,征地过程中涉及的土地现状调查相关资料,包括征收土地勘测调查表,应当公开。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一项政府信息属于内部工作流程不予公开,事实认定错误。

关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二项政府信息答复不存在是否适当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应当履行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被申请人仅检索了“李某、李某顺”“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不能证明其尽到充分、合理、全面的检索、查找义务,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信息不存在的证据不足。

关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三项政府信息告知其向大英县隆盛镇人民政府获取是否适当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根据《大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大委办〔2019〕63号)可以看出,被申请人不具有征收补偿费用发放职责,申请人申请的“补偿款项的总额、转款账户及存储情况、补偿款的分配发放情况”不属于被申请人制作或者保存的政府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指导和释明。本案中,申请人申请的“补偿档案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补偿款项的总额、转款账户及存储情况、补偿款的分配发放情况)”,而征地“补偿款”通常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偿费等费用,上述补偿款的分配发放涉及不同主体,其中,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且“包括但不限于”的表述也不明确。因此,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内容不明确,又未对申请人给予指导和释明的情况下,直接告知申请人向大英县隆盛镇人民政府获取相关信息明显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1.撤销被申请人2025年1月6日作出的《大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申请公开信息答复书》;

2.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答复。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英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