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府复终〔2025〕24号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申请人:张某。
住 址:山东省鄄城县。
被申请人: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 址:大英县新城区万福街69号。
负责人:岳峰江,该局局长。
第三人:遂宁市某酒厂。
申请人张某对被申请人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4月7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市场监管〔2025〕第8号)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行政复议终止。
大英县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