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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府复调〔2024〕52号 行政复议调解书


大府复调〔2024〕52号


行政复议调解书


申请人:李某某。

住  所:四川省大英县。

被申请人:大英县隆盛镇人民政府。

地  址:大英县隆盛镇中心街50号。

负责人:王霞,该镇镇长。

申请人李某某对被申请人大英县隆盛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8月22日作出的《大英县隆盛镇人民政府依申请公开信息答复书》(大隆府依复〔2024〕3号)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2日依法受理本案,并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22日作出的《大英县隆盛镇人民政府依申请公开信息答复书》(大隆府依复〔2024〕3号),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一项和第二项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2024年7月25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如下信息:“一、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凉湾四期安置房货币化安置宣传方案》;二、2022年8月22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止《凉湾四期安置房货币化安置宣传方案》;三、2023年1月5日起至2023年2月5日止《凉湾四期安置房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22日提供给申请人的《大英县隆盛镇人民政府依申请公开信息答复书》(大隆府依复〔2024〕3号)仅公开了《凉湾四期安置房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未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一项、第二项信息。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申请的第一项和第二项政府信息。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主体适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均指定专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大英县隆盛镇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大英县隆盛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的主体适格。

二、答复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2024年7月29日,大英县隆盛镇人民政府办公室收到李某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依法于2024年8月22日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的“一、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凉湾四期安置房货币化安置宣传方案》;二、2022年8月22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止《凉湾四期安置房货币化安置宣传方案》”等政府信息进行了查询,查询到《大英县货币化安置宣传资料》(货币化安置时间范围: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货币化安置宣传方案》(报名截止时间2022年8月22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止)以及《大英县隆盛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凉湾四期安置房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大隆府发〔2016〕82号),均未查找到申请人申请的第一项、第二项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依法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另,对查询到的“大英县隆盛镇人民政府2022年8月22日制定的《货币化安置宣传方案》(报名截止时间2022年8月22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止)”作以下说明:2022年8月,大英县人民政府计划将修建完成的安置房移交给被申请人分配到被拆迁户,部分被拆迁户反映本户已购买了商品房居住,因资金紧张不需要安置房安置。为满足被拆迁户多样化安置需求,计划对被拆迁户根据自愿原则,选择适合本户的安置方式。2022年8月22日,大英县隆盛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货币化安置宣传方案》(报名截止时间2022年8月22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止)是针对全隆盛镇制定的宣传方案,目的是摸清有多少户需要货币化安置、预算需要多少资金、安置房套数需求有多少等,具体怎么执行、结算方式、资料收取等,需要本级政府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后方可实行。通过对前期宣传掌握数据的分析,在县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2023年1月4日,大英县隆盛镇人民政府针对凉湾四期安置房出台了《大英县隆盛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凉湾四期安置房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大隆府〔2023〕7号),凉湾四期安置房货币化安置均按照此实施细则执行。2022年8月22日的《货币化安置宣传方案》并未执行。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三项信息“2023年1月5日起至2023年2月5日止《凉湾四期安置房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经查为《大英县隆盛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凉湾四期安置房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大隆府〔2023〕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已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了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大英县隆盛镇人民政府依申请公开信息答复书》(大隆府依复〔2024〕3号)主体适格、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恳请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通过邮件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如下政府信息:“一、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凉湾四期安置房货币化安置宣传方案》;二、2022年8月22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止《凉湾四期安置房货币化安置宣传方案》;三、2023年1月5日起至2023年2月5日止《凉湾四期安置房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2024年8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大英县隆盛镇人民政府依申请公开信息答复书》(大隆府依复〔2024〕3号),告知申请人申请的第一项、第二项政府信息不存在,申请人申请的第三项信息依法予以提供。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答复其第一项、第二项政府信息不存在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16年12月30日,大英县隆盛镇人民政府印发了《凉湾四期安置房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载明货币化安置时间从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2022年8月22日,大英县隆盛镇人民政府制定了《货币化安置宣传方案》,载明货币化安置报名截止时间为2022年8月22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1.被申请人当场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人于2024年7月25日申请公开的第一项、第二项政府信息。2.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调解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机关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申请人:                  被申请人:大英县隆盛镇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大英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