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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府复决〔2024〕41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大府复决〔2024〕41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方XX。

住  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被申请人: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  址:大英县新城区万福街69号。

负责人:查文婧,该局局长。

申请人方XX对被申请人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投诉事项未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8月16日收到申请。经审查,本机关于2024年8月20日依法受理,并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5月29日通过抖音网店花费24.99元购买一盒“四川松花皮蛋”,发现该产品无配料表、生产资质等信息。2024年6月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直至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之日,被申请人仍未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作出处理。申请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后,组织执法人员对大英县蓬莱镇X经营部(以下简称“X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经查,X经营部为鲜蛋零售和皮蛋加工销售的市场主体,办理有营业执照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备案证》,门市货架上放置有鲜鸡蛋和加工好的散装皮蛋待售。在其抖音平台网店所售商品页面下方,标注有产品名称、品牌、配料以及贮藏方式、保质期等信息。经营者现场说明,根据消费者购买数量不同而使用大小不等的托盘对所售鸡蛋或皮蛋进行装箱后,邮寄给消费者,装箱后未在箱内放置含有散装皮蛋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生产者名称等信息的标签。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7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6月20日以电话方式告知申请人对投诉事项终止调解、对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对请求奖励事项不予奖励的回复。申请人在明知被申请人已事实上受理其投诉事项的情况下,以被申请人未单独就投诉事项进行受理告知而提起复议,属于滥用复议权利,浪费行政、司法资源。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在X经营部开设的抖音网店上购买了一盒“四川松花皮蛋”,发现该商品无配料表、生产资质等信息,遂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2024年6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该投诉举报信,6月10日组织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6月20日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对其投诉事项终止调解。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告知其投诉事项是否受理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7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事项,6月20日告知申请人对其投诉事项终止调解,被申请人事实上已经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受理,但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程序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受理投诉决定的行为违法。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英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