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依据
《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9月19日国务院令第474号)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特定活动(如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需要经过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审核,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2.许可申请要求
2.1.申请书:需要提交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的申请书。
2.2.项目文件:提供拟建项目的规划文本及批复、选址方案、初步设计及其他基础资料等。
2.3.影响评估:提交项目对风景名胜区的资源生态和景观环境影响评价分析及施工期、运营期的保护措施。
3.申请与受理
3.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相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查,确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3.2审查与决定: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详细审查,必要时可能进行现场勘验或专家评审。审查通过后,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3.3送达与公开: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并依法公开审批结果。
4.监管措施
4.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检查结果及时反馈并公开。
4.2信用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4.3“互联网+监管”:推动监管数据归集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5.承诺时限
5.1受理时限:承诺受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5.2审批时限:法定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限等特殊环节不计算在内。
6.联系电话
0825-7851729
(本指南最终解释权归大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