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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大府复决〔2024〕33号



大府复决〔2024〕33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巫XX。

住  址:广西宾阳县。

被申请人: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  址:大英县新城区万福街69号。

负责人:查文婧,该局局长。

申请人巫XX对被申请人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行为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7月8日收到申请。经审查,本机关于2024年7月11日依法受理,并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大英县蓬莱镇XX超市(以下简称“XX超市”)销售的“沐小米烧烤年糕”标签虚假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XX超市销售的“沐小米烧烤年糕”标签虚假,被申请人回复不予立案。申请人不服,认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具体理由有:被申请人未依法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未依法对被举报人进行查封,未告知申请人是否去现场检查、录像、查封、暂扣等,程序违法;被申请人认定产品背面标注的“其他水磨年糕”为食品名称,认定错误;被申请人在回复中告知符合立案程序,但是不予立案,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XX超市销售的“沐小米烧烤年糕”标签虚假问题处理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予以维持。理由如下:1.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告知救济权利的对象限定为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而不是投诉举报人。2.经核查,申请人投诉举报的“沐小米烧烤年糕”的标签标识符合相关法规规定,不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被申请人是否进行现场检查、查封、扣押等事项,属于案件调查、核实过程中可能会采取的措施,并无相关法规规定需向投诉举报人告知。3.根据SB/T10507-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 年糕》对年糕的分类,水磨年糕分为干片水磨年糕、速冻水磨年糕和其他水磨年糕。根据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4.1.2条对食品名称的规定,XX超市销售的“沐小米烧烤年糕”标签中标注有“产品名称:烧烤年糕;产品类型:其他水磨年糕”,“沐小米”是商标,“年糕”是该食品的通用名称,“烧烤”属于年糕烹饪方式的表述,“其他水磨年糕”是年糕的类型,能够反映食品真实属性。4.在邮寄给申请人的《举报回复告知书》(市场监管〔2024〕第08号)中,被申请人分别对申请人举报的6种食品进行了阐述,并单独对XX超市所售的“蜂蜜香酥花生”标签问题进行立案告知,不存在申请人所说的“符合立案程序,但不予立案”的文字表述。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在XX超市购买了一袋“沐小米烧烤年糕”,认为该食品名称未能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标注的营养成分表中碳水化合物的数据虚假,误导消费者,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遂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请求:1.请被申请人依法严惩商家,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申请退一赔十;2.请根据食品召回制度,给予本人书面召回该产品的公告;3.没收违法产品;4.要求举报奖金。被申请人收到该投诉举报书后,于2024年4月9日到XX超市进行现场检查。5月17日,被申请人经审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该不予立案决定告知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本案中,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投诉举报的职责,主体适格。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通过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7日收到投诉举报书,4月26日作出延长核查期限决定,5月17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5月21日告知申请人,程序合法。

根据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4.1.2条对食品名称的规定,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当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为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或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或食品名称后附加相应的词或短语。本案中,涉案食品“沐小米烧烤年糕”正面标注有“烧烤年糕·好吃的年糕”,背面标注有“产品名称:烧烤年糕;产品类别:其他水磨年糕”,烧烤作为一种烹饪方式标注在年糕前面并无不当,且在“产品类别”中明确标注该年糕属于“其他水磨年糕”,符合SB/T10507-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 年糕》对年糕的分类,能够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申请人通过“食安通”查询的“年糕(加盐)”碳水化合物数值,不能代表国家标准,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涉案食品的营养成分表中标注碳水化合物为50.1g/100g系虚假标注。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XX超市销售的“沐小米烧烤年糕”标签虚假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英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4日